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行為改變技術的意涵
本章主要在探討與敘述行為改變技術一詞的演變,進而針對行為與行為改變的意義加以解釋,最後再論及行為改變的主要特徵。
第一節 行為改變技術的辭源
行為改變(behavior modification)一詞最早使用的名稱為「行為治療(behavior therapy)」,出現在Lindsley、Skinner和Soloman(1953)一篇名為「行為治療研究:第一次實況報告(Studies in behavior therapy: Status report I)」的研究中。後來Lazarus(1958)在「心理治療新方法:個案研究(New methods in psychotherapy: A case study)」中略微提到「心理治療(psychotherapy)」一詞。隔年(1959),Eysenck在心理科學期刊發表「學習理論與行為治療(learning theory and behavior therapy)」一文,使行為治療和學習理論產生連結,其後,自1963年行為治療期刊開始發行,「行為治療」一詞已成為學術研究的正式名詞,同年並有《行為研究與治療(Behavior Research and Therapy)》期刊發行,可見行為治療之研究已成為50~60年代頗受關注的主流。
行為治療的目標在於幫助人們的社交技能,以因應社交活動和經驗,加強克服與解決難題的能力。然而,有一群心理學家及醫師對傳統的心理治療理論及技術感到不滿,於是根據實驗心理學的方法與研究結果,發展出一套有別於傳統、且具系統性的心理療法,即「行為療法」(Thorpe & Olson, 1997/2001),由此可知,「心理療法」包括傳統療法──精神分析療法及行為療法,而行為治療是心理治療的一支。
到了1968年又有《行為治療與實驗精神醫學學刊(Journal of Behavior Therapy and Experiential Psychiatry)》發行。而同年另有兩種期刊同時發行,一為《行為改變期刊(Journal of Behavior Modification)》,另一種為《應用行為分析學刊(Journal of Applied Behavior Analysis)》,這兩種期刊也成為當年研究行為改變技術最重要的學刊(Martin & Pear, 1992)。從這些期刊的發展,「行為改變」一詞原先是將實驗心理學所獲得的原理原則,應用於治療精神病患的一門行為科學,之後由於研究對象擴展到一般正常人的行為矯正上,而成為「行為改變」一詞。不過,國內學者在他們的著作中,總是以「行為改變技術」稱之,而且在大學修習科目中,也定名為「行為改變技術」,其英譯名稱即以“ Behavior Modifi-cation”為之。
另一方面,由於行為主義強調行為的起源來自「前導事件(antecedent)」、「行為本身(behavior)」及「行為後果(consequence)」三者之間的關係,即所謂的「ABC理論」,因此到了1970年代出現「應用行為分析(applied behavior analysis)」一詞。然而,到了1993年之後,應用行為分析所實證出來的處理策略,都只是實驗心理學的原理原則在人的身上的驗證,處理策略可能只適合某個案的需求而已。因此,行為主義學者由驗證處理策略,進而以應用行為分析之ABC理論為基礎,應用訪談、行為觀察、實驗分析的過程,探討個案行為發生的真正原因,進而找出最佳介入方法,以改變行為者的行為,此即所謂的「功能性分析(functional analysis)」或「功能性評量(functional assessment)」。由於行為治療的介入或處理策略,來自於改變者的直接觀察與經驗判斷,並直接加諸患者或行為者身上,而功能性分析必須經由實驗分析與驗證,來確定行為發生的前因後果,才有介入的處方及處理步驟,因此功能性分析一詞有取代行為改變技術的趨勢。
第二節 行為的意義
心理學所要分析的對象,通常是針對某一個「有機體(organism)」而來,始有反應的發生。有機體基本上是一個生命實體,在教育情境中常以「個體(individual)」一詞來取代有機體,而心理學研究的目標則是針對個體的行為進行描述、詮釋、預測及控制,終極目的則在增進人類生活品質。簡單地說,「行為」是有機體(或個體)適應環境所表現的手段與機能。
心理學所研究的行為主題,大多數是可以具體觀察的,例如:微笑、哭泣、逃跑、攻擊、談話和觸碰……等等。而心理學家觀察個體如何展現行為的功能?個體想做什麼?甚至觀察個體在特定環境下如何自處和應對?然而,什麼是行為?似乎每一個人所「感覺」到的意義「好像」一樣,但是,事實又是如何呢?以下是筆者設計的一個情況:「我看到一位漂亮的小姐從遠處走來,蓮步窈窕,婀娜多姿,煞是迷人。在穿越過馬路後,找到了一張休閒椅,坐在椅子上思考一些事情」。這句話中在告訴我們:吾人複雜的行為是由多個「單一行為」所組成的,因為「我看到」即是第一種行為,「走過來」是第二種行為,「穿越馬路」是第三種行為,「坐在椅子上」是第四種行為,而「思考事情」就變成第五種行為了。
