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姜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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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特色
法律之學,實乃多奠基在諸多原理、原則,並由各種法域中專有名詞、概念所組構而成。此等辭語既為某法之血肉,也常係該法之靈魂之所繫。因而若不能對此等概念、辭語有所掌握,即難免論述上張冠李戴、引喻失義,對於該法之理解即會產生障礙,學理討論,也難有共通語言。為此,特著作本書,對民事訴訟法之重要辭語,或依用詞類似,或依原理之關聯或對立,分組論說。期資供讀者對照研究,或得有豁然開朗或柳暗花明之心領神會之感,也未可知!
作者簡介
姜世明
現職: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學歷:
臺灣大學法學士、法碩士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板橋、宜蘭及台中地院法官
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
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委員
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
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
仲裁協會仲裁院委員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主任委員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參審員
作者著作:
民事訴訟法(上冊)
民事訴訟法(下冊)
非訟事件法新論
家事事件法論
法律倫理學
民事程序法實例研習(一)
民事程序法實例研習(二)
任意訴訟及部分程序爭議問題
舉證責任與證明度
律師倫理法
民事證據法實例研習(一)
民事證據法實例研習(二)暨判決評釋
舉證責任與真實義務
律師民事責任論
新民事證據法論
民事程序法之發展與憲法原則
法院組織法
民事訴訟法判解導讀
民事訴訟法基礎論
證據評價論
家事事件法理與實踐之虛與實
數位證據與程序法理
法袍的背影—美、台法官懲戒案例選
民事證據法
調解法
民事訴訟法辭典
民事訴訟法註釋書(二)~(四)
民事訴訟法註釋書(一)(合著)
民事程序法焦點論壇(一)~(十六)(主編)
序言
終於完成這本有趣的書,之所以說有趣,是因為較少看到學者願意撰寫此類工具書。另外,車同軌、書同文、譯同辭,在學術自由的場域,本屬多餘。
然而,因在不少試卷或文章每見如下議論:
或云:我國民事訴訟法是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所以法官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或云:我國民事訴訟法是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所以當事人未主張的事實,法院不得職權審酌……。
或云:我國民事訴訟法是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所以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一定要委任律師。
或云:我國民事訴訟法是採一般性事案解明義務,所以當事人應適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或云:原告主張被告竊取原告之A車,原告所得主張的侵權行為請求權和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係攻擊防禦方法。
或云:喔!你們民事訴訟法不是行自由證明嗎?
是耶?非耶?為何所言,於吾人均屬陌生之語乎?
此等南轅北轍或光怪陸離的說法,似係台灣法律人之日常!林林總總之程序法辭語,有些是民事訴訟法之學者與實務所未曾利用者,有些是語詞無誤,但內容張冠李戴者,不一而足。此外,尚有學者指稱國內部分習慣語詞係誤譯者,但是否確係如此,亦令人惘然。
為除去這等困惑迷亂,年雖已逾半百,然心仍天真的我,藉著追逐風車的勇氣,自忖或許透過整理、研究及比較,可助讀者能知其然,且知其所以然。為此,乃有本書之發想。
本書,僅為趣味而作,無意如國語辭典一般,有期於書同文之望。因為,我相信,人的頭顱各種形狀大小都有,法律用語又何必有定於一尊的文化成果及圖像呢?對與錯,是與非,也只能留待歷史長河淬煉與檢驗了!
