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是國民日常生活中所應遵循的基本大法,本書特以簡明的用詞,為讀者解讀艱深難懂的法律條文,方便讀者瞭解民法在我們實際生活中所體現的涵意。
民法總則於2008年5月23日大幅修正,本版亦以最新修正法條來進行解析與說明,提供讀者來掌握最新的法律動態。
本書特色
民法是國民日常生活中所應遵循的基本大法,本書特以簡明的用詞,為讀者解讀艱深難懂的法律條文,方便讀者瞭解民法在我們實際生活中所體現的涵意。
民法總則於2008年5月23日大幅修正,本版亦以最新修正法條來進行解析與說明,提供讀者來掌握最新的法律動態。
作者簡介:
王惠光
現職:福匯法律事務所律師
學歷:美國加州柏克萊大學法學碩士
經歷:司法官特考、律師、外交官特考及格
行政法制人員高考及格
東吳、淡江大學兼任講師
台北市選舉委員會委員
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台北市律師公會理事
僑務委員會訴願委員、法規委員
黃碧芬
現任:義理法律事務所負責律師
民間公證人
學歷:國立政治大學法學研究所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畢業
經歷:75年律師高考合格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委員
外交部性騷擾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
台北縣性騷擾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
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委員
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
新女性聯合會理事長
台灣婦女會法律顧問
消基會義務律師
中小企業協會榮譽律師
著作:《中德美附條件買賣之比較研究》
《侵權行為與損害賠償》
《兒童福利與保護》
《民法-親屬.繼承》
《家庭暴力防治法》
《女人法律智典》
章節試閱
第753條之1
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
解說
本條於民國99年5月7日新增公佈。明訂法人擔任保證人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已卸任,則其保證人之身分與義務自應隨之解除。
現行銀行實務上要求法人借貸時,法人之董監事須擔任連帶保證人,其責任與主債務人一樣大,法人之董監事卸任時,是否得解除卸任董監事之連帶證人責任,又繫於銀行是否同意,或者卸任董監事亦疏於要求銀行解除其連帶證人責任,實務上衍生許多卸任董監事仍遭銀行追索保證債務,卸任董監事對於原法人已無實權,卻仍須為原法人日後衍生之債務負責,顯屬不公平,有違正義原則,因此特增訂此條文。
法人可分為營利法(例如:公司)人或公益法人(例如: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均依其設立組織型態,有董監事或理監事擔任法人的代表人。法人的董監事或理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的人因為替法人做連帶保證時,法人的董監事或理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的人只對其擔任董監事或理監事或代表權人時,法人所生之債務連帶負責,法人的董監事或理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的人卸任之後,對於法人於其卸任之後所生之債務不負責任。
實例
老何擔任笑嘻嘻公司之董事長,因而笑嘻嘻公司在民國88年向A銀行借貸新台幣1,000萬元、借貸期限1年時,老何擔任連帶保證人契約,保證對於笑嘻嘻公司現在、將來之債務於新台幣1,000萬元範圍內連帶負責,笑嘻嘻公司於民國89年12月30日清償完畢。老張在民國98年7月1日購買老何之全數股份,因而老何卸任董事長職務,改由老張指定之老李擔任董事長,民國99年9月30日,老何接到A銀行要求老何負擔保證債務新台幣100萬元,原來笑嘻嘻公司在民國98年8月1日向A銀行借貸新台幣100萬元、借貸期間6個月,笑嘻嘻公司期滿未還,因為老何曾簽立保證契約,所以要求老何負擔保證債務,老何是否需負責?
老何可以援引民法第753條之1規定,主張在他擔任笑嘻嘻公司之董事長時所作連帶保證的借款已經在民國89年12月30日清償完畢,現在這筆借款是他未擔任笑嘻嘻公司董事長時所產生之新借款,他不必負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753條之1
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
解說
本條於民國99年5月7日新增公佈。明訂法人擔任保證人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已卸任,則其保證人之身分與義務自應隨之解除。
現行銀行實務上要求法人借貸時,法人之董監事須擔任連帶保證人,其責任與主債務人一樣大,法人之董監事卸任時,是否得解除卸任董監事之連帶證人責任,又繫於銀行是否同意,或者卸任董監事亦疏於要求銀行解除其連帶證人責任,實務上衍生許多卸任董監事仍遭銀行追索保證...
目錄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法 例
第二章 人
第三章 物
第四章 法律行為
第五章 期日及期間
第六章 消滅時效
第七章 權利之行使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法 例
第二章 人
第三章 物
第四章 法律行為
第五章 期日及期間
第六章 消滅時效
第七章 權利之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