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法律小白嗎?法律不保障「權利休眠」的人!
當你的權利受到侵害,正義從來不會從天而降,
權利人必須手持權利寶劍,捍衛自己的權利!
德國法學家耶林說,「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實現和平的手段則為鬥爭。」
為了權利而鬥爭,不僅是在捍衛個人的人格與尊嚴,更是現代公民社會的義務。
台灣人民對法律的認知及法院判決的意見存在著巨大鴻溝,原因在於台灣的國際實務經驗不足、法學教育未及普遍,民眾對可掌握的法律武器也一知半解。當我們在抱怨法律不公,抱怨自己有冤難伸,甚至抱怨司法被特定勢力操控的同時,是不是也該想想,我們是否忽略了遊戲規則?甚至不清楚遊戲規則往哪走?
在法治社會裡,「知法」的人才握有權利的寶劍;而不知法律規範向來都不是個可被接受的理由,也不會因而免除應負的法律責任!可見,「知法」是社會生活必備的基本條件,而「不知法」無法免責。然而,法律不該是強者欺負弱者的工具,所以如何將法律知識盡可能傳播給社會大眾,降低人民對國家社會的不信任感,是法律人責無旁貸的任務。
本書從一件件的新聞事件、政策、日常生活,以及現代人生活中已不可或缺的網路切入,讓大家在這些看似光怪陸離的事件中,透過法律視角看出門道;也藉此分享既有趣又實用的法律基本常識,讓社會大眾更容易親近法律、掌握法律知識。最重要的是知道善用法律保障自己的權益。當然,法律不僅僅是多如牛毛的文字,許許多多生活中的法律問題,以及與新聞時事相關的法院判決,都透過經驗的堆砌構築了法學殿堂。而現代公民法律意識也必須跟得上網路時代的變遷速度,否則一旦掀起蝴蝶效應,後果的嚴重性絕對不堪設想。
想打贏一場官司,記得要結交好律師朋友。但如果還沒找到律師好友,除了求神保佑事業、生活一帆風順之外,或許也可從這本談及新聞、網路及日常生活事件中所牽涉的法律條文、學理及實務討論,找到靈感、釐清爭議,兼而享受學習法律的樂趣!
作者簡介:
李貴敏
現職:
中華民國第十屆立法委員
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國立交通大學科法學院兼任教授
私立東吳大學EMBA兼任教授
中華民國暨美國加州律師
中華民國專利師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曾任:
中華民國第八屆立法委員
Baker&McKenzie國際資深合夥律師
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理事暨兩岸委員會主委
中華民國工商建研會理事/北區聯誼會會長
經濟部工業局影像顯示器辦公室法律顧問
警察大學兼任副教授
淡江大學兼任副教授
海基會財經法律顧問
國防部外洩機密資訊審議委員
中華民國工業總會貿易委員會委員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網域名稱審議委員
司法人員研習所講座
資策會及發明協會等講座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碩士
美國太平洋大學法律碩士及博士
資歷:
中華民國執業律師(1983年起)
美國加州執業律師(1990年起)
章節試閱
CHAPTER1律師聊新聞
二創受歡迎 當心越界!
繼打著X分鐘看電影的電影網紅谷阿莫,因引用他人影音作品而被起訴涉及違反《著作權法》,並在臉書發專文道歉,且與片商和解後,前不久,YouTuber博恩也因翻拍藝人劉樂妍音樂作品《CHINA》而引發原著作者抗議侵權的風波。其實,關鍵就在於是否取得原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因為不論重製、改作、改編或公開播送的權利都專屬原創作者;如未經著作權人授權,逕自重製或改編,就有侵權的高風險!
實務上,許多Youtuber等影音創作者,透過利用他人著作翻拍、剪輯、改編等方式進行二次創作,藉此產生作品並上傳網路平台供觀眾閱覽。如影片評論、翻唱歌曲、同人誌、Deepfake等作品,均為改編原著作物。然而,前揭二次創作者如未獲得原創者授權,合法嗎?又會有什法律責任?
