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為深入探討戰時殖民地臺灣與日軍性暴力的關係,擬從兩個面向來處理臺灣慰安婦問題,亦即是:首先,有些臺灣人並不同情自己的同胞,而站在日本政府的立場,認同過去的殖民統治,是否意味著「皇民化」精神教育,已經徹底的改造了他們的文化與心理層面的認同?假如是,那麼,必須要問:日本殖民臺灣統治方針如何?戰爭動員時期,扮演行政中間人角色的臺灣人,如何被殖民者動員?再從地域史的角度出發,試圖通過下列問題探討臺籍慰安婦的從業背景,及日軍性暴力的實情是否具有普遍性或特殊性。
作者簡介:
朱德蘭
政治大學歷史系、日本御茶的水女子大學、日本九州大學博士,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中心暨臺灣史研究所研究員。主要研究領域為中日、臺日關係史、日本殖民地史、華僑史與海洋發展史,近年特別關注於慰安婦的研究,已發表專書及論文數篇。
主要著作:《台灣總督府□慰安婦》(日本明石書店,2005)、《崔小萍事件》(臺灣省文獻委員會,2001)、主編《台灣慰安婦關係資料集》(日本不二出版社)等書與論文數十篇。
章節試閱
一八九五年中日甲午戰爭結束,四月十七日雙方在馬關(日本下關)簽訂講和條約,交割臺灣本島及其附屬島嶼給日本,接著五月十日,日本政府派遣海軍大將樺山資紀就任臺灣總督兼軍務司令官,二十二日在東京設置「臺灣總督府」,六月成立「臺灣事務局」,由伊藤博文首相、川上操六陸軍中將分任正、副總裁,針對臺灣應實行文官制或武官制進行討論,議論結果由天皇裁定採用武官制。於是,從一八九五年六月十七日首任總督樺山資紀在臺北舉行施政典禮起,到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日本戰敗投降為止,臺灣經歷前期武官總督、中期文官總督、後期武官總督三個階段的統治時代。日治時期臺灣總督的殖民政策為何?本章將分專制統治、恩威並用、差別待遇等三節,就其重要治理方針論述如下。
一、專制統治
一八九五年五月至翌年六月,樺山資紀就任首任總督期間,鑑於臺灣各地抗日活動活躍,日、臺兩地相隔遙遠,人情、風俗、語言殊異,倘若凡事要和東京交涉,恐將緩不濟急,不能收其統治效果,故向帝國議會提出「施行臺灣之法律案」。翌年(一八九六)三月三十日以法律第六十三號公布「有關施行臺灣之法令的法律」(簡稱六三法),自四月一日起立即實施。
六三法為日本政府授權臺灣總督得在臺灣制定具有帝國議會法律同等效力之法令,施行期限到一九○六年。一九○七年臺灣總督頒行「三一法」(法律第三十一號)取代六三法,一九二一年施行「法三號」(法律第三號)取代三一法。以上三階段的三種法律,從整體內容來看,修訂幅度不大。臺灣總督根據此法因可視特殊情況,制定名稱為「律令」的嚴刑峻法,故得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權於一身,實施一人獨裁的專制統治。
臺灣總督在六三法、三一法期間,根據統計,其制定律令的數量,共有二百零三件,在法三號期間,有六十七件。其中,兒玉源太郎總督於一八九八年頒布「匪徒刑罰令」、「保甲條例」,一九○四年施行「犯罪即決令」與「罰金及笞刑處分令」,一九○六年頒布「臺灣浮浪者取締規則」等,都屬於漠視臺灣人人格的律令。與此對照,明治政府依照帝國憲法,實行的是法治主義與權力分立的議會政治和責任政治,但此立法精神僅僅適用於日本本土,並不適用於殖民地臺灣。