姜世明
15.01.2024
目錄
一 審判權、管轄權
(一)受理權、管轄權、審判權、事務分配、普通審判籍、特別審判籍 1
(二)國際管轄權(國際審判管轄權、國際裁判管轄權)、國家審判權(裁判權)、國際管轄權之合意管轄 5
(三)管轄權恆定原則、審判權恆定原則、訴訟標的價額恆定、當事人恆定、假處分當事人恆定 9
(四)專屬管轄、優先管轄、合意管轄、選擇管轄、應訴管轄 12
(五)審判權衝突、審判權積極衝突、審判權消極衝突 17
(六)以原就被原則、被告優先受保護原則、不便利法庭原則 19
(七)受訴法院、訴訟繫屬之法院、受移送法院、管轄法院、受理法院、所屬法院、原審法院、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 22
二 憲法原則、訴訟權保障
(一)突襲性裁判禁止、法律性突襲性裁判、事實性突襲性裁判、促進訴訟之突襲 43
(二)司法救濟請求權、法院近用權、訴訟權保障 49
(三)合法聽審權(聽審請求權)、知悉權、陳述權、辯論權、審訊義務、當事者權、法院審酌義務、理由(論證)強制主義 51
(四)訴訟經濟、訴訟效率、訴訟促進、程序正義 58
(五)武器平等原則、形式武器平等、實質武器平等、公正程序請求權 66
(六)法安定性、個案正義 69
三 審理原則
(一)形式真實(主觀真實)、實體真實(客觀真實)、值得信賴的真實、程序保障下之形式真實 71
(二)程序處分權、程序選擇權、訴訟契約、任意訴訟禁止、規範處分 75
(三)公開審理主義、不公開審理主義(秘密審理主義)、當事人公開、千萬人公開 79
(四)實體利益、程序利益 83
(五)辯論主義、職權探知主義、修正辯論主義、協同主義(合作主義)、當事人提出主義、當事人主義 87
(六)處分權主義、職權原則、不干涉主義、當事人進行主義、職權進行主義 96
(七)職權調查事項、職權審酌事項、職權調查證據、職權事項 101
(八)適時提出主義、隨時提出主義、法定順序主義、分割審理主義、集中審理主義 106
(九)一般促進訴訟義務、特別促進訴訟義務、一般事案解明義務、限定的事案解明義務、協力義務、特別協力義務、具體化義務(實質化義務)、資訊探知義務、真實義務、完全義務、陳述義務 109
(十)言詞審理主義、書面審理主義 124
(十一)裁判導向審理原則、辯論兼和解審理原則 125
(十二)自由心證主義、法定證據主義、法定證據方法 126
(十三)矛盾行為禁止、恣意裁判禁止、禁反言、誠信
原則 127
四 主體
(一)對己訴訟(自反訴訟)、雙方訴訟、多方訴訟 133
(二)形式當事人、實質當事人、利害關係人 134
(三)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陳述能力或辯論能力 135
(四)當事人適格、本案適格、程序適格、訴訟實施權、
程序開啟權、訴訟行為權、訴訟擔當 139
(五)普通共同訴訟、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類似必要共同訴訟、純正一般(普通)共同訴訟、不純正一般(普通)共同訴訟、敵意共同訴訟 148
(六)合一確定、法律關係一致性確認或判決結果一致性、法律上合一確定或理論上合一確定 152
(七)普通共同訴訟獨立性原則、主張共通原則、證據共通原則 158
(八)從參加、獨立參加、主參加、共同訴訟參加與共同訴訟輔助參加、告知訴訟、職權通知 161
(九)訴訟代理人、特別代理人、程序監理人 167
(十)團體訴訟、群團訴訟、公益訴訟、選定當事人之主體擴張、代表訴訟、示範訴訟 169
(十一)意定訴訟擔當、法定訴訟擔當、專屬型訴訟擔當、競合型訴訟擔當 180
(十二)代位訴訟、訴訟實施權授與、訴訟信託、受讓損害賠償請求權、選定當事人 185
(十三)律師強制代理主義(律師訴訟)、本人訴訟主義(當事人訴訟)、律師代理與本人訴訟並行制度、當事人自己代理權 189
(十四)當事人恆定主義、訴訟承繼主義、關聯性理論與無關聯性理論 193
(十五)承當訴訟、承受訴訟 195
五 客體
(一)舊訴訟標的理論、新訴訟標的理論、訴訟標的相對論、相對的訴訟標的理論、新實體法說、一分肢說、二分肢說及三分肢說 197
(二)訴訟標的、訴訟標的物、攻擊防禦方法、攻擊防禦本身、法律見解、新攻擊防禦方法 204
(三)訴訟上請求、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 210
(四)重疊合併、競合合併、選擇合併、預備合併、類似預備合併(不真正預備合併)、多重客觀預備合併、主觀預備合併、主觀、客觀之交錯合併、有牽連單純合併及無牽連單純合併 212
(五)請求之原因事實、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基礎事實、法律關係基礎事實、權利發生事實、生活事實、請求所依據之事實 226
(六)訴訟標的特定性、個別化理論、訴之聲明明確性、具體化理論、救濟途徑明確性原則 234
六 訴訟行為及訴訟要件
(一)訴訟行為、單方訴訟行為與雙方訴訟行為、與效訴訟行為及取效訴訟行為、負擔性訴訟契約與處分效力之訴訟契約、雙重功能訴訟行為、形式訴訟指揮與實質訴訟指揮、審理次序任意性原則 239
(二)訴權、可起訴性、權利保護必要(訴之利益)、確認利益、上訴利益或不服 244
(三)訴訟要件、訴訟障礙要件、訴訟行為要件 257
(四)一貫性審查、重要性審查、證明需要性審查 262
(五)事實推定契約、自認契約、證據方法契約、舉證責任契約、仲裁鑑定契約、合意選任鑑定人契約、證據評價契約、證據契約 267
