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系統地整理土地登記的相關法令、學理架構、實務案例、解釋函令。
⊙重點提示並蒐羅歷屆國家考試之選擇題與問答題,歸納集合理論、實務與應考之大成。
⊙適用於土地登記科目之教學與應考準備,亦適合業界不動產登記之重要參考書。
由於土地登記規則、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土地法、民法、平均地權條例、農業發展條例及土地稅法等相關法規陸續修法,土地登記簿謄本分類公示,本書因應諸多變化,大幅改版提供讀者更新、更符合現行法令之內容,以符合各界教學及應考之需要。
除了法令及內容之更新,本書也補充近年國家考試之試題,提供最新考情,以利讀者參考。
作者簡介:
陳淑美
現職: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局長
學歷:
政治大學地政研究所博士
政治大學地政研究所碩士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土地管理組學士
經歷:
崑山科技大學房地產開發與管理研究所專任教授
崑山科技大學商業管理學院院長
國立成功大學都市計劃學系兼任副教授
太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室專員
考試院高普考試典試委員
專長:
住宅經濟與政策
不動產市場研究
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投資
資格:
第一屆土地登記代理人特考及格
章節試閱
第一節 土地登記之意義
土地登記係登記機關依土地法第37 條及土地登記規則與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將應登記之事項,包括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標示、所有權及他項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情形,記載於專備之登記簿,以產生效力及方便日後處分其物權,並藉以管理地籍,課徵土地稅賦及推行土地政策之行政行為。
一、定義
土地法第37條:「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土地登記之內容、程序、規費、資料提供、應附文件及異議處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土地登記規則第2條:「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
二、法源
土地登記規則第1 條:「本規則依土地法第37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
三、登記機關
土地法第39條:「土地登記,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辦理之。但各該地政機關得在轄區內分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及其他有關事項」。土地登記規則第3條:「土地登記,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之。但該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在轄區內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者,由該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之。建物跨越兩個以上登記機關轄區者,由該建物門牌所屬之登記機關辦理之。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已在轄區內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且登記項目已實施跨登記機關登記者,得由同直轄市、縣(市)內其他登記機關辦理之。」
四、應登記之標的物
(一) 土地。
(二) 建築改良物。
五、應登記之權利客體
土地登記規則第4條:「下列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應辦理登記:(1) 所有權。(2) 地上權。(3)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前發生之永佃權。(4) 不動產役權。(5) 典權。(6) 抵押權。(7) 耕作權。(8) 農育權。(9) 依習慣形成之物權。土地權利名稱與前項第1款至第8 款名稱不符,而其性質與其中之一種相同或相類者,經中央地政機關審定為前項第1款至第8款中之某種權利,得以該權利辦理登記,並添註其原有名稱。」
六、應登記之法律關係
因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使得不動產物權產生取得、設定、喪失、變更者,應辦登記。
(一) 民法第758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二) 民法第759條:「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第二節 土地登記之目的
一、地籍整理
土地法第36條規定:「地籍除已依法律整理者外,應依本法之規定整理之。地籍整理之程序,為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土地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地籍測量。」調查地籍之目的,在於明瞭土地之客觀狀態、標示與權屬關係,包括各宗土地之坐落、界址、面積、地價、使用狀況、改良物情形、土地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等相關資料,故土地登記時可將地籍整理完整,為土地登記之一大目的,是各項政務推行之基礎工作。
二、確定產權
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同法第759條:「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土地一經登記,權利即被確定,合法產權受到法律之保障與限制,足以對抗第三人。
三、規定地價
憲法第142條:「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土地法第153條規定:「標準地價之公布,應於開始土地總登記前分區行之。」土地法第156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聲請登記所有權時,應同時申報地價,但僅得為標準地價20%以內之增減。」而照價徵稅、照價收買、漲價歸公等皆以規定地價為本。故土地登記辦理時,同時辦理規定地價,可作為地稅課徵及實施平均地權之依據。
四、稅賦公平
現代社會、政府為國民提供各項公共財及服務,無不需要各種財政收入以應支出之需,賦稅收入是政府取得財政收入的最主要途徑。基於量能課稅原則,擁有之不動產價值高者,應繳較多的稅賦,擁有不動產價值低者,繳較少的稅,此即垂直的公平。因此土地登記後,確定所有權人土地的面積,並規定地價,確定土地價值,所據以課徵之稅賦方屬公平。
五、推行土地政策
土地登記後,不論公、私所有土地,已詳盡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上,且有地價冊及地籍總歸戶冊可資查詢。土地政策之改革或推行皆以土地之分配與利用兩方面著手,臺灣地區過去實施耕地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耕者有其田以及平均地權諸政策,能夠順利施行,成效顯著,實以完備之地籍資料為基礎。今後國土計畫及區域計畫、都市計畫之修訂、農地釋出、重大開發工程的建設,仍須以完備之地籍資料為藍本。
第一節 土地登記之意義
土地登記係登記機關依土地法第37 條及土地登記規則與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將應登記之事項,包括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標示、所有權及他項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情形,記載於專備之登記簿,以產生效力及方便日後處分其物權,並藉以管理地籍,課徵土地稅賦及推行土地政策之行政行為。
一、定義
土地法第37條:「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土地登記之內容、程序、規費、資料提供、應附文件及異議處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土地登記規則第2條:「土地登記,謂...
