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然莫之能禦
不動產經紀法規乃包括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四大主題,範圍不可謂不廣。
90年代以來,台灣如何在立法上維護消費者的權益、保障交易者權益、確保公平競爭、提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乃成沛然莫之能禦的趨勢與潮流。
因而,公平交易法於民國80年2月4日公布,消費者保護法於83年1月11日公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於84年6月28日公布,以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於88年2月3日公布,已然更公平化、更透明化、更秩序畫了經濟環境、企業經營者、消費者等之關係,誠為可喜的現象!
如以70~80年代,層出不窮的交易相對人間支廣告不時糾紛,除了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外,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亦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而民國88年公布的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對於不動產的買賣亦有類似的規定「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亦可大大的降低了廣告不實的糾紛。不動產仲介公司或代銷公司違反了本條例,將有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緩。
買房子嘗試消費者傾其一生最大的一筆消費及美夢,在有法可依下,如何不斷提升產業與消費者的良性互動,建立公平、公開、公正、優質的市場秩序,乃是文明社會的重大表徵之一!
不動產經紀法規亦是各行業參加考試院「不動產經紀人」普考之必考專業科目之一。其中除了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乃不動產從業人員的直接管理法規外,其他三法的某些法條亦對不動產從業人員的交易與服務有非常重要的關連與規範,就算非為考試,平常在專業上亦需有嫻熟的瞭解與研究,以免傷害了消費者的權益並因而受罰。
該四大法,其中尤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於民國92年12月31日所修正公布的63條,其中變動與修改的幅度最大!而且從84年6月28日以來,亦產生了大量函釋、法院判決、裁判……,殊值吾人研究與參酌。亦顯示現代都市人絕大部分居住於「公寓大廈」,期間之糾紛、衝突、對簿公堂,正是每天大量的上演!
徒法不足以自行,顯然道德與公民教育正是當前台灣不甚重視卻影響最深的一環!
曾文龍
大日不動產研究中心 主任
中華綜合發展研究院 不動產研究中心 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