然而,要大家來界定行為的定義時,恐怕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了。以下是筆者歸納多年教學經驗,請大二學生在黑板上寫下他們對行為的界定,統整後有以下典型案例:
王同學:行為是指一個人的言行舉止。
李同學:行為是指我們的生活習慣。
陳同學:行為是指在某種情境中所作出的正確反應。
張同學:行為是指可以看得到的動作。
孫同學:行為是指刺激與反應之間的聯結。
黃同學:行為包括內在的思想和外在的動作表現。
林同學:行為是指吾人日常生活的一切表現。
鄭同學:行為是指把對事情的感覺轉成具體化。
看了前面幾位同學所寫出來的「行為」界定,可以知道,我們所熟悉的「行為」一詞,似乎是一件耳熟能詳的事,但具體為它下個定義時,似乎每個人的認知會有不同程度的差異。這也顯示,吾人總以為「我講的話你們都會了解,都知道的……」,其實這是自我中心觀所造成的,誤差是很大的。因此,要了解行為改變技術時,必須先對行為的意義有明確的界定。
根據Martin及Pear(1997)所寫的《行為改變技術:理論與應用(Behavior Modification: What it is and how to do it)》一書中,對於行為的界定如下:「什麼是行為(behavior),有些人會用活動(activity)、動作(action)、反映(reaction)、反應(response)、或正在反應(responding)及表現(performance)等同義字來形容,然而在本質上,行為是指:『一個人所做或所說之任何事情而言』」。若從這個定義來看,前面那些同學所界定的行為,也不無道理,只是因為各人切入角度不同,所界定的意義就有廣義與狹義之別罷了。不過,若從行為主義(behaviorism)的觀點而言,「反應(response)」才是行為的建構單位,而反應的性質可以從單純的反射反應(例如:看到食物會流口水,對鞭炮聲會產生驚嚇)到較為複雜的行為片段(如數學解題、預謀的攻擊行為等)。而這些反應也都是指:「外在可觀察的行為反應,並且和環境中的事件有某種關聯性」。因此,「行為」是反應和環境事件的聯結,尤其是在特定的情境下,每一個人都有發生反應的可能性。
從行為主義的觀點出發,行為是完全拋棄意識、意願、想法、思考和意向等概念的。行為學派大師Skinner(1963)反對人類行為的心理和精神上的解釋是來自於原始靈魂說的假設,他認為這些概念是模糊不清的,被視為是不科學的行為界定,不能用來作為實證性研究。原先Skinner只反對自我觀察或內省法,後來他對於一切不能公開觀察、不能測量的方法均予以反對。Skinner(1953)之前便將反應區分為二:一為誘發反應,二為自發反應。「誘發反應」是指對已知刺激的反應;而「自發反應」則無需和任何已知的刺激聯結在一起。同時,Skinner(1953)也認為人類行為大半是由自發反應所構成,稱之為「操作性行為(operands)」,此種行為是受環境事件增強作用所影響。因此,Skinner主張「行為就是刺激與反應的聯結」。此外,根據Hull的理論觀點,刺激和反應連結在一起,就稱為「習慣(habit)」,可為行為一詞的另一註解。據此,行為是一種「刺激與反應的連結」,也是一種「習慣的習得」。
由Skinner的主張可知,行為的界定必須具有二項特質:可觀察的而且是可測量的。又依據張氏心理學辭典(張春興,2006)對行為一詞的解釋:「按一般接受的心理學的定義,心理學是研究行為的科學,行為是心理學中最重要的一個名詞,也是一個最難界定的一個名詞」。根據不同的論點,行為一詞大致有四種不同的涵義(張春興,2006):
1.傳統行為論者(如華生、史金納等)將行為界定為可以觀察測量的外顯反應或活動;內隱性的心理結構、意識歷程以及記憶、心像等,均不被視為心理學所研究的「行為」。
2.新行為論者(如霍爾、托爾曼等)將行為的定義放寬,除可觀察測量的外顯行為之外,也包括內隱性的意識歷程,因而中介變項、中介歷程、假設構念等概念均在考慮之內。
3.認知論者(如皮亞傑、布魯納等)將行為視為心理表徵的歷程,對於外顯而可以觀察測量的行為反而不太重視,其所研究變項集中在注意、概念、訊息處理、記憶、問題解決、語言獲得等複雜的心理歷程。
4.如不加另外的限制詞,行為一詞在心理學上的廣義用法,也包括內在的、外顯的、意識的與潛意識的一切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