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走的情理,缺席的補強證據 ── 初評謝志宏案

孫健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謝志宏案的判決書(注1),認定的犯罪事實是這樣的。郭俊偉跟謝志宏是朋友,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晚上十一點,兩人在郭俊偉家裡喝酒,喝著喝著覺得無聊,就騎車兜風去。二十四號凌晨兩點,郭俊偉在便利商店搭訕被害人陳女,郭、謝兩人便跟陳女及陳女的王姓友人,四個人騎著三部機車到郭俊偉家會合。之後,王姓友人因另有邀約先離開,郭俊偉則載著陳女出門,謝志宏騎車跟著。   途中,陳女吵著要到歸仁去找一個「男性友人」,還跟郭俊偉吵起來。郭、謝兩人就把陳女帶回郭俊偉家,郭俊偉叫謝志宏到房間裡拿蝴蝶刀下來。郭俊偉拿到蝴蝶刀後,三人又騎著兩輛機車到關廟的「名度壽園」墓園,謝志宏在墓園牌樓下等,郭俊偉則把陳女載到墓園裡的涼亭,拿出蝴蝶刀,要求陳女與他「交往」。在威脅之下,陳女對郭俊偉泣訴:只要載她回家,郭俊偉的要求都會配合。   回到郭俊偉家裡,郭俊偉就帶著陳女到新厝樓上去「打炮」(原判決書用語),叫謝志宏在舊厝看電視、喝飲料。判決書告訴我們,在郭俊偉強姦陳女時,謝志宏曾上去偷看,因而「心癢難耐」。   事後,陳女要郭俊偉送她回家,郭俊偉假裝同意,暫時離開,去跟老闆請幾個小時的假。判決書告訴我們,謝志宏趁郭俊偉不在,調戲陳女,卻遭到拒絕,謝志宏一時無法接受這種差別待遇,因此心生怨懟。   郭俊偉回來,已經是凌晨四點二十分,他跟謝志宏一起把陳女載到歸仁某工寮。這時,陳女還一直吵著要回家,郭俊偉既感到不耐煩、又怕自己強姦陳女事發,謝志宏則因為跟了整晚,連虧都沒到,又怨恨陳女拒絕他,也恐怕事發(什麼事發?),兩人就決定將陳女殺人滅口。   於是,郭俊偉從機車置物箱拿出蝴蝶刀刺殺陳女,陳女哀叫一聲,跌到工寮旁邊的田裡,郭俊偉跟著跳進田裡,瘋狂刺殺陳女好幾刀,覺得累了,就把蝴蝶刀插在地上;謝志宏便拿起蝴蝶刀,接手猛刺陳女,同時對郭俊偉說:「你這樣殺怎麼會死?」合計陳女共遭刺殺四十八刀,因銳器刀刺傷造成心臟破裂,引起心因性休克死亡。   判決書說,郭俊偉從機車置物箱拿出蝴蝶刀刺殺陳女,陳女哀叫一聲,跌到工寮旁邊的田裡,郭俊偉就跳進田裡,瘋狂刺殺陳女好幾刀,覺得累了,就把蝴蝶刀插在地上。謝志宏拿起蝴蝶刀,接手猛刺陳女,同時對郭俊偉說:「你這樣殺怎麼會死?」合計陳女共遭刺殺四十八刀,因銳器刀刺傷,造成心臟破裂,引起心因性休克死亡。   凌晨四點三十分,第二個被害人,老農夫張男正好要到田裡工作,騎著腳踏車經過,不巧看到正在刺殺陳女的謝志宏。謝志宏就把蝴蝶刀拋給郭俊偉,並說「去呀,去呀」,同時以頭指向張男,示意郭俊偉行凶,郭俊偉就拿著蝴蝶刀,對著想要逃跑的張男,朝左前胸部一刀。張男不支倒下後,郭俊偉又上前朝左上臂猛刺一刀;謝志宏趕來,接過蝴蝶刀,再朝張男後背部連刺二刀。張男就因為胸背多處刀傷合併失血休克死亡。
※ ※ ※
