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2017年《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2018年《客家基本法》、2019年《國家語言發展法》,及審議中《客家語言發展法(草案)》等法律,不但形塑出臺灣的國家語言政策,而且積極地實現臺灣各固有族群的語言權利。本書以語言人權為理論基礎,探討國際人權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七條)及聯合國機制對少數群體語言權利之制度安排及演繹,並以語言法律、語言專責機關、語言監察為分析構面,就加拿大法語(魁北克模式、安大略模式)、英國(威爾斯語、蘇格蘭蓋爾語)為比較研究對象,並回饋臺灣(客語、原住民族語)之語言政策發展。本書通過嚴謹的雙向匿名學術審查機制,為重要的少數群體語言政策學術著作。
作者簡介:
王保鍵
現職為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系副教授,苗栗客家人,擁有法學(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及政治學(中國文化大學政治學研究所)雙博士,並獲得中山獎學金獎助至英國南安普敦大學修習博士課程。曾任中央選舉委員會科長、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科長、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股長、國立臺灣大學客家研究中心特約助理員兼執行長。現兼任財團法人桃園市客家文化基金會董事、桃園市客家事務輔導團委員、客家委員會諮詢委員。
章節試閱
第一章 導論
當前臺灣語言政策, 約略可分為兩條軸線: 一為2030雙語國家(bilingual nation)政策,旨在提升國民英語力與國家競爭力;另一為國
家語言(national language)政策,以多部語言法律,積極實現人民的語言人權(language human rights/ linguistic human rights)。按語言規劃(language intervention/ language planning/ language management)關注於「誰規劃什麼,為誰及如何規劃」(who plans what for whom and how)(Cooper, 1989: 31),一般可分為地位規劃(status planning)、語型規劃/ 本體規劃(corpusplanning)、教學規劃(acquisition planning)等面向(施正鋒、張學謙,2003:30-31;黃建銘,2011),後來又發展出聲望規劃(prestige planning)概念(Kaplan and Baldauf, 1997: 50)。
臺灣在語言規劃上,早於1983年間,教育部便已開始研擬《語文法(草案)》,當時由於各界反應不一,遂未繼續研訂;嗣後,教育部參酌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現為客家委員會)的《語言公平法(草案)》、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現為原住民族委員會)的《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草案)》、中央研究院語言學研究所籌備處(現為語言學研究所)的《語言文字基本法(草案)》後,擬具《語言平等法(草案)》;惟嗣因考量《語言平等法(草案)》制定事宜,涉及文化保存與傳承事宜,經行政院協調後,於2003年3月以臺語字第0920042644號函,將《語言平等法(草案)》研議及制定等事項,移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現為文化部)主責,經該會重新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報請行政院審議後,於2007年5月25日由行政院以院臺教字第0960086179號函送立法院審議,但因未於立法院第六屆會期審議完成,再於立法院第七屆會期,重新由行政院於2008年2月1日以院臺文字第0970003868號函送立法院審議,惟仍未完成立法程序。
又1996年12月,立法院立法委員林郁方、林光華、徐成焜等為提案人,提出《大眾運輸工具語言公平法(草案)》(院總第1740號/委員提案第1687號),但未能完成立法程序。嗣後,1999年5月,立法院立法委員陳其邁、蔡煌瑯等為提案人,提出《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草案)》(院總第462號/委員提案第2467號),案經1999年6月21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查通過,並於1999年11月18日、12月28日進行兩次朝野黨團協商,於2000年3月完成三讀程序。《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草案)》有幾個觀察點:一、本法為立法委員提案,行政院並未提出對案;二、草案第6條所定北京語、臺語、客家語之稱謂,為交通委員會審查時爭點之一;三、反映當時欲以「新臺灣人」概念,含括臺灣各族群之政治論述。
2016年5月20日政黨輪替,展開國家語言之立法程序,先後於2017年6月14日制定公布《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2018年1月31日修正公布
《客家基本法》、2019年1月9日制定公布《國家語言發展法》。上開語言法律,定「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為「國家語言」,建構國家語言之平等權,及語言教育、接近使用公共服務等相關語言權利(language rights/ linguistic rights),並可視族群聚集之需求,指定特定國家語言為區域通行語(regional language)。
按《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係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9條第3項規定所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政策,並優先復振瀕危語言」,顯示語言規劃、語言政策對少數族群語言復振之重要。依《客家基本法》第3條第3項規定,客家語言發展事項,另以法律定之。為落實客語之國家語言地位,保障人民使用客語之權利,並重建客語之活力,客家委員會已依《客家基本法》第3條第3項規定,研擬《客家語言發展法(草案)》,進一步針對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及客家人口比例超過一半的鄉鎮,規範公共活動、公共會議、人民取得公共服務、優先使用客語,並在潛在能使用客語的客庄,拓展客語在公共領域的使用空間與機會,透過實質法制規範,運用公私協力(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模式,推展客語永續發展。立法院各政黨,亦分別提出各自的《客家語言發展法(草案)》版本,立法委員賴香伶、張其祿、徐志榮、林為洲、林思銘、鄭正鈐、張育美等17人版本更進一步定「臺灣客語」為官方語言(official language),並建構「客語共同體」、「語言監察使」等機制。
上開語言法律發展, 除增強政府對於語言復振(language revitalization)的力度與廣度外, 更形塑族群集體權(collective rights)、族群成員個人語言權利(individual language rights),可謂開啟臺灣語言政策及規劃(language policy and planning, LPP)的新頁。本書以語言人權為基礎,透過國際人權法之討論,探索少數群體語言權利之理論與標準,並以國際及國內比較之方式,檢視加拿大、英國、臺灣的6個語言少數群體之語言制度,藉以提供借鏡國外語言權利政策之機會,也同時處理國內在語言法律制定與實施所面對的問題。本書期盼能對國家如何「尊重」少數群體語言權利,以及如何要求國家具體「保護」少數語言權利,提出明確的指引。
第一章 導論
當前臺灣語言政策, 約略可分為兩條軸線: 一為2030雙語國家(bilingual nation)政策,旨在提升國民英語力與國家競爭力;另一為國
家語言(national language)政策,以多部語言法律,積極實現人民的語言人權(language human rights/ linguistic human rights)。按語言規劃(language intervention/ language planning/ language management)關注於「誰規劃什麼,為誰及如何規劃」(who plans what for whom and how)(Cooper, 1989: 31),一般可分為地位規劃(status planning)、語型規劃/ 本體規劃(corpusp...
