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覺得老師不好,可以要求換老師嗎?
學生在校發生事故,以不是班導為由而視而不見,可以嗎?
學生的權利在哪裡?老師的權力在哪裡?
這是學生要看,老師及家長更要看的一本書!
作者簡介:
2003年,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與中華扶輪教育基金會、台北律師公會共同組成「法治教育向下扎根特別委員會」,正式取得美國公民教育中心授權,在臺灣翻譯出版「民主基礎-權威、隱私、責任、正義」系列叢書,並開始培養種子律師到校園推廣相關理念和課程。
2006年,為擴大參與層面,中華扶輪教育基金會將「法治教育向下扎根」執行工作交棒,民間司改會即運用美國金士頓公司孫大衛先生之一部分捐款成立「法治教育向下扎根中心」,將金士頓公司期望用於人權、法治等相關教育推廣工作之捐款款項專款專用,持續深入在國內校園及社區推廣民主法治的理念。
2010年歲末,為回應社會各界的期待,並加速提升臺灣公民與民主法治教育的廣度與深度之理想。民間司改會、扶輪社、教育界、律師界,以長達一年多的時間,號召超過兩百多名的民間人士及單位共同捐助發起、籌備並募集新台幣三千萬基金,於2011年12月正式成立了全國性的「財團法人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
我們深切期盼藉著本會的成立,能夠凝聚更多元的民間力量,共同打造及深耕我國公民與法治教育的基礎工程-人人重視且具備公民與法治意識與涵養,並參與實踐,讓我國的公民與民主法治素養邁向嶄新精進的里程。
各界推薦
名人推薦:
張迺良、張欽旭、蔡坤湖、吳福濱、葉大華
本書邀請律師、法官、教師、退休校長等多達數十人的各界專業人士,集思廣益,設定題組與題目,蒐集資料參考國外書籍論文,不斷提出討論,並考慮本國教育環境的變化以及政府教育政策的實施,是目前國內討論學生權利最完整的一本著作,對大專院校,高中、國中、小學的教師及學生,乃至教育行政人員及學生家長,都極具研讀的價值。
張迺良/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這是一本對親師生來說都超實用的好書,全書以親師生思維對話方式鋪陳,幾無說教,具有不可思議的耐心,看得出編者試圖在學生學習生活中找尋更多共識,進而達成教育目的,非常用心。
劉欽旭/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理事長
這本書的說理由方式,每個問題,沒有預設答案,不先說對或錯。而是從法律觀點、教育觀點,慢慢說道理,再延伸其他思考。在說理由,思考的過程中,讓受教權、平等權、自由權、程序權及隱私權等觀念,逐漸具體成形。這是我喜歡這本書的理由。
蔡坤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法官
本書以實務為例,涵蓋各式教育現場可能發生的問題,從情理法觀點看權利與義務,每一個問與答都有完整周延的分析,令人期待出版後將帶給教育現場許多幫助,相信家長們更樂意擁有這本書解惑。
吳福濱/全家盟理事長
本書中的每個單元主題都十分貼近校園現場的運作實務,不僅呈現完整且多元的教育觀點、法律觀點,更棒的是還提供了處理建議以及延伸思考,就像一本「維基百科」一樣,幫助我們立即掌握學生權利的核心價值與觀點,思辨其中的權力關係,以及如何落實相關的程序正義,並且指出明確的處理方向,實在是學生權利的隨身小幫手,值得大力推薦。
葉大華/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長