(六)否定性抗辯、阻礙性抗辯、程序抗辯、實體抗辯 272
七 起訴、變更、追加、反訴
(一)法律關係特定性原則、最低額表明之聲明、訴之聲明拘束性、總額裁判、附保留之聲明、附條件之聲明、給付總額之聲明 277
(二)訴之變更、訴之追加、訴之聲明之擴張、訴之聲明之減縮、攻擊防禦方法之補充、法律見解之補充、任意當事人變更、中間確認之訴、上訴聲明之擴張 283
(三)反訴、第三(人)反訴、共同訴訟型反訴、孤立型
第三反訴、第三人獨立反訴、預備反訴、再反訴 290
(四)形成權行使及形成權主張、撤銷權行使及撤銷權之主張、抵銷權行使及抵銷權之主張、預備抵銷、反對抵銷 297
(五)情報請求權、階段訴訟(階梯訴訟)、單純情報之訴 300
(六)給付之訴、消極確認之訴、積極確認之訴、形成之訴、形成兼給付之訴、形式形成之訴 301
(七)起訴一次性原則、權利(法)保護一次性原則、重複起訴禁止、確定判決之一次性效力(一事不再理)、上訴救濟一次性原則、救濟審級裁判費用徵收一次性原則、精神損害整體性原則 306
八 闡明、失權、爭點整理
(一)闡明權、闡明義務、指示義務、司法照料義務、實質訴訟指揮義務、法律討論義務、公開心證 311
(二)攻擊防禦方法之失權、責問權喪失、無害錯誤 318
(三)言詞辯論期日、準備程序期日、準備性言詞辯論期日、書狀先行程序 319
(四)法官之爭點整理簡化筆錄、自律性爭點簡化協議、爭點摘要書狀 321
(五)逾越闡明、闡明不足、程序之過度促進、訴訟延滯 323
九 證據法
(一)證明權、證明負擔、舉證責任、主張責任、從屬(第二)主張責任 325
(二)舉證責任分配、舉證責任減輕、舉證責任轉換、舉證必要之移轉 329
(三)直接事實、間接事實、輔助事實、第一間接事實、第二間接事實 333
(四)直接證明、間接證明、間接本證、間接反證、反駁證明 335
(五)證明、完全證明、釋明、證明度降低 340
(六)心證度、證明度、確信、蓋然性、勝訴可能性、勝訴之望、合理蓋然性、優勢證據(優越蓋然性)、初步證明 345
(七)到場權、到場義務、在場義務、陳述義務、作證義務、具結義務 355
(八)證據能力、證據價值(證明力)、形式證據力、實質證據力 357
(九)推定、法律上事實推定、事實性推定、權利推定、表見證明、間接證明之事實推認 361
(十)本證、反證、相反部分證明 367
(十一)客觀主張責任、主觀主張責任、抽象主張責任、具體主張責任 369
(十二)主觀舉證責任、客觀舉證責任、行為責任、法律證明負擔、證據提出負擔 371
(十三)消極說、例外說、變態事實說、蓋然性理論、攻擊者理論 375
(十四)危險領域理論、危險提昇說、證據偏在說、深口袋理論 378
(十五)規範理論、法律要件說、完備性理論、特別要件說、修正規範理論 381
(十六)證明預斷禁止、摸索證明禁止、窮盡原則 383
(十七)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經驗原則、經驗定律 386
(十八)傳聞證據、違法取得證據之可利用性、證據禁止 391
(十九)自認、擬制自認、認諾、訴訟外自認、預先自認 397
(二十)權利發生要件、權利障礙要件、權利消滅要件、權利抑制要件 400
(二十一)自由證明、嚴格證明 404
(二十二)當事人訊問、當事人聽取 406
十 裁判
(一)中間確認判決、中間判決(裁定)、終局判決 409
(二)無效判決、非判決、表見判決 413
(三)羈束力、拘束力、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形式確定力 414
(四)既判力、爭點效、遮斷效、參加效、反射效、構成要件效力 416
(五)既判力相對性原則、訴訟參加效力相對性原則、爭點效相對性原則 425
十一 救濟審
(一)違背法令、當然違背法令、適用法規顯有錯誤、顯然違背法令 429
(二)續審制、覆審制、嚴格續審制、事後瑕疵控制審、法律審 434
(三)許可上訴、飛躍上訴 436
(四)法續造、法原則重要性 437
(五)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訴外裁判禁止原則 440
(六)上訴不可分、移審效、上訴之遮斷效、附隨一體性 443
(七)再審之訴、準再審、第三人撤銷訴訟、第三人再審 449
(八)不得上訴、不得抗告、不得再抗告、不得不服、毋庸處理 452
十二 保全程序及其他
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滿足性處分、緊急處分、緊急處置、暫時處分 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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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均享有10天的商品猶豫期(含例假日)。若您欲辦理退換貨,請於取得該商品10日內寄回。