  殺死兩個人的罪行,郭俊偉是承認的,他更緊咬謝志宏,指稱謝志宏也有動手。謝志宏在檢警面前反反覆覆地認罪。他有時認,有時不認;認的時候,每次講的都不太一樣。等到檢察官以殺人罪嫌將他們送上法庭,謝志宏更抗辯自己是「被刑求才認罪」(或者該說「刑求才被認罪」)。   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的自白,不能當成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即使被告認罪、即使有共犯的指證,還必須有「其他必要之證據」(法學術語稱「補強證據」),來佐證自白的真實性。這項規定的目的,在避免刑求、防止頂罪,而由於利害關係的衝突,共犯之間容易相互推諉,共犯的自白可信度天生就較低,必須有其他證據加以補強。問題在於,什麼證據才算是補強證據?要補強到什麼程度才算有補強?   就本案來說,從二十四號兩點多到四點三十分,這兩個小時左右的時間裡,只有郭、謝兩人跟(已經無法說話的)被害人在場。兩個被告各說各話、相互指摘,法院也在自白與答辯之間東拼西湊,終於導致過度評價的結果。
※ ※ ※
  關於殺害陳女部分,判決書引述郭俊偉的說法,先認定郭、謝兩人下手殺害陳女與張男的過程(判決書 601 行到 644 行)(注2),再認定謝志宏殺人的動機(644 行到 685 行):   郭俊偉既已表明要謝志宏在舊厝等他,而謝志宏亦知悉郭俊偉與陳女前往新厝欲發生性行為,卻又前往新厝並欲進入屋內找郭俊偉,其用意為何,實不言可諭。(667 行到669 行)   被告謝志宏應係年輕氣盛,聽聞郭俊偉說要與陳女發生性關係,因而心癢難耐,欲前往查看其二人之行為。郭俊偉與陳女發生性行為後,因欲前往其表姐夫劉中和處要求延緩出車時間,故留下陳女單獨與謝志宏在其舊厝等候,此時謝志宏見有機可乘即欲調戲陳女,然為陳女所拒,致謝志宏一時無法接受此差別待遇而心生怨懟。(675 行到681行)   判決書686行到735行進一步認定,在郭俊偉性侵得逞、謝志宏想虧又虧不到時,兩人才起了殺意。在這裡,判決書先指出,被告謝志宏在偵查中的說詞是,郭俊偉跟陳女爭吵之後,就在磚場水閘門告知他,說要幹掉陳女,要謝志宏看管陳女,不要讓陳女逃掉。之後,判決書又用郭俊偉的說法來反駁謝志宏。郭俊偉否認曾在磚場水閘門說要幹掉陳女,更在法庭上說:   我與陳女發生關係之前根本沒有想要殺害陳女,是在工寮那邊因為她說要我載他回去,我本來答應的,但是後來她又說要我載她去找男性朋友,我吃醋抓狂,才拿刀刺她的肚子。(699 行到702 行)   在這裡,判決書犯了一個可大可小的錯誤。法院接受郭俊偉這段供詞,但在同一段筆錄裡,郭俊偉更接著說「刀子是我自己上去拿的,我沒有告訴他,我放在口袋內,到了關廟後我才放在摩托車前面的置物箱內」(711 行到 713 行)。讀者們應該還記得,判決書認定的事實是,蝴蝶刀是郭俊偉叫謝志宏去他二樓的房間拿的。這把刀,究竟是怎麼變出來的呢?   謝志宏偷看郭俊偉跟陳女打炮、謝志宏想虧陳女虧不到,所以謝志宏在郭俊偉刺了幾刀停手之後,撿起蝴蝶刀,對郭俊偉說你這樣殺怎麼殺得死,邊刺殺陳女邊罵髒話。這一切,全都是郭俊偉一個人講出來的。為什麼郭俊偉講這麼可信?判決書沒有交代,至少到這裡,都還沒有交代。   「謝志宏想虧陳女虧不到、又嫉妒郭俊偉帶陳女去打炮、更害怕調戲陳女一事事發,所以殺了陳女」這種推論十分合理,不言可喻(根據我薄弱的社會經驗歷練,為更小的事殺人的,所在多有),但相反的推論「謝志宏只是想虧陳女虧不到、強姦陳女的又不是他、強姦犯行事發不關他的事,所以沒殺陳女」,至少也同等地合理,不言可喻(根據我薄弱的社會經驗歷練,發生更大的事情卻沒有殺人的,更是所在多有)。根據我薄弱的社會經驗歷練,我不知道哪一種不言可喻,才是不言可喻?到底要多不言可喻,才算不言可喻?