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於2011年12月承接民間司改會,為培育青少年建立正確的民主與法治觀念,期能成為未來優質公民。先後獲美國公民教育中心的授權,翻譯出版及推廣「民主基礎系列」-「權威」、「正義」、「責任」、「隱私」等四項層面的教材,陸續推出幼兒版、兒童版、少年版、公民版及公民行動方案等新書,屢獲教育部國立編譯館評為獎勵人權教育出版品。歷年來並培訓多達兩萬名的種子教師,利用教材,以民主法治核心概念為基礎,運用思考工具,以活潑生動的個案,培養學生具有表達意見的能力、邏輯判斷的能力、自我管理的能力、溝通整合的能力、團體合作的能力,以及解決問題的能力,其目的就是要讓台灣走向優質的公民社會。民間司改會法治教育小組自2005起至2011年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成立接棒以來,正式成立專案小組,邀請律師、法官、教師、退休校長等多達數十人的各界專業人士,集思廣益,設定題組與題目,蒐集資料參考國外書籍論文,不斷提出討論,並考慮本國教育環境的變化以及政府教育政策的實施,歷經九年無數次的反覆思考與調整修正,終於完成此一長達三百三十多頁的鉅作「學生權利守則」,如今正式出版問世,本書是目前國內討論學生權利最完整的一本著作,對大專院校,高中、國中、小學的教師及學生,乃至教育行政人員及學生家長,都極具研讀的價值。在台灣誰沒有經歷過當學生的年代,本書尤其對於國內司法界,律師界、教育界及關心此一議題的社會人士,也是值得一讀的。本書名為「學生權利守則」,初看之下,好像是條文式的、口號式的原則性的教條,其實不然,本書計分「受教權」、「平等保護」、「自由權」、「學校管教」、「正當程序」及「其他」等六大篇章題組,以生動的五十九項提問站在憲法的高度,審視法律、教育、人權保障等觀點,歸納成如何解決處理的具體相關建議,更有林佳範教授精闢的導讀,絕對是一本富有啟發性,而值得一讀再讀的好書,本人身為本基金會的負責人,對於參與本書的著作無私投入心力的各位專家學者及工作人員,由衷表示感佩與感謝。補
媒體推薦:
1.在國民教育階段,可以向學生收費嗎?若可以,哪些費用項目合理?哪些不合理?
2.一般學生可否請求在家自行教育?國家是否應予補助?
3.在國民教育階段,家長是否有權為不受學區的限制,為自己的子女選擇喜歡的公立學校就讀?
4.在國民教育階段,人民是否可以要求國家在住家附近興建學校以就近入學?或者要求不要裁撤住家附近的學校(廢校)?
5.學校應如何處理編班問題?應注意哪些程序?家長可否要求轉班?
6.學校如何處理不適任教師的問題?家長可否要求更換老師?
7.學生長水痘或感染腸病毒等傳染性極高的疾病時,老師可否要求學生在家休息,不要來上課?應如何處理?
8.學生在校有嚴重行為偏差問題影響到其他學生,學校依法可請父母帶回管教,但若家庭功能失衡,是否有其他處理方法?
9.學校限定專收男生或女生有無違反平等原則?
10.學校招生能否有性別的保障名額?
11.學校可以限制特定的課程給單一性別的學生嗎?餐飲學校實習課,要求女學生穿裙子,是否構成性別歧視?
12.何謂校園裡的性騷擾、性侵害?
13.學生遭受到學校教職員或其他學生的性騷擾、性侵害,應該要怎麼辦?
14.學生遭受到學校教職員或其他學生的性騷擾、性侵害,學校應該要怎麼處理?
15.學校可以要求懷孕的學生離開學校嗎?學校對於懷孕的學生應如何處理?
16.ㄧ般學校是否應主動發覺身心障礙學生有哪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的需求?並提供哪些適當的服務?
17.身障生是否有選擇受教育方式的權利?
18.學校如何避免因為種族因素而對原住民學生予以歧視?
19.學校能否基於學生的原住民身分而給予特別待遇嗎?
20.升學考試時,以通過原住民族語的測驗為加分條件,是否公平?
21.校規規定「頂撞師長應受懲處」,是否有侵犯學生的意見表達自由?
22.學校能否以有「妨害校譽、破壞學校秩序與紀律」為理由,用校規禁止學生的言論?
23.學校可以因為學生在校內公開演講內容或用語粗俗不雅而處罰學生嗎?
24.學校能否禁止學生戴徽章、臂章,或穿上有傳達特定訊息的衣服?
25.學生有沒有權利在學校散布非學校主辦或贊助的文獻資料、廣告宣傳單?
26.學校可否禁止學生散發疑似妨害他人名譽的文章?
27.為避免校園之紛擾,可否因此全面禁止學生討論具有爭議性的議題?
28.學生的刊物,學校是否得以事先審查?學生的刊物,學校是否得以其內容猥褻而處罰之?
29.學生有權利在校內成立政治性社團或組織嗎?
30.學生可以在學校舉行示威遊行嗎?
31.學生有沒有權利使用學校設備來表達他們的意見?