辦理退換貨時,請保持商品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本身、贈品、贈票、附件、內外包裝、保證書、隨貨文件等)一併寄回。若退回商品無法回復原狀者,可能影響退換貨權利之行使或須負擔部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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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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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學,實乃多奠基在諸多原理、原則,並由各種法域中專有名詞、概念所組構而成。此等辭語既為某法之血肉,也常係該法之靈魂之所繫。因而若不能對此等概念、辭語有所掌握,即難免論述上張冠李戴、引喻失義,對於該法之理解即會產生障礙,學理討論,也難有共通語言。為此,特著作本書,對民事訴訟法之重要辭語,或依用詞類似,或依原理之關聯或對立,分組論說。期資供讀者對照研究,或得有豁然開朗或柳暗花明之心領神會之感,也未可知!
作者簡介
姜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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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
臺灣大學法學士、法碩士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板橋、宜蘭及台中地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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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
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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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主任委員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參審員
作者著作:
民事訴訟法(上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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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新論
家事事件法論
法律倫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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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程序法實例研習(二)
任意訴訟及部分程序爭議問題
舉證責任與證明度
律師倫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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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與真實義務
律師民事責任論
新民事證據法論
民事程序法之發展與憲法原則
法院組織法
民事訴訟法判解導讀
民事訴訟法基礎論
證據評價論
家事事件法理與實踐之虛與實
數位證據與程序法理
法袍的背影—美、台法官懲戒案例選
民事證據法
調解法
民事訴訟法辭典
民事訴訟法註釋書(二)~(四)
民事訴訟法註釋書(一)(合著)
民事程序法焦點論壇(一)~(十六)(主編)
序言
終於完成這本有趣的書,之所以說有趣,是因為較少看到學者願意撰寫此類工具書。另外,車同軌、書同文、譯同辭,在學術自由的場域,本屬多餘。
然而,因在不少試卷或文章每見如下議論:
或云:我國民事訴訟法是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所以法官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或云:我國民事訴訟法是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所以當事人未主張的事實,法院不得職權審酌……。
或云:我國民事訴訟法是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所以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一定要委任律師。
或云:我國民事訴訟法是採一般性事案解明義務,所以當事人應適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或云:原告主張被告竊取原告之A車,原告所得主張的侵權行為請求權和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係攻擊防禦方法。
或云:喔!你們民事訴訟法不是行自由證明嗎?
