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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你快速複習的考前總整理。
讓你背下關鍵句帶進考場的急救要訣。
附經典試題
作者簡介:
賴川
國家考試講師,是法律人也是經濟學徒。
喜好觀察民事法學說及實務見解,希望能從風險分配與利益衡量角度,與同學一同思考民法問題。
國立台灣大學法研所民事法組
律師高考及格
作者序
作者序
本書的完成,是筆者教學生涯迄今的總結,感謝過去所有相遇的學生們給予筆者的回饋,你們每一次的提問與討論,都使得本書內容更貼近考生需求,也感謝願意在書店拾起本書的讀者們,希望本書可以在艱難並且孤獨的國家考試過程中,為你們提供些許的力量。
本書的定位,是以爭點帶出近年民事財產法的熱門議題,並選擇將爭點鑲入體系的方法加以呈現,適時附上樹枝圖及表格,使讀者們明白爭點在體系結構內的相應位置,而不至於迷失於叢林中不知所措。在反覆思索後,本書也保留了部分筆者所挑選的經典試題,同時附上詳細解答,使讀者在學習完爭點後,得立即知道爭點在現實考試上的表現形式,並且自我加以測驗及練習。其次,民事財產法,無論是在大學課程或國家考試上,都是最為龐大且複雜的學科,要以一本書梳理整個民事財產法的核心問題,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但考量到讀者的時間與金錢負擔,筆者仍以自己過往的教學經驗,審慎地對於期刊與裁判加以揀選而完成本書,願本書可以幫助讀者們在考場提出更完整的論述,以因應甫變革的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答題模式。
此外,必須提醒讀者的是,國家考試的準備要領,仍應回到基礎及核心觀念的掌握與運用,而民法的核心正是涉及資源分配。資源的持有,使人能更接近獲得完整自由,但如何規範人與人之間對資源的無盡追求與競爭,正是民法所欲處理的核心問題。因此在思考民法問題時,讀者們不妨從風險分配與利益衡量觀點出發,思索如何有效率且正義的決定當事人權利及義務關係。
本書的出版,第一要感謝本書引用過的著作學者及裁判法官,本書只是站在法學前輩的肩膀上,為辛苦與徬徨的考生們提供簡單的整理而已。再者,必須感謝韻筑在本書初期撰寫時,提供的諸多寶貴意見,也感謝讀享出版社責任編輯玟卉對於本書的細心校對,以及總編輯王蘋允許我擅自更動全書體例。最後,參與國家考試時常是人生無奈的選擇,過程的甘苦點滴,只有你我等經歷過的人才能體會,讀者們凡是有任何學習上或其他的疑問,也都歡迎透過臉書頁面與筆者聯絡,祝金榜題名。
2018年1月5日 賴川
於台北新莊 自宅
作者序
本書的完成,是筆者教學生涯迄今的總結,感謝過去所有相遇的學生們給予筆者的回饋,你們每一次的提問與討論,都使得本書內容更貼近考生需求,也感謝願意在書店拾起本書的讀者們,希望本書可以在艱難並且孤獨的國家考試過程中,為你們提供些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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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Chapter 1緒論 1-1
一、爭點式破題技巧 1-2
㈠爭點命題與閱卷 1-2
㈡時間分配 1-2
㈢答題結構 1-3
二、權利基礎之思維模式 1-4
㈠權利基礎 1-4
㈡國家考試之思維流程 1-5
㈢附論:請求權基礎思維模式 1-9
Chapter 2民法總則 2-1
一、權利主體 2-2
㈠自然人 2-2
胎兒以非死產者為限,視為既已出生之解釋為何? 2-3
死亡宣告之法律效果為何? 2-4
侵害名譽權之不法性、故意過失以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應如何解釋? 2-6
㈡法人 2-8 民法第28條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人」之解釋為何? 2-9
民法第28條之類推適用情況為何? 2-11
法人得否作為民法第184條侵權責任之主體? 2-12
二、權利客體 2-13
㈠意義 2-13
㈡不動產與動產 2-13
㈢主物與從物 2-15
三、法律行為 2-16
㈠法律行為之成立與生效 2-17 當事人未踐行約定要式之方法,法律行為是否當然即不成立? 2-17
㈡法律行為內容之控制 2-21
㈢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 2-22
㈣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 2-23
權利人取得無權處分人之法律地位後,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118條第2項規定,使無權處分人先前之無權處分溯及發生效力? 2-25
㈤借名登記 2-26
出名人違反借名登記契約,而將借名登記之標的物處分於第三人時,該處分行為之效力為何? 2-26
四、意思表示 2-33
㈠意思表示之意義與要件 2-33
㈡意思表示之成立 2-34
表意人「非基於自己行為而發出意思表示」者,意思表示是否成立? 2-35
㈢意思表示之生效 2-35
民法第95條之「達到」,應如何解釋? 2-36
㈣意思表示之撤回 2-37
㈤意思表示不一致 2-38
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非因表意人之過失」,應如何解釋? 2-41
傳達人或傳達機關「故意」變更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內容而傳達時,法律效果為何? 2-47
