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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與刑法不同,事實上並無特定的解題流程(刑法不外乎三階或二階的解題架構),刑事訴訟法的解題,只要注意兩個步驟即可:一、篩選爭點、二、排列順序。
上述兩點中,前者乃自命題老師的題目文字中,判斷老師欲測驗考生者為何,一般如申論題型判斷上較無問題,因為該題要問什麼,題目一看即知;惟較麻煩者為實例題,案例事實往往很長,故要篩選出老師要問的地方比較困難。在此提供一訣竅,以刑法為例,一般思考爭點的方式,均為挑選出「犯人」之「行為」,再進一步分析其行為「該當何罪」;刑事訴訟法剛好相反,由於通篇刑事訴訟法典著眼於國家行為之規制,故在判斷爭點時,不妨先抓出「國家」在案例事實中究竟「做了什麼」?也就是以「國家」的「行為」當作切入之分析點,進而判斷國家行為在「刑事訴訟法」上之「效力」為何,是一比較好的判斷方式。而排列順序上,整個刑事訴訟的流程均是先後次序進行,故在排列上,亦建議以國家行為發生之時間先後順序為佳。
另外,在寫作上,應採取先點出爭點分析後之「最後結論」,作為「破題」,使閱卷老師能看得更清楚。而本書的擬答亦是以此方式寫作而成。
作者簡介:
莫孟衡(撲吼獅)
台大法研所
台大博士班榜首
公費留學考試榜首
University of Minnesota法學碩士
University of Virginia法學碩士
某律師事務所小雜工
想清楚自己想要做甚麼,以及到底自己喜歡甚麼,對我來說是最重要的。不管從甚麼角度來看,考上國考都不會是你真正想做以及喜歡的東西,毋寧只是一個實現你目標的手段。當然,每個人不一定都在這條考試的道路上一帆風順,但不要忘記了自己一開始是為了甚麼考這個考試,以及到底自己考上了想做些甚麼,才不會讓這個考試的過程、或是考上了之後的結果扭曲了自己。
作者序
八版序
邁入第八版了,沒想到這本書的改版也默默地追上了I-Phone的進度,這一版比較大的變化是在這一年之內,重新上了幾堂課,利用機會彌補了一下之前在美國時錯過的修法進度及新的實務見解,加上工作剛好有一段比較清閒的時期,利用這機會把本書中一直很想修改的部分翻新了一下。
基本上這次的改版,除了一樣補充新題目與擬答外,我也把舊的題目與解答作了內容的重新刪除、增補、修訂、調整體系位置,架構的大方向差不多,但內容卻是大大的翻新。想想除了早期高點與保成按年份編排的解題書外,我應該是台灣最早開始寫新式解題書的人了。然而這幾年寫刑事訴訟法解題書的人越來越多,某些出版社與補習班之間持續利用粉絲輿論攻擊我的書的情形也不在少數。說實話,我對於這樣的商業攻擊手法其實沒啥興趣,寫一本解題書能得到的報償,還不如我年終獎金的一半,只是每次看到有人考上了,就在網路上各大討論區靠北刑事訴訟法解題書沒一本能看的,故本次改版除了作者著述本應有的忠實義務之外,也算是針對某些人對本書長年以來受到的攻訐,作出點回應。
從寫作這本書的一開始起,我一直強調的是,擬答字數照理從來都不應該是考生選購任一解題書的重點。拿紐約州律師考試來比較,申論題的部分,實質上雖然只有一堂,但其也是三小時考試時間,包含六題的實例題,平均一題作答的時間要三十分鐘左右,照美國法學院學生補習準備考試時最常使用的Barbri跟SmartBarPrep中的考古題以及參考擬答,一題的字數平均來說都是2500~3000字左右,也不見網路上哪個美國法學院學生抱怨過這怎麼寫得完,事實上這些擬答本來就不是拿來死記的,只是提供考生一些解題上的想法,一直戰字數反而是本末倒置。
最後不免俗的回顧一下2017年,發生了很多人生沒經歷過的事,是好是壞現在也很難說,希望多少能成長一點。新的一年希望能繼續多學點東西,考生有問題歡迎繼續寫信到我的信箱mikemomo68@gmail.com或者丟我的臉書跟我討論。另外,感謝政豪哥幫我的畫的新插圖(希望今年會過NY Bar)。
莫孟衡(撲吼獅)
2018年1月8日於八德路某律師事務所
八版序
邁入第八版了,沒想到這本書的改版也默默地追上了I-Phone的進度,這一版比較大的變化是在這一年之內,重新上了幾堂課,利用機會彌補了一下之前在美國時錯過的修法進度及新的實務見解,加上工作剛好有一段比較清閒的時期,利用這機會把本書中一直很想修改的部分翻新了一下。
基本上這次的改版,除了一樣補充新題目與擬答外,我也把舊的題目與解答作了內容的重新刪除、增補、修訂、調整體系位置,架構的大方向差不多,但內容卻是大大的翻新。想想除了早期高點與保成按年份編排的解題書外,我應該是台灣最早開始寫新式解題書的人了。...
