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諸盗耕種公私田者,壹畝以下,笞三十。伍畝加壹等,過杖壹伯。拾畝加壹等,罪止徒壹年半。荒田减壹等,強者各加壹等。苗子歸官主。
學田租米、房廊賃金在宋代成為州縣學與官私書院主要經費來源,是支持地方教育重要基礎。學校雖獲士庶支持,但在土地私有、田產爭訟頻繁大環境下,仍不時發生學產紛爭。
本書分析學產紛爭起因、對象,探究解決紛爭方式與相關司法制度,深入瞭解學產經營實況、學校與地方社會的複雜互動,以及官員審案的態度差異。蒙元替宋,學產制及經營管理方式大體相襲,但朝廷關注程度、法制實際運作、官員處理心態、地方社會諸面向,皆有所轉變,學校面臨更多挑戰。本書著重討論法制面,亦是理解近世教育發展、地方社會變遷的觀察點。
作者簡介:
李如鈞
臺北人,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博士,曾任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博士後研究、科技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博士後研究員。現為中國文化大學史學系兼任助理教授、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兼任助理教授。
在《中國史學》(日本)、《新史料.新觀點.新視角:天聖令論集》、《基調與變奏:七至二十世紀的中國》等刊物和論文集發表學術論文,另有會議論文多篇。
章節試閱
第二章 宋代學產紛爭的起因(摘錄)
第三節 學產糾紛與爭訟之原因
宋代學產減損另一主要原因,為學校與外人的學產糾紛、爭訟。以下就宋代學校產業紛爭的狀況、起因、當事人、地點、發生時間、時間長短分別說明。
一、學產紛爭的狀況
宋代學產範圍,大體分為學地、學田、房廊、學租四項。學地是學校自身的校地與建築物,佃戶承租學田繳納的田租(糧錢),房廊出租所得賃錢,則是學租兩大來源。某些附屬於學校的義莊、貢士田,也可視為學產的一部分。故學產糾紛與訴訟,主要就是因這四項而起。
就學地紛爭而言,如福清縣學學地曾遭強鄰侵佔。原本坐落州城東南的泉州州學,先是郡守刻意西遷,待徽宗州縣學三舍法施行後,該地過於狹迫無法容納更多學子,故大觀三年又遷回故址,卻已是「行門隙地已給編戶,未仍舊貫」,以至「生徒訩訩,至興獄訟」。而房廊如同學田,也會有紛爭發生,如嚴州州學,「門內有屋二十餘間,僦與民居,日收賃錢,添助養士,續因寓公欲廣其居,強將他處賃屋換易,本學告于州」。
宋代學產紛爭中,就數學田紛爭最多且複雜。漳州州學學田,南宋時曾有多處遭到偷賣、侵占。淳祐年間(1241-1252),白鹿洞書院位於東原莊泰洞志的學田,「創置年深,田鄰豪戶,日朘月削,包占入己,不復可究」。平江府學與陳煥兄弟的學田官司(以下簡稱「陳煥案」),是目前所能見到記載最為詳細的學產訴訟。陳煥、陳焯兄弟先是承佃平江府學位於常熟縣的一批學田,後來趁地利之便,又陸續侵佔周圍學田。教授汪泰亨於紹定元年(1228)向平江府反映,請求官府協助處理,但陳家兄弟不肯退讓,反而頻頻出招與府學纏訟不已。