㈥意思表示不自由 2-48
第三人詐欺時,表意人得否撤銷其意思表示? 2-49
五、行為能力 2-52
㈠完全行為能力 2-52
㈡無行為能力 2-52
㈢限制行為能力 2-52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無權處分行為,是否為中性行為? 2-55
六、代理 2-59
㈠代理權 2-59
㈡代理權授與行為 2-59
代理權授與行為,是否具無因性? 2-60
㈢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 2-64
代理人違反規定而為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時,代理行為之效力為何? 2-64
㈣無權代理 2-65
民法第110條無權代理人之損害賠償責任,是否以代理人有故意過失為必要? 2-66
民法第110條無權代理人之損害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範圍為何? 2-67
民法第110條無權代理人之損害賠償責任,其消滅時效時間為何?是否得直接適用民法第125條15年之規定? 2-68
民法第107條代理權之限制,是否包含自始限制與嗣後限制二者? 2-71
在成立表見代理時,相對人得否主張不依民法第107條,第169條使本人負授權人責任,而主張依民法第110條使無權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2-73
七、消滅時效 2-75
㈠消滅時效體系 2-75
㈡消滅時效期間 2-76
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所生之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是否應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126條短期消滅時效規定? 2-77
何謂民法第127條第8款之商人所供給之商品? 2-78
未約定返還期限之消費借貸,該借款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從何時起算? 2-79
㈡消滅時效客體之例外 2-83
Chapter 3債法總論 3-1
一、緒論 3-2
㈠債權相對性原則 3-2
㈡債之關係義務群 3-5
次給付義務之消滅時效起算時點為何?次給付義務的消滅時效,是否應從原給付義務得請求時就開始起算? 3-7
民法第225條第2項之代償請求權,其消滅時效起算時點為何? 3-9
二、契約 3-12
㈠要約及承諾 3-12
網路標價之性質究為「要約」或「要約引誘」? 3-13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所為之廣告性質究為「要約」或「要約引誘」? 3-14
㈡懸賞廣告 3-18
㈢締約上過失 3-19 締約上過失責任是否保護固有利益? 3-19
締約上過失責任,是否以契約嗣後未成立為前提? 3-20
㈣預約 3-20
預約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範圍為何? 3-20
㈤定型化契約 3-24
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是否以契約當事人一方於訂約時,處於無從選擇締約對象或無拒絕締約餘地為前提? 3-26
三、無因管理 3-29
㈠緒論 3-29
㈡真正無因管理 3-30
「管理事務之承擔」與「管理事務之實施」的區別為何? 3-32
無因管理人得否向本人請求報酬? 3-33
㈢不真正無因管理 3-34
四、不當得利 3-37
㈠給付型之不當得利 3-37
㈡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 3-45
土地之使用收益已受有法令限制時,所有人得否向無權占有人請求不當得利? 3-46
占用自己專有之騎樓暨無法利用之共有法定空地構成不當得利? 3-47
無權出租他人或共有人之物,如何處理? 3-48
㈢返還客體 3-49
基於法律行為之交易所得,是否為民法第181條本文之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 3-50
㈣返還範圍 3-50
民法第182條第1項之所受利益不存在,應如何解釋? 3-51
五、侵權責任 3-55
㈠一般侵權責任 3-55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保護客體為何?是否限於權利而不包含利益,特別是純粹經濟上損失? 3-57
商品自傷是否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稱之權利侵害,或只是純粹經濟上損失? 3-66
行為人自殺後,使房屋成為凶宅是否構成權利侵害? 3-67
自殺使房屋成為凶宅是否構成故意背於善良風俗? 3-68
第三人故意不法行為是否即可中斷或阻卻因果關係之成立? 3-72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故意,應如何解釋? 3-77
㈡特殊侵權責任 3-80
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如何解釋? 3-80
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受僱人應如何解釋?即如何認定僱用人與受僱人有僱傭關係? 3-83
