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考上就一定要知道的實務見解
「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請從理論及司法實務之觀點加以分析……」這些問法在國考題目中越來越常見,換句話說,想要上榜就絕對不能輕忽實務見解的重要性!但實務見解多如牛毛,應該如何準備才能迅速有效地提升上榜率?
為了幫助考生有效率地奪下致勝的關鍵分數,學稔網羅了律師、司法官、補教名師,以自身的經驗與專業,共同打造《實務必考熱區》系列叢書。精選最具代表性的實務見解,用最常考的爭點當成討論的軸線,深入淺出的分析讓讀者一次看懂最經典的議題。
想考上就一定要知道的實務見解,只收錄在學稔《實務必考熱區》!
完全精選
判例、判決、裁定
民庭總會決議
法律問題
司法解釋
作者簡介:
巧意
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民法組
律師高考及格
司法官特考及格
作者序
在開始閱讀本書之前,先來談談本書特色與內容。首先,由於國考題目常常是以特定實務見解為本,所以常常成為沒有實務經驗考生最頭痛的部分,尤其民事訴訟法這個科目條文繁多,相關實務見解更是多如牛毛,要在有限的時間內自己去將有考相的實務見解一一找出實在不可能,也因此才有了本書的誕生。職是,希望讀者能認知的是,本書並不是一本傳統的體系書,所以不會開天闢地從審理原則一字不漏地交代,而是從歷年考古題趨勢分析之後,選出較重要的代表性實務見解,並搭配相關學說見解作說明。當然,如果真的是很重要的概念,筆者還是盡量在相關的爭點下補充說明,但仍不可能避免有無法觸及的領域存在。
其次,由於民事訴訟法這個科目的特性,所以許多概念可能都息息相關,上至訴訟標的、當事人適格,下至判決效力、上訴審,這一類的概念,本書也都盡量把相關的問題放在同一個單元,以便讀者理解。因此,可能常常一個單元會有許多小爭點及實務見解,雖然看起來較為複雜,但用意是在幫助讀者建立體系性的思考,並能透過互相比較參照的方式,將相關爭點一次全盤吸收,以達事半功倍之效。在見解比較複雜的部分,也都盡量以圖表的方式幫助理解以加深印象。
接下來,畢竟本書是一本以實務見解為主的國考參考書,所以寫作的方向是參照國考出題的走勢,且有相關實務見解才會納入,以下大致分析一下歷年民訴考題的出題模式與本書的寫作內容:
(一)純實務見解考題:
這種出題方式就是完全參照某一則特殊的實務見解,然後包裝成實例題出題,比較常落在上訴審、再審與保全處分的部分,也是考生通常最不熟的部分。這部分當然是本書最主要的目的之一,所以與這一類考題相關的實務見解,在筆者能力所及範圍內,已悉數收錄於本書之中。
而這一類考題的另一個特色,就是可能完全不會有學說見解,所以遇到這種考題時的作答方式就比較輕鬆,只要引出所考的實務見解並涵攝於題幹事實,基本上就不會有錯。如果是決議類的實務見解,可能會列有數說,如果未被採納的那一說也有可參考之處,本書會一併附上,在答題時如果要增加分數也可據此分列兩說以豐富論述篇幅。
(二)實務或學說見解引導修法:
這一類的考題較不多見,可能出現的情形是特定補充法條規定的實務見解,後來被訂進法條當中;或是原本不當的實務見解,經學說批評後,將學說見解落實於法條之中,這一類見解也在本書收錄範圍之中。要回答這類題目,比較理想的方式是沿著修法沿革作答,先交代相關實務見解,如果有相關學說亦應交代,最後引出法條作結。
(三)學說與實務見解交錯之考題:
這一部分的考題是本書另一重心,也可說是國考最常出現者。這一類考題通常是實務先有特定的判例或決議見解,學說再予以評析;此外,比較少出現的是先有學說見解,再經實務見解引用者,這一部分的實務見解可能就會是較新的判決或裁定。這一類的見解本書也盡量把有代表性的見解都納入,並且把相關的學說見解一一介紹。
回答這一類考題時,流程大致上是先引出實務見解,再引出學說的評析見解,最後採一說涵攝本案事實作結。這一類題目如果想要獲得高分,可能的方式是在學理論述時作答得詳細一點,並自己先簡單想過為什麼結論要採這一說的理由(可以是學說中的其中一個理由等),這個理由不用很複雜或鉅細靡遺,畢竟考試時間有限,但看起來會像是自己有自己的想法,進而獲得高分。
另外,如前所述,有些問題的涉及層次很廣,這時候就需要體系性地分層次作答,例如遇到判決效力主觀範圍,就可能需要先說明當事人能力、當事人適格,最後在推導出判決效力的範圍等,只要盡量依照思考的順序答題,答案通常看起來也會比較有邏輯及層次感。
(四)純法條或學說考題:
這一類題目由於無涉實務見解,所以並不在本書收錄範圍之中,但與各主題有相關者,也會在適當的部分稍作補充。有關純法條的題目,最常見的就是簡易、小額程序的部分,上訴審以後的部分偶爾也有這種傾向,面對這一類的題目,其實就是要把法條的架構和之間的關聯弄清楚,例如簡易、小額程序與通常程序的轉換等,只要法條嫻熟於心,大概都可以輕鬆作答。而面對純粹學理的題目,甚至有些是各門派的獨門暗器,就只能仰賴讀者自行參看相關文章或書籍,如果真的沒看過,大概思考方式就是把民訴法幾個重要的要求:訴訟經濟、實體利益、程序利益、訴訟延滯、紛爭解決一次性等概念互相衡量,然後自列二說作答,只要照法理推演,應該也可以一定程度地解決這類問題。
(五)家事事件法
這是一部很新的法典,相關考題很少,且涉及學說與實務見解對話的部分更少,但由於家事事件法已被列入考題大綱,所以還是選錄了兩個現在比較有討論的主題,希望能對讀者有些許的幫助,日後隨著見解與考題的累積,有機會再予以補充。
林林總總說了這麼多,就是希望讀者能夠理解本書的重點與使用方式,也能對民事訴訟法的準備不再那麼害怕。準備國考的過程雖然很辛苦,但回首那段時光,仍然深感充實。希望透過本書,能夠幫助大家對實務見解這個領域更熟悉一些,並且掌握相關思考技巧,早日脫離國考苦海!
巧意
2015.06
在開始閱讀本書之前,先來談談本書特色與內容。首先,由於國考題目常常是以特定實務見解為本,所以常常成為沒有實務經驗考生最頭痛的部分,尤其民事訴訟法這個科目條文繁多,相關實務見解更是多如牛毛,要在有限的時間內自己去將有考相的實務見解一一找出實在不可能,也因此才有了本書的誕生。職是,希望讀者能認知的是,本書並不是一本傳統的體系書,所以不會開天闢地從審理原則一字不漏地交代,而是從歷年考古題趨勢分析之後,選出較重要的代表性實務見解,並搭配相關學說見解作說明。當然,如果真的是很重要的概念,筆者還是盡量在相關...
目錄
CHAPTER 1 管轄
UNIT 1 因不動產涉訟之管轄P1-3
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280號判例
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4722號判例
不動產涉訟、物上請求權、專屬管轄、特別審判籍
CHAPTER 2 訴訟主體
section 1 當事人能力、當事人適格P2-2
UNIT 1 分公司P2-4
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39號判例
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105號判例
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3470號判例
分公司之當事人能力、分公司之當事人適格、判決效力主觀範圍、總公司、當事人更正、訴之變更、任意訴訟擔當
UNIT 2 合夥P2-11