目錄
Chapter 1 刑事訴訟法總論
第一節 刑事訴訟之基本原理原則
壹‧刑事訴訟法之效力範圍
貳‧調查原則與澄清義務
第二節 刑事訴訟程序基本構成要素(上):主體贈與
題型 1-2-1 法院:管轄(一)【94司法官第1題】
題型 1-2-2 法院:管轄(二)【103律師第3題】
題型 1-2-3 律師權—律師在場權vs.偵查不公開【96律師第2題第1小題】
題型 1-2-4 律師權—律師在場權【102律師第3題】
題型 1-2-5 律師權—形式與實質辯護(一)【92律師第3題】
題型 1-2-6 律師權—形式與實質辯護(二)【95律師第1題】
題型 1-2-7 律師權—形式與實質辯護(三)【106律師第2題第3小題】
題型 1-2-8 律師權—羈押被告之律師權保障(一)【100司法官第3題】
題型 1-2-9 律師權—羈押被告之律師權保障(二)【106司法官第2題】
題型 1-2-10 強制辯護與通常審判程序(一)【101律師第4題】
題型 1-2-11 強制辯護與通常審判程序(二)【104律師第5題第3小題】
第三節 刑事訴訟程序基本構成要素(下):客體
題型 1-3-1 單一性【93司法官第3題】
題型 1-3-2 同一性(一)【96司法官第1題】
題型 1-3-3 同一性(二)【98律師第3題】
題型 1-3-4 單一性與同一性之競合【103律師第4題第2小題】
題型 1-3-5 裁判【88律師第4題】
Chapter 2 偵查、強制處分與證據
第一節 偵查
壹‧告訴「無客觀不可分」
貳‧刑事訴訟法沒收新制借貸
題型 2-1-1 偵查的發動門檻【95司法官第2題】
題型 2-1-2 告訴(一)【99司法官第1題】
題型 2-1-3 告訴(二)【101律師第3題】
題型 2-1-4 告訴(三)【103律師第5題】
題型 2-1-5 告訴(四)【105司法官第5題第4小題】
題型 2-1-6 告訴(五)【106律師第2題第2小題】
第二節 強制處分
壹‧羈押之期間
貳‧非傳統之強制處分
參、衍生證據
題型 2-2-1 搜索扣押—無令狀搜索【98司法官第2題】
題型 2-2-2 搜索扣押—無令狀扣押【93司法官第1題】
題型 2-2-3 搜索扣押—夜間搜索【96司法官第2題】
題型 2-2-4 搜索扣押—沒收與扣押【105律師第3題】
題型 2-2-5 其他拘束「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99律師第1題第1小題】
題型 2-2-6 新型態強制處分—通訊監察【103司法官第3題】
題型 2-2-7 新型態強制處分—通訊監察 + 誘捕偵查【104律師第4題】
第三節 證據法論
證據法之基本體系
題型 2-3-1 私人不法取證(一)【98律師第1題】
題型 2-3-2 私人不法取證(二)【105司法官第5題第3小題】
題型 2-3-3 準備程序可否認定有無證據能力?【97律師第2題】
題型 2-3-4 自白法則【94台大第1題】
題型 2-3-5 自白法則【95律師第2題第1小題】
題型 2-3-6 自白法則【98律師第2題】
題型 2-3-7 自白法則【99律師第1題第2小題】
題型 2-3-8 自白法則【101司法官第5題第1、2小題】
題型 2-3-9 自白法則【101律師第5題第3小題】
題型 2-3-10 自白法則【103司法官第5題第4小題】
題型 2-3-11 自白法則【104律師第3題】