二創 侵權高風險?
以影音之翻拍、剪輯、改編的二次創作為例,其等所涉及法令至少包括《著作權法》第3條第5款的著作「重製」,也就是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以及同條第11款的「改作」,就是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簡單地說,倘若行為人只有將原著作做些許調整,實質上僅重現他人之著作而欠缺原創性時,就屬於「重製」。但是如果將原著作改編而另為創作時,則新的成品就構成《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之「衍生著作」,而屬於「改作」。
準此,二次創作者如果是對原著作進行變更,而變更之後內容又具有原創性時,則該二次創作就屬於「改作」,而新的作品就是「衍生著作」,而可能侵害原著作權人之「改作權」。反之,如變更後內容欠缺原創性,則屬於「重製」,其所侵害的就是原著作權人之「重製權」。
由於二創類型多元,網路上常見影片評論者引用特定影音作品的片段,並加以引註或更改圖像、聲音或畫面等,使閱覽者得以快速知悉該影音之內容。
由於這些行為涉及將他人的影音之片段重現,就可能涉嫌《著作權法》第3條之「重製」或「改作」,而有侵害他人著作之虞。就此,從二創者的角度而言,充其量也僅能主張「合理使用」。
否則,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而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亦可被課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這就是著作權法賦予著作權人重製、改作、編輯等的專屬權利。因此,在未經著作權人授權擅自重製、改作他人著作時,就可能著作權侵害,而須擔負民、刑事責任。
至於得以阻卻違法的「合理使用」,依據《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如行為人係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而有必要,且在合理範圍內時,就得以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而不構成侵權。
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有關「合理使用」與否,應審酌下列各項:
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2.著作之性質。
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可見,「合理使用」之例外規定,在於調和私益與公共利益,而對著作權人之專屬權予以特定程度的限制。以Youtuber剪輯他人影音著作而改作為影片評論為例,如其內容係圍繞在原著作,並以符合大眾口吻增加旁白敘述,以吸引觀眾加以點閱,或以捐贈等而賺取分潤,可能構成基於商業目的使用他人著作,尤其當其行為對原著作經濟市場產生市場替代效果時,因與公共利益無涉,恐難成立「合理使用」,而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
如是,則該Youtuber之影片評論,除可能因侵權行為而擔負損害賠償責任外,依《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此種擅自以改作、編輯、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將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而須擔負刑責。
谷阿莫X分鐘看電影 錯在哪裡?
又以知名的谷阿莫案為例,法院就曾認定谷阿莫作為公司負責人,就該公司與傳媒公司簽訂「視頻網路傳播授權書」,由該傳媒公司獨家代理「谷阿莫Youtube頻道」,在YouTube網站上公開傳輸。谷阿莫曾在104至106年間,剪輯《模仿遊戲》、《屍速列車》等13部影片,並配置旁白改作成《X分鐘看完XX電影》後,上傳至YouTube、Facebook、騰訊、微博等網站,以供不特定人觀看。
由於著作權的侵害屬於「告訴乃論」最,因此在經該等影片之著作權人及其專屬授權人等提告後,檢察官以谷阿莫改作系爭影片並上傳網路平台,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改作及公開傳輸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提起公訴。該案在最後因告訴人與谷阿莫達成和解而撤回告訴,法院遂因而為不受理之判決。
但谷阿莫前揭所為的違法性可由檢察官起訴要旨明載:「谷阿莫非經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同意,不得擅自改作或於網路公開傳輸,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擅自以剪輯視聽著作並配置旁白之方式改作完成後,再將其改作作品《X分鐘看完XX電影》上傳YouTube、Facebook、騰訊、微博等網站,藉此獲得網路平台給付報酬以及獲得網路高知名度之利益,此類視聽著作基於商業目的,顯非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單純合理使用。」可得知。
至於「重製」及「改作」的差異,以谷阿莫作品係剪輯影片精華片段,使大眾得以在短時間內掌握視聽著作之梗概,已非單純引用視聽著作當作附屬部分,而構成視聽著作之改作,而依《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改作、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提起公訴。而法院之「不受理」判決並非認定谷阿莫不侵權,而是因為《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著作權之侵害須「告訴乃論」,告訴人既已撤回告訴,才會諭知不受理。
N號房、變臉謎片 無法可管?
