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體”是與“現象”對立的不可認識的“自在之物”,是一個事物的主要部分和本質部分。法理學中用本體理論來研究法律現象究竟是什麼,形成了“法的本體論”。本書使用“本體”這一術語,即設立中公司本體論是以設立中公司為研究物件,探討其地位、特徵和組織構造,並探討其性質歸屬。
本書的基本結論是:設立中公司是公司設立階段的唯一主體,設立中公司以其機關從事設立活動,雖然還不能承認設立中公司的有限責任,但設立中公司可以被視為獨立的民商事主體,應當以其自有財產先承擔設立責任,發起人承擔補充責任。
本書是我國學界對於民法與商法契合的一次有益的嘗試,是對我國新公司法修訂後設立中公司研究的一次全面的探索,不僅具有較深的理論性,而且具有很強的實踐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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