涉及學租的紛爭也不少,大部分原因是承租者不交學租。如平江府學在淳祐十一年(1251),有租佃者以田租已納淮東總領所為由,不肯交租給學。容縣縣學於端平元年(1234)時,雖然得到郡守撥給的十三處沒官田,歲增租米四十餘石,但結果卻是「佃戶不輸者亦多,往往巨室頑民負固,不能一一如期」。崑山縣學也是如此,亦有豪民「莫肯輸納」學租。至於房廊賃金的糾紛,如慶元府學在淳祐八年(1248),因學租收益日漸減少,經學職人員調查,發現原額早已「十損七八」。進一步追查,才知竟是「掠錢人與賃戶轉相買囑,巧立名色,易見錢為舊會,遂致二膳菲薄」。
二、學產紛爭的當事人
學產紛爭當事者的身分為何?先就學校而論,現存學產紛爭案件以地方官學為多,書院案件較少且幾乎皆為官立書院,私人書院的案件相當罕見。究其原因,或許是地方官學、官設書院都是官方教育機構,案件較容易被記載於學校記文、地方志與碑刻等文獻,故多能存留至今。私人書院產業大多屬於私人,登記在個人名下,產業紛爭屬一般民產紛爭,較不易留下紀錄。
另一項原因,可能與官學、書院在宋代的發展歷程有關。宋代私人書院自南宋中期慶元黨禁後,才逐漸蓬勃發展,存在時間較官立學校短。較有規模的書院又多受官方支持,或由官方直接或間接主持,意即「書院官學化」。故私人書院規模泰半難與官方學校相比,或許也正是新興、規模較小此二因素,使得學產紛爭紀錄較少。
與學校發生紛爭者又為何人?他們的身分相當多元,先就承佃者來說,學田因由租佃者耕作,有時佃者會侵佔承租學田。蒲應龍於景定五年(1264)為興安知縣,上任後重修縣學,並把六百畝廢寺田轉作學田,但結果卻是「豪右朝朘夕削,存者亦荒茀弗治」。居住在學產附近的鄰人,有時也會侵佔產業,如南劍州州學的射圃,「淳熙初承詔所創,未幾移于櫺星門之西,偏深僅踰三十步,士以不獲展布為恨。而舊圃既廢,居民蒔為園蔬,鑿為池沼,始而僦,久而半為世業矣」。
除了佃戶、居民等尋常百姓外,大多數紛爭者是地方上的地主與勢家,即豪強、官戶、士人、僧道等人。豪強引起的紛爭,如隆興府靖安縣學,「邑舊有學田,為豪家侵佔」。常州州學,「學田占於巨室」。饒州州學,「故有邸舍,為富民冒占者數年」。慶元府學的昌國縣沙岸田,亦被豪民李昇甫等佔據。鎮江府學位於丹徒縣丹徒鄉的贍學蘆場,南宋初年曾遭豪民聶宗義侵佔,南宋末年又被豪強趙一飛佔據。
官戶、士人與學校的關係較為密切,理應支持興學,但他們侵佔學產的情況也不少。秀州州學,「有蘆場五百畝,為權貴所奪」。安溪縣學,「詎意納粟鶡弁(武官),狡焉肆寇攘之謀,假竊勢家,憑陵善類,席捲學租,奄為已物」。嵊縣縣學和龍溪縣學,也曾分別發生學產遭官戶隱蔽,以及釋菜田被官戶强佃的情況。
僧道在宋代地方社會具有相當勢力,他們與學校間亦有學產紛爭,如嘉興府學學田,被「豪民及浮圖冒占殆數百畝」。學產被道士侵佔的案件,如袁州分宜縣學,「舊學在縣東三十五步,為老子之徒因邑宰不治,奪而居之。天厭異端之害道也,今煨燼為瓦礫之區」。
學產也有遭軍兵侵佔之例。如撫州州學於慶曆興學時創立,經英宗治平三年(1066)與徽宗崇寧、大觀年間擴增後,已具相當規模。但「建炎盜起,郡宿兵於城,營壘於學舍,盜平而學廢矣」,到紹興七年時才重建恢復。汪喬年於紹興初年任池州州學教授時,「池兵火之餘,庶事草創,時沿江猶未解嚴,戍兵往來類多,託宿于學,生徒解散,學官備員而已」。鎮江府學,「建炎初,學舍盡廢而為倉囷,獨留廟宇以處士,雖經兵火幸不及焚。已而又為屯兵所據,倉官又撤其餘以營廨舍」。丹徒縣學,「渡江初,郡適當兵衝,學宮壞為壘舍。紹興己未,廟復毀」。除建炎、紹興初年,學產常遭軍兵佔用外,南宋末期抗蒙戰事時也有類似情況發生,細節留待下面章節敘述。
三、學產紛爭的起因