再以知名YouTuber利用變臉軟體技術,擷取藝人或公眾人物之臉部圖像合成多部換臉影片,並成立粉絲團藉此販賣換臉影片,吸引付費觀看獲取利潤。
該YouTuber利用軟體製作換臉不雅影片之行為,除侵害原著作權人之重製權、改作權,而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外,其播放換臉之不雅影片或散布於群組,亦可能構成《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散布猥褻物罪」。也就是該換臉不雅影片如有散布、播送或販賣含有猥褻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物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時,行為人可被課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所謂「猥褻」物品,依據大法官解釋就是指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的資訊或物品,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資訊或物品。
此外,對於YouTuber未經藝人、公眾人物授權使用其臉部圖像於不雅影片之行為,亦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因為《刑法》第310條明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第1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也就是當行為人主觀上有「散布於眾」之意圖及「誹謗」之故意,而客觀上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項,又足以損害他人名譽時,即可能構成。
而所謂「散布於眾」,就是指行為人有將指摘或傳述內容傳播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周知而言。至於「加重誹謗」則是以散布文字、圖畫方式,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且主觀上有「散布於眾」的意圖及「誹謗」故意而言。
因此,當YouTuber將藝人或公眾人物之頭像,利用科技軟體處理移植於色情影片,製作成換臉影片,並販售於群組或公開傳播以獲取利益時,就可認定有散布減損公眾人物人格、社會評價之具體事件。尤其,對於遭引用頭像的公眾人物而言,應足使其等的精神上、心理上感到難堪及屈辱,而構成誹謗。又,藉由散布不雅影片於群組之方式,主觀上亦可能有誹謗故意及散布於眾之意圖,使大眾得以知悉不雅影片之內容,而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再者,YouTuber上揭換臉製作並播放或傳送不雅影片的行為,還可能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41條「意圖損害他人利益罪」。因為《個資法》第2條第1款規定,舉凡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以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都屬於「個人資料」。因此,個人的頭像或面貌既可識別個人,就屬於「個人資料」而須遵守《個資法》規定。而《個資法》第20條既規定,利用他人個資,應限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又《個資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準此,YouTuber如未經藝人或公眾人物同意,逕自使用其等之頭像,製作不雅色情影片並散布於群組牟利,其主觀上既有牟取不法利益之意圖,且從新聞媒體等影片中下載前揭人物面容,也屬於非法利用他人個資之行為,對於他人之名譽亦足生損害,而可構成《個資法》第41條之「意圖損害他人利益罪」。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也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準此,當該YouTuber未經藝人或公眾人物同意,逕自擷取其肖像製作不雅影片並販售牟利,而減損公眾人物之名譽等人格法益,致使被害人精神痛苦,也應負賠償被害人的財產及精神損失。
相關案件法院判決認定:網路影片平台的直播主,透過其助理下載知名藝人、網紅人物的照片或影片,並擷取其人臉特徵製作換臉影片之素材,再由直播主利用深偽(Deepfake)技術合成猥褻影片(換臉影片),在其粉絲專頁內散布、播送,以吸引更多粉絲或追蹤者加入或關注的行為不法。