32.以報紙為例,校方可以因為不認同某報的政治立場而拒絕某報的訂閱或贈閱嗎?
33.何謂宗教自由權?學校可以強迫學生參加宗教活動或是為特定宗教宣傳嗎?
34.學校可否強迫學生抄寫或背誦心經或靜思語?
35.學生可以在學校禱告嗎?學生可以在學校發送特定宗教著述嗎?學生可以在學校設立宗教社團嗎?
36.學校是否可以限制學生的儀容(例如:耳洞、鼻環、舌環、刺青)?
37.學校可以限制學生的衣著嗎?
38.校規是否需要有明文規定?學校是否需依據校規懲處學生?
39.學校能懲罰學生在校外的行為嗎?可以懲罰學生在校外發表他們的觀點嗎?學校的權限有多大?
40.學校或老師可否因為管教學生不當行為的理由而將學生的學業成績降低?
41.學生被懲處前可以要求告知「懲處原因事由」嗎?
42.學生被懲處案件過程中可以請求「保密」或「公開」嗎?學生可以請求蒐集對自己有利的事證嗎?
43.學校在決定懲處學生的程序中,學校方面應該由何人陳述學生的違規事實?如果學生否認,學校應由何人負責證明?或是否能因為學生保持緘默,而認定學生有違規事實?
44.學校對學生做出懲處時學生是否享有救濟的權利?可否要求正式的書面決定書?可否取得會議記錄?
45.警察是否可以逕行偵訊或逮捕在學校裡的學生?當警察要偵訊學生時,學校應該如何因應?
46.校方人員得否在校園中搜索學生?
47.學校或教師以違法方式取得之證據,得否作為處罰學生的依據?
48.學校或老師應如何處理家長或學生的個人資料?
49.學生和家長是否有權利向學校要求閱覽關於學生自己事項的紀錄?如學生認為關於自己的紀錄有不適當的記載時該怎麼辦?
50.學校對於學生個人資料或紀錄有對外保密的義務嗎?
51.學校老師是否必須接受家長之要求,協助餵食學生藥物?
52.學生在操場遊戲發生事故,有老師正巧在場但並非該生班導,請問該老師有無責任?
53.學生參加班級或學校所舉辦之活動發生事故,如燒燙傷,學校及老師的責任為何?
54.學生的父母離異,沒有監護權的一方是否可到校要求帶走學生?學校應如何處理?
55.未獲親權的一方家長,想透過導師了解學童的成長狀況,學校應如何處理?
56.在校園內由學生所擔任的哪些人選適合用選舉方式產生?模範生或優良學生適合以選舉拉票的方式產生嗎?
57.學校是否有法律上的義務保護學生免於遭受其他學生的傷害?
58.學生帶手機到校的使用權限範圍?
59.老師是否可以禁止學生使用手機或其他電子裝置,針對教師的教學活動照相、攝影及錄音等?
名人推薦:張迺良、張欽旭、蔡坤湖、吳福濱、葉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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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迺良/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這是一本對親師生來說都超實用的好書,全書以親師生思維對話方式鋪陳,幾無說教,具有不...
章節試閱
12.何謂校園裡的性騷擾、性侵害?
【案例思考】
曉君今年國小六年級,因為發育的較早,總是會被男同學以身材作文章、以戲謔的外號稱呼他,或偷掀他的裙子,使曉君十分不自在,總是彆彆扭扭的穿著寬鬆的衣服或彎腰駝背,也不太敢與人交談。
嘉華從小十分熱愛運動,國中時期更入選排球校隊,時常代表學校到外地受訓或參加競賽。沒想到在一次外宿期間,帶隊的男教練藉故要嘉華獨自到教練房間,伺機對嘉華上下其手並強行擁吻,使嘉華十分恐懼,但又怕告訴別人之後,會遭到教練報復而失去校隊選手資格,不知道應該找誰幫忙?