※ ※ ※
  關於殺害張男部分,判決書引述郭俊偉先後在偵查、審判中的供述(783 行到799 行):   看見張男牽腳踏車經過時,謝志宏在下面田裡,將刀子交給我,並以頭示意,對我說「去呀,去呀」,然後我接過刀從老農夫旁先刺一刀,等他倒下後又從背後刺他一刀,然後謝志宏搶過我的刀……謝志宏又從正面刺了兩刀。(785 行到 788 行)   郭俊偉這段說詞,跟法院認定的事實有明顯出入。關於張男身中的這四刀,判決書認定的下手順序是:(1)郭俊偉先朝左前胸部刺一刀;(2)張男倒地後,郭俊偉又朝左側上臂猛刺一刀;(3)謝志宏再朝後背部連刺二刀。但在前面的供詞裡,郭俊偉卻說,謝志宏那兩刀從正面刺的。   正面還是背面?血淋淋的證據是,屍體正面只有左前胸那一刀,剩下一刀在側面、兩刀在背面。即使法院想要採信郭俊偉的說詞,也沒辦法跟物證唱反調。   事情還沒完。關於刺殺張男的過程,郭俊偉還有其他的說詞:   我就右手(持刀)反刺張男身體前面,而張男再走二、三步即倒地,我又上前從背部補殺一刀,後謝志宏追來奪下我的刀子,又補了二刀…(919 行到921 行)   是我先殺老農夫腋下及背部二刀,謝志宏則是後來又朝老農夫刺了二刀…(923 行到924 行)   這些說法,更是籠統。尤其 923 行到 924 行這一段,跟法院最終的認定也有出入「腋下」這一刀,還可以勉強說跟「左側上臂」接近,「背部」就無法自圓其說了:如果郭俊偉、謝志宏都砍在背部,左胸口這一刀是怎麼來的?   判決書也承認這些問題,但法院的回應是:   張男遭人持刀猛刺,於激烈痛苦中掙扎,最終死亡時身體呈何種姿勢,實難預料,且被告郭俊偉於夜間情急慌亂之中,就謝志宏刺殺張 男身體正面或背面二刀,極可能因目視角度而生差異,或有遺漏、誤認等情事,尚難以其所述有些許差異,即認郭俊偉虛構謝志宏殺人之事實,而為有利於謝志宏之認定。(934 行到937 行)   到這裡,判決書陷入了循環論證:   一、郭俊偉說謝志宏從正面刺了兩刀是可信的。   二、但郭俊偉講的那兩刀,其實是從背面刺的。   三、不過,張清木被刺之後的最後姿勢無法預料,郭俊偉也可能看錯或記錯。   四、可見郭俊偉說謝志宏從正面刺了兩刀是可信的。   這樣的循環論證,掩蓋了根本的問題。郭俊偉的證詞莫衷一是,也跟屍體呈現的傷勢兜不起來,如果把兜不起來的部分遮起來,郭俊偉的證詞就變成「講不清楚是怎麼殺的,總之謝志宏就是有殺人。」而判決書說,這只是「些許差異」,一切都是「夜間情急慌亂、目視角度而生差異」害的。   謝志宏自己的說法是,他沒有殺陳女,而是在郭俊偉殺陳女時把風,看到張男來,趕緊跑去跟郭俊偉講,郭俊偉才拿著蝴蝶刀去殺張男。判決書不接受這套說詞,而駁斥道:   倘如謝志宏所辯其未殺害陳女,而係發現張男且警告郭俊偉有人前來云云,則不僅與被害人陳女身中四十八刀之傷勢不符,在時間上被害人張清木亦不可能目擊郭俊偉殺害陳女之動作;況郭俊偉如欲從刺殺陳女之處追殺張清木,尚須自田裡爬上堤岸再往道路追趕,有相當之困難度,亦難保張男不會因時間充裕而迅速離開現場。(804 行到810行)   為什麼謝志宏的辯詞,會跟陳女的傷勢不符、時間上也不可能,判決書裡沒有進一步的說明;而且,按判決書的認定,張男前來時,謝志宏正在殺陳女,郭俊偉則殺累了在旁邊休息,平平兩人都在田裡面,為什麼郭俊偉從田裡爬上堤岸、再往道路追趕,就「有相當之困難度」?謝志宏就不「困難」呢? ※ ※ ※   為什麼郭俊偉這麼可信?