是耶?非耶?為何所言,於吾人均屬陌生之語乎?
此等南轅北轍或光怪陸離的說法,似係台灣法律人之日常!林林總總之程序法辭語,有些是民事訴訟法之學者與實務所未曾利用者,有些是語詞無誤,但內容張冠李戴者,不一而足。此外,尚有學者指稱國內部分習慣語詞係誤譯者,但是否確係如此,亦令人惘然。
為除去這等困惑迷亂,年雖已逾半百,然心仍天真的我,藉著追逐風車的勇氣,自忖或許透過整理、研究及比較,可助讀者能知其然,且知其所以然。為此,乃有本書之發想。
本書,僅為趣味而作,無意如國語辭典一般,有期於書同文之望。因為,我相信,人的頭顱各種形狀大小都有,法律用語又何必有定於一尊的文化成果及圖像呢?對與錯,是與非,也只能留待歷史長河淬煉與檢驗了!
姜世明
15.01.2024
目錄
一 審判權、管轄權
(一)受理權、管轄權、審判權、事務分配、普通審判籍、特別審判籍 1
(二)國際管轄權(國際審判管轄權、國際裁判管轄權)、國家審判權(裁判權)、國際管轄權之合意管轄 5
(三)管轄權恆定原則、審判權恆定原則、訴訟標的價額恆定、當事人恆定、假處分當事人恆定 9
(四)專屬管轄、優先管轄、合意管轄、選擇管轄、應訴管轄 12
(五)審判權衝突、審判權積極衝突、審判權消極衝突 17
(六)以原就被原則、被告優先受保護原則、不便利法庭原則 19
(七)受訴法院、訴訟繫屬之法院、受移送法院、管轄法院、受理法院、所屬法院、原審法院、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 22
二 憲法原則、訴訟權保障
(一)突襲性裁判禁止、法律性突襲性裁判、事實性突襲性裁判、促進訴訟之突襲 43
(二)司法救濟請求權、法院近用權、訴訟權保障 49
(三)合法聽審權(聽審請求權)、知悉權、陳述權、辯論權、審訊義務、當事者權、法院審酌義務、理由(論證)強制主義 51
(四)訴訟經濟、訴訟效率、訴訟促進、程序正義 58
(五)武器平等原則、形式武器平等、實質武器平等、公正程序請求權 66
(六)法安定性、個案正義 69
三 審理原則
(一)形式真實(主觀真實)、實體真實(客觀真實)、值得信賴的真實、程序保障下之形式真實 71
(二)程序處分權、程序選擇權、訴訟契約、任意訴訟禁止、規範處分 75
(三)公開審理主義、不公開審理主義(秘密審理主義)、當事人公開、千萬人公開 79
(四)實體利益、程序利益 83
(五)辯論主義、職權探知主義、修正辯論主義、協同主義(合作主義)、當事人提出主義、當事人主義 87
(六)處分權主義、職權原則、不干涉主義、當事人進行主義、職權進行主義 96
(七)職權調查事項、職權審酌事項、職權調查證據、職權事項 101
(八)適時提出主義、隨時提出主義、法定順序主義、分割審理主義、集中審理主義 106
(九)一般促進訴訟義務、特別促進訴訟義務、一般事案解明義務、限定的事案解明義務、協力義務、特別協力義務、具體化義務(實質化義務)、資訊探知義務、真實義務、完全義務、陳述義務 109
(十)言詞審理主義、書面審理主義 124
(十一)裁判導向審理原則、辯論兼和解審理原則 125
(十二)自由心證主義、法定證據主義、法定證據方法 126
(十三)矛盾行為禁止、恣意裁判禁止、禁反言、誠信
原則 127
四 主體
(一)對己訴訟(自反訴訟)、雙方訴訟、多方訴訟 133
(二)形式當事人、實質當事人、利害關係人 134
(三)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陳述能力或辯論能力 135
(四)當事人適格、本案適格、程序適格、訴訟實施權、
程序開啟權、訴訟行為權、訴訟擔當 139