司法院院字第91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12號解釋
最高法院66年度第9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
合夥團體之當事人能力、合夥團體之當事人適格、任意訴訟擔當、判決效力主觀範圍、補充性債務、執行力客觀範圍擴張、退夥之合夥人
UNIT 3 債權人代位訴訟P2-18
最高法院67年度第11 次民事庭推總會決議
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60號裁定
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240號判例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886號判例
最高法院99年度第6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45號裁定
法定訴訟擔當、訴訟標的、代位權、重複起訴禁止、判決效力主觀範圍、上訴、支付命令異議、再審
UNIT 4 公同共有財產之訴訟P2-30
司法院院字第1425號解釋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15號判例
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6939號判例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996號判決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980號判決
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6703號判例
公同共有、當事人適格、所有物回復請求之訴、事實上無法同意公式、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訴之聲明
UNIT 5 確認訴訟P2-39
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
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4816號判例
最高法院76年度第7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987號判決
積極確認之訴、消極確認之訴、當事人適格、確認他人間法律關係存否之訴、確認利益、必要共同訴訟
section 2 共同訴訟P2-44
UNIT 1 共同訴訟類型判定P2-45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2723號判例
合一確定必要、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普通共同訴訟、法律上合一確定、理論上合一確定
UNIT 2 普通共同訴訟行為效力P2-49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379號判例
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977號判例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218號判決
普通共同訴訟、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主張共通原則、證據共通原則
UNIT 3 必要共同訴訟行為效力P2-56
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930號判例
最高法院21年抗字第346號判例
最高法院63年度第4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2
最高法院91年度第4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訴之撤回、上訴期間、上訴人
UNIT 4 連帶債務人、不真正連帶債務人之共同訴訟
類型P2-64
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4810號判例
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2683號判例
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10號判例
最高法院95年度台聲字第493號裁定
連帶債務、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普通共同訴訟、片面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判決效力片面擴張、上訴效力、不真正連帶債務
section 3 訴訟參加、訴訟告知P2-73
UNIT 1 參加利益P2-74
最高法院23年抗字第1259號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17年聲字第42號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97年台抗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參加利益、法律上利害關係、事實上利害關係、實質當事人、獨立參加、輔助參加
UNIT 2 輔助參加人之權限P2-77
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301號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978號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23年抗字第1066號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99年度第4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輔助參加、上訴、訴之變更、追加、反訴、再審
UNIT 3 於訴訟繫屬中參加訴訟P2-80
最高法院32年聲字第113號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30年抗字第273號民事判例
上訴審、訴訟繫屬中、訴訟參加
CHAPTER 3 訴訟程序通則
section 1 訴訟代理、訴訟能力P3-2
UNIT 1 訴訟代理人之權限P3-3
司法院院字第1258號解釋
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778號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307號民事判例
訴訟代理人、特別委任、訴訟上和解、上訴、普通委任、訴之變更、追加
UNIT 2 訴訟代理人之資格P3-8
