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蜜莉會計師一次告訴你,23項一定要知道的稅法結構與節稅建議!
讓你不繳冤枉稅!!!
你年年多繳稅!但仍然年年搞不清楚如何節稅嗎?
為什麼?因為稅制很難,稅法很雜,你搞不懂,自然無法談論合法節稅這檔事!
也因為你不懂,你心目中的節稅方法,如把所得掛給人頭、多報撫養親屬等,可能只不過是逃漏稅的偏門,
在資訊科技日益發達的情況下,你可能一時少繳稅,但更可能讓國稅局上門要你補稅加罰金。
本書讓你輕鬆而完整的解決上述問題:
用圖來解釋難懂的概念;
用表格、邊欄呈現重要參考資料;
用淺白的文字說明所有重要法源;
用案例來說明規定的適用。
本書在不犠牲完整性的情況下,為任何程度的讀者,建立清楚的中華民國個人稅制系統概念。有了基本的概念之後,你才可以知道如何真正合法的節稅。
例如,如果你了解個人所得稅是採「現金收付制」(即按照現金收支的時點來判定所得及費用歸屬年度)。同時,綜合所得稅是採累進稅率,你自然會知道可以透過調整收入實現的時間點,讓所得實現在稅率較低的年度來節稅。
當然作者也不會讓你自己推敲,提出23項明確的節稅訣竅。如提高勞保退休金的提撥比例,提撥的部分當年免稅,自然降低你的稅基。到退休領用時,因為你的收入低、稅率也低,自然可以比現在繳稅來得划算。增加儲蓄的同時,也省下稅金,一舉兩得。
中華民國萬萬稅,但是對個人(自然人)而言,最重要者,不外投資理財、房地產、遺產及贈與相關的稅賦問題。本書各以專章介紹,你的人生一定用得上。
你不愛繳稅,所以你想了解稅,進而節稅。不過稅又很難解,所以你永遠不懂稅,又永遠多繳稅。本書讓你打破上述惡性循環。
本書在2018年出版後,廣受好評,而2018年至2019年有重要法規修正,因此針對法條的更新進行修訂,並新增專節介紹CRS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反避稅制度及海外資金匯回等重要議題。
本書特色
◆本書初版在金融保險機構間造成搶購,只因「沒有想到有結構如此清楚的個人稅法人門」
本書作者經常應邀替銀行理專、保險從業人員及其他金融從業人員授課,他們需要對個人相關的稅法有清楚的了解,以提升服務客戶的能力。而作者上完課之後,都會有數以百計的購書訂單湧進。原因很簡單,這本書讓非稅務專業人士可以快速的搞懂複雜的稅制,讓他們快速提升自己的能力。
◆圖解重要概念,讓你輕鬆建立正確觀念,不繳冤枉稅!
一本談論稅的書一定會有類似以下讓人頭腦打結的說明:「個人綜合所得稅採屬地主義,不論本國人或外國人,只要有我國來源所得者,即有繳稅義務。反之,若非我國來源所得(如:台灣人於國外工作之所得),則免課我國的所得稅。」
本書不免也有類似文字,但是涉及重要觀念,皆繪製圖表,讓讀者快速了解。
◆完整的說明個人稅制,讓你的稅法知識超越同儕!
「綜合所得稅+最低稅負制+分離課稅」,才能構成完整的個人所得稅制。本書盡可能以深入淺出的方式,解答人生中不同階段或面向(職涯發展、投資理財、買房置產及財富傳承時)所面對的重要財務及稅務議題。
◆特別針對個人綜合所得、投資理財、房地產、遺產傳承(含贈與)等四大主題提供節稅的要訣!
本書提出23項可以運用的節稅建議,如對一房屋賣方而言,若是在2016年以前就持有,建議房地拆分價格出售。由於房地合一新制於2016年才上路,目前多數民眾持有的房地產還是適用舊制。房屋因為逐年折舊而減少其價值,而土地的公告現值近年來逐漸調漲,長期持有後,房屋價格佔不動產總價的比例通常會降低。因為「舊制」僅對房屋部分課所得稅,如果您持有的「舊制」不動產,購買時有拆分房屋、土地價款,未來賣出時建議拆分房地價格出售。
◆最新改版專節介紹:CRS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反避稅制度及海外資金匯回!