小庭上高中後沉迷網路交友,因而結識一名已在唸大學的男網友並相約見面,第一次見面男網友即將小庭帶回租屋處,兩人於半推半就下發生關係;事後該男網友即避不見面,小庭亦十分懊悔,打算追究該名男網友之法律責任。
【法律觀點】
針對「校園性騷擾、性侵害事件」,相關的法律大致上有:《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性騷擾防治準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等相關條文。例如刑法第221條至第229條「妨害性自主罪章」規定了各種態樣的性侵害罪責,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等法規詳細的規定了學校及主管單位處理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時,應遵守之流程及處理方式。
但要適用以上法規時,應該先對何謂「校園性騷擾事件」及何謂「校園性侵害事件」有初步認識,才可以正確適用法規。
壹、何謂性騷擾事件?
一、有關「性騷擾事件」,現行相關法條包括:「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4項、「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等規定(詳細條文內容請參見附錄)。
二、具體行為類型:
單以法條內容來看,有時候無法很明確了解內容,國內外學者曾嘗試將性擾擾類型化並舉例說明,其中較為完整的是Grube在1992年出版的書中,將性騷擾分為3大類、11小類,分別為:
(一)言詞上的要求:
1.性勒索:透過發生性關係行為用以交換各種好處、金錢或是職務升遷;或是威脅要求發生性關係,以免被解僱。
2.表示性的興趣:用親密或是羅曼蒂克的話語死纏爛打,或要求發生性關係,一再地要求侵犯個人隱私。
3.關係上的示好:面對面、寫信、打電話、簡訊或網路的方式示好,尋求建立較為親密的社會關係,性的慾望並沒有明顯的直接表達出來,但不斷重複地示好。
4.隱約的示好或提出性要求的壓力:性要求的目標或對象較為不明確,從互動的本質分析即可察覺出有騷擾的意味,如詢問個人的性行為,或透露自己的性生活態樣等。
(二)言詞上的評語:
1.個人的評語:針對某特定性別且當面做出一些評論,如猥褻的評斷或嘲笑身體的特徵、三圍或性生活的情況等。
2.主觀的物化:在他人面前或背後公開評論身材、性特徵或性生活。
3.性類別化的言詞:在工作場所中充斥詆毀或是輕視性別的言語、黃色笑話。
(三)非言詞方面的行為:
1.性傷害:強迫且具有攻擊性的行為,如強迫發生性行為。
2.具有性意味的碰觸:短暫的性接觸,如輕拍、捏、掐等行為。
3.具有性暗示的姿勢:非為直接接觸的行為,但其行為引發試圖產生身體上的接觸,如色瞇瞇盯著看、吹口哨、跟蹤等。
4.與性有關的資料:具有性意味的電影、雜誌、海報及圖片等。
三、總體來說,所謂「性騷擾事件」係指:只要發生「一切不受到歡迎,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行舉止,且因而使被騷擾者感到不舒服、不自在,覺得被冒犯、被侮辱;在嚴重的情形下,會影響被騷擾者就學、就業甚至日常生活之作息與表現」的行為,就可以算是性騷擾事件。
貳、何謂性侵害事件?
一般人通常認為「性侵害事件」必須是行為人用暴力手段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或是猥褻行為才屬於「性侵害事件」,其實不是這樣,只要是在被害人不是很願意的情形下發生,或即使被害人並沒有不願意,但因被害人年紀太小,此時也算是「性侵害事件」,依法條的分類有以下數種情形(詳細條文內容請參見附錄):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3項概括規定:「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則規定:「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二、刑法第221條及第224條是屬「強制型性侵害」包括強制性交罪及強制猥褻罪。這是一般人最容易理解的情況,此種性侵害型態,行為人採用強制或暴力的手段,使被害人抗拒無效,即使抗拒也沒有用而遭強行得逞,甚至是心裡想抗拒但無法抗拒(例如被下藥或被恐嚇),是屬於對被害人人身自由及身體自主權之侵害最為強烈的一種性侵害型態。
