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的定位是「考用+實務」參考書,每次改版都會新增許多司法實務見解,因為書中介紹的各種票據法觀念,在各位金榜題名後,終究是要拿出來用的。例如票據訴訟的舉證責任分配方式(本書第三章)、本票強制執行之適用要件(本書第五章)及平行線支票委任取款背書之認定(本書第六章)等,近幾年在司法實務上都有更精緻的發展。簡單講,「考前看本文,考上查注釋」是本書最完美的使用方式,也是筆者對本書的殷切期許。
作者簡介:
孟齊 Monkey
中正財法所畢業
高考二級法制及格
曾在監察院、金管會折腰加靠腰
現蜂鳴於光榮城市
章節試閱
Chapter 3「票據爭霸」昂賴(Online)
這年頭,什麼都昂賴(Online)、什麼都不奇怪。不過讀者們別誤會,並沒有任何一款線上遊戲叫做「票據爭霸」,本書只是用個應景的標題,向各位介紹「票據債權人 vs. 票據債務人」的對抗關係而已。就如同<第2章>的標題,「豬到底怕不怕肥」,其實跟我們一點關係也沒有。
假設你/妳持有一張本票,上面已經記載了金額、發票日等絕對應記載事項,以及發票人甲、背書人乙之簽章,依本書前幾章的說明,你/妳可以拿這張形式有效的本票請求甲、乙給付票款。如果甲、乙也真的乖乖付款,那當然是很好。但事情往往不會這麼順利:甲、乙如果覺得自己有「正當理由」可以拒絕給付,絕對不會心甘情願把錢交出去──你/妳自己是票據債務人時,恐怕也是一樣的「頑劣」吧!
上述所謂「拒絕給付的正當理由」,一般稱之為「抗辯事由」。票據債務人可能主張各式各樣的抗辯事由,例如:票據形式無效、票據行為欠缺交付或實質要件、票據上之簽章為偽造、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執票人明知原因關係有瑕疵⋯⋯等。而為了保護執票人對票據「將獲得付款」的合理信賴、促進票據流通,票據法通常是站在執票人這一邊的,所以會對票據債務人的抗辯加以限制。本書的<第3章>,將以執票人與票據債務人的矛盾對抗關係,為讀者介紹在第三層次「判斷票據責任範圍」可能遭遇的問題,以及解決之道。
第一節 執票人之劍
執票人的「劍」,就是他所持有的票據,也是他用來攻擊票據債務人的武器。圍繞著這把「劍」的問題,大概可以分為三種類型:
第一類:這把「劍」是從哪來的?
第二類:怎麼用這把「劍」讓票據變成現金?(當然不是用來施加強暴脅迫)
第三類:「劍」不見了要怎麼辦?
壹、武器來源
一、傳家之寶――繼受取得
1 考題關鍵字:記名或無記名
執票人取得票據的方式,通常是由前手轉讓而來,也就是所謂的「繼受取得」。由於票據本身表彰一定金錢債權,既為權利,就要注意法律是否規定其轉讓方式;如果不符合法定方式,那執票人就沒有票據權利可言。
依票據法第30 條第1 項之規定:「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無記名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之。」同法第32、33 條復規定:「空白背書」之票據, 得以「交付」、「空白背書」、「記名背書」、「變更為記名背書」等方式轉讓。從這些規定中可以發現,票據權利之轉讓方式,主要有「背書+交付」與「單純交付」兩種;而應採取何種方式,除「空白背書」之票據外,主要取決於該票據為「記名」或「無記名」。簡單來說,記名票據是記載受款人的票據,必須依「背書+交付」之方式轉讓;無記名票據則是未記載受款人的票據,可在「單純交付」與「背書+交付」兩種方式中擇一為之。如果題目裡已經提到該票據為記名或無記名,就請務必注意執票人取得票據之方式是否合法。
2 可以除暴安良,也可以打家劫舍
在某些故事中,主角拿到厲害的武器,是因為不小心承諾了一屁股勞務(例如:我給你這把劍,是為了讓你去拯救OOO 或消滅XXX)。對這類主角來說,之前取得的原因,將會拘束武器的使用方式和用途,有時使用起來綁手綁腳,違反約定還有遭天譴之虞。
與上述主角的窘境不同。為了提升使用的便利性及效率,票據被賦予了文義性及無因性─只要拿著票據就可以依票據記載的文義行使權利, 不必在意取得的原因關係是什麼、有沒有效1。當然,如果原因關係真的不存在或無效,讓與人還是可以拒絕對執票人付款;不過在一開始主張票據權利時,因為執票人的權利源自於票據本身,所以無須舉證證明其原因關係 2。簡單說,票據債務人看到自己簽章的票據,可以因為原因關