共同申報準則(CRS),也被稱為「全球版肥咖條款」。全球已有超過100個國家(地區)承諾實施CRS,臺灣也自2019年開始實施,透過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未來全球金融帳戶將透明化,海外資產透明化已是不可抵擋的世界趨勢。因應國際反避稅風潮,我國制定受控外國公司(CFC)、實際管理處所(PEM)制度,保留利潤於境外的稅務風險大增!海外資金匯回,又會有那些稅務議題?在CRS及中美貿易戰衝擊下,台商10兆海外資金該如何有一條安全回家的路?
◆不當稅務規劃完全解析,教你聰明節稅利人利己!
許多大家常見的稅務規劃方法,其實暗藏風險。本書在各章皆以專門的單元進行解說。
例如,利用人頭來分散薪資所得、分散股利所得或漏報收入。為了防止公司商號利用人頭虛報薪資逃漏稅,國稅局已經運用電腦提供異常薪資所得查核清單,對利用人頭列報薪資的公司商號全面選案查核。一般人的薪資所得水準不難判斷,因為一個人的工作能力有限,不可能同時在多個單位工作。若個人受領薪水每月10萬元以上超過5筆,似乎有違一般常情。此外,許多人頭與公司股東或員工具有一定的親屬關係(如配偶或姪子等),且當年度申報所得極低或無應納稅額,若進一步查核資金流程,多半可發現有資金回流的現象。
洗錢防制法新制自2017年6月28日施行後,運用人頭帳戶進行租稅規避或逃漏稅,除了可能觸犯稅捐稽徵法,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外,還可能構成洗錢罪。依利用人頭的方式不同,還可能另外涉及違反公司法、銀行法、刑法等法律,不可不留意「人頭」所衍生的稅務及法律風險。
作者簡介:
鄭惠方(艾蜜莉會計師)
現任:
●惠譽會計師事務所主持會計師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會計師
●台灣省會計師公會稅制稅務委員會委員
●台灣省會計師公會工商服務委員會委員
●《艾蜜莉會計師的10堂創業必修課》作者
●「艾蜜莉會計師的異想世界」版主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會計學研究所碩士
●輔仁大學會計學系學士
經歷: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資誠企業管理顧問(股)公司經理
●太古汽車集團經理
●瑞士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合作金庫、國泰人壽、南山人壽、友邦人壽、公勝金融集團、工研院、資策會、外貿協會等單位之演講授課講師
章節試閱
第一章 稅的第一堂課:個人所得稅
那些人該繳稅?
我國所得稅,可區分為個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是針對個人(自然人)課徵的所得稅。申報作業上,是以「戶」為單位。
要了解個人如何節稅前,應該先了解誰具有繳稅的義務。那麼,到底那些人應該繳稅呢?
根據《所得稅法》第2條:「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由上述法條,可以得知個人綜合所得稅採屬地主義,不論本國人或外國人,只要有我國來源所得者,即有繳稅義務。反之,若非我國來源所得(如:臺灣人於國外工作之所得),則免課我國的所得稅。程序上,若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簡稱居住者)有我國所得,應於每年五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若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簡稱非居住者)而有我國所得,則給付方應先將稅款扣下來替所得人去繳稅,即「就源扣繳」。
細心的讀者可以發現上述討論中,課稅方式並非以國籍區分本國人或外國人,而是以「居住者」或「非居住者」區分。換句話說,儘管居住者可能多數為本國人,但外籍人士也可能是居住者。而非居住者,可能多數為外籍人士,但也可能有本國人。
居住者,就像是《所得稅法》所定義的本國居民(稅務居民)。非居住者,就像是《所得稅法》所定義的外國居民。「居住者」或「非居住者」兩者身分的不同,對於稅務申報的程序可能不同,甚至計算稅金的方式也不同!
