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24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為落實人民此一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遂於民國69年制定國家賠償法,並自70年7月1日開始施行,擴大人民權利保護的範圍,開啟了我國人權保障新的一頁。 為因應99年臺中縣市合併升格直轄市,本府所屬一級單位均改制為一級機關而為國家賠償法上之賠償義務機關,改制後本府訂定「臺中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並於100年至101年間陸續訂定「臺中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設置要點」、「臺中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辦理績效考核作業要點」、「臺中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求償權行使基準」及「臺中市政府法制局協助各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作業要點」,並製作作業流程圖、作業程序說明,期望透過健全本府國家賠償作業規定,讓本府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有所依循。 本府上開國家賠償作業規定已置於法制局網站(網址:http://www.legal.taichung.gov.tw/)供各界瀏覽下載,為便利本府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國家賠償案件時得隨時參閱,本次編印「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手冊」除了將上開規定列入外,更將各機關學校辦理國家賠償案件常見之問題予以解答,供各機關學校參考,亦加入辦理國家賠償常用文件範本,方便各機關學校使用,希冀增加國家賠償案件之辦理效率,以保障人民權益。本手冊編印雖已力求無誤,疏漏諒難避免,尚祈各界先進,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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