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大陸積極擴大內需,台商如何做好搶攻這塊大餅的萬全準備?
本書延攬兩岸財經法律專家,提供最新、最實用的內銷相關法令,並搭配真實案例,從法律面及經營面深入剖析,幫助台商掌握大陸法律政策,成功開拓、經營中國內銷市場!
2008年迅雷不及掩耳的全球金融海嘯,讓美國、英國、德國、日本、法國、義大利等世界強權的經濟紛紛遭受重挫,也使世人充份感受到令人絕望的寒冬。狄更斯在《雙城記》中說:「這是最美好的時代,也是最惡劣的時代」,把句子倒過來,正是此時千千萬萬廠家苦撑待變的心境。
中國大陸因為金融國際化程度還在初始階段,「因慢得福」,受傷最輕,加上年消費市場高達9兆人民幣,儼然已從「世界工廠」變為「世界市場」,這樣快速反轉之間,赫然竄起成為各國期待的全球經濟脫困的救世主。
這樣的期待在「兩個經濟學家會有三個意見」的現代資本主義社會,當然不可能沒有雜音。但是,大家也不能不同意,中國大陸最起碼是最有實力穩住自已國內經濟情勢的國家。最主要的理由是,中國政府確實擁有經濟火車頭的能力,因為土地國有、銀行也國有、許多大型企業也大半國有,加上沒有絕大多數民主化普遍存在的政策行動遲緩的缺失,大陸政府擁有的振興國家經濟的政策工具之多與之快的確十分傲人。高達四兆人民幣擴大內需快速出台即是事例。
另一個值得期待的因素是,大陸不准人民用融資買股票,因此雖然此次股市重挫,損失了不少民間財富,但在人民儲蓄存款高達十七兆三千萬人民幣的緩衝下,並沒有嚴重傷及人民安居樂業的基石,也就是大陸民間依舊潛藏著相當的經濟及消費實力。
危機與契機、機會與威脅事實上常只有一線之隔。中國大陸擴大內需,加上兩岸政經關係出現1949年來最佳狀態,台灣廠商確實有最好的機會發展大陸內銷市場。然而,不容忽視的是,結果是成功或失敗,對政策、法令、市場、消費大眾的瞭解與否絕對是重要関鍵。
中國大陸的經濟體系被鄧小平稱為「有中國社會主義特色的市場經濟發展模式」,在這種世界特殊的「非完全共產主義又非完全資本主義」體系下,它的產品和服務的生產及銷售不完全由市場的價格機制所引導,但也不像共產主義的計劃經濟完全由國家所引導。在這種市場及經濟體系下從事交易雖然不能忽視政府的關係、行政部門的職權,但是企業經營者也要特別注意法律的相關規定,而且對於相關的重要財經法律的原則有完整的認識。
20世紀管理學大師彼得.杜拉克(Peter F. Drucker)曾說:「市場的先決條件是要有一個社會架構,同時也必須有一個有效率的政府;另外還有一個能發揮功能的市場,尊重智慧財產權和法律上的保障。
內銷市場交易秩序的維持及消費者、廠商權益的維護,法律當然是其中最重要的堡壘,從財產權的解釋、契約的保證履行、交易活動的安全乃至維持國家社會的秩序等等,都不能不沒有以法律為依據與準繩。
法律規定的落實必須有政治的民主與政府的廉能為基石。中國大陸在民主與廉能上固然近年大有改善,但法律規定因人而異的狀況仍然存在。這種中國人發明的特有名詞—「潛規則」在目前依然重要,然而我們也不能否認法律終究還是保障每一個人合法權益的最可靠的城堡。
「市場與法律」(Law and Markets)本來就是人類有經濟行為以來的大事,也是各國經濟政策的主軸。中國大陸經濟經歷了從1979年以來的經濟改革和對外開放,正如北大經濟學教授吳敬璉所說,在發展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愈來愈意識到,一種好的市場經濟需要相應的法治環境。
章節試閱
中國大陸從跨進21世紀以來就成為世界的工廠,這是世界公認的事實。中國大陸每年也從以低廉產品及服務出口為主的國際貿易市場上,每年賺取2000億美元的巨大順差,累積至2008年為止外匯存底高達2兆美元,是全球外滙存底第一名的國家。在年年巨大貿易順差逐年擴大的情況下,中國政府欣喜之餘,其實也深刻感受到這種出口導向經濟發展的危機。中國在2008年第四季為因應全球金融海嘯而宣布的四兆人民幣的振興經濟方案,更加確定了大陸外銷與內需雙向並進的「雙引擎經濟時代」正式來臨。
中國社會主義特色的市場經濟的核心是,政府依舊掌控著國家經濟計畫及發展的主軸。行政指導與行政許可是任何計畫進入大陸市場的外商必須面對的第一道關卡。而這些行政許可大權絕大部分掌握在國務院轄下的各中央部會組織手中。對有國際化經驗的廠商來說,面對幾乎毫無規則可言的行政變化應該不是甚麼值得大驚小怪的事。對於想進入大陸內銷市場的台商而言,瞭解中國政府的組織結構及其負責職能,絕對是一件非常重要的功課。
最值得台商注意的是,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只要是有台商資本的投資,不論是經過世界那一個國家對大陸投資,一律被列入台商的項下進行管理。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設有10個職能局和機關,其中與台商權益最相關者為綜合局、經濟局、港澳涉台事務局、交流局、法規局、聯絡局和投訴協調局。綜合局辦理涉台的突發事件;經濟局負責受理台資企業的經濟糾紛與提供管理服務;交流局負責兩岸文化、影視、學術、教育、衛生、體育、民族、出版、宗教交流事宜;法規局擬定對台法律政策;投訴協調局負責處理台商重大投訴案件。