最高法院92年度第5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最高法院63年度第3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2
最高法院64年度第5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3
無訴訟能力人、訴訟代理人、訴訟行為效力、法人
UNIT 3 訴訟代理權與法定代理權、訴訟停止之關係P3-11
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訴訟代理人時、法定代理(表)人、當然停止、訴訟行為
效力、承受訴訟、訴訟代理權
section 2 訴訟標的價額、訴訟費用P3-14
UNIT 1 合併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P3-15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213號判例
訴之合併、訴訟標的價額、訴訟上獨立價值、經濟上獨立價值
UNIT 2 附帶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P3-19
最高法院96年度第4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52號民事裁定
附帶請求、訴訟標的價額、不當得利、損害賠償、違約金
section 3 送達、期間P3-22
UNIT 1 有訴訟代理人時之收受送達P3-23
最高法院90年度第7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訴訟代理人、當事人本人、送達
UNIT 2 送達代收人P3-25
最高法院26年渝抗字第502號民事判例
送達代收人、送達、當事人本人
UNIT 3 訴訟代理人與代收送達P3-27
最高法院71年度第1 次民、刑庭長會議決議3
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92號民事判例
送達代收人、上訴、訴訟代理人、代收送達
section 4 訴訟停止P3-29
UNIT 1 當事人死亡P3-30
最高法院78年度台抗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訴訟中死亡、訴訟前死亡、當然停止、當事人能力、意思說、表示說、行動說
CHAPTER 4 訴訟上請求
section 1 起訴階段P4-2
UNIT 1 起訴要件P4-3
最高法院30年抗字第257號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98年度台聲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訴之客觀合併、裁判費、起訴程式
UNIT 2 抵銷抗辯與重複起訴禁止P4-5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232號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1647號民事判例
訴訟上抵銷、對待請求、重複起訴禁止、一事不再理
UNIT 3 一部請求P4-8
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3655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40號民事判決
明示一部請求、隱藏之一部請求、訴訟標的、既判力客觀範圍、餘額另行起訴、爭點效
UNIT 4 處分權主義P4-14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792號民事判例
聲明之拘束性、處分權主義、聲明之非拘束性
UNIT 5 選定當事人P4-17
最高法院90年度第15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選定當事人、給付之訴、訴訟標的、訴之聲明、損害賠償總額
section 2 訴之合併P4-20
UNIT 1 訴之客觀合併之類型與審理原則P4-21
一、重疊(競合)合併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017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602號民事判決
二、選擇合併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988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493號民事判決
三、預備合併
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787號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65年度第4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2
最高法院72年度第8 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2
單純合併、重疊合併、競合合併、選擇合併、預備合併、上訴不可分、移審效
UNIT 2 主觀訴之預備合併P4-50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486號判決
主觀訴之預備合併、上訴、移審效
section 3 訴之變更、追加P4-59
UNIT 1 請求基礎事實同一P4-60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53號民事判決
請求基礎事實、訴之變更、追加
UNIT 2 當事人之追加、變更P4-62
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當事人變更、當事人追加、合一確定、當事人同意
section 4 反訴P4-70
UNIT 1 反訴之牽連關係P4-71
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738號民事判例
反訴、本訴、牽連關係
CHAPTER 5 言詞辯論
UNIT 1 法院心證之公開P5-4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360號民事判決
舉證不足、表明心證、闡明義務、法律見解表明
UNIT 2 法律關係之曉諭P5-8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8號民事判決
法律關係曉諭之界限、訴之變更、追加、請求權競合、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票據關係、原因關係、二分肢說、闡明義務
UNIT 3 民事訴訟法第199 條闡明義務範圍P5-14
司法院院字第2708號解釋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638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12號民事判例