車輛靠行營業是否成立民法第188條之僱傭關係? 3-84
借名營業是否成立民法第188條之僱傭關係? 3-86
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執行職務應如何解釋? 3-87
僱用人與受僱人連帶債務之內部應分擔比例應如何計算? 3-95
民法第191條與第189條,應如何競合? 3-97
民法第191條之1的保護客體是否包含純粹經濟上損失?又是否包含商品自傷之情況? 3-97
民法第191條之3之工作或活動是否包含醫療行為? 3-98
民法第191條之3的保護客體是否包含純粹經濟上損失? 3-99
㈢消保法之商品侵權責任 3-100
商品或服務欠缺安全性應如何解釋? 3-101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保護客體是否包含純粹經濟上損失? 3-102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保護客體是否包含商品自傷? 3-103
何謂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所稱之消費者? 3-104
何謂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所稱之第三人? 3-105
被害人濫用商品時,企業經營者是否仍應負商品責任? 3-106
㈣侵權責任之法律效果:損害賠償 3-107
何謂信賴利益、履行利益、固有利益? 3-109
被害人已受有一般保險給付時,加害人得否主張適用民法第216條之1損益相抵規定而扣除? 3-112
被害人因侵權行為發生,就中央健康保險署支付之醫療費用,被害人得再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 3-114
若未成年子女死亡,被害人之父母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否扣除父母對被害人至有謀生能力時止所需支出之扶養費? 3-116
被害人之特殊體質,是否有與有過失之適用或類推適用? 3-116
與有過失之適用,是否以被害人有識別能力為前提? 3-117
加害人應負故意或無過失責任時,是否仍有與有過失之適用? 3-118
民法第217條第3項規定被害人應承擔代理人之與有過失,其代理人是否包含法定代理人? 3-119
在何種情況下,不動產所有人得請求禁止鄰人之氣響侵入?又其得否請求非財產之損害賠償? 3-124
法人名譽權受侵害時,得否請求非財產上損害? 3-126
六、債務不履行 3-128
㈠債務人為履行輔助人行為負責(民§224) 3-128
民法第224條之使用人是否以受債務人指揮監督為前提? 3-128
㈡給付不能 3-130
自始主觀不能之歸責事由標準為何? 3-131
交易所得之利益,是否為民法第225條第2項之代償利益? 3-133
㈢給付遲延 3-139
債務人於清償期屆至前,預示拒絕給付,債權人得主張何權利? 3-140
㈣受領遲延 3-141
於債權人受領遲延後,不可歸責於債務人致標的物滅失時,債務人是否仍得向債權人請求為對待給付? 3-143
㈤不完全給付 3-147
七、債之保全 3-149
㈠緒論 3-149
㈡代位權 3-150
㈢撤銷權 3-152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是否構成民法第244條之詐害債權? 3-154
債務人以自己財產對特定債權人為清償,是否構成民法第244條之詐害債權? 3-155
八、契約之效力 3-158
㈠違約金之約定 3-158
解除契約是否影響違約金之請求? 3-159
㈡契約之解除 3-160
債權人依民法第254條所為之催告,若未定期限或所定期限不相當,該催告之效力為何? 3-163
解除權人行使法定解除權後,是否溯及消滅契約關係? 3-166
㈢雙務契約之效力 3-169
當事人已於契約約定排除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是否當然即無本原則之適用? 3-172
㈣涉他契約之效力 3-175
九、多數債權人與債務人 3-177
㈠概論 3-177
㈡連帶債務 3-177
十、債之移轉與消滅 3-183
㈠債之移轉 3-183
債權之雙重讓與之效力為何? 3-186
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債務承擔契約,債權人依民法第301條承認前,該債務承擔契約(準物權行為)效力為何? 3-191
㈡債之消滅 3-193
債務人有過失向債權之準占有人清償時,清償是否仍然有效? 3-196
第三人盜領銀行存款之相關法律問題? 3-196
Chapter 4債法各論 4-1
一、買賣契約 4-2
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4-2
㈡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4-3
買賣之房屋為凶宅,是否構成買賣契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4-4
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瑕疵,是否構成買賣契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4-5
民法第359條解除契約非顯失公平,應如何解釋? 4-7
買賣標的物有瑕疵時,買受人得否請求出賣人修補瑕疵? 4-8
買賣標的物有瑕疵時,買受人得否拒絕受領? 4-9
買賣標的物有瑕疵時,買受人得否拒絕給付價金? 4-10
