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刑法分則學習的第一步,就是認識條文、分析條文!將法條規定的各要件—構成要件、違法性要件、罪責要件三者準確定性。這樣的分析有賴刑法總則完整而清楚的體系建立,有助於答題時判斷應該討論哪條條文。
其次,法條的編排是依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個人法益的順序規範,但為了使讀者們容易進入分則的學習,筆者將從大家最熟悉、最容易了解的個人法益開始介紹。在學習各個罪章時,應先確認其保護法益,並腳踏實地從各罪章的第1條開始。以讀者們最熟悉的殺人罪章為例,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是殺人罪章的基本法條,應該先從本條開始認識,其他條文都只是本條的變形,認識基本條文後再認識特殊條文就不難了。
最後,爭點之所在,考點之所在,沒有爭點的要件只需要單純涵攝。囿於篇幅,筆者於本書僅介紹涉及重要爭點的條文,將略過部分較冷僻者,而不逐條介紹刑法分則中的各條,惟為完整體系建立,仍建議讀者們務必自行將法條逐條看過了解分析要件。
作者簡介:
大百合
台大法研所
律師高考及格
小百合
台大法研所
律師高考及格
作者序
四版序
本次改版主要做了章節編排上的調整,將內容較多的篇章再細分為各節,並略為調整題目順序,希望閱讀上更為輕鬆,特此感謝讀享團隊提出許多建議,同時協助改版的完成。
觀察106年考題,多集中在財產法益犯罪,並穿插公務員犯罪。近年來考題越出越活,部分四等考題甚至不比三等簡單,而三、四等考題也有「律司化」的趨勢,題目再也不是老梗情境,有些甚至想都沒想過。但題目再萬變,不變的是揭開包裝後的考點本質,對於各罪特質越熟悉便越能辨認出考點,因此考的還是考生們對爭點的熟悉度。
在本書的使用上,建議讀者們務必先閱讀各主題的重點解析,有助於快速掌握重要爭點;其次,在看考古題時,請先試著抓出人-行為-罪名、分析爭點、試擬答題大綱,確認自己對於各爭點的重要內容是否至少可點出關鍵字,再輔以本書擬答相互對照,檢視有無遺漏,如此雖然較為費時,但經過自己實際思考後效果絕對加倍。
就答題字數而言,一般手寫速度30分鐘可達700-800字左右,20分鐘則約為500字上下,若對於爭點不熟悉、如何鋪陳不上手,可能還要再打折扣,可見平時的練習多重要。既然現實上宥於寫字速度、審題、思考、突發狀況等因素不可能寫得如擬答,為何本書還要寫那麼多呢?(對於動輒破千字的擬答讓書變得又厚又重筆者在這裡向大家致歉XD)由於本書列為解題書系,在撰寫擬答的時候希望讓讀者們可以跟著解題步驟一起思考、熟悉鋪陳方式、答題技巧,為了不想有所遺漏而寫得較為詳細完整,不知不覺字數就破表了,本意絕非是想讓大家「照著抄」、「照著背」,因為題目變化多端不可能每題都背起來,而閱卷老師看了200份照抄照背的東西也是會膩的。再加上考試時因為應考狀況、答題取捨、時間等因素必須臨場判斷答題內容是否需要增減,如果平時練習鋪陳的內容多,可以依需求自行做刪減,然而若平時練習鋪陳的內容少,臨場要把內容加廣加深相較之下就難多了。因此在備考階段,還是建議讀者們寧可多讀、多練習,也不要少讀、少練習。
另外,106年的司法官及律師考題都投下了一顆震撼彈—刑法一題配分100。這使許多考生十分驚訝,也有考生覺得這是研究所試題的考法,怎麼會出現在國家考試上?由於本書主要以非司、律的三、四等考試為取向,閱讀本書的讀者們短期內應該可以不用太擔心自己的刑法考試也變成這樣,但如果臨場遇到配分真的增加、考點卻沒有相應變多時該怎麼辦呢?基本上爭點都是相同的,因此基本的重要見解仍然要掌握,唯一的不同點在於要寫得更深入,並且朝著加深理論說明的方向答題,包括提出上位概念、基本原理原則、充分論述各理論觀點,而非丟出理論名稱後直接寫結論,此時筆者在本書中看似超出篇幅的擬答內容就能派上用場囉!這些都有賴平時的思考訓練與動筆勤練。
人生既短暫又漫長,對於未來的期待、憧憬、想像,乃至於不安、徬徨,這些都等進入到下個階段再說吧!專注當下,祝福你們!