臺灣人批評殖民政府的惡法,與母國追求文明開化、傳播自由平等的新思想背道而馳。具體地說,殖民政府只要依據「匪徒刑罰令」,就可不問「匪徒」之犯行是既遂或未遂,一審結案就判處死刑,即使為「匪徒」從事雜役,或附和隨從者也不例外。又,殖民政府也可依據「犯罪即決令」及一九一八年施行的「臺灣違警令」,依法授權司法機關以外的官員逕行判決屬於拘留或科處罰鍰之罪。警官因為權限過大,而有濫用職權,對罪犯施以:竹鞭、藤條、皮棍、吊索、水道栓等酷刑拷問的情形。
另,關於「臺灣浮浪者取締規則」,有些臺灣人根本沒有犯罪事實,但若被看成浮浪者(游民),就有可能被剝奪自由,送到臺東偏僻的地方強制勞役,或送到火燒島監禁。浮浪者一旦被處分,即使處分被解除了,日後仍要受到官廳的監視。
臺灣總督除了制定或修改有關臺灣的法律外,並掌握重要的軍事權、行政權與司法權。首先,就軍事權而言,這是指出身武官的總督有指揮、調動軍隊的軍令權,和握有關於軍事建設、維持與管理的軍政權,及教育軍隊的軍訓權。如據一八九六年敕令第八十八號「臺灣總督府條例」規定,武官總督的軍事權範圍如下:
第三條 總督於委任範圍內統率陸、海軍。
第五條 總督掌管轄區內的防備事宜。
第六條 總督為保持域內之安寧秩序,必要時得使用兵力,並立即向陸軍大臣、海軍大臣、拓殖務大臣、參謀總長、海軍軍令部長報告。
說明臺灣總督握有強大的軍事權。一九一九年至一九三五年臺灣改行文官總督制時期間,臺灣總督的軍事權交給臺灣軍司令,臺灣總督除了一九三○年爆發「霧社事件」外,幾乎都不須請臺灣軍調動兵力採取鎮壓行動。
其次,在行政權方面,臺灣總督不僅擁有幅度很大的人事任免權、賞罰權,還有頒行相當於日本本土省令、天皇敕令,亦即名稱為「總督府令」的行政命令權。具體地說,有違反府令者,將處一年以下的徒刑、禁錮、拘留,或科以二百日圓以下的罰款。地方首長依據他們的職權,也有頒布「州令」或「廳令」的行政權,對於違反者,將處二個月以下的徒刑、禁錮、拘留,或科以七十日圓以下的罰款。
再次,論及司法權,總督在施行軍政期間,經常假借軍事作戰的名義,不經公正的法律裁判就殺害臺灣人。質言之,一八九六年五月在「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裡規定,法院受總督府管轄,裁判民事與刑事,法官與檢察官都由臺灣總督任命,此法使總督對法院擁有管轄權及人事權。一八九七年七月又頒布「臺灣總督府臨時法院條例」,規定凡屬於顛覆政府、反抗行政或暴動、危害高官、外患罪或觸犯「匪徒刑罰令」的案件,總督可以視案情需要,在適當的場所開設臨時法院進行審判,不受裁判管轄區的限制。此法自公告以來,實施長達二十二年,直到一九一九年八月才被廢除。
綜上所述,臺灣總督掌握司法權的結果是,讓地方官握有一定的司法權,譬如一九○四年施行「犯罪即決令」,可讓廳長對違反行政法規或賭博案的人,判處三個月以下的刑罰。一九二○年起,廳長以下的郡守、支廳長、警察署長也都參照上級長官的模式,擁有同樣的裁處權。
二、恩威並用
日治時期臺灣人的反日、抗日運動,分為二階段,第一階段指的是一八九五年至一九一五年的武裝抗日運動時期,第二階段指的是一九一六年至一九四五年的非武裝抗日運動時期。關於第一階段,被日方稱為「匪首」的重要抗日人物有:陳秋菊、林李成、簡大獅、簡義、柯鐵、張呂赤、黃國鎮、陳發、阮振、林少貓、蔡清琳、劉乾、林啟禎、羅福星、李阿齊、賴來、張火爐、沈阿榮、楊臨、余清芳、江定、羅俊等人。其中,一八九八年至一九○二年間被日軍誘降、捕殺,慘死的義民共有一萬一千九百五十人。一九○二年後著名的抗日事件如:一九○七年十一月「北埔事件」、一九一二年三月「林圯埔事件」、一九一三年三月「苗栗事件」、一九一五年七月「新庄事件」、一九一五年七月「西來庵事件」,這些事件的犧牲者總數不詳,被審定有罪的五千八百八十四人中,共有四千四百三十名被處死刑。