學產紛爭起因實有不同。就學校而言,多是辦學經費日漸短缺,清查學產才發現產業已遭他人所侵。如嘉定縣學,「士廩不繼,尋訪田籍,漫無可考」。福州州學,「歲月滋久,學田寖虧,庖廩不繼」,乾道元年(1165)清查後,竟有多達二十三處的學田遭到侵佔。
學校清查學產時,有些紛爭者非但不承認,還會到官府指稱該項產業為己所有。如秀州州學學田被「彊有力者」租佃,並勾結胥吏少納學租。州學清查學產,該人卻說田產已是「售為己業」,州學只能與其對簿公堂。仙居縣學位於慶雲鄕彭溪山的學田,陸續遭佃戶與豪民侵佔,縣學於該地舉行經界時趁機清查,佃戶章四等人卻逕赴官府,聲稱這些產業為自己所有。
此外,亦有不少學產紛爭是因他人認為田產當屬己業,不該為學校所有,故向學校反映或直接到官府控告。宋代地方學校產業來源多途,其中有部分並非官府既有的官田,而是沒收他人田產而來。宜黃縣學,「先是,賢師帥因寺之廢者、吏之籍沒者、訟之兩負者,收其田租,俾贍用」。福州州學於北宋元豐初年孫覺任知州時,「會福安寺僧犯法籍沒其田,請於朝以資養士,凡田在閩、侯官、懷安、永福、長樂五縣,收租凡千二百斛緡」,南宋時又得到寧德縣的「浮屠氏田十三頃六十有二畝」。滕元發知鄆州,「學生食不給,民有爭公田二十年不決者,元發曰:『學無食而以良田飽頑民乎?』乃請以為學田,遂絕其訟」。
這類學產雖然是官府撥給,卻很容易發生產權不清楚的情況,進而形成紛爭。景定五年,紹興府籍沒犯罪吏人俞汝賢田產,轉撥給紹興府小學充作學田。學校與佃戶正當重新更換租佃契約之際,竟有不少人向學校反映或至官府提告,認為其中的某些田產為己所有,不該被轉充學田(因紛爭者眾多,為求行文方便,以下統稱「紹興府小學田案」)。籍沒田產或許本來就存在產權不清的問題,被沒收轉作學田後,紛爭者並不會就此罷手,問題也隨之而生。
尤其,有些學產原本已是爭訟不絕,轉為學田反讓學校無端捲入紛爭。彭運成任潼川府學教授時,「郡有江磧,歲久化為沃壤,豪室擅其利,至交訴於訟庭,有司奪鬻焉」,他用學廩的結餘買到此項田產,但豪家並不因該田變成學田就罷休,依舊千方百計伺機侵佔。鎮江知府錢良臣於淳熙年間(1174-1188),將郡人楊靈年與因勝寺爭訟不已的一千三百多畝沙田,轉為府學學田。三十五年後,因勝寺僧仍舊不甘,藉故再度上告官府,企圖索回沙田。原本官府將纏訟已久的田產撥給學校,主要目的就是希望藉由撥田興學此一美事,可以平息訴訟,有時卻無法如願,反倒成另一件爭訟開端。
學產的土地性質、地形因素也會引起紛爭。學田多採定額租,有些土地原本品質不好、產量不高,時日一久後,土地品質經開墾逐漸獲得改善,產量也隨之提高。學校想要增加學租,卻引起承租者不滿,如鎮江府學在金壇縣的湖澤地,「經界行於潦浸之後,以茭葑地定租,畝出錢僅二十餘。歲久茭葑爲膏腴而租猶故,官沙諸莊在江渚者又日朘於潮,以故食常患於不續」。府學想要提高租額,但受到諸多阻礙,最後方在知府親自出面處理下,承租者才同意接受增租。淳熙四年(1177),秀州州學取得位於麟瑞鄉的五百多畝柴蕩,「或樵或租,所得尚薄。越五六年,地力日盛,根苗滋益繁,延袤數里,蔥蒨彌望,為蘆而當錢之百者萬束,而薪芻不預焉」。州學雖欲增租,卻遭遇到一連串困難,甚至差點失去產權。
不少學田最初是一片荒蕪,招人租佃開墾後逐漸有成,承佃者卻隱瞞開墾情況,試圖避免多繳學租,這時就會衍生紛爭。「陳煥案」中,陳煥兄弟原先承佃平江府學一百五十餘畝蕩田,後來又陸續將茭蕩圍墾成田,計達六百二十餘畝,但這些新生學田並未與學校立契納租。等到府學上告,官府處理時又清查出近四百
七十畝的無主土地,可見陳煥兄弟隱匿高達一千多畝的學租。