依據中國大陸現行法律分析,整個大陸內銷市場的制度,在法律方面所涉及到的層面相當的廣泛,總體而言大約包括如下: (一) 在民法部分涉及到《合同法》中相關的進出口合同、租賃合同、買賣合同及《物權法》等; (二) 在商法部分,基本涉及到《公司法》及相關企業法等相關涉及工商登記等規定; (三) 在經濟法部分,所涉及到的部分最為廣泛,包括《貿易法》、《勞動法》、《房地產法》、《消費者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知識產權法》、《稅法》、報關程序等相關法規。至於因為產業之不同,而因之有個別產業相關部門之相關法律則有農業法、電信法、郵政法、交通運輸法、新聞傳媒業法和銀行法、證券法和期貨交易法,以及自然資源和能源法等,個別廠商應該各別注意。作為企業的中高階經理人或經營者,對於具體的財經法律及其相關變動趨勢,若能確實掌握,就可在企業創立時和正式營運發展階段,進行有效管理,既能規避風險,又能追求安全成長,不容企業輕忽。
經濟責任制是指在公有制主導的管理經營中,企業相關單位及其內部機構、成員因角色設置及其實現,而相互承擔的義務和相應地享有權益的經濟法律關係或制度。企業在大陸經營內銷也要對主要財經法律的基本原理有必要的認識。中國人民大學經濟法教授史際春進一步指出,經濟責任制度在中國主要是處理公共經濟管理及其與企業關係的一種角色化、契約化的思路。首先它涉及權益權責利益與角色扮演者的利害、責任關係。中國大陸重要財經法律原則朝向符合世界私有財產制、貿易自由等促進社會經濟成長等相關的精神及法律原則發展,主要如下:
合同契約自由原則
此原則是指關於何時、與何人,從事何項法律行為,悉由當事人自己決定,國家不得干涉。也就是說,除身分或法律強制規定或違反公序良俗等事項外,個人可以憑其自由意識與其他人從事特定活動。但為使經濟的弱勢者得以對抗經濟上的強勢者,合同自由原則也當適當調整。
所有權絕對原則
在2007年物權法施行後,所有權絕對原則才在法律中被確認。此原則是允許私有財產並保障所有權人對物的完全支配權的制度。所有權通常具有排他、追及與優先的效力,與僅有相對效力的債權有很大的不同。但對於特別的原因如公益上的徵收或補償、保護弱勢承租人等,所有權絕對原則即作讓步。
過失責任原則
過失責任是指必須有過失才負責任。法律上所謂過失是指有注意的義務而沒有盡力注意,或是從經濟分析的層面,未能以一定的經濟力量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惟過失責任也有例外,譬如「過失推定」與「衡平責任」。
不溯既往原則
法律為求安全,使人民可以預測其行為的後果,都要求立法不得溯及既往。「不得溯既往原則」是為避免政府藉由立法以侵害人民對法律的可預測性。兩岸法律體系中,對於不溯既往原則都有其解釋,原則上並無太大差異。但在民法及商事法律體系中,對於該原則的運用,兩岸在立法上有些許差異性,主要不同點之一在於,大陸在立法上,並沒有明文關於「禁止不溯既往原則」的法律規定。
罪刑法定原則
大陸刑法中對罪行法定原則規定的相當模糊,與台灣刑法在基本含意上有一定的差異。在運用上,罪刑法定原則在大陸比較以其所侵害的刑事利益為價值取向,刑事法律在刑罰及訴訟程序體系上,與一般法治國家仍有差異。比如在大陸逃稅行為,大陸企業所得稅法中並未對逃稅的刑事責任予以規範,而是規定在刑法中的刑事責任,與台灣稅法中的行政處罰有相當差異。
依法行政原則
兩岸在行政法上對於「依法行政」原則的運用上存在著極大的差異,主要在於《行政許可法》是大陸行政法上在「依法行政原則」上相當特殊的一部分,在行政許可的範圍內,究竟該用那個「法」,是台商最搞不清楚的地方,往往造成對大陸法律繁雜的印象,應該就行政許可的設定、範圍和實施程序及監督等三方向來理解相關規定究竟是依「何法」行政,才會避免被主管機關行政處分,增加不必要的困擾。
中國大陸從跨進21世紀以來就成為世界的工廠,這是世界公認的事實。中國大陸每年也從以低廉產品及服務出口為主的國際貿易市場上,每年賺取2000億美元的巨大順差,累積至2008年為止外匯存底高達2兆美元,是全球外滙存底第一名的國家。在年年巨大貿易順差逐年擴大的情況下,中國政府欣喜之餘,其實也深刻感受到這種出口導向經濟發展的危機。中國在2008年第四季為因應全球金融海嘯而宣布的四兆人民幣的振興經濟方案,更加確定了大陸外銷與內需雙向並進的「雙引擎經濟時代」正式來臨。中國社會主義特色的市場經濟的核心是,政府依舊掌控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