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中國‧金融服務
人民幣國際化,是不可阻擋的趨勢,
境內外自由流通的人民幣更是大勢所趨,
如何掌握跨境業務,提升跨境業務的效益,
是決定外資銀行在中國市場競爭力的核心關鍵。
《中國外資銀行跨境業務》專為兩類讀者量身設計,一是在中國的外資銀行及相關金融從業人員,探討如何利用中國官方全新人民幣跨境政策,提升外資銀行在中國的業務競爭力;其次則是針對在中國已有投資的外商,其中負責融資或資金調度的財務主管,如何藉由本書理解外資銀行利用人民幣跨境新規,達到為企業資金進出中國靈活又合法途徑的目的。
富蘭德林以本身具備律師、會計師、證券公司牌照的特殊優勢,及為數十家台資銀行提供涉及中國外匯、法律、財稅服務的紮實經驗,以實務角度,從「涉外授信、跨境擔保、上海自貿區」三大議題切入外資銀行在中國的跨境業務問題,並以「法律實務、跨境擔保、外匯、上海自貿區、銀行會計與稅務」五個章節一百篇專題貫穿本書,協助讀者打開全新的視野,重新思考外資銀行與外商在這波人民幣跨境開放及資本項下逐步解除管制的浪潮中,進行正確的定位。
人民幣國際化已是不可阻擋的趨勢,境內外自由流通的人民幣更是大勢所趨,如何掌握跨境業務,提升跨境業務的效益,將是決定外資銀行在中國市場競爭力的核心關鍵。
作者簡介:
「富蘭德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定位於精品投行(Boutique Investment Banking),和從事「經紀、自營、承銷」三大業務的傳統券商不同,是目前台灣唯一專注於「承銷」業務的證券公司,除了協助台商股票上市,從資本市場進行融資外,「富蘭德林(中國)股權基金有限公司」進一步扮演投資銀行中的創投(風險投資,Venture Captial)角色,為企業提供融資規劃,解決企業資金問題。
富蘭德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蘭德林(中國)股權基金有限公司、上海富蘭德林律師事務所、上海富蘭德林會計師事務所,皆為富蘭德林事業群旗下成員,是目前唯一在「上海主板、深圳中小板、深圳創業板、北京新三板、回台F-上市、回台F-上櫃」六個板塊皆有成功經驗的台灣團隊,客戶除了涵蓋台灣1/4上市上櫃公司外,在台資銀行領域中,包含台灣銀行、第一銀行、彰化銀行、華南銀行、兆豐銀行、合作金庫、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土地銀行、玉山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富邦華一銀行等,也是由富蘭德林團隊提供涉及中國大陸的法律財稅服務。
富蘭德林2007年─2015年輔導上市成功實例:
1 2007年8月 深圳中小板 上海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2 2010年8月 深圳中小板 昆山金利表面材料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2010年12月 深圳中小板 蘇州寶馨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 2011年4月 回台F-上櫃 昆山聯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5 2011年9月 深圳創業板 昆山新萊潔淨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6 2011年12月 回台F-上市 基勝工業(上海)有限公司
7 2012年4月 上海主板 怡球金屬資源再生(中國)股份有限公司
8 2012年9月 回台F-上櫃 鮮活果汁工業(昆山)有限公司
9 2013年12月 回台F-上市 浙江東明不銹鋼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10 2014年1月 深圳創業板 鼎捷軟件股份有限公司(鼎新ERP)
11 2014年1月 北京新三板 艾艾精密工業輸送系統(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12 2014年8月 北京新三板 保定味群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3 2015年1月 北京新三板 信音電子(蘇州)股份有限公司
章節試閱
中國銀行貸款資金用途的限制及與臺灣的比較
中國相關法律對於貸款資金用途作了明確的限制,例如:
《商業銀行法》規定,貸前要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進行嚴格審核,訂立借款合同時要明確「借款用途」。在受理借款人申請時,要嚴格審核「借款用途」是否符合銀行的信貸政策和國家產業政策,貸後要追蹤信貸資金的使用情況,重點關注是否按照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