係瑕疵或執票人對該等瑕疵為惡意而不認帳,但要自負舉證責任,此與後述「人的抗辯」在舉證責任分配上是一致的。
3 不繼受瑕疵的「繼受」
依民法第299 條第1 項之規定:「債務人於受(債權讓與之)通知時, 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條文規定的意旨很明確:債權之受讓人要繼受讓與人的權利瑕疵,如果債務人手上握有讓與人什麼把柄,那對受讓人一樣可以拒絕履行債務。反觀票據法第13 條之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顯然採取不同的立法政策:除非票據受讓人「明知」讓與人有什麼把柄在票據債務人手上,否則債務人不能拒絕對執票人付款。換言之,票據受讓人雖然是繼受取得票據,但不必繼受前手之瑕疵3。
票據法第13 條「本文」排除民法第299 條第1 項之適用,理由我們前面已經強調過很多次了:票據債務人不能以執票人看不見的事由,拒絕給付票款,如此才能保障執票人對於票據「將獲得付款」的合理信賴、促進票據流通。反之,在「執票人為發票人之直接後手,必然知悉發票人對其有何抗辯事由」,以及「執票人明知票據債務人有拒絕付款之正當事由,仍決意自權利有瑕疵之前手受讓票據」兩種情形,執票人根本不會信賴自己「將獲得付款」,所以沒有加以保護的必要;依票據法第13 條「但書」之規定,回歸民法上瑕疵繼受的基本原則。
Chapter 3「票據爭霸」昂賴(Online)
這年頭,什麼都昂賴(Online)、什麼都不奇怪。不過讀者們別誤會,並沒有任何一款線上遊戲叫做「票據爭霸」,本書只是用個應景的標題,向各位介紹「票據債權人 vs. 票據債務人」的對抗關係而已。就如同<第2章>的標題,「豬到底怕不怕肥」,其實跟我們一點關係也沒有。
假設你/妳持有一張本票,上面已經記載了金額、發票日等絕對應記載事項,以及發票人甲、背書人乙之簽章,依本書前幾章的說明,你/妳可以拿這張形式有效的本票請求甲、乙給付票款。如果甲、乙也真的乖乖付款,那當然是很好。但...
作者序
五版序
本次改版重點如下:
1.第一章:參考學說見解,增補「票據有害記載事項」之類型。
2.第三章:增補「票據舉證責任」晚近司法實務趨勢。
3.第五章:增補本票裁定之救濟程序說明,及聲請對象之特殊問題。
4.第六章:增補晚近司法實務對於「如何認定平行線支票委任取款背書」之爭議說明。
5.增補近5年之重要司法實務見解,包含最高法院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研究意見。
6.增補2017、2018兩年之司、律票據法測驗題解析。
2018年公司法大修通過並施行後,勢將連動證交法修正;不約而同,金管會版的保險法修正草案也於同年12月開始預告。加上其他醞釀、陰謀、蠢動中的修法規劃,對於考生來說,2019肯定是缺乏「法安定性」的一年。
嗯,其實我想表達的是:票據法這科(除了第123條以外)都超級安定的,比起同一份考卷的其他測驗題考科,題目敘述也直白許多,請好好攻略。
孟齊
2019.03
五版序
本次改版重點如下:
1.第一章:參考學說見解,增補「票據有害記載事項」之類型。
2.第三章:增補「票據舉證責任」晚近司法實務趨勢。
3.第五章:增補本票裁定之救濟程序說明,及聲請對象之特殊問題。
4.第六章:增補晚近司法實務對於「如何認定平行線支票委任取款背書」之爭議說明。
5.增補近5年之重要司法實務見解,包含最高法院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研究意見。
6.增補2017、2018兩年之司、律票據法測驗題解析。
2018年公司法大修通過並施行後,勢將連動證交法修正;不約而同,金管會版的保險法修正草案...
目錄
Chapter 0 測驗題破解關鍵
第一節 民商合一的高效率審題模式 ‧0-3
壹 票據是否形式有效? ‧0-4
貳 尋找票據債務人 ‧0-5
參 判斷票據責任範圍 ‧0-5
肆 小結 ‧0-6
伍 實戰教學 ‧0-6
第二節 最適選項法則 ‧0-9
壹 很難不對執票人偏心──「促進票據流通」的真正
目的 ‧0-9
貳 三根救命稻草──外觀、客觀、有效 ‧0-11
參 實戰教學 ‧0-12
Chapter 1 可不可以不要寫?