㈡買賣契約:危險負擔移轉 4-13
民法第373條所稱之交付,是否包含指示交付及占有改定? 4-15
二、贈與契約 4-17
㈠任意撤銷權 4-17
㈡債務不履行 4-17
三、租賃契約 4-18
㈠權利義務法律關係 4-18
民法第433條承租人就同居人或得允許使用之第三人行為負責,是否以該同居人或第三人本身成立侵權責任為前提? 4-23
自殺致房屋成為凶宅,是否該當租賃物毀損滅失? 4-24
㈡租賃契約:租賃權之強化 4-25
使用借貸契約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規定? 4-27
四、承攬契約 4-33
㈠對承攬人之效力 4-33
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承攬人完成工作後,應由何人取得工作物所有權? 4-34
定作人得否主張承攬人預付瑕疵修補費用? 4-36
在瑕疵修補完成前,定作人得否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拒絕支付報酬? 4-37
可歸責於承攬人給付遲延時,定作人得否另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催告後解除契約? 4-39
民法第495條第1項之損害賠償範圍為何?是否包含固有利益? 4-41
定作人對於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須踐行民法第493條第1項所定之定期請求修補程序? 4-42
民法第513條之承攬人抵押權,是否須經登記,始生效力? 4-48
㈡對定作人之效力 4-50
定作人協力義務之性質為何? 4-50
Chapter 5物權 5-1
一、物權通則 5-2
㈠物權法定原則 5-2
㈡物權之效力 5-2
㈢物權之變動與善意取得 5-4
指示交付是否須如同占有改定般,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時,仍善意為限,始能主張善意取得? 5-6
民法第949條之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應如何解釋? 5-7
民法第949條之2年期限內,受讓人已善意受讓動產之占有,其所有權歸屬於何人? 5-7
不動產善意取得人是否須善意且無重大過失? 5-14
二、所有權 5-14
㈠物上請求權 5-14
房屋無權占有土地,房屋之使用人是否即為土地之無權占有人? 5-15
公用地役關係土地,所有人是否得向無權占有人請求返還占有? 5-21
㈡違章建築與事實上處分權 5-25
違章建築被他人無權占有時,得否主張不當得利或侵權責任? 5-27
違章建築有無民法第425條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之適用? 5-28
違章建築有無民法第426條之1租地建屋契約物權化之適用? 5-29
違章建築有無民法第425條之1推定租賃關係規定之適用? 5-29
違章建築有無民法第426條之2優先購買權規定之適用? 5-30
事實上處分權人得否主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 5-32
㈢時效取得 5-41
㈣相鄰關係 5-43
強制執行或徵收而造成之土地一部讓與或分割是否適用民法第789條? 5-46
法院裁判分割而生之土地一部讓與或分割是否適用民法第789條? 5-46
民法第789條是否僅適用於直接發生讓與或分割之行為人間? 5-47
㈤區分所有建物 5-50
三、共有 5-54
㈠共有之內部關係:應有部分 5-54
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得否設定擔保物權? 5-59
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得否設定用益物權? 5-60
㈡共有之內部關係:共有物 5-60
排除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之多數決適用之情況為何? 5-61
不同意多數決處分之少數共有人是否成為契約當事人? 5-63
㈢共有之外部關係 5-70
㈣共有物分割 5-71
分管協議期間內,得否請求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 5-72
㈤公同共有 5-80
公同共有債權應如何行使? 5-81
四、抵押權 5-87
㈠抵押權之性質 5-87
㈡擔保債權及抵押物之範圍 5-90
抵押權設定後,始增建之從物,是否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5-93
對工廠設定抵押權者,抵押權效力是否及於廠房內的機器從物? 5-94
㈢流抵契約 5-101
已登記之流抵債務屆期而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是否當然立即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 5-101
㈣併付拍賣制度 5-104
㈤次序調整權 5-108
㈥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關係 5-111
同一債務同時存在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時,債權人應如何對其取償?又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之內部分擔金額應如何分配? 5-111