三、刑法第225條是屬「乘機型性侵害」包括乘機性交及乘機猥褻罪。此種性侵害型態,被害人也是處於不能抗拒或無法抗拒的狀態,但被害人此一不能抗拒之狀態或原因,不是因行為人的行為所造成,有可能是被害人自己的行為所造成(例如被害人自己嗑藥或喝醉酒不省人事),亦有可能是被害人天生處於這樣的狀態(例如被害人智能不足,對於性侵害行為並沒有認知,亦沒有抗拒),都仍屬於性侵害的範疇。
四、刑法第228條是屬於「利用權勢型性侵害」亦包括利用權勢性交及利用權勢猥褻。此種型態性侵害的行為人通常對被害者有一種權威、照顧或從屬關係,例如長官對下屬、老闆對職員、扶養者對被扶養者(養父對養女)、球隊教練對球員,在「校園性侵害」型態中則為老師或校長對學生性侵害;在不對等的關係中,強勢的一方(地位較高)利用此一權威關係的優勢,要求弱勢(地位較低)的一方與之發生性交或猥褻行為,處於弱勢一方雖有拒絕的權利,但因害怕自己因此陷入生活困頓,或是工作上沒辦法升遷之類原因(例如日前媒體報導繼父要求繼子或繼女與其發生性行為,繼子或繼女因害怕自己及母親生計落空而無法拒絕),因而勉強同意,此時被害人的意願已經受到某種程度的侵害,亦屬於性侵害的一種型態。
五、刑法第227條是屬於「準強制性交罪及準強制猥褻罪」,此時即使該未滿16歲的男女生是在自願的情況下發生的,但是行為人還是有犯罪。這是因為立法者考慮到未滿16歲的青少年少女想法還不健全,對「是否為性行為及猥褻行為」還不適合擁有完整之自主權,所以就算行為人有得到該幼年男女之同意而跟他發生性交或猥褻行為,該行為人之行為仍係屬「性侵害犯罪」,以加強對幼年男女身體權及性自主權之保障。
?、「校園性侵害事件」及「校園性騷擾事件」的適用範圍?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5項」針對適用對象有所限定,性侵害事件或性騷擾事件必有一方為學生身分,若二方均非學生(例如:教師騷擾教師),則不在「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範圍內,應循其他途徑解決。然因「校園性侵害」事件較「校園性騷擾」事件嚴重許多,且已為犯罪行為,涉及刑法規範,多數案例應比照其他犯罪事件循「司法途徑」為主,「行政途徑」為輔,不像「校園性騷擾」事件多以「行政途徑」懲處而已。
二、若「校園性侵害事件或性騷擾事件」發生在不同學校的學生之間,有無試用餘地?又「教師」定義為何?如果是代課老師或是教官、學校醫務室或健康中心人員是否包括?對此,「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9條規定:「本法第2條第7款所定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本法第2條第7款之名詞定義如下:一、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二、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三、學生:指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補充法條的規定,可以加以參考。
肆、小結:
總結來說,「校園性騷擾事件」及「校園性侵害事件」包含範圍很廣,案例中的曉君受到其他男同學性騷擾而已影響學業及日常作息,是典型的「校園性騷擾事件」;嘉華受到教練利用權勢予以猥褻,是屬「利用權勢猥褻」之「校園性侵害事件」;而小庭雖是在半推半就下與男網友發生關係,但因小庭未滿16歲,男網友恐還是難逃「準強制性交罪」之法律制裁,雖然兩人就讀不同學校,但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9條規定,仍是屬於「校園性侵害案件」,應加以注意。
【教育觀點】
所謂「校園裡的性騷擾、性侵害」,乃指校園裡的學生,因為性別因素,例如生理性別、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等,受到歧視、羞辱、威脅、暴力等身體或精神之傷害。性騷擾、性侵害是校園暴力問題,亦為學校防治教育的重要內容。在法律上,是否構成性騷擾、性侵害事件,則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3項定義為依據,而其事件之防治與發生後之處理則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四、五章,以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為主。