判決書裡沒有針對郭俊偉每一段供詞提出補強證據,而是一般性地指向郭俊偉這個人的可信度,但這方面的說明,與其說是論證,不如說是擡槓:   被告郭俊偉與謝志宏係朋友關係,彼此間並無嫌隙,為二人所自承,若謝志宏未參與殺害陳女,實難想像郭俊偉有何攀誣謝志宏殺人重罪之理。(848 行到853 行)   為什麼沒有嫌隙就不會攀誣?如果說「郭俊偉就是要拉一個墊背」,不也同樣合乎「常理」嗎?法院認定「並無嫌隙」,靠的是郭、謝兩人所「自承」,謝志宏說沒有嫌隙,難道他不會什麼時候得罪了郭俊偉,自己不曉得嗎?假使郭俊偉有意誣陷,難道還會承認自己跟謝志宏有嫌隙嗎?這些都是擡槓,事實是,沒有補強證據可以佐證郭俊偉的供述。   判決書接著又說道:   況若郭俊偉自始即有誣陷之心,其大可指稱謝志宏亦對陳女有強制性交為……以強化其殺人動機,然郭俊偉卻反而在警詢、偵查及法院審理中,多次強調謝志宏無性侵陳女,可見被告謝志宏聲稱郭俊偉故意拖其下水云云,尚屬無據。(848 行到853 行)   「如果有意……大可……」的說法,只是話術,可以自圓其說,卻毫無意義。我們也可以照樣造句:「如果謝志宏有意殺害張男滅口,大可一人刺殺四刀,可見謝志宏沒有刺殺張男;如果謝志宏確實怨懟陳女,大可在殺害陳女之前加以性侵,可見謝志宏沒有刺殺陳女。」甚至也可以說,「謝志宏有無性侵陳女,得以科學鑑識客觀方法加以檢驗,郭俊偉自不會貿然誣指,毋寧多次強調謝志宏無性侵陳女,以增添其指證謝志宏殺害二人之可信度,遂行其故意拖謝志宏下水之企圖,更顯見其故布疑陣之用心。」   同樣地,這些也都是擡槓。正因為沒有補強證據,只要套上了情理的外衣,郭俊偉怎麼講,都能自圓其說,但也正因為沒有補強證據,可以自圓其說的,不只一說。這種有罪判決,也就很難脫免「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譏諷。
※ ※ ※
  儘管有割裂證據評價的風險、儘管可能被我的同事批評斷章取義,限於篇幅,我只能就郭、謝兩人的證詞部分,先寫到這裡。相信讀者跟我一樣,對於判決書裡操作共同被告供述時的臆測與想像,大表驚奇,這也正是本案讓我印象深刻的原因――這樣都可以讓謝志宏背上兩個死刑,有沒有這麼冤啊?   這份判決書之所以會長成這副模樣,正因為它沒有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對補強證據的要求,卻以虛無飄渺的情理來填補證詞的缺漏。事實上,在各說各話的當事人面前,情理就像烈日秋霜一樣地薄弱;「情理比法律重要」的囈語,說穿了,只是騙人的玩意兒,因為法律要求依照證據裁判,而法官不能說,雖然沒有證據,但按照情理,人就是你殺的。當輿論一片疾呼「法官太年輕欠缺社會經驗」時,本案卻給了我們相反的教訓:自以為很有社會經驗,比欠缺社會經驗還可怕。 注釋: 1最後事實審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9 年度重上更(七)字第 186 號判決, 連結網址:https://goo.gl/L61Gqr。 2 本文以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的「行數」來引用判決,讀者可以從注1的網址進入,行數顯示在判決內容右手邊。 ◎謝志宏於二○一一年遭判死刑定讞,嗣七次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均遭駁回。自二○○○年至今(二○一七年八月),已被關押十七年,目前仍羈押於臺南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