同一人物上保證人同時兼有保證人身分時,其內部應分擔額之計算,是否應加計二種身分為之? 5-114
㈦共同抵押 5-117
㈧最高限額抵押權 5-120本書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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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必須提醒讀者的是,國家考試的準備要領,仍應回到基礎及核心觀念的掌握與運用,而民法的核心正是涉及資源分配。資源的持有,使人能更接近獲得完整自由,但如何規範人與人之間對資源的無盡追求與競爭,正是民法所欲處理的核心問題。因此在思考民法問題時,讀者們不妨從風險分配與利益衡量觀點出發,思索如何有效率且正義的決定當事人權利及義務關係。
本書的出版,第一要感謝本書引用過的著作學者及裁判法官,本書只是站在法學前輩的肩膀上,為辛苦與徬徨的考生們提供簡單的整理而已。再者,必須感謝韻筑在本書初期撰寫時,提供的諸多寶貴意見,也感謝讀享出版社責任編輯玟卉對於本書的細心校對,以及總編輯王蘋允許我擅自更動全書體例。最後,參與國家考試時常是人生無奈的選擇,過程的甘苦點滴,只有你我等經歷過的人才能體會,讀者們凡是有任何學習上或其他的疑問,也都歡迎透過臉書頁面與筆者聯絡,祝金榜題名。
2018年1月5日 賴川
於台北新莊 自宅
目錄
Chapter 1緒論 1-1
一、爭點式破題技巧 1-2
㈠爭點命題與閱卷 1-2
㈡時間分配 1-2
㈢答題結構 1-3
二、權利基礎之思維模式 1-4
㈠權利基礎 1-4
㈡國家考試之思維流程 1-5
㈢附論:請求權基礎思維模式 1-9
Chapter 2民法總則 2-1
一、權利主體 2-2
㈠自然人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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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宣告之法律效果為何? 2-4
侵害名譽權之不法性、故意過失以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應如何解釋? 2-6
㈡法人 2-8 民法第28條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人」之解釋為何? 2-9
民法第28條之類推適用情況為何?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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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權利客體 2-13
㈠意義 2-13
㈡不動產與動產 2-13
㈢主物與從物 2-15
三、法律行為 2-16
㈠法律行為之成立與生效 2-17 當事人未踐行約定要式之方法,法律行為是否當然即不成立? 2-17
㈡法律行為內容之控制 2-21
㈢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 2-22
㈣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 2-23
權利人取得無權處分人之法律地位後,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118條第2項規定,使無權處分人先前之無權處分溯及發生效力? 2-25
㈤借名登記 2-26
出名人違反借名登記契約,而將借名登記之標的物處分於第三人時,該處分行為之效力為何? 2-26
四、意思表示 2-33
㈠意思表示之意義與要件 2-33
㈡意思表示之成立 2-34
表意人「非基於自己行為而發出意思表示」者,意思表示是否成立? 2-35
㈢意思表示之生效 2-35
民法第95條之「達到」,應如何解釋? 2-36
㈣意思表示之撤回 2-37
㈤意思表示不一致 2-38
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非因表意人之過失」,應如何解釋? 2-41
傳達人或傳達機關「故意」變更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內容而傳達時,法律效果為何? 2-47
㈥意思表示不自由 2-48
第三人詐欺時,表意人得否撤銷其意思表示? 2-49
五、行為能力 2-52
㈠完全行為能力 2-52
㈡無行為能力 2-52
㈢限制行為能力 2-52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無權處分行為,是否為中性行為? 2-55
六、代理 2-59
㈠代理權 2-59
㈡代理權授與行為 2-59
代理權授與行為,是否具無因性? 2-60
㈢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 2-64
代理人違反規定而為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時,代理行為之效力為何? 2-64
㈣無權代理 2-65
民法第110條無權代理人之損害賠償責任,是否以代理人有故意過失為必要? 2-66
民法第110條無權代理人之損害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範圍為何? 2-67
民法第110條無權代理人之損害賠償責任,其消滅時效時間為何?是否得直接適用民法第125條15年之規定? 2-68
