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第二條 【適用範圍】
第三條 【被侵權人的請求權】
第四條 【侵權責任優先】
第五條 【侵權責任法和其他法律的關係】
第二章 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
第六條 【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
第七條 【無過錯責任原則】
第八條 【共同侵權行為】
第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
第十條 【共同危險行為】
第十一條 【無意思聯絡但承擔連帶責任的分別侵權行為】
第十二條 【無意思聯絡承擔按份責任的分別侵權行為】
第十三條 【連帶責任】:
第十四條 【連帶責任人內部的責任分擔】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
第十六條 【人身損害賠償】
第十七條 【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第十八條 【被侵權人死亡或者合併、分立時請求權人的確定】
第十九條 【侵害財產損失的計算】
第二十條 【侵害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
第二十一條 【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
第二十二條 【精神損害賠償】
第二十三條 【為保護他人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責任承擔】
第二十四條 【公平分擔損失】
第二十五條 【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
第三章 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過失相抵】
第二十七條 【受害人的故意】
第二十八條 【第三人的原因】
第二十九條 【不可抗力】
第三十條 【正當防衛】
第三十一條 【緊急避險】
第四章 關於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第三十二條 【監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暫時無意識或者失去控制後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個人勞務關係中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網路侵權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稚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損害】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損害】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幼稚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
第五章 產品責任
第六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七章 醫療損害責任
第八章 環境污染責任
第九章 高度危險責任
第十章 動物致人損害責任
第十一章 物件損害責任
第十二章 附件
後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第二條 【適用範圍】 第三條 【被侵權人的請求權】 第四條 【侵權責任優先】 第五條 【侵權責任法和其他法律的關係】 第二章 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 第六條 【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 第七條 【無過錯責任原則】 第八條 【共同侵權行為】 第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 第十條 【共同危險行為】 第十一條 【無意思聯絡但承擔連帶責任的分別侵權行為】 第十二條 【無意思聯絡承擔按份責任的分別侵權行為】 第十三條 【連帶責任】: 第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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