作者序
由各個國家的語言監察使所組成之「國際語言監察使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Language Commissioners),以促進語言權利、語言平等、語言多樣性為使命。英國威爾斯語言監察使Meri Huws女士於2017年至2018年出任國際語言監察使協會主席。在Meri Huws的引薦下,本書作者有幸全程參與2019年6月在加拿大多倫多舉行的國際語言監察使協會第六屆年會,觀察到各國以國際人權法形塑其少數群體語言權利保障機制,並深感各國少數語言政策應可為臺灣之借鏡,因而誘發撰寫本書的動機。
本書回顧自由權、平等權之理論發展,探索語言人權理論,並透過國際人權法之討論,藉以演繹少數群體語言權利理論與標準,並以國際及國內比較之方式,檢視加拿大法語(魁北克模式、安大略模式)、英國(威爾斯語、蘇格蘭蓋爾語)、臺灣(客語、原住民族語)等六個語言少數群體之語言制度,藉以提供借鏡國外語言權利政策之機會,也同時處理國內在語言法律制定與實施所面對的問題。本書期盼能對國家如何「尊重」少數群體語言權利,以及如何要求國家具體「保護」少數者語言權利,提出明確的指引。
本書共分為八章,前兩章整理基礎概念及建構分析理論;第三章探索國際人權標準如何在國內法體系實踐;第四章討論憲政體制與少數群體語言;第五章以聯邦官方語言法、魁北克法語憲章、安大略法語服務法,探討加拿大法語少數群體語言權利;第六章以威爾斯語言法、蓋爾語(蘇格蘭)法,研析英國語言少數群體語言權利;第七章則討論臺灣客語、原住民族語;第八章就臺灣少數族群語言權利發展,提出建議。又本書部分內容改寫自作者所研撰論文者,在第一章最末予以說明。
本書的出版,首先感謝國立中央大學客家學院周錦宏院長在學術發展上的引領、提攜,以及客家學院眾多師長們的諸多指引。又本書由五南圖書,經過嚴格的學術審查,及學術市場評估後,決定出版,並給予作者充足版稅的合約;因此要特別感謝多位匿名審查人所提供的寶貴意見和建議,及五南圖書劉靜芬副總編輯和呂伊真責任編輯的協助。
即將揮別2021年,迎向2022年,本書即將付梓出版,本應歡愉喜悅,但父親去年5月辭世,迄今仍難忍喪父之痛。父親生逢戰亂,入伍從軍,見證了第二次世界大戰、國共內戰、臺灣的民主轉型;父親的逝世,某種角度來看,是一個時代的結束。父親的前半生,顛沛流離;父親的後半生,努力苦讀,接續考取國家考試丙等、乙等特考,中年由軍人轉任警察,組織家庭,全心奉獻於家庭,以身體力行的實作,讓孩子們知道「讀書向上」及「家庭優先」的價值。再多言語,無法表達對父親的思念,謹以此書獻給父親。
王保鍵
2021年12月30日於貓裏
由各個國家的語言監察使所組成之「國際語言監察使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Language Commissioners),以促進語言權利、語言平等、語言多樣性為使命。英國威爾斯語言監察使Meri Huws女士於2017年至2018年出任國際語言監察使協會主席。在Meri Huws的引薦下,本書作者有幸全程參與2019年6月在加拿大多倫多舉行的國際語言監察使協會第六屆年會,觀察到各國以國際人權法形塑其少數群體語言權利保障機制,並深感各國少數語言政策應可為臺灣之借鏡,因而誘發撰寫本書的動機。
本書回顧自由權、平等權之理論發展,探索語言...
目錄
第一章 導論
第二章 少數群體權利理論基礎
第三章 國際人權標準在國內法實踐
第四章 憲政體制與少數群體語言
第五章 加拿大法語群體語言權利
第六章 英國少數群體語言權利
第七章 臺灣少數族群語言權利
第八章 結論與政策建議
參考文獻
第一章 導論
第二章 少數群體權利理論基礎
第三章 國際人權標準在國內法實踐
第四章 憲政體制與少數群體語言
第五章 加拿大法語群體語言權利
第六章 英國少數群體語言權利
第七章 臺灣少數族群語言權利
第八章 結論與政策建議
參考文獻
商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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