民法第107條代理權之限制,是否包含自始限制與嗣後限制二者? 2-71
在成立表見代理時,相對人得否主張不依民法第107條,第169條使本人負授權人責任,而主張依民法第110條使無權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2-73
七、消滅時效 2-75
㈠消滅時效體系 2-75
㈡消滅時效期間 2-76
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所生之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是否應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126條短期消滅時效規定? 2-77
何謂民法第127條第8款之商人所供給之商品? 2-78
未約定返還期限之消費借貸,該借款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從何時起算? 2-79
㈡消滅時效客體之例外 2-83
Chapter 3債法總論 3-1
一、緒論 3-2
㈠債權相對性原則 3-2
㈡債之關係義務群 3-5
次給付義務之消滅時效起算時點為何?次給付義務的消滅時效,是否應從原給付義務得請求時就開始起算? 3-7
民法第225條第2項之代償請求權,其消滅時效起算時點為何? 3-9
二、契約 3-12
㈠要約及承諾 3-12
網路標價之性質究為「要約」或「要約引誘」? 3-13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所為之廣告性質究為「要約」或「要約引誘」? 3-14
㈡懸賞廣告 3-18
㈢締約上過失 3-19 締約上過失責任是否保護固有利益? 3-19
締約上過失責任,是否以契約嗣後未成立為前提? 3-20
㈣預約 3-20
預約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範圍為何? 3-20
㈤定型化契約 3-24
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是否以契約當事人一方於訂約時,處於無從選擇締約對象或無拒絕締約餘地為前提? 3-26
三、無因管理 3-29
㈠緒論 3-29
㈡真正無因管理 3-30
「管理事務之承擔」與「管理事務之實施」的區別為何? 3-32
無因管理人得否向本人請求報酬? 3-33
㈢不真正無因管理 3-34
四、不當得利 3-37
㈠給付型之不當得利 3-37
㈡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 3-45
土地之使用收益已受有法令限制時,所有人得否向無權占有人請求不當得利? 3-46
占用自己專有之騎樓暨無法利用之共有法定空地構成不當得利? 3-47
無權出租他人或共有人之物,如何處理? 3-48
㈢返還客體 3-49
基於法律行為之交易所得,是否為民法第181條本文之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 3-50
㈣返還範圍 3-50
民法第182條第1項之所受利益不存在,應如何解釋? 3-51
五、侵權責任 3-55
㈠一般侵權責任 3-55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保護客體為何?是否限於權利而不包含利益,特別是純粹經濟上損失? 3-57
商品自傷是否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稱之權利侵害,或只是純粹經濟上損失? 3-66
行為人自殺後,使房屋成為凶宅是否構成權利侵害? 3-67
自殺使房屋成為凶宅是否構成故意背於善良風俗? 3-68
第三人故意不法行為是否即可中斷或阻卻因果關係之成立? 3-72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故意,應如何解釋? 3-77
㈡特殊侵權責任 3-80
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如何解釋? 3-80
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受僱人應如何解釋?即如何認定僱用人與受僱人有僱傭關係? 3-83
車輛靠行營業是否成立民法第188條之僱傭關係? 3-84
借名營業是否成立民法第188條之僱傭關係? 3-86
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執行職務應如何解釋? 3-87
僱用人與受僱人連帶債務之內部應分擔比例應如何計算? 3-95
民法第191條與第189條,應如何競合? 3-97
民法第191條之1的保護客體是否包含純粹經濟上損失?又是否包含商品自傷之情況? 3-97
民法第191條之3之工作或活動是否包含醫療行為? 3-98
民法第191條之3的保護客體是否包含純粹經濟上損失? 3-99
㈢消保法之商品侵權責任 3-100
商品或服務欠缺安全性應如何解釋? 3-101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保護客體是否包含純粹經濟上損失? 3-102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保護客體是否包含商品自傷? 3-103
何謂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所稱之消費者? 3-104