發生時所涉及之對象包括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也包括實習、代理與代課教師,或與學校有契約關係的約僱人員等。「校園裡的性騷擾、性侵害」防治的目標,應能積極落實學生受教權、人格尊嚴之維護,終極目的則應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在本質上,性侵害、性騷擾仍由於傳統、刻板印象的男女性別二元論,忽略性別存在的多元性質,以及社會制度長期以男性為主,形成女性的弱勢與抑壓成為第二等人,在機會與資源分配受到剝奪,人格受貶抑的現象。同時,對於性別氣質、性別認同或性取向等不同於傳統所認定的性別角色之表現模式,亦常予以歧視、傷害。例如同志,男生膽小、溫柔具女生特質之學生受到歧視,繼而遭霸凌的現象。性侵害、性騷擾行為之行為主體係透過處於環境中之權力優勢,基於性意圖對於弱勢者之侵略行為。例如,學校教師對學生而言享有專業權力,以及掌握學業成績與資源之優勢,加以男老師對女學生、體育教練對選手,或教師對年幼學童,則享有更為多重的權力優勢。可能造成被害人(學生)對於該行為人(教師、教練)之基於性意圖的侵略行為,不敢伸張,因而影響該被害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表現;或使被害人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有關之權益。其他學生間,如成績優劣、學長學弟、體型體弱、年齡大小等都可能造成性騷擾或性侵害的事件。
一般所認為的性騷擾行為是一種非自願性、不受歡迎、令人不愉快的(感受),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語或身體的行為(含內容與樣態),包括指基於性別、性別特質、性取向所為而含有歧視之行為,且該行為的目的或結果,會影響正常生活(含學習與工作)之進行(結果),例如:
一、言語:猥褻的話、開黃腔、三字經、話中不當隱喻、性別有關之歧視言語、取笑身材、性別特質、提出要求發生性行為或服務、性意味之言語等。
二、視覺:展示有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影片、色情海報、圖片或影像,以及其他有關性/別之網路歧視文字與影像,或衣著暴露、暴露性器官等。
三、態度與行為:與性別有關之侮辱、蔑視或歧視之態度與行為,如對同志、所謂「娘娘腔」、「男人婆」、性別角色分工等刻板印象而形成的歧視、霸凌等,或毛手毛腳、胡亂吹口哨、色眼亂瞄、故意親(貼)近、不當擁抱、撫摸頭髮與身體部位、糾纏不清,分手暴力、過度追求,以及指導學習時之互動與身體接觸逾越界限、性別有關含歧視意含的規定、作業或獎懲等。
四、其他:例如:學生間之身體或性器官相互觸模,或「阿魯吧」、「草上飛」等以身體撞擊物體之嬉戲、「兩小無猜」的合意性行為、師生戀等都是常見的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
12.何謂校園裡的性騷擾、性侵害?
【案例思考】
曉君今年國小六年級,因為發育的較早,總是會被男同學以身材作文章、以戲謔的外號稱呼他,或偷掀他的裙子,使曉君十分不自在,總是彆彆扭扭的穿著寬鬆的衣服或彎腰駝背,也不太敢與人交談。
嘉華從小十分熱愛運動,國中時期更入選排球校隊,時常代表學校到外地受訓或參加競賽。沒想到在一次外宿期間,帶隊的男教練藉故要嘉華獨自到教練房間,伺機對嘉華上下其手並強行擁吻,使嘉華十分恐懼,但又怕告訴別人之後,會遭到教練報復而失去校隊選手資格,不知道應該找誰幫忙?
小庭上高中後沉...
作者序
學生的權利或義務?幾點誤會的澄清(代導論)
學生有「權利」嗎?給學生權利,老師是不是就喪失「權力」?學生需要的是「義務」而非「權利」?承認學生權利是在縱容學生嗎?以上是提到學生的權利,常會被質疑的問題。
「私利」不是「權利」
在檢討學生是否有權利前,何謂「權利」?或許需先回答。以上課學生發言為例,他或她可否主張未經過教師的允許來發言?但這樣的主張,是不是學生的權利?這樣的主張,很顯然會干擾上課的秩序,也會影響學生的學習,不管是老師、家長或其他人,大都不會認同這樣的利益主張,換言之,其欠缺合理正當性。然而,這樣是否表示,學生不可以有和老師有不同的意見?學生在回應老師的問題:「蝌蚪是否會變青蛙?」學生回應:「未必!因為有可能冷死!」全班轟堂大笑!老師隨即處罰這位同學,因為他干擾上課秩序。同樣被認為干擾上課秩序,但後者是經過老師同意的發言,但因為學生的意見或發言之內容,老師不同意而處罰他,是否合理?學生曾經養過蝌蚪,但也的確因為過冷而死亡,他僅是表達個人經驗與意見,難道學生沒有意見的自由嗎?