《貸款通則》規定,借款人必須按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並且貸款不能用於證券、期貨、股權投資及房地產開發,以及套取貸款牟取非法收入等政策明令禁止的用途。
《個人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個人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貸款人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固定資產貸款用於借款人固定資產投資。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並按照約定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防止貸款被挪用。
為了防止借款人將貸款用於法律禁止或將貸款挪做他用,貸款機構對於借款人貸款用途的監管控制形式包括:
1. 貸前風險評價與審批:例如對包括貸款用途在內的貸款申請進行全面審查;審查借款合同中貸款用途的約定;要求借款人提供合同書之類的相關貸款用途證明等。
2. 貸中審核:例如要求借款人提供專款專用的發票,或使用委託支付的方式追蹤貸款資金使用流向。
3. 貸後管理:例如通過定期檢查、帳戶分析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用途等。
4. 責任追究:對於借款人違反貸款用途限制性規定或將貸款挪做他用,貸款人可加收利息,情節嚴重的,可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雖然臺灣的借款契約也會對貸款用途進行約定,但法令規定並無銀行貸款不得用於證券、期貨、股權投資、房地產、轉借等方面的用途限制,對於貸款用途的監管也沒有過多法令規定要求,銀行通常也不會自行要求對貸款資金去向逐筆審核或檢查,只是在借款契約中保留了「借款人願隨時接受銀行對授信用途之監督、業務財務之稽核、擔保品之檢查、監管及有關帳簿、報表(包括關係企業之綜合財務報表)、單據、文件之查詢」之權利。若借款人將貸款資金實際用於與借款契約約定不一致的地方,此時銀行依借款契約得在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後,隨時終止或減少對借款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授信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但實務中,銀行通常不會因此就終止或減少借款人的授信額度、縮短授信期限或視為借款到期,除非貸款資金用途違約之情形確實已影響到銀行貸款資金的安全收回,銀行才有可能採取收貸的措施。
【68】 從臺灣法令角度解讀上海自貿區22號文
臺灣《公司法》及《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限制了自貿區22號文「雙向資金池」的資金效果。
上海自貿區22號文允許同一集團企業的人民幣資金,在「雙向資金池」帳戶下進行境內境外自由劃轉,因為沒有金額及期間限制,使很多臺灣的企業想透過22號文,以「借貸」名義把臺灣的人民幣資金,透過上海自貿區內新設企業,借給中國大陸境內關係企業使用。問題是,在臺灣《公司法》及《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角度來看,問題並不這麼簡單。
首先,臺灣《公司法》第15條規定,「短期融通資金」是指借款期限在 1 年內,或公司營業週期長於1年才能適用,如果是以營業週期為準,則融資金額也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40%。
另一方面,臺灣的公開發行公司要辦理資金貸與,還須依照《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短期融通資金總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40%,除非是公開發行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100%表決權股份的國外公司間的資金貸與,可不受這項限制,但仍須訂定資金貸與的限額及期限。
臺灣的企業要將臺灣的人民幣資金,透過上海自貿區調入大陸,供大陸關係企業使用時,絕不可只從上海自貿區22號文「雙向資金池」角度單向規劃,還必須符合臺灣端法令要求,特別是在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作業程序中,必須規定許多資金貸與的「比率」。