那麼,到底如何區分是不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呢?根據《所得稅法》第7條:「本法稱人,係指自然人及法人。本法稱個人,係指自然人。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左列兩種: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者。」
是否有「住所」及是否「經常居住」,多由各地區國稅局就個案居住事實認定,但法條的定義太模糊,長年居住國外但在臺灣保有戶籍之僑民,就算生活及經濟重心已不在我國,但因探親、觀光或開會而回臺短暫居住,也曾被認定為居住者而滋生爭議。財政部參酌各國規定及我國行政法院判決案例,對「居住者」的認定,訂定較明確的認定原則。
總結來說,目前對於是否有「住所」,是以是否設有「戶籍」為判斷基準。而是否「經常居住」,是以同一年度在我國境內的「居住天數」及「生活及經濟重心」是否在我國境內綜合判斷。目前實務上,多以納稅義務人於同年度設有戶籍且有居住事實,即認定為我國稅務居民。
由於《所得稅法》的課稅規定差異,以是否為境內居住者而有別,而非國籍,因此後續本書中談及所得稅問題時,若無特別說明,所稱「個人」、「本國個人」或「我國個人」,指均為《所得稅法》上的境內居住者(我國稅務居民)。
此外,稅務居民身分的轉換,是富人的節稅方式之一。舉例來說,當富人選擇入籍新加坡,並將在臺灣的身分為由居住者轉變為非居住者時,每年領取的股利所得,適用稅率將由累進稅率40%將大幅降低至21%。同時由於是非居住者身分,不適用最低稅負制,海外所得一律免繳稅。
最後,由於新加坡個人所得稅率較低,且新加坡僅對境內來源所得課稅(不對海外所得課稅)。因此,透過稅務居民身分的轉換,有可能利用各國稅制差異造成在臺灣節稅或未繳稅,甚至同時在新加坡也未課稅,形成雙重不課稅。
那些所得該繳稅?
根據《所得稅法》第2條規定:「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依上述法令規定,個人似乎僅就我國來源所得課稅。但由於我國為達成特定施政目的而施行各項租稅減免措施,形成許多高所得人士享受減稅利益或利用海外所得免稅,而僅繳納低額的稅負。因此,除了原有的個人綜合所得稅制度外,我國自民國95年1月1日(以下紀年皆以國曆表示)起施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最低稅負制。
最低稅負制的目的為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稅負甚至不用繳稅的公司或高所得個人,都能繳納最基本稅額的一種稅制,以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海外所得部分自99年1月1日起開始納入,自此個人海外所得適用最低稅負制,不再完全免稅。至於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的部分,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而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的部分,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
總結來說,目前我國稅務居民有我國來源所得(含大陸地區)的部分,採綜合所得稅制度;而海外所得部分(含香港、澳門),例如海外受僱之薪資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等,則採行最低稅負制。
由於境內所得與海外所得所適用的稅制不同,計稅亦不同,因此透過適當地配置個人資產與所得來源,是個人合法節稅的重點。
十大類綜合所得
我國《所得稅法》將個人所得分為十大類,並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作為個人的綜合所得總額。十大類綜合所得分別為:
(一)營利所得
營利所得,指的是個人親自經營或參與經營商業的獲利所得。
如果個人需要經常性地從事營業活動,首先應辦理相關的事業設立登記及稅籍登記。依營利事業的組織型態,營利所得的來源主體又可進一步區分為公司、合作社、有限合夥、獨資或合夥組織(行號)及個人。
由於全民稅改法案在107年1月18日三讀通過,內容包含修正營利所得相關條文,107年度起的股利所得可選擇合併計稅或單一稅率28%分開計稅。
獨資或合夥組織(行號)非法人組織,無獨立之法人人格,其盈餘不能保留,行號之盈餘應直接歸屬個人所得,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之盈餘總額。
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指的是個人並未成立任何營利事業組織,而是以「個人」身分買賣商品而取得之盈餘。常見的情況,包括個人從事直銷(多層次傳銷)及黃金現貨買賣(例如:金飾、金幣、金條或金塊)。
(二)執行業務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是指「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必要之成本及費費用後之餘額為執行業務所得。