何謂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所稱之第三人? 3-105
被害人濫用商品時,企業經營者是否仍應負商品責任? 3-106
㈣侵權責任之法律效果:損害賠償 3-107
何謂信賴利益、履行利益、固有利益? 3-109
被害人已受有一般保險給付時,加害人得否主張適用民法第216條之1損益相抵規定而扣除? 3-112
被害人因侵權行為發生,就中央健康保險署支付之醫療費用,被害人得再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 3-114
若未成年子女死亡,被害人之父母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否扣除父母對被害人至有謀生能力時止所需支出之扶養費? 3-116
被害人之特殊體質,是否有與有過失之適用或類推適用? 3-116
與有過失之適用,是否以被害人有識別能力為前提? 3-117
加害人應負故意或無過失責任時,是否仍有與有過失之適用? 3-118
民法第217條第3項規定被害人應承擔代理人之與有過失,其代理人是否包含法定代理人? 3-119
在何種情況下,不動產所有人得請求禁止鄰人之氣響侵入?又其得否請求非財產之損害賠償? 3-124
法人名譽權受侵害時,得否請求非財產上損害? 3-126
六、債務不履行 3-128
㈠債務人為履行輔助人行為負責(民§224) 3-128
民法第224條之使用人是否以受債務人指揮監督為前提? 3-128
㈡給付不能 3-130
自始主觀不能之歸責事由標準為何? 3-131
交易所得之利益,是否為民法第225條第2項之代償利益? 3-133
㈢給付遲延 3-139
債務人於清償期屆至前,預示拒絕給付,債權人得主張何權利? 3-140
㈣受領遲延 3-141
於債權人受領遲延後,不可歸責於債務人致標的物滅失時,債務人是否仍得向債權人請求為對待給付? 3-143
㈤不完全給付 3-147
七、債之保全 3-149
㈠緒論 3-149
㈡代位權 3-150
㈢撤銷權 3-152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是否構成民法第244條之詐害債權? 3-154
債務人以自己財產對特定債權人為清償,是否構成民法第244條之詐害債權? 3-155
八、契約之效力 3-158
㈠違約金之約定 3-158
解除契約是否影響違約金之請求? 3-159
㈡契約之解除 3-160
債權人依民法第254條所為之催告,若未定期限或所定期限不相當,該催告之效力為何? 3-163
解除權人行使法定解除權後,是否溯及消滅契約關係? 3-166
㈢雙務契約之效力 3-169
當事人已於契約約定排除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是否當然即無本原則之適用? 3-172
㈣涉他契約之效力 3-175
九、多數債權人與債務人 3-177
㈠概論 3-177
㈡連帶債務 3-177
十、債之移轉與消滅 3-183
㈠債之移轉 3-183
債權之雙重讓與之效力為何? 3-186
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債務承擔契約,債權人依民法第301條承認前,該債務承擔契約(準物權行為)效力為何? 3-191
㈡債之消滅 3-193
債務人有過失向債權之準占有人清償時,清償是否仍然有效? 3-196
第三人盜領銀行存款之相關法律問題? 3-196
Chapter 4債法各論 4-1
一、買賣契約 4-2
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4-2
㈡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4-3
買賣之房屋為凶宅,是否構成買賣契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4-4
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瑕疵,是否構成買賣契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4-5
民法第359條解除契約非顯失公平,應如何解釋? 4-7
買賣標的物有瑕疵時,買受人得否請求出賣人修補瑕疵? 4-8
買賣標的物有瑕疵時,買受人得否拒絕受領? 4-9
買賣標的物有瑕疵時,買受人得否拒絕給付價金? 4-10
㈡買賣契約:危險負擔移轉 4-13
民法第373條所稱之交付,是否包含指示交付及占有改定? 4-15
二、贈與契約 4-17
㈠任意撤銷權 4-17
㈡債務不履行 4-17
三、租賃契約 4-18
㈠權利義務法律關係 4-18
民法第433條承租人就同居人或得允許使用之第三人行為負責,是否以該同居人或第三人本身成立侵權責任為前提? 4-23
自殺致房屋成為凶宅,是否該當租賃物毀損滅失? 4-24
㈡租賃契約:租賃權之強化 4-25
使用借貸契約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規定? 4-27
四、承攬契約 4-33
㈠對承攬人之效力 4-33
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承攬人完成工作後,應由何人取得工作物所有權? 4-34
定作人得否主張承攬人預付瑕疵修補費用? 4-36
在瑕疵修補完成前,定作人得否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拒絕支付報酬? 4-37
可歸責於承攬人給付遲延時,定作人得否另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催告後解除契約? 4-39