除了學校與士庶地主、百姓間學產紛爭,這些紛爭者彼此也會相互爭奪學產。如黃榦(1152-1221)任新淦縣令時,就有官戶強取學田承佃權,反遭原佃戶告官的情況。這些案件尤以剗佃為最多,如華亭縣學於嘉熙二年(1238),發生原佃戶李安國與剗佃者許贇的爭佃案件。166有些剗佃官司還纏訟許久,學校深感困擾,此時學校會把學田收回另行招人承租。景定五年,慶元府學的鄞縣海塗田,「土民鄭椿與育王大慈寺僧俱欲增租承佃,互相爭訟」,後來就在提刑司幫助下收回學田,再行招募民戶租佃。平江府學的崑山縣全吳鄉學田,原先由韓蘄王府幹人郁明承佃,但「朱仁嫉其花利入己數多,節次陳論韓府品官形勢之家不合承佃,互爭論訴,久年不決」。府學不堪其擾,打算另行招租,教授倪千里遂以「韓府既不當佃。其朱仁係浮浪不根之人,初無產業,止緣豪猾十餘輩資給,使令出名爭佃」的理由,向提刑司請求協助收回學田。(以下簡稱「郁明朱仁案」)
有時收回學田後,紛爭並未了結,反讓學校變成被告。鎮江府學位於金壇縣登榮鄉的學田,原先是由馬彥明承佃,寶慶三年(1227)知府馮多福因他人剗佃之故,要求馬彥明退佃。馬彥明心有不服,自此之後紛爭就無間斷,府學不勝煩擾下,向官府請求將該田「拘入本學,自行耕作,以絕爭訟」。馬彥明仍不罷休,又以鎮江府學侵奪己產名義,向官府提出告訴。
四、學產紛爭案件的分佈與時間
整體而言,現存宋代學產紛爭案件,就時間分佈來說,南宋多於北宋;以地區而言,南方也多於北方,尤其以東南地區為最多。雖然影響案件分佈多寡因素很多,但應與當時教育發展、學產建置情況有密切關係。宋代州縣官學在北宋三次大舉興學期間多有建置,其間雖受建炎兵火影響,但到了高宗紹興年間已恢復舊觀。可惜就目前所見,在此之前的學產紛爭案件相當有限,記載也多半簡略。
學產紛爭記載多是南宋中期以後,晚期尤多,案件內容亦愈來愈詳細。現今宋代學產經營、管理弊病相關研究,也多以南宋中晚期案件作討論。推究原因,一是現存有關宋代地方社會史料,南宋遠比北宋豐富,探討宋代地方社會的研究也多以南宋為題。二就設立時間來看,地方官學自北宋仁宗起開始廣設,若以慶曆興學到北宋亡國(1127)計算,其間不到一百年。自南宋紹興和議,地方學校逐漸恢復,到至元十三年(1276)宋恭帝降元,南宋興學超過一百三十年。學產設置時日一久,弊端自然增多,產生紛爭可能性亦高,故南宋學產案件多於北宋實有合理之處。
三從學產來源而論,由上述討論可知,北宋學產來源主要是由中央主導,下令地方官府撥田給學。到南宋時,由於財政吃緊與耕地有限,朝廷直接撥田給學的情況減少,學校改以多重管道取得學產,也因此較有可能取得具有爭議的產業,紛爭可能性也變高。最後,就學校與學產數量來說,南宋疆域小於北宋,但南宋州縣官學的發展絲毫不因此遜色。尤其自南宋中期起,書院逐漸興盛,紛紛仿效官學以設置學產方式支持日常運作,故南宋的學產總數應不會與北宋差距過大。尤其理宗朝時,無論官學、書院皆進入一波興學高峰,在此風氣下,官府不慎取到爭議田產,充作學校產業的可能性變多,這也造成學產紛爭案件的增加。
探討學產紛爭分佈地區,受到史料限制頗大。筆者已儘可能蒐集學產紛爭案件,目前所見是南方多於北方,且以東南地區案件為最多。探究原因,除是年代久遠、史料散失已多等因素外,就教育需求而論,宋代東南地區因為人口較多,尋求教育的人數也增加,又因文風鼎盛、科舉競爭激烈等故,對於學校的支持度亦較高,故學產數量應理較其他地區為多。其次,從經濟發展狀況來看,經濟條件較好的地區,當較有能力設置學產。自唐中葉起,經濟重心轉移至南方後,東南地區逐漸成為全國富庶之區,挾此優勢下,東南地區的學校發展、學產設置應較他處為佳。由於此地區的學產豐厚,紛爭較多也是合理之事。再者,宋室南渡後,北方人口避難南來,人口快速增加,造成農村耕地不足,原已人口稠密的東南地區,此一現象更為嚴重。農地不足下,士庶地主、百姓對於田產的需求度日增,土地紛爭也隨之變多。因此,學校身處此大環境下,管理學產更為困難,紛爭屢見不鮮。
