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由本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行政執行處除得對義務人之財產以扣押、查封、拍賣等方法執行外,亦得依行政法執行法第17條、第17條之1等規定,以限制住居、聲請該管法院裁定拘提管收、或核發禁止命令等方法,督促義務人履行義務。本選輯係由本署99年度結案之聲明異議決定書中選出不同之聲明異議事由編輯而成,俾供本署同仁及各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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