雖然這些「比率」可視各家公司實際需求而定,但大部分臺灣的企業為了獲得最大彈性,都會將本身的資金貸與比率訂在上限,也就是公司淨值的40%,至於國外子公司,就會以該子公司淨值的某個倍數來做為資金貸與基準,但要小心的是,公開信息觀測站中的財務警示專區,是將上市櫃公司最近月份資金貸與他人的餘額,占最近一期財報淨值的比率,定在觸及30%上限就進行強制公開列示。
為了避免引起投資人疑慮,多數上市櫃公司的資金貸與他人時,「比率」都不會挑戰「30%」的門檻。
最後要提醒臺灣的企業,在利用上海自貿區22號文「雙向資金池」資金調度前,得從臺灣法令先分析以下兩個重點:
1. 如果在臺灣的公司註冊資本不大,則利用「雙向資金池」將人民幣調入大陸的想法,由於淨值40%的限制,意義將會大幅降低,就算是利用境外關聯企業匯款進入上海自貿區「雙向資金池」,雖不受淨值40%限制,但境外關聯企業要怎麼取得人民幣資金,是一大問題。
2. 公開發行公司一般規模較大,即使受到資金貸與不得超過淨值40%限制,籌措進入「雙向資金池」的人民幣資金較無問題,但用來做為「雙向資金池」的自貿區企業多是新設公司,註冊資本不會太大,因為也屬於該公開發行公司的國外子公司,在資金貸與上同樣受上述臺灣法令限制,也就是只能依該自貿區企業淨值的某個倍數做為資金貸與的上限,這就又限縮「雙向資金池」最終的資金效果。
【75】 上海自貿區58號文有助台商境內轉投資
上海自貿區58號文大幅解決台商股權重組或轉投資企業過程中的資金外匯問題,台商可優先考慮以上海自貿區內新設的企業,做為中國大陸境內的控股公司。
資本項下外幣結匯為人民幣資金後的用途,至今仍受到眾多限制,常見台資企業在大陸的美元註冊資本結匯為人民幣後,想拿來轉投資其他企業,或是做為新成立子公司的註冊資本,甚至是整合其他關係企業股權,都因上述資本項下結匯的資金用途限制而無法操作,形成台商須從境外再準備一筆資金匯至大陸投資的窘境。
此次上海自貿區58號文,對區內外商投資企業大陸境內再投資,從外匯管制上開了個口子,給予外商投資企業股權投資資金層面更多選擇,主要表現在以下兩種情況:
1. 區內包括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等在內的外商投資企業,未來要開展境內股權投資將有三種資金來源可以選擇,一是將外匯資本金結匯後,劃入被投資企業的人民幣帳戶,這種情況下的資金使用將沒有任何限制;其次是把原來按意願結匯的人民幣資金,進入結匯待支付帳戶後,劃入被投資企業的人民幣帳戶,此資金使用也沒有限制;最後,外幣資本金未結匯,直接劃轉至被投資企業,則被投資企業要運用此筆外幣資本時,就必須受限於資本金結匯相關規定。
2. 區內一般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以資本金帳戶內的外幣資金,原幣劃轉到被投資企業的外幣帳戶,也可將按意願結匯的人民幣資金,直接開展大陸境內股權投資,但前提是要先至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內再投資登記,並開立結匯待支付帳戶,再由準備投資的企業將結匯後的人民幣資金,劃入上述結匯待支付帳戶內;在結匯待支付帳戶內的資金,使用時須按資本金結匯方式進行管理。
台商未來在考慮大陸境內投資架構時,若遇上類似股權整合資金問題,可優先考慮以上海自貿區做為控股公司選項。
最後,外商投資性公司、股權投資公司、創業投資公司的註冊資本都比較高,類似性質公司如果設立在自貿區內,利用可提前意願結匯的規定,可以提早鎖定財務報表上外幣兌換人民幣的匯率風險,但須注意的是,即使58號文對台資企業轉投資或進行大陸境內股權重組有這麼多好處,但自貿區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目前還是要比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規定,列入禁止類範圍內的行業,台商仍不得投資。
【81】 上海自貿區對台資銀行影響分析
對設立在上海市內的台資銀行來說,不管是分行還是子行,最關心上海自貿區的重點,莫過於涉及銀行的人民幣外債政策。由於台資銀行在中國大陸普遍遭遇吸收人民幣存款問題,若能從境外引進人民幣資金,可大大增強台資銀行的競爭力。但根據2014年2月22號文規定,設立在自貿區內的銀行,若從境外借入人民幣資金,都必須進入所謂的「分帳核算單元」,而且還限制必須在自貿區範圍內使用,並且要從事與實體經濟有關的業務。
至於「分帳核算單元」,其實就是2014年5月份46號文所指的FT帳戶(自由貿易帳戶),之前曾介紹過FT帳戶類似於臺灣OBU帳戶,所以就算上海的台資銀行能從境外引進人民幣資金到FT帳戶中,人民幣資金還是視同停留在境外,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後,才能真正調撥到境內帳戶使用。再加上目前對大陸境內企業來說,只有設立在上海自貿區內的企業才有資格開立FT帳戶,所以自貿區內的台資銀行就算引入人民幣資金,也只能服務自貿區內的企業。
其實,有關上海自貿區內銀行借入人民幣外債問題,至今還未有新規定,仍然延用目前銀行外債規定辦理。至於上述22號文和46號文對人民幣借款限額、用途等規定,至今也仍沒有結論。