2017,秋
大百合、小百合
四版序
本次改版主要做了章節編排上的調整,將內容較多的篇章再細分為各節,並略為調整題目順序,希望閱讀上更為輕鬆,特此感謝讀享團隊提出許多建議,同時協助改版的完成。
觀察106年考題,多集中在財產法益犯罪,並穿插公務員犯罪。近年來考題越出越活,部分四等考題甚至不比三等簡單,而三、四等考題也有「律司化」的趨勢,題目再也不是老梗情境,有些甚至想都沒想過。但題目再萬變,不變的是揭開包裝後的考點本質,對於各罪特質越熟悉便越能辨認出考點,因此考的還是考生們對爭點的熟悉度。
在本書的使用上,建議讀者們務必先閱讀各...
目錄
Chapter1個人法益:生命、身體、自由、名譽、信用、秘密
Topic1 生命、身體法益 1-2
一、重點提示 1-9
二、題型解析 1-16
1.1.1 普通殺人罪vs.生母殺嬰罪【100鐵路特考─法律政風(高員三級)】 1-16
【97地特─法律政風(四等)】 1-19
1.1.2 普通殺人罪vs.加工自殺罪【94警特─行政警察(四等)】 1-19
1.1.3 普通殺人罪【改編自103政大】 1-22
1.1.4 重傷害罪vs.普通傷害罪【97書記官(三等)】 1-26
1.1.5 墮胎罪、遺棄罪【102律師(節錄)】 1-29
【104調查局─調查工作組(三等)】 1-34
1.1.6 肇事逃逸罪【96檢事官(三等)】 1-36
Topic2 自由、名譽、信用、秘密法益 1-40
一、重點提示 1-48
二、題型解析 1-57
1.2.1 強制猥褻罪【97書記官(四等)】 1-57
【97觀護人(三等)】 1-60
1.2.2 私行拘禁罪、強制性交罪、乘機猥褻罪【100一般警察─行政警察(四等)】 1-61
【101書記官(三等)】 1-61
【104書記官(四等)】 1-62
1.2.3 私行拘禁罪【103一般警察─行政警察(四等)】 1-63
Chapter2個人法益:財產法益
Section1竊盜、搶奪、強盜、侵占 2-3 Topic1竊盜、搶奪 2-8
一、重點提示 2-8
二、題型解析 2-11
2.1.1 竊盜罪【95書記官(四等)】 2-11
【92書記官(四等)】 2-14
【94公路升資─政風(士級晉佐級)】 2-14
【101鐵路特考─法律政風(高員三級)】 2-14
2.1.2 竊盜【106書記官(四等)】 2-15
【106書記官(四等)】 2-17
2.1.3 加重竊盜罪⑴【96書記官(四等)】 2-18
【99警察升官等─行政警察】 2-25
2.1.4 加重竊盜罪⑵【99高考─法制(三級)】 2-26
【101軍法官】 2-28
Topic2 強盜、準強盜 2-29
一、重點提示 2-29
二、題型解析 2-33
2.2.1 竊盜→準強盜⑴【99書記官(四等)】 2-33
2.2.2 竊盜→準強盜⑵【103高考─法制(三級)】 2-36
2.2.3 竊盜、準強盜⑴【99高考─法制(三級)】 2-38
【101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三等)】 2-39
【101書記官(四等)】 2-39
2.2.4 竊盜、準強盜⑵【102書記官(三等)】 2-40
2.2.5 轉念強盜⑴【103一般警察─行政警察(四等)】 2-44
2.2.6 轉念強盜⑵【102行政執行官(三等)】 2-46
1.2.4 侵入住居罪、強制罪【96書記官(四等)】 1-66
1.2.5 誹謗罪【99書記官(四等)】 1-69【99觀護人(三等)】 1-71
1.2.6 妨害秘密罪⑴【103高考─法制(三級)】 1-72
1.2.7 妨害秘密罪⑵【106書記官(三等)】 1-73
2.2.7 轉念強盜與強盜罪之結合犯【103北大】 2-52
Topic3 侵占 2-58
一、重點提示 2-58
二、題型解析 2-59
2.3.1 普通侵占罪【94高考─法制(三級)】 2-59
2.3.2 公務員侵占罪【99地特─法制(三等)】 2-60
2.3.3 業務侵占罪【99高考─法制(三級)】 2-62
【94公路升資─政風(員級晉高員級)】 2-67
【101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2-67