第二階段的非武裝抗日運動,主要是指一九二一年至一九三四年間的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其代表人物有:林獻堂、蔣渭水、石煥長、蔡培火、林幼春、王敏川、林呈祿、蔡式穀、蔡惠如、蔡年亨、楊肇嘉、連溫卿、陳逢源、羅萬、賴和、韓石泉等人。此一運動的訴求要點是,向日方提出成立代表臺灣民意的臺灣議會主張。然而,他們歷經十四年的努力,十五次請願的結果,不但沒有得到日方合理的回應,且因臺灣總督府的強烈反對,採行威脅、分化、整肅手段,壓制臺灣人的自治主義,而使該運動隨著時局的緊迫,而變得消聲匿跡。
應該指出的是,臺灣總督府為平息上述抗日運動,使用高壓政策,進行武力鎮壓,和以嚴酷刑罰威嚇臺灣人,畢竟不能安撫民心。因此,臺灣總督府也採懷柔策略,亦即對漢人實施:頒贈紳章、舉行「饗老典」與「揚文會」等措施,對原住民施行撫育方針,以期聯絡官民感情,塑造統治者愛民、親民的仁政形象。
(一)頒贈紳章
一八九六年臺灣總督府頒布「臺灣紳章條規」,規定授予條件必須要有學識,要有名望。其遴選方式,一般是讓通譯(口譯)、密探、公職人員查訪前朝遺賢,將社會名人的家世背景、學經歷、資產多寡等資料,填報給官廳,經過總督審核後,再於官廳舉行授予紳章儀式。
關於頒贈實況,例如一八九八年六月一日加藤重任署長在桃園辨(辦)務署為陳祖成、林溶哲、鄭哲仁等三人舉辦「賜章」典禮的情形是,邀請向山警察署長、參事署員、各區區長、國語(日語)學校師生,及地方代表觀禮。典禮開始,由加藤署長致詞,說明紳章乃國家名器,才德兼備者受到褒獎應該感到非常榮幸。領受紳章者應該謹言慎行,忠心報國,以為庶民的典範。接著由陳祖成等三名接受紳章,朗讀謝詞:
茲蒙政府紳章下賜,可謂恩賞之隆,獨是卑紳等德薄才疏,蓋有辱厚貺者矣。夫既命令,頻須自當懍遵拜領,仰體政府之至意,勵志修身,勉副鴻恩於萬一。謹謝。明治三十一年六月一日
表明他們得到這個榮譽,將更加注意修身養性,報答當局的賞賜隆恩。有關陳祖成、林溶哲的出身背景,資料乏載,不詳。關於鄭哲仁,根據《臺灣列紳傳》記載,鄭哲仁,廣東潮州人,出生於一八五三年。他在一八九五年日本征臺之際,因為出面安撫地方,功勞顯著,故於一八九七年被任命為桃園街庄長,次年獲授紳章。鄭哲仁自佩帶紳章以後,就積極協助地方政府處理公務,直到一九○三年去世,得年五十歲。
日治初期臺灣總督授予紳章的對象,大多是屬於擔任日軍嚮導,或為日軍募丁徵糧,或參加討伐抗日軍,協助日本綏靖地方的有功者,譬如辜顯榮、蔡蓮舫、林鶴壽、仇聯青、吳春奇、李志清、李三明、林振德、陳洛等人都是。另如曹田、陳秋菊、李孫蒲、張達源等人,則是在日軍征臺期間,起初加入抗日運動,不久就被招降,反過來為日軍出生入死,參與討伐行動,或居間斡旋,或表示輸誠,熱心公益事務的人。
值得一提的是,臺灣總督府隨著治安漸漸趨於平靜,百廢待舉,財源不足,由於亟需地方士紳、名門富豪率先捐贈土地、貢獻財物,協助政府推展建設事業,故其授予紳章的對象慢慢擴展到急公好義,有利於統治者施政的人。接受表揚的紳商,如李春生、黃玉階、王慶忠、葉為圭、陳洛等人,因可進出官邸晉見總督,成為官府舉辦慶祝活動的貴賓,以及佩帶紳章,可以活用其綿密的政商關係,得到當局的特許,擁有某項產業的經營權,或取得專賣品的經銷權,故其事業飛黃騰達,榮譽性的頭銜也變得越來越多。