題型 2-3-12 傳聞法則(一)—刑訴§159【105司法官第3題】
題型 2-3-13 傳聞法則(一)—刑訴§159【105律師第5題第3小題】
題型 2-3-14 傳聞法則(二)—刑訴§159-1【95律師第2題第2、3小題】
題型 2-3-15 傳聞法則(二)—刑訴§159-1【102司法官第3題第2小題】
題型 2-3-16 傳聞法則(三)—刑訴§§159-2、159-3【97司法官第2題】
題型 2-3-17 傳聞法則(三)—刑訴§§159-2、159-3【97律師第4題第1小題】
題型 2-3-18 傳聞法則(三)—刑訴§§159-2、159-3【100司法官第5題第3、4小題】
題型 2-3-19 傳聞法則(三)—刑訴§§159-2、159-3【100律師第5題第3小題】
題型 2-3-20 傳聞法則(三)—刑訴§§159-2、159-3【102司法官第5題第4小題】
題型 2-3-21 傳聞法則(三)—刑訴§§159-2、159-3【103司法官第4題】
題型 2-3-22 傳聞法則(三)—刑訴§§159-2、159-3【104司法官第4題第2小題】
題型 2-3-23 傳聞法則(四)—刑訴§159-4【93律師第3題】
題型 2-3-24 傳聞法則(四)—刑訴§159-4【99司法官第4題節錄】
題型 2-3-25 傳聞法則(四)—刑訴§159-4【100律師第3題】
題型 2-3-26 傳聞法則(四)—刑訴§159-4【102司法官第3題第1小題】
題型 2-3-27 傳聞法則(四)—刑訴§159-4【105律師第5題第4小題】
題型 2-3-28 傳聞法則(三)、(四)—刑訴§§159-3、159-4【104律師第5題第2小題】
題型 2-3-29 直接審理原則【91律師第1題】
Chapter 3通常審判程序
第一節 起訴:公訴(包含不/緩起訴)+自訴
公訴之效力
題型 3-1-1 不起訴【104司法官第5題第2小題】
題型 3-1-2 緩起訴(一)【94司法官第2題】
題型 3-1-3 緩起訴(二)【95律師第3題】
題型 3-1-4 緩起訴(三)【98司法官第1題】
題型 3-1-5 緩起訴(四)—無效的撤銷緩起訴【101律師第5題第4小題】
題型 3-1-6 起訴—起訴法條之變更(一)【101司法官第4題】
題型 3-1-7 起訴—起訴法條之變更(二)【104司法官第5題第4小題】
題型 3-1-8 起訴—起訴法條之變更(三)【105律師第4題】
題型 3-1-9 起訴—起訴法條之變更(四)【105司法官第4題】
題型 3-1-10 起訴—起訴法條之變更(五)【106律師第2題第4小題】
題型 3-1-11 起訴—公訴不可分vs.追加起訴【102律師第5題第2、3小題】
題型 3-1-12 起訴—公訴不可分vs.犯罪事實一部減縮【106律師第2題第1小題】
題型 3-1-13 起訴—舉證責任【99律師第2題】
題型 3-1-14 自訴—自訴不可分(一)【95司法官第1題】
題型 3-1-15 自訴—自訴不可分(二)【97司法官第3題】
題型 3-1-16 自訴—自訴不可分(三)【103律師第4題第1小題】
題型 3-1-17 自訴—自訴程序合法性(一)【92司法官第1題】
題型 3-1-18 自訴—自訴程序合法性(二)【92律師第2題】
題型 3-1-19 自訴—自訴程序合法性(三)【99司法官第2題前段】
題型 3-1-20 自訴—自訴程序合法性(四)【98司法官第3題】
第二節 第一審程序(包括簡易、協商程序、簡式審判程序)