這種意見自由的主張,是保護學生個人的私利嗎?任何人處於如此的情況,主張如此的意見自由,合理正當嗎?這樣的主張,是否會影響他人的利益或公共的利益?教師以「干擾上課秩序」為理由,而處罰學生,合理嗎?學生是在教師的允許下發言,有何干擾上課秩序可言?!若教師在校務會議上發言,其與校長的意見不同而引發其他老師的哄堂大笑,校長可以破壞會議秩序為理由,將教師驅逐出會議嗎?!反對黨對於執政黨的施政,在議會殿堂上提出不同的意見而造成哄堂大笑,可以派警察將不同意見的人抓去關嗎?!這種事在過去的威權統治下會發生,但在民主社會則會被視為一種專制的表現。
權利是法律所保障之正當的利益
權利的「權」,其實代表「合理」或「正當」(英文譯為right),會被視為「權利」者,即代表著,其乃「合理正當之利益」,而如此合理正當之利益,並非僅是個人之「私」利,而是「被認可為正當」的利益;特別是,在當今強調人權保障的民主體制下,所謂的「正當性」更隱含者「平等」與「自由」之價值;換言之,如此的利益主張,必須是隱含者「普遍性」,並非是特定的人始得主張者,而係任何人處於相同的狀況下,我們都認為係合理正當的利益,都認為應該受到法律所保障者。因此,所謂「權利」應指「受法律保障的合理正當的利益」。若被確認為「權利」者,我們即不應視其為「私利」,反而應視其為保障我們共同的利益,蓋若我們處於相同的情況,也應該會被相同的保護;相反地,若權利可以被任意地剝奪,則意味著我們相同的利益,亦可能隨時不保。
權利與義務是一體的兩面
權利不是「私利」,相反地,如前所釋明,其更隱含著「平等的相互尊重」;一個人若不懂得權利,即不會尊重他人的權利;因此,相反地教學生權利,不是在教「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而是在教「同理心」、「平等情」。合理正當的利益,受法律保護者,即為權利;主張如此利益者,即為權利人,而被主張要尊重如此的利益者,即為義務人;因此,權利與義務乃一體之兩面。在過去的封建社會,在規範的用語上,比較常用「義務」,蓋嚴格講當時的規範秩序,著重於不同的身分,需盡不同的義務,而得以享有不同的特權;然而,在現在的民主社會,不會強調個人僅作為被規範之客體,更可以成為規範之主體,得積極地主張利益受保護,而非消極地被分配負擔而已,因此,在規範用語上,改以「權利」為主。權利需要被主張,特別是透過法律的程序來主張,即所謂「救濟」的程序,故法諺有云:「有權利就有救濟」;透過救濟之程序,所主張之利益,才有可能被法律所確認為「合理正當」,且進一步地被法律相關之機關所保護。
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已被打破
我們傳統文化的尊卑倫理觀,在教育關係上期待所謂「在下位者」(即「學生」或「晚輩」)的服從,甚至俚語中有謂:「小孩子有耳無嘴」,而不鼓勵其「發言」,更不用提「權利主張」。然而,從憲法的人權保障角度,學生的法律人格地位並不比其師長低,而應平等地受到保護。此外,過去有所謂「特別權力」關係的理論,認為學生的身份,類似公務員、軍人、受刑人等,應受到高於一般國民的拘束義務,否則難以完成其特殊的行政目的,而剝奪其請求外部行政救濟之機會,但如同許宗力大法官在釋字第653號的協同意見書指出:「如果國人對於釋字第 298、323、338 等號解釋之是否已揚棄特別權力關係,還存有疑慮的話,則本號解釋應已更清楚表達出向特別權力關係說再見的訊息,且掙脫特別權力關係束縛的,不限於受羈押被告,還擴及所有其他具特定身分而被傳統特別權力關係鎖定的穿制服、穿學生服、穿軍服,乃至穿囚服的國民。」沒錯,在後來的釋字第684號,大法官更進一步拆除在釋字第382號對於學生提出行政救濟之限制,即僅限於會影響其就學之處分,而更擴張於校內的管理措施。僅要是學生受憲法所障之權利有受到侵犯,皆得提出救濟,而不限於受教權。
利與力的衝突與解決