如據不完全資料統計,臺灣總督頒授紳章的人數,一八九八年有四百一十六人,一九○三年為五百五十六人,一九一六年增至一千餘名。以上紳章數量的遞增,與紳章被視為一個符號、象徵意義及價值體系有關。換言之,紳章儀式的功能,不僅可將它所承載的象徵意義、社會價值觀傳達給參與者、觀看者,而且統治者通過儀式的進行,也可向社會召喚,鼓勵人們和政府合作,一起建立一個社會共同體,和殖民當局所期待的社會秩序。
(二)饗老典
「饗老典」指的是敬老典禮。日治之初,兒玉源太郎總督(見圖1-1)為安撫民眾,參考了前清時代的敬老儀式,舉行饗老典,招待八十歲以上的老人,贈送茶資,饗以酒食。饗老典最早在一八九八年七月十七日於總督府內舞樂堂前舉辦,受邀老人共二百九十三人,連同隨行者約計七百餘人。典禮當天兒玉源太郎總督的賀詞如下:
人生幸福,莫如長壽,而長壽求之不可得,其所以保之者,必存有素行旌表,以之事君則忠,奉親則孝,加以德行堅貞,其所以有至幸至福之應報,豈偶然乎?余敬此德行,欣此至幸至福,爰呈薄儀,以表敬意。
總督致詞完後,由男女老人代表各自宣讀謝詞、地方士紳致詞,典禮結束,進行饗宴和欣賞餘興節目。會後總督贈送紀念品,致贈每名老人扇子一對,百歲以上的老人另贈鳩杖一枝。第一次舉辦饗老典的成果是主客皆歡。第二次饗老典安排在次年四月九日於中部彰化文廟舉行,當天有三百六十九名老人出席。第三次饗老典於十一月五日在南部臺南兩廣會館舉行,當天有一百六十四名老人參加。第四次饗老典於一九○○年十二月三日在鳳山辨務署舉行,當天有一百零六名老人出席。殖民當局鑑於饗老典對懷柔民心助益頗甚,故自此以後,每年在各地都有舉辦饗老典的活動。
值得一提的是,屬於軍事要塞的馬公港,廳政府籠絡民心的方式相當特別。如以一九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的饗老典為例,其實況如下:
二十一日澤井(瀨平)廳長代理(安東貞美)總督閣下開饗老特典。先寄發紅柬招之。並邀重望官民百十名。九勾(點)鐘頃。即陸續齊到。同隨伴扶杖而入。澤井廳長同令夫人殷意歡迎。到總務課室前。各賜椅子坐觀本島劇。有頃給仕(服務生)捧糖霜茶。俾各歡飲。嗣而一陣微雨。彼蒼若為諸老洗塵。廳員同諸隨伴移椅扶老。安置廊內。諸老者感激不勝。維時十點四十分。鈴聲一響。一齊著席畢。十一時。澤井廳長代總督閣下臨場。國谷庶務課長述開典之詞。廳長朗讀典詞畢。男總代鮑喜氏。女總代陳氏貴。依次進前恭答畢。即授與紀念品。各區長代領分給後。並饗以福員茶及各子。
澤井廳長又對諸老正立演談。諸老躬逢御即位大典。前日既受天皇陛下賜杯賜金殊恩。今總督閣下又乘此好機。開此饗老特典。終身有一無二。實為曠古所未有。身受者宜如何感激聖恩。家族人亦宜孝親孝祖。並宜移孝作忠。庶忠孝兩全。為人生之大本。並不失為大和之民族。諄々訓示至十分鐘餘。庶務課長述閉會之詞。然後開筵宴飲。並傳觀賜港尾鄉百零四歲吳氏談之鳩杖。該杖丹紅色。杖端縫色刻花紋。並各給鮮黃菊花一枝。廳長謂此花本天皇陛下御盆內所心愛之物。今特頒給以示殊恩。諸老者聞言之下。感激不措。點首再三。既而蒼顏白髮之鮑喜氏。高視闊步。進至廳長之席前。三唱天皇陛下萬歲。眾賓齊和。堂壁為震。並乾杯祝總督閣下健康。澤田醫院長亦出席敬酒。廳長及令夫人亦一同敦敬及宴畢。廳長及各廳長之令夫人。一同恭送。至廳署前再觀本島劇。時約二下鍾。然後隨意各由車轎回家。其盤費各給金二圓。如此禮遇之隆。與前兒玉督憲之饗老典。實後先輝映。(文句、標點符號依照原文,以下同)