闡明義務、時效抗辯、不當聲明、聲明之擴張、損害賠償最低額
UNIT 4 仲裁鑑定契約P5-21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603號民事判決
仲裁鑑定契約、合意選任鑑定人、顯失公平
CHAPTER 6 證據
UNIT 1 舉證責任論、基本舉證責任之分配P6-4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984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 887號民事判例
舉證責任、行為責任、客觀舉證責任、有利於己事項、規範說、特別要件說、變態事實說
UNIT 2 不當得利之舉證責任P6-9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99號民事判決
給付型不當得利、侵害型不當得利、無法律上原因、消極事實、階段舉證責任、評價概念
UNIT 3 物上請求權之舉證責任P6-14
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552號民事判決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無權占有、有權占有、舉證責任轉換
UNIT 4 票據關係原因債權之舉證責任P6-16
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1540號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73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2
司法院83年廳民一字第01425號函
票據關係、原因債權、舉證責任、權利障礙事實、階段舉證責任、票據債權不存在之訴
UNIT 5 遲延之舉證責任P6-25
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1956號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67號民事判決
給付遲延、可歸責性、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舉證責任倒置
UNIT 6 確認之訴之舉證責任P6-28
司法院30年院字第2269號解釋
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70號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385號民事判例
積極確認之訴、消極確認之訴、法律關係不存在、法律關係不成立、權利嗣後消滅、權利障礙事實
UNIT 7 職務上已知事實P6-32
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756號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612號民事判例
職權探知、辯論主義、過失相抵、違約金酌減、實體法非訟化、訴訟法非訟化
UNIT 8 違法證據之可利用性P6-35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243號民事判決
違法證據、證據能力、法益衡量
CHAPTER 7 判決
UNIT 1 既判力客觀範圍P7-3
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352號民事判例
訴訟標的理論、請求權競合、票款債權、原因債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既判力客觀範圍、一事不再理
UNIT 2 爭點效P7-8
最高法院72年度第4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3292號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07號民事判決
既判力客觀範圍、判決理由、訴訟標的、前提法律關係、爭點效
UNIT 3 判決效力主觀範圍:繼受人P7-14
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86號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47號民事裁定
判決效力主觀範圍、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訴訟標的物、當事人恆定
UNIT 4 拍賣抵押物裁定之既判力P7-19
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4046號民事判例
拍賣抵押物、非訟裁定、既判力、一事不再理、法理交錯適用
UNIT 5 未依職權宣告供擔保免假執行P7-21
最高法院94年度第8 次民事庭會議
供擔保後假執行、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補充判決、聲請免為假執行之時期
CHAPTER 8 上訴審
UNIT 1 上訴利益P8-4
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79號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885號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2917號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91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3039號民事判例
上訴利益、形式不服說、實體不服說、同時履行抗辯、對待給付判決、上訴審
UNIT 2 上訴不可分P8-10
最高法院22年抗字第357號判例
最高法院93年度第3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附帶上訴、擴張上訴聲明、撤回上訴、更審、上訴不可分
UNIT 3 二審上訴要件P8-16
司法院(83)院台廳民一字第11005號
訴訟代理人、特別代理權、上訴裁判費、補正上訴程式、送達
UNIT 4 二審更新權P8-18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51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640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126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更新權、時效抗辯、新攻防方法、顯失公平、二審失權、責問事項、職權事項
UNIT 5 上訴之撤回P8-24
