問不到的證人,看不到的證物 ── 杜氏兄弟(父子)案
李佳玟(成大法律系教授) 二○○一年七月十日凌晨,在中國廣東佛山一位臺商經營的五金化工廠裡,發生一起五人被砍死,鉅額人民幣被劫走的重大刑案,當天由中國返回臺灣的杜氏父子被指控共同犯下這起重大刑案。 檢察官提出多項證據與證人,但在眾多證據之中,最能證明杜氏父子殺人,而不只是犯下洗錢等其他犯罪行為的,是被告在中國住處附近查獲的一個銀色旅行袋,裡頭有「外纏封口膠可驗出杜明雄左手拇指指紋」的刀鞘、手套、以及「與被害人嘴部封口膠係同一條封口膠所分離」之封口膠三塊。此外,命案現場所查獲之封口膠捲軸內側,驗出杜明雄右手食指指紋一枚。而中國計程車司機付光選在中國公安面前宣稱,他曾經搭載杜氏父子前去購買西瓜刀,並代杜氏父子購買橡膠手套六付。 但是這些可以證明杜氏父子殺人的關鍵證據(銀色旅行袋、刀鞘、手套、封口膠),從未送到臺灣供我國檢察官、法官與被告檢視,確認證據是否真的存在,甚至讓被告有機會重新檢驗。法院與被告只能看到中國公安提供的證物照片,以及中國公安做成的鑑定報告,承審法官至多只能訊問臺灣鑑識專家翁景惠的意見。上述的鑑定報告事實上是翁景惠協同一審檢察官至港澳帶回來的,翁並未實際參與鑑定,但他曾經對於中國公安在本案的鑑定過程進行了解。於一審審判程序進行時,面對法官的訊問,翁對中國的鑑識程序與推論嚴謹度提出不少保留意見,譬如:中國鑑定專家在比對封箱膠帶時,並沒有將樣本放在適當的背景進行比對;在犯罪現場找到被告的指紋,並不能證明被告是在案發當時留下的;至於銀色旅行袋裡有乳膠手套的碎片,中國鑑識機關並沒有鑑定這與計程車司機講的乳膠手套是否為同一個牌子。而就關鍵證人付光選,因為法院自始至終無法傳喚到庭,因此無法釐清付光選究竟載被告去買西瓜霜或是西瓜刀,筆錄中看起來證詞前後不一。 一審法院以殺人證據不足,判杜氏父子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改判有罪,並判處死刑,之後六次更審也維持死刑。在速審法被告羈押八年必須釋放的壓力下,杜氏兄弟(父親杜清水早已病死於看守所裡)於二○一二年死刑判決定讞。二○一四年杜氏兄弟案已引發社會關注與爭議,但當時的法務部長羅瑩雪執意執行兩人的死刑。 換言之,被指控「視人命如草芥,冷血程度,莫此為甚」,殺了收留自己恩人的杜氏父子,從來沒有機會在法庭上看到,並檢視或質疑那些能夠證明他們殺人的物證與證人。事實上,就連起訴他們的檢察官與判他們死刑的法官也沒看過。但是讓死刑定讞的最高法院法官顯然並不覺得用看不到的證人與證據來判人家死刑有什麼好擔心的,也不在意這樣做是否侵害被告防禦自己的權利,因為最高法院的法官本來在審判中就不太重視一定要親自檢視證據與證人這件事。最高法院的法官甚至不擔心鑑定報告與證人筆錄是中國公安做成的,因為中國的刑事訴訟法修正後已「兼顧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權」,中國的刑事司法制度「雖非完美無瑕,但對訴訟之公正性與人權保障方面已有明顯進步,故該地區之法治環境及刑事訴訟制度,已有可資信賴之水準。」 就這樣,被指控犯下強盜殺人之滔天大罪的杜氏兄弟被臺灣的司法制度定罪,被國家處以極刑。而他們的罪名,卻是建立在臺灣沒人看過的證人與證物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