民法第495條第1項之損害賠償範圍為何?是否包含固有利益? 4-41
定作人對於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須踐行民法第493條第1項所定之定期請求修補程序? 4-42
民法第513條之承攬人抵押權,是否須經登記,始生效力? 4-48
㈡對定作人之效力 4-50
定作人協力義務之性質為何? 4-50
Chapter 5物權 5-1
一、物權通則 5-2
㈠物權法定原則 5-2
㈡物權之效力 5-2
㈢物權之變動與善意取得 5-4
指示交付是否須如同占有改定般,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時,仍善意為限,始能主張善意取得? 5-6
民法第949條之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應如何解釋? 5-7
民法第949條之2年期限內,受讓人已善意受讓動產之占有,其所有權歸屬於何人? 5-7
不動產善意取得人是否須善意且無重大過失? 5-14
二、所有權 5-14
㈠物上請求權 5-14
房屋無權占有土地,房屋之使用人是否即為土地之無權占有人? 5-15
公用地役關係土地,所有人是否得向無權占有人請求返還占有? 5-21
㈡違章建築與事實上處分權 5-25
違章建築被他人無權占有時,得否主張不當得利或侵權責任? 5-27
違章建築有無民法第425條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之適用? 5-28
違章建築有無民法第426條之1租地建屋契約物權化之適用? 5-29
違章建築有無民法第425條之1推定租賃關係規定之適用? 5-29
違章建築有無民法第426條之2優先購買權規定之適用? 5-30
事實上處分權人得否主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 5-32
㈢時效取得 5-41
㈣相鄰關係 5-43
強制執行或徵收而造成之土地一部讓與或分割是否適用民法第789條? 5-46
法院裁判分割而生之土地一部讓與或分割是否適用民法第789條? 5-46
民法第789條是否僅適用於直接發生讓與或分割之行為人間? 5-47
㈤區分所有建物 5-50
三、共有 5-54
㈠共有之內部關係:應有部分 5-54
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得否設定擔保物權? 5-59
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得否設定用益物權? 5-60
㈡共有之內部關係:共有物 5-60
排除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之多數決適用之情況為何? 5-61
不同意多數決處分之少數共有人是否成為契約當事人? 5-63
㈢共有之外部關係 5-70
㈣共有物分割 5-71
分管協議期間內,得否請求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 5-72
㈤公同共有 5-80
公同共有債權應如何行使? 5-81
四、抵押權 5-87
㈠抵押權之性質 5-87
㈡擔保債權及抵押物之範圍 5-90
抵押權設定後,始增建之從物,是否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5-93
對工廠設定抵押權者,抵押權效力是否及於廠房內的機器從物? 5-94
㈢流抵契約 5-101
已登記之流抵債務屆期而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是否當然立即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 5-101
㈣併付拍賣制度 5-104
㈤次序調整權 5-108
㈥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關係 5-111
同一債務同時存在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時,債權人應如何對其取償?又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之內部分擔金額應如何分配? 5-111
同一人物上保證人同時兼有保證人身分時,其內部應分擔額之計算,是否應加計二種身分為之? 5-114
㈦共同抵押 5-117
㈧最高限額抵押權 5-120
Chapter 1緒論 1-1
一、爭點式破題技巧 1-2
㈠爭點命題與閱卷 1-2
㈡時間分配 1-2
㈢答題結構 1-3
二、權利基礎之思維模式 1-4
㈠權利基礎 1-4
㈡國家考試之思維流程 1-5
㈢附論:請求權基礎思維模式 1-9
Chapter 2民法總則 2-1
一、權利主體 2-2
㈠自然人 2-2
胎兒以非死產者為限,視為既已出生之解釋為何? 2-3
死亡宣告之法律效果為何? 2-4
侵害名譽權之不法性、故意過失以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應如何解釋? 2-6
㈡法人 2-8 民法第28條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人」之解釋為何? 2-9
民法第28條之類推適用情況為何?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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