執行業務者,指的是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師(士)、醫事檢驗師(生)、程式設計師、精算師、不動產估價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心理師、牙體技術師(生)、語言治療師、地政士、記帳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表演人、引水人、節目製作人、商標代理人、專利代理人、仲裁人、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業務人、書畫家、版畫家、命理卜卦、工匠、公共安全檢查人員、民間公證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除了上述明確列出的職業外,若符合「以技藝自力營生」者,也有可能為執行業務者。所謂「技藝」,一般指具有專門職業資格者;而「自力營生」,重點在於是否為自負盈虧及承擔成敗風險,形同一獨立之營利個體(通常收入與費用可明確對應,完成特定工作,收取收入)。
依《所得稅法》規定,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其所有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實務上,財政部每年會訂定公布當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及「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當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時,稽徵機關得依上述標準計算收入及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三)薪資所得
薪資所得,為多數中產階級的主要所得來源。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均為薪資所得。
薪資所得之計算,是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因此,薪資並不限定於每月領取的固定薪資,實際上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十大類綜合所得中,多數的所得類別都允許收入減除成本(核實或按成數認列)後,以餘額認列為所得;但薪資所得卻是直接以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只能透過「薪資特別扣除額」(107年度及108年度為20萬)定額扣除。因此,現行所得稅制,對以薪資所得為主要來源的中產階級或受薪階級較不利。
舉例來說,假設某位名模的年收入為1,000萬,當適用不同所得類別時,108年5月申報107年綜所稅的應納稅額概算如下:
薪資所得的稅金:(1000萬–薪資特別扣除額20萬)×40% = 392萬
執行業務所得的稅金:(1000萬×(1–費用率45%) )×40% = 220萬
此外,由於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均為個人透過勞務付出所獲得之報酬,但執行業務所得者允許收入減除必要成本費用後,以餘額認列為所得,但薪資所得只可定額扣除。因此,目前實務上,時有個人認為其勞務付出之所得為「執行業務所得」,但國稅局認定為「薪資所得」,造成徵納雙方對於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的認定,時有爭議。為此,大法官於106年2月8做出釋字第745號解釋,認為僅允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而不允許薪資所得者於該年度之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不符,要求相關機關二年內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未來治裝費、職業工具支出及進修訓練費等支出將可實額扣除。
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的分辨,簡單來說,以應以合約內容,並視雙方的法律關係(委任與僱傭)、是否自負盈虧及是否承擔成敗風險,綜合判斷。執行業務者,一般具備下列特性:
非基於僱傭關係
在受託範圍內具有獨立裁量空間
非定期擔任所指定工作,而定期領取之報酬
與公司不具從屬關係,未享受員工權益
自負盈虧及承擔成敗風險,形同一獨立之營利個體
(四)利息所得
利息所得,包含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個人持有金融資產,就有可能取得利息所得,而不同類型的利息所得可能有不同的計稅及申報方式。
(五)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指的是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以最常見的不動產出租為例,所謂的「必要損耗及費用」包括: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產物保險費及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之利息支出等。如果無法逐一列舉,也可以租金收入的43%為費用率直接減除。
第一章 稅的第一堂課:個人所得稅
那些人該繳稅?
我國所得稅,可區分為個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是針對個人(自然人)課徵的所得稅。申報作業上,是以「戶」為單位。