第一節 考題關鍵字 ‧1-4
壹 未記載發票日/金額 ‧1-4
貳 付款附有條件 ‧1-4
參 交付前改寫票據金額 ‧1-5
第二節 第十一條爭點清單 ‧1-7
壹 絕對應記載事項之欠缺──形式無效票據 ‧1-7
貳 空白授權票據──承不承認有差嗎? ‧1-8
參 改寫之容許性與時點 ‧1-9
肆 「獨立性」以票據形式有效為前提! ‧1-10
伍 有害記載事項:發票附有條件 ‧1-12
陸 實戰教學 ‧1-13
Chapter 2 人怕「出名」豬怕肥
第一節 考題關鍵字 ‧2-4
壹 簽發/蓋章 ‧2-4
貳 拾得人 ‧2-4
參 偽造 ‧2-4
肆 無權代理/越權代理 ‧2-5
伍 公司/商號 ‧2-5
陸 非真實姓名/不完整姓名 ‧2-6
第二節 第五條爭點清單 ‧2-7
壹 簽章為票據之本 ‧2-7
貳 共同發票――存在感薄弱的第2項 ‧2-8
參 權利外觀理論 ‧2-9
肆 無權/越權代理人為何不用負責? ‧2-10
伍 偽造人與被偽造人之責任 ‧2-11
陸 簽章之方式 ‧2-12
柒 實戰教學 ‧2-15
Chapter 3「票據爭霸」昂賴(Online)
第一節 執票人之劍 ‧3-3
壹 武器來源 ‧3-3
貳 這不是行政法──第一次與第二次票據權利保護 ‧3-11
參 武器不見了怎麼辦? ‧3-15
肆 實戰教學 ‧3-19
第二節 債務人之盾 ‧3-26
壹 債務人類型 ‧3-26
貳 防具一覽 ‧3-31
參 實戰教學 ‧3-42
Chapter 4 走出背書的迷宮
第一節 把背書打回原形 ‧4-3
壹 背書的方式 ‧4-3
貳 背書的效力 ‧4-4
參 實戰教學 ‧4-8
第二節 萬變不離其宗 ‧4-12
壹 欠缺「權利移轉」效力的背書 ‧4-12
貳 欠缺「權利擔保」效力的背書 ‧4-16
參 實戰教學 ‧4-22
第三節 誰在塗銷背書? ‧4-30
壹 票據記載的塗銷 ‧4-30
貳 背書的塗銷 ‧4-30
Chapter 5 本票特殊制度
第一節 與其他票據相似之制度 ‧5-3
壹 本票「見票」與匯票「承兌」之不同 ‧5-3
貳 甲存本票還是「本票」,不會變支票 ‧5-3
參 實戰教學 ‧5-4
第二節 123:本票裁定與強制執行 ‧5-7
壹 聲請本票裁定 ‧5-7
貳 以本票裁定發動強制執行 ‧5-9
參 制度適用之前提 ‧5-9
肆 本票強制執行與消滅時效之關聯 ‧5-12
伍 本票強制執行的未來走向? ‧5-14
陸 實戰教學 ‧5-15
Chapter 6 支票特殊制度
第一節 日期對支票有多重要? ‧6-3
壹 遠期支票──票載發票日晚於實際發票日 ‧6-3
貳 為何要記載付款人與付款地? ‧6-4
參 兩個「一年」,不同算法 ‧6-5
肆 實戰教學 ‧6-6
第二節 支票人生:發票人、付款人、執票人的三角關係 ‧6-9
壹 發票人與付款人 ‧6-9
貳 付款人與執票人 ‧6-12
參 執票人與發票人 ‧6-14
肆 實戰教學 ‧6-15
第三節 /Bank/ ‧6-19
壹 劃平行線之效力 ‧6-19
貳 委託代為取款=委任取款背書? ‧6-20
參 發票人禁止背書的平行線支票 ‧6-21
肆 平行線之撤銷 ‧6-22
伍 實戰教學 ‧6-22
Chapter 7 測驗
第一節 第0章部分 ‧7-2
第二節 第1章部分 ‧7-5
第三節 第2章部分 ‧7-9
第四節 第3章部分 ‧7-13
第五節 第4章部分 ‧7-26
第六節 第5章部分 ‧7-31
第七節 第6章部分 ‧7-35
Chapter 8 國考試題精研
100年司法官考題解析 ‧8-2
100年律師考題解析 ‧8-9
101年司法官考題解析 ‧8-16
101年律師考題解析 ‧8-23
102年司法官考題解析 ‧8-29
102年律師考題解析 ‧8-35
103年司法官、律師考題解析 ‧8-40
104年司法官、律師考題解析 ‧8-47
105年司法官、律師考題解析 ‧8-54
106年司法官、律師考題解析 ‧8-60
107年司法官、律師考題解析 ‧8-67
Chapter 0 測驗題破解關鍵
第一節 民商合一的高效率審題模式 ‧0-3
壹 票據是否形式有效? ‧0-4
貳 尋找票據債務人 ‧0-5
參 判斷票據責任範圍 ‧0-5
肆 小結 ‧0-6
伍 實戰教學 ‧0-6
第二節 最適選項法則 ‧0-9
壹 很難不對執票人偏心──「促進票據流通」的真正
目的 ‧0-9
貳 三根救命稻草──外觀、客觀、有效 ‧0-11
參 實戰教學 ‧0-12
Chapter 1 可不可以不要寫?
第一節 考題關鍵字 ‧1-4
壹 未記載發票日/金額 ‧1-4
貳 付款附有條件 ‧1-4
參 交付前改寫票據金額 ‧1-5
第二節 第十一條爭點清單 ‧1-7
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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