作者序
六版序
《土地登記》自2021年五版以來,感謝各校不動產相關科系與房地產業界朋友之愛護及採用,使筆者受到莫大的鼓勵。本書是國內少見將土地登記的相關法令、學理架構、實務案例、解釋函令予以有系統整理,且將重點提示與歷屆國家考試之選擇題與問答題予以蒐羅、歸納集合理論、實務與應考需要集大成之教科書,除了適用於土地登記科目之教學與應考準備之外,也適合業界當作不動產登記之重要參考書。
由於土地登記規則、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民法、平均地權條例等相關法規陸續修法,筆者致力於提供讀者更新、更符合現行法令之內容,因此希望本書的再度改版,以符合各界教學及應考之需要、提供讀者參考。
最後筆者要感謝五南圖書出版公司專業和高品質之編排協助,使本書得以再次修改,另外也要感謝黃馨慧協助校對的辛勞,也感謝許多讀者的垂詢及支持。本書如有任何疏漏或疑問之處,尚祈各界賢達不吝指教。
陳淑美
2023年10月
於崑山科技大學
六版序
《土地登記》自2021年五版以來,感謝各校不動產相關科系與房地產業界朋友之愛護及採用,使筆者受到莫大的鼓勵。本書是國內少見將土地登記的相關法令、學理架構、實務案例、解釋函令予以有系統整理,且將重點提示與歷屆國家考試之選擇題與問答題予以蒐羅、歸納集合理論、實務與應考需要集大成之教科書,除了適用於土地登記科目之教學與應考準備之外,也適合業界當作不動產登記之重要參考書。
由於土地登記規則、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民法、平均地權條例等相關法規陸續修法,筆者致力於提供讀者更新、更符合現行法令之內容...
目錄
第 1 章 土地登記總論
第一節 土地登記之意義
第二節 土地登記之目的
第三節 土地登記之原則
第四節 土地登記制度之比較
第五節 土地登記之效力
第六節 土地登記之種類
第 2 章 登記書表簿冊圖狀
第一節 登記機關應備置之書表簿冊圖狀
第二節 書表簿冊之保存、抄錄及謄本公開發給
第三節 登記簿之補造、重造及防止偽造
第 3 章 登記之申請及處理
第一節 登記之申請
第二節 申請登記之文件
第三節 登記規費及罰鍰
第四節 登記處理程序
第五節 網路申請登記
第 4 章 總登記
第一節 土地總登記
第二節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第 5 章 複丈與標示變更登記
第一節 標示變更登記之意義
第二節 土地複丈及建物複丈
第三節 土地分割登記
第四節 土地合併登記
第五節 建物分割及建物合併登記
第六節 土地重劃確定登記
第七節 地籍圖重測確定登記
第八節 土地建物面積增減登記
第九節 其他標示變更登記
第 6 章 所有權移轉登記
第一節 變更登記
第二節 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程序
第三節 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
第四節 贈與所有權移轉登記
第五節 交換所有權移轉登記
第六節 共有物所有權分割登記
第七節 拍賣所有權移轉登記
第八節 公有不動產出售所有權移轉登記
第九節 判決調解與和解所有權移轉登記
第 7 章 他項權利登記
第一節 他項權利登記之意義、種類
第二節 抵押權設定與塗銷登記
第三節 抵押權移轉登記
第四節 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第五節 地上權設定、移轉及內容變更登記
第六節 典權設定、移轉及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第七節 不動產役權、農育權之設定、移轉及內容變更登記
第八節 耕作權登記
第 8 章 繼承登記
第一節 繼承的意義、要件及法律適用
第二節 臺灣光復前之繼承習慣
第三節 臺灣光復後之繼承登記
第四節 遺產繼承登記的種類
第五節 無人承認之繼承
第六節 繼承登記之應備文件
第 9 章 土地權利信託登記
第一節 信託概論
第二節 信託登記
第 10 章 更正登記及限制登記
第一節 更正登記
第二節 限制登記之意義及種類
第三節 預告登記
第四節 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清算登記
第 11 章 塗銷登記及消滅登記
第一節 塗銷登記
第二節 消滅登記
第 12 章 其他登記
第一節 更名登記及管理者變更登記
第二節 住址變更登記
第三節 書狀換給及補給登記
第四節 使用管理登記
第 1 章 土地登記總論
第一節 土地登記之意義
第二節 土地登記之目的
第三節 土地登記之原則
第四節 土地登記制度之比較
第五節 土地登記之效力
第六節 土地登記之種類
第 2 章 登記書表簿冊圖狀
第一節 登記機關應備置之書表簿冊圖狀
第二節 書表簿冊之保存、抄錄及謄本公開發給
第三節 登記簿之補造、重造及防止偽造
第 3 章 登記之申請及處理
第一節 登記之申請
第二節 申請登記之文件
第三節 登記規費及罰鍰
第四節 登記處理程序
第五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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