Section2詐欺、恐嚇取財、擄人勒贖 2-68
Topic4 詐欺、恐嚇取財、擄人勒贖 2-71
一、重點提示 2-71
二、題型解析 2-86
2.4.1 恐嚇取財罪【103普考─法律廉政】 2-86
2.4.2 擄人勒贖罪【94書記官(四等)】 2-88
2.4.3 擄人勒贖罪之相續共同正犯【95書記官(四等)】 2-91
【104書記官(四等)】 2-94
2.4.4 擄人勒贖罪、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罪【93律師】 2-96
2.4.5 不正利用電腦設備罪【106檢事官(三等)】 2-100
2.4.6 加重詐欺罪【106海巡—海巡行政】 2-104
延伸專題-「詐欺取財」與「詐欺得利」應如何區分? 2-106
延伸專題-詐欺罪之相續共同正犯 2-108
延伸專題-自動提款機溢領款項的刑事責任 2-110
Section3背信、贓物、毀損 2-112 Topic5 背信、贓物、毀損 2-115
一、重點提示 2-115
二、題型解析 2-121
2.5.1 背信罪⑴【92司法官】 2-121
2.5.2 背信罪⑵【92升官等─書記官(薦任)】 2-123【93升官等─書記官(委任)】 2-126
2.5.3 贓物罪之行為主體【92升官等─法制(簡任)】 2-127【96書記官(四等)】 2-129
【105檢事官─財經實務組(三等)】 2-129
2.5.4 贓物罪【103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三等)】 2-130
2.5.5 毀損罪【100鐵特─法律政風(員級)】 2-132【105上校轉任─廉政】 2-133
2.5.6 損害債權罪【105身障─書記官(四等)】 2-134
2.5.7 贓物罪+侵占罪+背信罪【102東吳】 2-137
Chapter3社會及國家法益:公共安全、公共信用、善良風俗、公務員信賴、國家執行職務、國家司法權
Section1社會法益:公共安全、公共信用、善良風俗 3-2
Topic1公共危險 3-19
一、重點提示 3-19
二、題型解析 3-29
3.1.1 公共安全-毒系列-千面人條款【94檢事官(三等)】 3-29
3.1.2 公共安全-火系列【93高考─法制(三級)】 3-33
【101一般警察─行政警察(四等)】 3-36
【101書記官(三等)】 3-36
3.1.3 公共安全-交通系列-肇事逃逸罪【99書記官(四等)】 3-37
【99司法官】 3-40
【101書記官(三等)】 3-41
【103普考─法律廉政】 3-42
3.1.4 公共安全-交通系列-酒駕+肇事逃逸⑴【97書記官(四等)】 3-42
【101一般警察─行政警察(四等)】 3-45
【101鐵路特考─法律政風(高員三級) 3-45
3.1.5 公共安全-交通系列-酒駕+肇事逃逸⑵【103一般警察─行政警察(四等)】 3-46
3.1.6 公共安全-交通系列-酒駕【102書記官(三等)】 3-47
Topic2偽造 3-54
一、重點提示 3-54
二、題型解析 3-58
3.2.1 公共信用-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94書記官(四等)】 3-58
3.2.2 公共信用-偽造特種文書罪⑴【103普考—法律廉政】 3-61
3.2.3 公共信用-偽造特種文書罪⑵【103政大】 3-64
3.2.4 公共信用-變造私文書罪【98書記官(四等)】 3-68
3.2.5 公共信用-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102台大B卷】 3-72
3.2.6 公共信用-偽造有價證券【102政大】 3-77
Topic3妨害風化 3-85
一、重點提示 3-85
二、相關討論 3-87
延伸專題-重婚罪 3-87
延伸專題-通姦罪 3-89
Section2國家法益:國家安全、公務員信賴、公權力信賴、司法權信賴 3-96
一、重點提示 3-96