壹‧審理之原則
貳‧審理之結果
題型 3-2-1 通常審判期日(準備程序)(一)【99司法官第2題後段】
題型 3-2-2 通常審判期日(準備程序)(二)【102司法官第5題第3小題】
題型 3-2-3 通常審判期日(準備程序)(三)【103司法官第5題第1小題】
題型 3-2-4 通常審判期日(一)【92司法官第3題第1小題】
題型 3-2-5 通常審判期日(二)【96司法官第3題】
題型 3-2-6 通常審判期日(三)【104司法官第4題第1小題】
題型 3-2-7 簡易判決之上訴【98司法官第4題】
題型 3-2-8 協商程序【98律師第4題】
題型 3-2-9 簡式審判程序【99律師第3題】
Chapter 4 救濟程序
第一節 通常之救濟程序
上訴之範圍
題型 4-1-1 上訴通則與第二審程序(一)【90司法官第2題】
題型 4-1-2 上訴通則與第二審程序(二)【92司法官第3題第2小題】
題型 4-1-3 上訴通則與第二審程序(三)【94律師第2題】
題型 4-1-4 上訴通則與第二審程序(四)【95司法官第4題】
題型 4-1-5 上訴通則與第二審程序(五)【96司法官第4題】
題型 4-1-6 上訴通則與第二審程序(六)【97司法官第4題】
題型 4-1-7 上訴通則與第二審程序(七)【97律師第4題第2小題】
題型 4-1-8 上訴通則與第二審程序(八)【102律師第4題】
題型 4-1-9 上訴通則與第二審程序(九)【104司法官第3題】
題型 4-1-10 第三審程序(一)【93司法官第4題】
題型 4-1-11 第三審程序(二)【94司法官第3題】
題型 4-1-12 第三審程序(三)【96律師第4題】
題型 4-1-13 第三審程序(四)【99律師第4題】
題型 4-1-14 第三審程序(五)【100司法官第4題第2小題】
題型 4-1-15 第二審與第三審程序之綜合考題(一)【100律師第4題】
題型 4-1-16 第二審與第三審程序之綜合考題(二)【102司法官第4題】
第二節 非常救濟程序
題型 4-2-1 再審【91司法官第4題第1小題】
題型 4-2-2 非常上訴【93律師第4題】
Chapter 1 刑事訴訟法總論
第一節 刑事訴訟之基本原理原則
壹‧刑事訴訟法之效力範圍
貳‧調查原則與澄清義務
第二節 刑事訴訟程序基本構成要素(上):主體贈與
題型 1-2-1 法院:管轄(一)【94司法官第1題】
題型 1-2-2 法院:管轄(二)【103律師第3題】
題型 1-2-3 律師權—律師在場權vs.偵查不公開【96律師第2題第1小題】
題型 1-2-4 律師權—律師在場權【102律師第3題】
題型 1-2-5 律師權—形式與實質辯護(一)【92律師第3題】
題型 1-2-6 律師權—形式與實質辯護(二)【95律師第1題】
題型 1-2-7 律師權—形式與實...
商品資料
出版社:學稔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日期:2018-01-31ISBN/ISSN:9789862958063 語言:繁體中文For input string: ""
裝訂方式:平裝頁數:448頁開數:18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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