最高法院47年台聲字第109號民事判例
撤回上訴、撤回、附帶上訴
UNIT 6 上訴得受利益額P8-26
最高法院62年度第3 次民庭庭長會議決議
最高法院77年度第14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2
最高法院53年度第2 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9
最高法院77年度第17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最高法院72年度第2 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2
上訴得受利益額、三審、訴訟標的價額恆定、訴之客觀合併、共同訴訟、共有物分割
UNIT 7 三審上訴要件P8-30
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162號民事判例
三審、律師強制、上訴理由、補正期間
CHAPTER 9 再審
UNIT 1 再審客體P9-4
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1276號民事判例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認事用法均無不當、第一審判決、第二審判決、第三審判決、專屬管轄
UNIT 2 再審期間P9-6
最高法院70年台再字第212號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69年度第3 次民事庭會議決定2
最高法院72年台聲字第392號民事判例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再審不變期間
UNIT 3 再審期間P9-8
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149號民事判例
上訴期間、上訴不合法、上訴逾期、不得上訴、撤回上訴、捨棄上訴權、再審不變期間
UNIT 4 再審管轄P9-15
最高法院70年度第20 次民事庭會議決定2
專屬管轄、再審事由、裁定移送、自行調查事實
UNIT 5 再審事由P9-18
最高法院64年台聲字第58號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696號民事判例
新證物、判例、證人
UNIT 6 再審事由P9-21
司法院(75)廳民一字第1699號函
專屬管轄、再審事由、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CHAPTER 10 督促程序
UNIT 1 支付命令之既判力範圍P10-3
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96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432號民事判決
支付命令、侵權行為、訴訟標的、既判力客觀範圍、一事不再理
CHAPTER 11 保全程序
UNIT 1 再審與假扣押P11-3
最高法院77年台抗字第141號民事判例
再審、確定判決否認、假扣押
UNIT 2 假扣押供擔保代釋明P11-4
最高法院93年台抗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假扣押、假處分、釋明、供擔保以代釋明
UNIT 3 假扣押之限期「起訴」之意義P11-6
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44號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82號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503號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65年度第1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1
假扣押、限期起訴、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形成之訴、支付命令、返還假執行給付、附帶民事訴訟、聲請本票執行
UNIT 4 假扣押撤銷期間P11-10
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392號民事判例
起訴期間、撤銷假扣押裁定、裁定期間、不變期間
UNIT 5 假扣押撤銷之損賠責任P11-11
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421號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2723號民事判例
自始不當假扣押、損害賠償、無過失責任、情事變更、分配表聲明異議
UNIT 6 假扣押抗告程序之陳述意見P11-14
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抗告程序、債務人、陳述意見機會
CHAPTER 12 家事事件法
UNIT 1 事件定性P12-3
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4號
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5號問題1
贍養費、扶養費、家庭生活費用、協議履行請求權、代墊費用返還、家事訴訟事件、家事非訟事件
UNIT 2 事證蒐集之審理原則P12-10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0號
離婚事由、事證蒐集原則、片面職權主義、限制辯論主義、處分權主義、闡明義務、不利婚姻事實
CHAPTER 1 管轄
UNIT 1 因不動產涉訟之管轄P1-3
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280號判例
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4722號判例
不動產涉訟、物上請求權、專屬管轄、特別審判籍
CHAPTER 2 訴訟主體
section 1 當事人能力、當事人適格P2-2
UNIT 1 分公司P2-4
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39號判例
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105號判例
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3470號判例
分公司之當事人能力、分公司之當事人適格、判決效力主觀範圍、總公司、當事人更正、訴之變更、任意訴訟擔當
UNIT 2 合夥P2-11
司法院院字第91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12號解釋
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