反映在饗老典中,馬公當局體貼老人的方法是:搬椅子給老人坐,讓他們觀賞臺灣劇,安排侍者奉茶,贈送老人紀念品、福員茶(龍眼茶)、甜點,並送上一枝連結天皇符號的鮮黃菊花,另向老人敬酒和致贈旅費。馬公官員如此禮遇老人的目的是,要向饗老典的所有參與者傳達,臺灣人應該感激天皇的聖恩浩大,要移孝作忠,唯有忠孝兩全,才能涵養日本精神,成為大和民族一分子的訊息。饗老典對臺灣老人的優厚招待與賞賜,不用說,會讓老人和其隨行者向其親友、鄉民宣傳,為當局的仁政在民間留下美談。
(三)揚文會
揚文會的目的在獎勵文治,是由殖民政府支付交通費、安排食宿,籠絡臺灣菁英分子的一項文化策略。一九○○年三月十五日第一次揚文會於臺北淡水館召開,邀請對象包括前清舉人、拔貢、歲貢、恩貢、廩生等儒生士紳。根據統計,當天來自全臺各地的人數有:臺北縣二十六人、臺中縣十五人、臺南縣二十人、宜蘭廳十一人,共計七十二人;此外,還有民政長官以下的官員們參與列席。有關臺灣總督對揚文會的期許,兒玉源太郎在開幕儀式中說:
天產暢茂,民物繁生,既薈萃精華,又鍾人地之靈秀,如不繩之以文教,曷得望及風化之淳美?臺灣素稱人文之區,夙興庠序,涵養人才之道可謂已備。然而開其智以益世之具,豈無缺如之感?況改隸當時,兵馬倥傯,不遑顧及文治,以致文物頓廢,名士屏息,多歸梓里,屈而不伸,懷古思今之情,良可慨也,今已歷六星霜,百廢俱興,諸闕均整,際比政令制度煥然一新之秋,文運亦當進其步武,茲為振興文教,舉行揚文會,搜羅文人學士,共聚一堂,施以優待之典,隆以敦風勵學之儀,使展其所見,以期文明進化。至於我國文教,常求實行實用,尤其致知格物之學,致力研究已久,在此新化之地,如因循不予講習,焉能臻於完善?相信本島人士當亦同此感想,而樂從採長補短之意也。
以上漢文致詞,是由陸軍通譯關口長之翻譯朗讀,旨在聲明殖民當局要網羅全臺灣各地文人,禮遇學士,使之發揚臺灣傳統淳美之文風,並修習日本新式之學問,截長補短,俾能推展臺灣之文明進化。總督致詞完後,接著有臺北縣李秉鈞、臺中縣莊士勳、臺南縣蔡國琳、宜蘭廳李望洋等代表,依次登壇,輪流歌頌兒玉源太郎總督的功德。典禮完畢,共進午餐,下午舉辦協議會,審查規約及針對時政之條規,會中還決定每年要舉行一次揚文會。會後全員分成兩班,自十六日起至二十三日安排參觀:軍艦、警察官及司獄官練習所、砲兵工廠、覆審法院、臺北醫院、臺北醫學校、臺北郵便電信局、公學校、小學校、度量衡調查所、天氣預測所、樟腦試製所。其間官員提出下列三個問題,向儒生士紳們徵詢意見,以為施政之參考,即:
1.請問有關廟宇(文廟、武廟、城隍廟、天后宮之類)的保存方法以及其習俗。
2.請問有關旌表節孝(孝子節婦忠婢義僕)的方法以及其習俗。
3.請問有關救濟賑恤(養濟院、育嬰堂、義倉、義塚、義渡、義井之類)的方法以及其習俗。
三月十八日官員在淡水館舉行晚宴,施放煙火,和觀賞樂曲、舞蹈表演。二十二日舉行書畫展覽、座談會、茶會。臺籍儒生士紳在參觀軍艦、學校、官衙後,都表示驚嘆母國之富強文明。綜上所述,殖民政府舉辦揚文會的成果是,開啟當局與臺灣菁英分子交流的機會,這些文人受到當局的優厚禮遇,無疑的,多成為日後政府推行殖民政策的協力者。
(四)撫育「蕃人」
日治之初,臺灣總督府因為急於控制平地治安,和貪圖「蕃地」的樟腦製造利益,因此「理蕃」政策沿襲清朝舊制,採取暫時性的「綏撫」措施。等到進入兒玉時期(一八九八至一九○六年),就以「警察政治」、「保甲制度」與「匪徒刑罰令」對付漢人,「理蕃」方面則因人手不足,故對南部與東部的「生蕃」採取消極的撫育政策,對經濟價值較高的北部「生蕃」採取隘勇制度,加強警備功能,以便保障日本人擴展「蕃地」利益。關於隘勇(防蕃警員),設於平地與「蕃地」的交界處,他們接受日本警察的監督和指揮,主要來自居住山腳地帶的漢人與「熟蕃」,用以戒備「蕃人」出草(獵取人頭),和防止抗日分子藏匿「蕃地」。隘勇沿線的重要地除了備有大砲外,還埋設地雷、設置高壓電流鐵絲網、木柵、掩堡、探照燈、電話線等,以為日軍進一步圍剿「生蕃」,拓展新的樟腦原料區及造林計畫的備戰措施。