要了解個人如何節稅前,應該先了解誰具有繳稅的義務。那麼,到底那些人應該繳稅呢?
根據《所得稅法》第2條:「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由上述法條,可以得知個人綜合所得稅採屬...
作者序
人生無處不是稅,聰明節稅不求人!
「稅」,與人的一生息息相關。若說人生無處不是稅,一點也不為過。出社會工作領薪水,要繳綜合所得稅。買車代步,要繳使用牌照稅。成家立業,也有稅。結婚嫁妝或聘金,有贈與稅。自行創業當老闆,要繳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投資理財,有證券交易稅。買房置產,買的當下要繳契稅及印花稅;持有房地產的期間要繼續繳房屋稅及地價稅;出售時再繳房地合一稅及土地增值稅。一生累積的財富終究帶不走,離開時還有最後一筆遺產稅。
雖然「稅」無所不在,卻有媒體報導,有些人平日開著豪華進口車,進出入豪宅,但完全不用繳所得稅。為什麼這些所謂的富人可以高收入卻不必繳稅?他們是如何合法節稅?上述案例雖屬少數,但不論任何工作型態或收入來源,均有其節稅方式,只是多數人並不瞭解合法節稅之道。
本書盡可能以深入淺出的方式,解答人生中不同階段或面向所面對的重要財務及稅務議題。每一章會介紹一個不同主題的稅務議題,涵蓋個人所得稅總覽、投資理財稅務、不動產稅務及財富傳承稅務規劃等,並穿插一些節稅的小撇步。除了稅務法規的介紹之外,每一章都會分享幾個常見的不當稅務規劃及建議的正確節稅方式,希望讀者們都能避開雷區,合法節稅。
任何節稅作法均需要考量當下時空環境、法令規範及個案情況,不可一概而論。稅務法令時時更新,節稅規劃也必須與時俱進,期望掌握最新法令脈動及節稅訣竅的讀者,也很歡迎加入我的個人臉書「艾蜜莉會計師的異想世界」,共同學習成長。
本書自107年首次出版後,獲得許多肯定與迴響。過去一年間,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反避稅制度及海外資金匯回的議題日益受到關注,相關配套法令亦陸續完備,本次改版特別新增專節介紹其相關稅務議題;基金會過去常被利用做為家族控股中心,本此改版將介紹財團法人法上路及免稅門檻提高後,對於基金會做為財富傳承工具的影響;另外公司法於107年底大修多達148條,本次改版亦納入最新修法內容,介紹如何善用閉鎖性公司及最新公司法制,做為財富傳承的工具;其他包含健保費列舉扣除規定、祖孫隔代教養扣除規定、基本生活費規定、股價類期貨交易稅減半常態化、個人交易受贈自配偶因繼承取得之房地產課徵所得稅等規定,亦在本次改版中新增或更新。
最後,我想表達內心最深的感謝,一本書雖然掛著我的名字,但其背後代表的是許多人的付出及努力。首先,我想感謝財經傳訊的總編輯方宗廉先生,沒有他的催生就沒有本書的問世;再來,我要感謝我的惠譽會計師事務所團隊的共同參與,以及我的親友群所提供的各項建議及生活上的支援;我還要感謝我的先生與最可愛的寶貝兒子,還有,我的粉絲們,謝謝你們的支持,讓我得以維持傳遞知識的動力。
我想把此書獻給我的父母,沒有他們的辛苦栽培就沒有這些好事發生。
人生無處不是稅,聰明節稅不求人!
「稅」,與人的一生息息相關。若說人生無處不是稅,一點也不為過。出社會工作領薪水,要繳綜合所得稅。買車代步,要繳使用牌照稅。成家立業,也有稅。結婚嫁妝或聘金,有贈與稅。自行創業當老闆,要繳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投資理財,有證券交易稅。買房置產,買的當下要繳契稅及印花稅;持有房地產的期間要繼續繳房屋稅及地價稅;出售時再繳房地合一稅及土地增值稅。一生累積的財富終究帶不走,離開時還有最後一筆遺產稅。
雖然「稅」無所不在,卻有媒體報導,有些人平日開著豪華進口車,進出入豪...
目錄
自序 人生無處不是稅,聰明節稅不求人!
第一章 稅的第一堂課:個人所得稅
哪些人該繳稅?
哪些所得該繳稅?
十大類綜合所得
如何計算綜合所得稅額?
免稅額及扣除額
綜所稅之外的其他個人所得稅制
反避稅制度與海外資金匯回的稅務議題
常見的不當稅務規劃
所得稅的節稅規劃
第二章 富爸爸窮爸爸的稅務指南:投資理財的節稅規劃
資本利得投資法vs.現金流投資法
投資稅務指南:存款利息
投資稅務指南:外匯交易
投資稅務指南:債券及短期票券
投資稅務指南:股票
投資稅務指南:期貨及選擇權
投資稅務指南:共同基金及ETF
投資稅務指南:資產證券化金融商品
投資稅務指南:黃金
常見的不當稅務規劃
投資理財的節稅規劃
第三章 買屋或租屋?談房地產相關稅務及節稅規劃
不動產的稅務法令知多少
贈與和繼承不動產的稅務議題
包租公和包租婆的稅務議題
特殊土地的稅務議題
常見的不當稅務規劃
不動產的節稅規劃
第四章 富得過三代:談財富傳承的工具及稅務規劃
哪些財產要課遺產及贈與稅?
如何申報及計算贈與稅?
如何申報及計算遺產稅?
財產的價值如何認定?
夫妻財產制與繼承制度
常見的財富傳承工具
常見的不當稅務規劃
財富傳承的節稅規劃
自序 人生無處不是稅,聰明節稅不求人!
第一章 稅的第一堂課:個人所得稅
哪些人該繳稅?
哪些所得該繳稅?
十大類綜合所得
如何計算綜合所得稅額?
免稅額及扣除額
綜所稅之外的其他個人所得稅制
反避稅制度與海外資金匯回的稅務議題
常見的不當稅務規劃
所得稅的節稅規劃
第二章 富爸爸窮爸爸的稅務指南:投資理財的節稅規劃
資本利得投資法vs.現金流投資法
投資稅務指南:存款利息
投資稅務指南:外匯交易
投資稅務指南:債券及短期票券
投資稅務指南:股票
投資稅務指南:期貨及選擇權
投資稅務指南:共同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