法院也認定直播主在109年7月20日起,上傳並播放30秒之合成換臉宣傳短片,另以Telegram通訊軟體群組,招攬不特定之公眾或網友加入其網頁粉絲團,使會員得透過網頁進行購買。110年2月起,又在YouTube平台建立盜臉駭客頻道,在該頻道召募會員註冊。再將製作完成之影片,上傳及儲存至Google drive雲端空間,再透過上開付費及瀏覽方式,分享予其會員或購買者點選瀏覽,並獲取不法所得,已足生損害於被害人及貶損被害人名譽。
此外,該行為亦已逸脫蒐集個人資料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使瀏覽影片之人得與其他資料對照、連結而識別特定個人,且該等影像目的係在於凸顯淫穢、不雅之猥褻行為,用以刺激、滿足或挑起他人之性慾,自屬猥褻影像無疑,進而毀損或貶抑被害人等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而違反個資法第41條及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以及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影像罪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從上面的案例可知,二次創作涉及利用他人著作進行重製或改作之行為。如未經原著作權人授權,可能侵害著作權人之重製權、改作權而必須衡量有無合理使用而阻卻不法。例如: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基於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著作性質、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進行個案判斷。
此外,二次創作亦可能同時侵害他人人格權,例如YouTuber利用知名人物肖像製作換臉並散布不雅影片時,除有侵害肖像權之民事賠償責任外,亦可構成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猥褻物罪、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個資法第41條意圖損害他人利益等罪責。
這些問題在在顯示利用他人著作進行二次創作的影音衍生著作的流行現狀,也因而產生不少爭議與訴訟,雖然二次創作是否構成侵權還是要看法院個案判定,包括檢視利用他人著作的目的、使用著作內容的比例等要件,但在這改編作品方式風行的KUSO時代,加上網路資料垂手可得,很容易就發生侵權爭議。
網友們想呈現創意,還是應該審慎因應,尊重原著作人的權益,尊重著作人的創作理念與心血結晶,更要具備著作權觀念,降低著作侵權的風險,切不可輕忽以對。否則到時民、刑事官司纏身,可就得不償失了!
CHAPTER1律師聊新聞
二創受歡迎 當心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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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序
自序 政治成了我的斜槓人生
我踏上法律這條路已經39年了。這39年來,伴隨著台灣經濟奇蹟,為我贏來許多國際級挑戰的機會。除了有幸參與台灣第一件科技公司上市案件,以及第一件亞洲公司在美國NASDAQ上市外,也協助台灣廠商進行GDR 及ECB等國際募資,並參與天使基金、創投基金、跨國投資以及扶植國內外新創事業之設立與其後的掛牌上市上櫃;更曾成功協助台灣廠商順利解決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國際爭議、協商談判及和解,以平安渡過財務危機。
又隨著台灣科技起飛,科技研發成果的亮眼表現、成本控制得當及效力提升,台灣高科技廠商難免成為外國企業和智財蟑螂鎖定的目標,也因此讓我得以在國際舞台上一展所長,連番在國際上打敗美日等跨國企業,並讓台灣廠商自這些跨國公司取得鉅額賠償。迄今這些跨國智財訴訟及調解案件,以及台灣企業勝訴並鉅額入袋挹注財務的經典案例仍為科技業者所津津樂道。此外,也曾負責首件學名藥上架前的專利侵權訴訟案件;並曾參與跨國企業的全球智財授權、布局與執行,也因而熟悉授權之國內外攻防戰略與戰術,以及談判及文件。更因此有機會與各國首屈一指的律師及仲裁人等合作,而深刻體會國內外智財訴訟、調解、仲裁及法律攻防與協商談判的精髓與運用,而得以一再成功的協助台灣廠商對抗智財蟑螂的脅迫。至於其他林林種種的商標、著作權、專利等爭議案件,除協助業者解決爭議外,更協助其建立務實的防衛網與機制,以及培育所需的智財人才。
除此之外,隨著台灣的快速崛起,缺乏國際經驗的台灣企業難免成為他人覬覦或打壓的標的,也因此有機會參與國際間以反傾銷、反托拉斯等法律手段打壓台灣企業的案件,並成功協助台灣廠商度過瓶頸,或在台灣法令未盡完善的情況下,成功協助企業防堵敵意併購。
國際間對我屢次協助台灣廠商在美國國際貿易法院打敗美國公司、成功的和海外可轉債債權人和解重整、完成台灣首件民營化跨國上市、協助許多龍頭企業完成募資,以及協助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案等等,多孳孳稱奇。對一個沒有背景、一畢業就一股腦扎身法界的女生來說,我的前半生在法律界、產業界應該也算波瀾壯闊吧!