其次,對於臺灣和香港的台資銀行來說,上海自貿區在業務拓展上有其積極作用:
一、「雙向資金池」專戶 境外台資銀行可鼓勵台資企業先在自貿區內設立公司,型態和註冊資本大小不拘,再用這家自貿區內的企業在上海市範圍內的銀行開立「雙向資金池」專戶,由於「雙向資金池」專戶內的資金不須真實貿易行為,境外台資企業在大陸境內的子公司若欠缺資金,則境外台資銀行可以先融資給境外台資企業做為境外流動資金,境外台資企業再以本身的收入或現金部位,匯進自貿區的「雙向資金池」專戶,透過這個專戶匯給其他大陸關係企業,這主要是因為「雙向資金池」專戶中的資金不可從貸款取得,必須是自有資金。
二、「代收代付」專戶 「代收代付」專戶和「雙向資金池」專戶,都是22號文為境外台資銀行創造出的新業務機會,先不考量臺灣大陸曝險部位和資金貸與他人上限的規定,這兩個專戶都可以解決過去大陸台資企業受限於外債限額,無法從境外引入人民幣資金的問題。「代收代付」專戶一樣必須由集團設立在自貿區的子公司開立,但不同於「雙向資金池」專戶的是,台資銀行可以直接將資金借給「代收代付」專戶(對自貿區公司來說,是代境內企業收境外貨款),再由這個「代收代付」專戶去支付境內的採購款項,降低大陸境內資金壓力。
三、FT帳戶 境外台資銀行鼓勵台資企業在自貿區內設立子公司,除了開立以上兩種專戶外,還可再開立「FT帳戶」,境外台資銀行可直接融資給FT帳戶,FT帳戶中的資金可拿來投資、償還 6 個月以上的上海市內銀行貸款和貿易融資三大用途。簡單說,台資銀行可透過FT帳戶直接置換台商在上海的人民幣負債;置換台商在大陸境內的人民幣負債對境外台資銀行來說,也會是項好業務。
中國銀行貸款資金用途的限制及與臺灣的比較
中國相關法律對於貸款資金用途作了明確的限制,例如:
《商業銀行法》規定,貸前要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進行嚴格審核,訂立借款合同時要明確「借款用途」。在受理借款人申請時,要嚴格審核「借款用途」是否符合銀行的信貸政策和國家產業政策,貸後要追蹤信貸資金的使用情況,重點關注是否按照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
《貸款通則》規定,借款人必須按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並且貸款不能用於證券、期貨、股權投資及房地產開發,以及套取貸款牟取非法收入等政策明令禁止的用途。
《個人貸款...
目錄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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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實務
【1】 中國銀行貸款資金用途的限制及與臺灣的比較
【2】 中國銀行貸款常用支付方式及與臺灣的比較
【3】 中國企業為他人擔保效力分析及與臺灣的比較
第二篇 跨境擔保
【24】 跨境擔保外匯新規解析
【25】 匯發[2013]29號文定義的內保外貸概念
【26】 匯發[2013]29號文定義的外保內貸概念
第三篇 外匯
【46】 公司法修訂與外匯實務落差
【47】 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開立規定
【48】 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銀行審核要點
第四篇 上海自貿區
【66】 上海自貿區跨境人民幣雙向資金池解析
【67】 上海自貿區跨境人民幣借款解析
【68】 從臺灣法令角度解讀上海自貿區22號文
第五篇 銀行會計、稅務
【84】 同業業務會計處理及其對撥備和資本的影響
【85】 貸款利息收入稅務分析
【86】 呆賬準備金的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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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實務
【1】 中國銀行貸款資金用途的限制及與臺灣的比較
【2】 中國銀行貸款常用支付方式及與臺灣的比較
【3】 中國企業為他人擔保效力分析及與臺灣的比較
第二篇 跨境擔保
【24】 跨境擔保外匯新規解析
【25】 匯發[2013]29號文定義的內保外貸概念
【26】 匯發[2013]29號文定義的外保內貸概念
第三篇 外匯
【46】 公司法修訂與外匯實務落差
【47】 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開立規定
【48】 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銀行審核要點
第四篇 上海自貿區
【66】 上海自貿區跨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