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之打破,僅允許學生得提起行政救濟,並不表示學生的利益主張,即必然受到法律的肯認與保障,或學生即可以不必服從學校或老師的管教。以前面所提出的學生在課堂上發言為例,老師因為其干擾上課和因為不同意其意見而管教學生,在釋字第684號以前,學生是不可能尋求行政救濟,來主張其權利。以學生未經教師之同意即發言而干擾上課為例,其所主張之上課可以未經教師同意之發言自由,恐難獲得法院之肯認,蓋允許如此,則上課之秩序,即難以維護,其他同學之學習權益,也會受到影響。如前所揭,學生主張之正當性基礎欠缺,即不是「權利」。相對地,教師的為維持公共秩序的管教權行使,反而被認為有正當性,而非「暴力」之處置。簡言之,當學生的利益和老師或學校的強制力發生衝突時,即可透過法律的救濟程序,來檢視其各自所張之正當性;特別是代表國家公權力之學校或教師,更需符合憲法保障人民權利所要求之法治國家原理與原則,始會獲得法律之正當性。
若以學生經教師同意而發言,但因為不同意其發言之內容而處罰他,則會被視為侵犯學生的意見表達自由權,蓋老師的管教行為,僅因其不同意學生的意見而處罰,已侵犯到學生的人性尊嚴。每個人的意見自由,係受憲法所保障,如釋字第567號理由書指出:「思想自由保障人民內在精神活動,是人類文明之根源與言論自由之基礎,亦為憲法所欲保障最基本之人性尊嚴,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存續,具特殊重要意義,不容國家機關以包括緊急事態之因應在內之任何理由侵犯之,亦不容國家機關以任何方式予以侵害。」老師如此的行使管教權,反而會喪失其正當性,被視為「暴力」,而非「權力」。
從這兩件上課發言之例子來比較,我們可以發現,老師的管教權與學生的權利,並不必然是相衝突的,但在衝突時即需探討各自之正當性的基礎。就學生的「權利」主張而言,其必須不是「私」利,而係「普遍性」的利益,且需「合理性」,才具有正當性;就老師的「權力」主張而言,其必需符合憲法的比例、正當程序等原則。
尊重學生的權利是教師的專業倫理
尊師重道,是我國固有的校園倫理。這樣的倫理價值,必須重新建立在符合民主憲政的基礎上。每個人的法律人格地位皆是平等的,當然也包括老師與學生,惟此非謂學生即不必尊敬老師,而相對地老師也必須認知,老師的身分本身不是必然可以贏得學生的尊重,而係建立在其自身的學問與人格的修養上。甚者,尊重學生的權利,更是老師的專業倫理之一,如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二項所明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老師在校園中,能尊重並維護學生的權利,才能贏得學生的尊敬與信任,而有如此的基礎,老師對學生的教學和輔導,才可能對學生產生內化之效果。相反地,老師侵害學生的權利,除喪失學生的信任與尊敬外,更導致雙方關係之緊張與對立,教育關係是難以維持的。
教學生「權利」是學「自尊尊人」
最後,從引導學生能尊重他人的權利而言,重點並非在要學生學「義務」,相反地,更應引導其真正地認識何謂「權利」,蓋不認識權利,如何可能會尊重他人的權利。有謂:「學生最大的權利就是犯錯」,但若不允其主張,我們怎麼知道他的錯誤,更遑論導正他的錯誤。以學生主張上課發言不受教師管制為例,學生的主張「權利」,可能僅是他的「私利」,老師可以引導其認識自己的「盲點」,如反問:「若每個人都可以發言,上課如何可能?」換言之,我們不必害怕學生主張其利益,唯有如此才能開啟其學習,檢視其利益主張之正當性基礎的可能。其實許多會傷害他人的學生,就是在成長過程中,從來沒被尊重過,才不會尊重他人。權利,隱含著平等的相互尊重;教學生權利,決不是在教學生「放縱」,而是在教她或他「自尊尊人」。
學生的權利或義務?幾點誤會的澄清(代導論)
學生有「權利」嗎?給學生權利,老師是不是就喪失「權力」?學生需要的是「義務」而非「權利」?承認學生權利是在縱容學生嗎?以上是提到學生的權利,常會被質疑的問題。
「私利」不是「權利」
在檢討學生是否有權利前,何謂「權利」?或許需先回答。以上課學生發言為例,他或她可否主張未經過教師的允許來發言?但這樣的主張,是不是學生的權利?這樣的主張,很顯然會干擾上課的秩序,也會影響學生的學習,不管是老師、家長或其他人,大都不會認同這樣的利益主張,換言之,其欠缺合理正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