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個晚上,為了徐自強的書《1.368坪的等待》到製版廠看數位樣,聽到製版廠一位工作人員突然大聲說,「憑什麼少數人的事,要修多數人的法?」他在陳述的,正是最近社會的爭議法案,民法七九二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中的「男女」是否要修改成「兩人」,以讓更多元的性別認同者也能有選擇結婚的權利。此事不僅引發支持反對兩方相繼動員走上街頭,更在社會許多層面引發意見衝突。有宗教與家長團體浮上檯面反對,但同時也看到頌揚婚姻平權者頻頻期待臺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 事實上,近年諸多議題,如勞基法一例一休、年金、核廢放置、土地徵收、空汙、原住民族權益、死刑存廢、轉型正義等,都如同性婚姻的爭辯一樣,標示臺灣社會的下一波轉型。從一九八七年解嚴以來,權利的層層解放已來到更多元更複雜的社會權與經濟權。不再有一種權利如同民主一樣,是共享、共識的,不需要被懷疑的,當代的權利往往牽涉到領域、階級甚至地域與歷史的分配、協商與擠壓,所挑戰的,正是我們如何在這些爭議與衝突中,重新議定屬於當代的「權利清單」(Bill of Rights)。可以說,權利已經從國家的集體價值走向分化的現代社會。



哈佛大學教授桑思汀所著《剪裁歧見》第二章,描述美國總統小羅斯福一九四四年國情咨文提到「第二權利清單」的歷史意義。當時預期大戰即將結束,接連經歷經濟大蕭條與二戰的羅斯福,對戰後世界提出「經濟的安全、社會的安全、道德的安全」願景,而「權利等同於安全」的想法,之後也成為世界人權宣言的精神,深深影響許多國家的憲法。然而安全在桑思汀的解釋,某些方面指的並不是平等,而是保障免於陷於絕境的自由。這是種想法的翻轉,換言之,安全指的不是國家單向給予的平等保障,而是每個個人在複雜多變的社會空間裡,應該要有的最低自由。在當代的「權利清單」裡,要恢復正是個人的具體存在,不只是國家裡毫無差別的個體。



因此在臺灣,這些議題都代表著一種呼聲,要求我們思考這裡頭最低限度的自由該是什麼?反過來說,又如何才能預防與避免對每個獨特的個人造成損傷?隨著現代社會空間的複雜,這份人們渴望的當代「權利清單」也會愈來愈細化,國家做為各式應得權益(entitlement)的立法者與詮釋者,是否能跟上社會的轉變速度?從臺灣執政者或其他國政府紛紛進退失據的情況來看,無怪乎政治思想家法蘭西斯.福山在《政治秩序的起源》中修正自己的歷史終結之論,認為現代民主政體即便在政府、法治與問責之間達到平衡,一旦政治制度無法因應社會變動,仍可能導致政治衰敗。也無怪乎《國家為什麼會失敗》艾塞默魯與羅賓遜兩位作者近日釋出的新書訊息,下一本著作要探討的正是社會與國家的競賽。



因此無論是此次勞基法修法涉及的一例一休,未修完年假必須折算薪資,以及任職未滿一年者仍有三天年假等新規定,或是同性婚姻權、伴侶法的討論,都代表著我們對一個人存在於社會中,要「安全」走完一生是不是有足夠的條件,不因任何差異而被排除,已經不得不共同面對,且必須討論出如果我們希望彼此能「安全地」活下去,需要有怎樣的「權利」建制。這是賦予的部分。另一方面,當代的權利之爭也會發生在誰於體系中被犧牲、「分配」掉了,所以即便只是幾戶房屋的大埔與士林王家都會引起關注,而不理所當然認為少數者理應成為犧牲者。同理可證,離島蘭嶼也不應成為核廢必然存放之處。這些不斷細緻化的權利之爭,政治制度是否已經有足夠能力協商出集體幸福的可能(從政黨經常反覆無常的主張,淪為一場場國會戰役,可知其困難),以回答該位製版廠工作人員的問題,就是我們正在共同書寫這份當代權利清單的真實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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