(五)普通共同訴訟、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類似必要共同訴訟、純正一般(普通)共同訴訟、不純正一般(普通)共同訴訟、敵意共同訴訟 148
(六)合一確定、法律關係一致性確認或判決結果一致性、法律上合一確定或理論上合一確定 152
(七)普通共同訴訟獨立性原則、主張共通原則、證據共通原則 158
(八)從參加、獨立參加、主參加、共同訴訟參加與共同訴訟輔助參加、告知訴訟、職權通知 161
(九)訴訟代理人、特別代理人、程序監理人 167
(十)團體訴訟、群團訴訟、公益訴訟、選定當事人之主體擴張、代表訴訟、示範訴訟 169
(十一)意定訴訟擔當、法定訴訟擔當、專屬型訴訟擔當、競合型訴訟擔當 180
(十二)代位訴訟、訴訟實施權授與、訴訟信託、受讓損害賠償請求權、選定當事人 185
(十三)律師強制代理主義(律師訴訟)、本人訴訟主義(當事人訴訟)、律師代理與本人訴訟並行制度、當事人自己代理權 189
(十四)當事人恆定主義、訴訟承繼主義、關聯性理論與無關聯性理論 193
(十五)承當訴訟、承受訴訟 195
五 客體
(一)舊訴訟標的理論、新訴訟標的理論、訴訟標的相對論、相對的訴訟標的理論、新實體法說、一分肢說、二分肢說及三分肢說 197
(二)訴訟標的、訴訟標的物、攻擊防禦方法、攻擊防禦本身、法律見解、新攻擊防禦方法 204
(三)訴訟上請求、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 210
(四)重疊合併、競合合併、選擇合併、預備合併、類似預備合併(不真正預備合併)、多重客觀預備合併、主觀預備合併、主觀、客觀之交錯合併、有牽連單純合併及無牽連單純合併 212
(五)請求之原因事實、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基礎事實、法律關係基礎事實、權利發生事實、生活事實、請求所依據之事實 226
(六)訴訟標的特定性、個別化理論、訴之聲明明確性、具體化理論、救濟途徑明確性原則 234
六 訴訟行為及訴訟要件
(一)訴訟行為、單方訴訟行為與雙方訴訟行為、與效訴訟行為及取效訴訟行為、負擔性訴訟契約與處分效力之訴訟契約、雙重功能訴訟行為、形式訴訟指揮與實質訴訟指揮、審理次序任意性原則 239
(二)訴權、可起訴性、權利保護必要(訴之利益)、確認利益、上訴利益或不服 244
(三)訴訟要件、訴訟障礙要件、訴訟行為要件 257
(四)一貫性審查、重要性審查、證明需要性審查 262
(五)事實推定契約、自認契約、證據方法契約、舉證責任契約、仲裁鑑定契約、合意選任鑑定人契約、證據評價契約、證據契約 267
(六)否定性抗辯、阻礙性抗辯、程序抗辯、實體抗辯 272
七 起訴、變更、追加、反訴
(一)法律關係特定性原則、最低額表明之聲明、訴之聲明拘束性、總額裁判、附保留之聲明、附條件之聲明、給付總額之聲明 277
(二)訴之變更、訴之追加、訴之聲明之擴張、訴之聲明之減縮、攻擊防禦方法之補充、法律見解之補充、任意當事人變更、中間確認之訴、上訴聲明之擴張 283
(三)反訴、第三(人)反訴、共同訴訟型反訴、孤立型
第三反訴、第三人獨立反訴、預備反訴、再反訴 290
(四)形成權行使及形成權主張、撤銷權行使及撤銷權之主張、抵銷權行使及抵銷權之主張、預備抵銷、反對抵銷 297
(五)情報請求權、階段訴訟(階梯訴訟)、單純情報之訴 300
(六)給付之訴、消極確認之訴、積極確認之訴、形成之訴、形成兼給付之訴、形式形成之訴 301
(七)起訴一次性原則、權利(法)保護一次性原則、重複起訴禁止、確定判決之一次性效力(一事不再理)、上訴救濟一次性原則、救濟審級裁判費用徵收一次性原則、精神損害整體性原則 306
八 闡明、失權、爭點整理