Topic4公務員信賴 3-103
一、重點提示 3-103
二、相關討論 3-107
3.4.1 要求賄賂罪【99原特─法警(四等)】 3-107
3.4.2 瀆職罪章之身分犯【96原特─一般行政(二等)】 3-109
3.4.3 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102東吳】 3-110
3.4.4 違背職務受賄罪【100高考─法制(三級)】 3-112
3.4.5 違背職務行賄、收賄罪【103台大A卷】 3-119
【104書記官(四等)】 3-123
3.4.6 公務員圖利罪【103台大B卷】 3-124
【105一般警察─行政警察(四等)】 3-129
延伸專題-公務員犯罪 3-130
延伸專題-大學教授報假帳 3-132
延伸專題-公務員圖利罪 3-134
Topic5公權力信賴、司法權信賴 3-135
一、重點提示 3-135【104調查局─調查工作組(四等)】 3-137
二、相關討論 3-138
3.5.1 妨害公務罪【105高考─法制(三級)】 3-138
3.5.2 投票行賄罪【103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三等)】 3-140
3.5.3 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頂替罪【100普考─法律政風】 3-142
3.5.4 脫逃罪【105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三等)】 3-145
3.5.5 脫逃罪、藏匿人犯罪【97律師】 3-150
3.5.6 湮滅刑事證據罪⑴【93退除役轉任─一般行政(三等)】 3-153
【101身特─書記官(四等)】 3-157
【101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3-157
【101軍法官】 3-157
【101鐵路特考─法律政風(高員三級)】 3-157
【104書記官(三等)】 3-158
3.5.7 湮滅刑事證據罪⑵【103高考─法制(三級)】 3-159
3.5.8 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濫權追訴處罰罪【102書記官(四等)】 3-161
【104調查局─調查工作組(四等)】 3-163
3.5.9 湮滅刑事證據罪+藏匿人犯罪【101地特─法律廉政(三等)】 3-166
3.5.10 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102書記官(四等)】 3-169
3.5.11 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損壞保護生命設備罪、公務員圖利罪【98高考─法制(三級)】 3-175
【101書記官(三等)】 3-178
【101普考─法律廉政(四等)】 3-179
3.5.12 誣告罪【104書記官(三等)】 3-180
延伸專題-妨害刑事證據罪 3-182
延伸專題-藏匿人犯罪或使之隱避、頂替罪 3-185
延伸專題-妨害公務罪與侮辱公務員及公署罪 3-189
索引 Ⅰ
Chapter1個人法益:生命、身體、自由、名譽、信用、秘密
Topic1 生命、身體法益 1-2
一、重點提示 1-9
二、題型解析 1-16
1.1.1 普通殺人罪vs.生母殺嬰罪【100鐵路特考─法律政風(高員三級)】 1-16
【97地特─法律政風(四等)】 1-19
1.1.2 普通殺人罪vs.加工自殺罪【94警特─行政警察(四等)】 1-19
1.1.3 普通殺人罪【改編自103政大】 1-22
1.1.4 重傷害罪vs.普通傷害罪【97書記官(三等)】 1-26
1.1.5 墮胎罪、遺棄罪【102律師(節錄)】 1-29
【104調查局─調查工作組(三等)】 1-34
1.1.6 肇事逃逸罪【96檢事官(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