只能說,我們這一代真的是非常幸運,雖然生於憂患,但我們是在巨人的肩膀上長大茁壯,那真是一個心有多大、未來就有多大的幸運時代。
也因此,當我決定走入國會,接受國民黨邀請出任不分區立委時,很多朋友都非常訝異,覺得我應該好好坐受前半生的成果,為何要跳出人生的舒適圈?何苦再淌這趟混水?
記得擔任第八屆立委,當時因國民黨占國會多數,不分區立委等同影子內閣,我也擔負讓台灣法治加速與國際接軌的責任。但此次擔任第十屆立委,因民進黨成為國會多數,在野黨就算是舉手舉腳都不可能逕行表決通過任何有利民生、經濟或社會公平正義的法案,而多數暴力也讓理性論衡政策成為不可能!
但我總覺得,台灣的民眾實在太讓人放心不下!有人打趣說,社會上「小白」有三種,不懂股票但想縱橫股海的股市小白;不懂法律、更不知道如何保護自己的法律小白;還有滿腔熱血、追求公平正義的民主小白。
不巧的是,這三種小白都很容易被有心人誤導、被割韭菜。這也意外成為許多人跟我的國會辦公室陳情的重點。大家一打來,第一句話就是,「律師,對不起,我不懂法律……」但我們也只能不厭其煩地跟民眾解釋,「法律不保障『權利休眠』的人!」
千萬要記得,當你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正義絕對不會從天而降!權利人必須手持權利寶劍,捍衛自己的權利!正如德國法學家耶林(Rudolf von hering)所說,「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實現和平的手段則為『鬥爭』。」為了權利而鬥爭,不僅是在捍衛個人的人格與尊嚴,更是現代公民社會的義務。
所以,當我們在抱怨法律不公,抱怨自己有冤難伸,甚至抱怨司法被特定勢力操控的同時,是不是也該想想,我們是否忽略了遊戲規則?甚至不清楚遊戲規則往哪走?
民眾對於法律的認知及法院判決存在如此巨大鴻溝,絕不是單方面的問題,台灣的國際實務經驗不足、法學教育未及普遍,民眾對可掌握的法律武器也一知半解,都是吃虧上當或吃敗仗的重要原因。
簡單地說,在法治社會裡,「知法」的人才握有權利的寶劍;而不知法律規範向來都不是個可被接受的理由,也不會因而免除應負的法律責任!可見,「知法」是社會生活必備的基本條件,而「不知法」則無法免責!
但是,法律不該是強者欺負弱者的工具,畢竟我們已經逐漸走出這個時代的陰影。但也因此,如何將法律知識盡可能傳播遞予社會大眾,降低人民對國家社會的不信任感,肯定是我輩法律人責無旁貸的任務。
在這本書中,我們從一件一件的新聞事件切入,讓大家在這些看似光怪陸離的新聞八卦裡,透過法律視角,看出法律的門道;分享既有趣又實用的法律基本常識,讓社會大眾更容易親近法律、掌握法律知識;最重要的是,善用法律為自己維權。
當然,法律不僅僅是多如牛毛的文字,許許多多生活法律問題,以及與新聞時事相關的法院判決書,透過生活經驗的堆砌,構築了法學奧堂。也驗證規範並非純由邏輯推演而出。我們必須深刻了解,現代公民法律意識必須跟上網路時代的變遷速度,否則一旦掀起蝴蝶效應,後果的嚴重性絕對不堪設想。
俗話常說,當你想打贏一場官司,記得要交到一個好律師當朋友。但如果你還沒找到律師好友,除了求神保佑事業、生活一帆風順之外,或許也可從這本談及新聞、日常生活事件牽涉的法律條文、學理及實務討論,找到靈感、釐清爭議,兼而享受學習法律的樂趣,應該也是不錯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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