(一)闡明權、闡明義務、指示義務、司法照料義務、實質訴訟指揮義務、法律討論義務、公開心證 311
(二)攻擊防禦方法之失權、責問權喪失、無害錯誤 318
(三)言詞辯論期日、準備程序期日、準備性言詞辯論期日、書狀先行程序 319
(四)法官之爭點整理簡化筆錄、自律性爭點簡化協議、爭點摘要書狀 321
(五)逾越闡明、闡明不足、程序之過度促進、訴訟延滯 323
九 證據法
(一)證明權、證明負擔、舉證責任、主張責任、從屬(第二)主張責任 325
(二)舉證責任分配、舉證責任減輕、舉證責任轉換、舉證必要之移轉 329
(三)直接事實、間接事實、輔助事實、第一間接事實、第二間接事實 333
(四)直接證明、間接證明、間接本證、間接反證、反駁證明 335
(五)證明、完全證明、釋明、證明度降低 340
(六)心證度、證明度、確信、蓋然性、勝訴可能性、勝訴之望、合理蓋然性、優勢證據(優越蓋然性)、初步證明 345
(七)到場權、到場義務、在場義務、陳述義務、作證義務、具結義務 355
(八)證據能力、證據價值(證明力)、形式證據力、實質證據力 357
(九)推定、法律上事實推定、事實性推定、權利推定、表見證明、間接證明之事實推認 361
(十)本證、反證、相反部分證明 367
(十一)客觀主張責任、主觀主張責任、抽象主張責任、具體主張責任 369
(十二)主觀舉證責任、客觀舉證責任、行為責任、法律證明負擔、證據提出負擔 371
(十三)消極說、例外說、變態事實說、蓋然性理論、攻擊者理論 375
(十四)危險領域理論、危險提昇說、證據偏在說、深口袋理論 378
(十五)規範理論、法律要件說、完備性理論、特別要件說、修正規範理論 381
(十六)證明預斷禁止、摸索證明禁止、窮盡原則 383
(十七)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經驗原則、經驗定律 386
(十八)傳聞證據、違法取得證據之可利用性、證據禁止 391
(十九)自認、擬制自認、認諾、訴訟外自認、預先自認 397
(二十)權利發生要件、權利障礙要件、權利消滅要件、權利抑制要件 400
(二十一)自由證明、嚴格證明 404
(二十二)當事人訊問、當事人聽取 406
十 裁判
(一)中間確認判決、中間判決(裁定)、終局判決 409
(二)無效判決、非判決、表見判決 413
(三)羈束力、拘束力、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形式確定力 414
(四)既判力、爭點效、遮斷效、參加效、反射效、構成要件效力 416
(五)既判力相對性原則、訴訟參加效力相對性原則、爭點效相對性原則 425
十一 救濟審
(一)違背法令、當然違背法令、適用法規顯有錯誤、顯然違背法令 429
(二)續審制、覆審制、嚴格續審制、事後瑕疵控制審、法律審 434
(三)許可上訴、飛躍上訴 436
(四)法續造、法原則重要性 437
(五)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訴外裁判禁止原則 440
(六)上訴不可分、移審效、上訴之遮斷效、附隨一體性 443
(七)再審之訴、準再審、第三人撤銷訴訟、第三人再審 449
(八)不得上訴、不得抗告、不得再抗告、不得不服、毋庸處理 452
十二 保全程序及其他
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滿足性處分、緊急處分、緊急處置、暫時處分 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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