一九○六年至一九一五年,臺灣總督府改用軍事行動、調查事業與開闢道路等措施,推展「五年理蕃計畫」。日軍討伐「生蕃」的成果是,鎮壓了北部的泰雅族,沒收其槍枝。一九一五年至一九三一年,「理蕃」計畫從原先的「威壓」手段,轉為「撫育」政策,治理對象包括全臺灣的「蕃地」,其施政要點為,使山地警察派出所的功能擴大為「生蕃」教育、醫療、交易、裁判的機關。要言之,當局利用教育、體力勞動、授產、觀光、衛生、遷居等多元措施,主要目的是使原住民不必經過漢化,直接同化為日本人
一八九五年中日甲午戰爭結束,四月十七日雙方在馬關(日本下關)簽訂講和條約,交割臺灣本島及其附屬島嶼給日本,接著五月十日,日本政府派遣海軍大將樺山資紀就任臺灣總督兼軍務司令官,二十二日在東京設置「臺灣總督府」,六月成立「臺灣事務局」,由伊藤博文首相、川上操六陸軍中將分任正、副總裁,針對臺灣應實行文官制或武官制進行討論,議論結果由天皇裁定採用武官制。於是,從一八九五年六月十七日首任總督樺山資紀在臺北舉行施政典禮起,到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日本戰敗投降為止,臺灣經歷前期武官總督、中期文官總督、後期武官總...
目錄
導論
第一篇 統治篇
第一章 一君萬民
第二章 警察大人
警察制度的發展變化
警察制度的任用與培訓
警察官紀與社會觀感
第三章 國家認同
天皇制國民國家形象的塑造
國民教化事業的推展
裕仁皇太子視察臺灣
臺灣人的認同
第四章 扶助皇運
皇民精神運動
皇民奉公運動
皇民實踐運動
第二篇 慰安所篇
第五章 戰爭與日軍慰安所
天皇的軍隊
戰爭暴力
臺灣的慰安所(殖民政府參與「慰安所」事業計畫)
第六章 慰安所承包會社
臺拓會社的領導幹部
臺拓會社的軍需產業
海南慰安所特殊事業
第七章 慰安所融資公司
福大公司的組織與領導幹部
福大公司的經營事業
福大公司的慰安所事業
第三篇 慰安婦篇
第八章 慰安婦的出國與募集
慰安婦的出國
軍方指定經營者
經營者的背景
慰安土人的募集
第九章 閩南籍慰安婦
個案分析
礦工女兒愛珠
種田女兒阿乖
草繩廠女工阿蓮
藝旦寶珠
第十章 客家籍慰安婦
個案分析
採茶女兒滿妹
旅館女傭秀妹
被賣身的玉妹
照相館女傭阿桃
第十一章 原住民慰安婦
個案分析
太魯閣族芳美
太魯閣族沈中
布農族阿柿
結論
導論
第一篇 統治篇
第一章 一君萬民
第二章 警察大人
警察制度的發展變化
警察制度的任用與培訓
警察官紀與社會觀感
第三章 國家認同
天皇制國民國家形象的塑造
國民教化事業的推展
裕仁皇太子視察臺灣
臺灣人的認同
第四章 扶助皇運
皇民精神運動
皇民奉公運動
皇民實踐運動
第二篇 慰安所篇
第五章 戰爭與日軍慰安所
天皇的軍隊
戰爭暴力
臺灣的慰安所(殖民政府參與「慰安所」事業計畫)
第六章 慰安所承包會社
臺拓會社的領導幹部
臺拓會社的軍需產業
海南慰安所特殊事業
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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