第二章 宋代學產紛爭的起因(摘錄)
第三節 學產糾紛與爭訟之原因
宋代學產減損另一主要原因,為學校與外人的學產糾紛、爭訟。以下就宋代學校產業紛爭的狀況、起因、當事人、地點、發生時間、時間長短分別說明。
一、學產紛爭的狀況
宋代學產範圍,大體分為學地、學田、房廊、學租四項。學地是學校自身的校地與建築物,佃戶承租學田繳納的田租(糧錢),房廊出租所得賃錢,則是學租兩大來源。某些附屬於學校的義莊、貢士田,也可視為學產的一部分。故學產糾紛與訴訟,主要就是因這四項而起。
就學地紛爭而言,如福清縣學學地曾遭強鄰侵...
目錄
第一章 導論
第二章 宋代學產紛爭的起因
第一節 宋代學產的建置與發展
第二節 學產經營管理及其問題
第三節 學產糾紛與爭訟之原因
第三章 宋代學產紛爭的處理
第一節 學產糾紛的解決
第二節 學產爭訟的程序(一)──提告
第三節 學產爭訟的程序(二)──審判、上訴、判決執行
第四章 學產紛爭與宋代地方社會
第一節 強勢的紛爭者
第二節 官員對學產紛爭的態度
第三節 學校維護學產的方法
第五章 學產紛爭在元代的演變
第一節 元代對宋、金學產的承繼及其自身發展
第二節 宋元學產紛爭的延續
第三節 宋元學產紛爭的主要差異──學校處境不同
第六章 元代學產紛爭處理與宋代的異同
第一節 學產糾紛的解決
第二節 學產爭訟的程序
第三節 元代學產紛爭處理與宋代的主要差異
第七章 學產紛爭與元代地方社會
第一節 紛爭者越加強勢
第二節 官員對學產紛爭態度的消極與積極
第三節 學校需更努力維護學產
第八章 結論
徵引書目
索引
第一章 導論
第二章 宋代學產紛爭的起因
第一節 宋代學產的建置與發展
第二節 學產經營管理及其問題
第三節 學產糾紛與爭訟之原因
第三章 宋代學產紛爭的處理
第一節 學產糾紛的解決
第二節 學產爭訟的程序(一)──提告
第三節 學產爭訟的程序(二)──審判、上訴、判決執行
第四章 學產紛爭與宋代地方社會
第一節 強勢的紛爭者
第二節 官員對學產紛爭的態度
第三節 學校維護學產的方法
第五章 學產紛爭在元代的演變
第一節 元代對宋、金學產的承繼及其自身發展
第二節 宋元學產紛爭的延續
第三節 宋元...
商品資料
出版社: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出版日期:2016-12-15ISBN/ISSN:9789863501961 語言:繁體中文For input string: ""
裝訂方式:平裝頁數:304頁開數:14.8×21×1.8
購物須知
退換貨說明:
會員均享有10天的商品猶豫期(含例假日)。若您欲辦理退換貨,請於取得該商品10日內寄回。
辦理退換貨時,請保持商品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本身、贈品、贈票、附件、內外包裝、保證書、隨貨文件等)一併寄回。若退回商品無法回復原狀者,可能影響退換貨權利之行使或須負擔部分費用。
訂購本商品前請務必詳閱退換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