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向來是令考生們感到頭痛的科目,不但在學習方式上與實體法大相逕庭,對於相關程序的瞭解若欠缺司法實務經驗,具體如何執行通常也難以想像。此外,由於程序法上的爭點往往環環相扣,因此在學習上若能透過相關爭點以及重點式的概念連結,讀者在準備考試的過程中將能夠達到事半功倍之效果。本書試圖以淺白的方式,並透過大量圖表,幫助讀者迅速掌握刑事訴訟法各章中的考試熱門爭點,佐以大量實務見解以及學說理論,不僅能幫助讀者快速入門刑事訴訟法的基本概念,對於已有一定基礎的讀者也能起到快速複習的功用,絕對值得即將上榜的您入手一本!
作者簡介:
言頁
政大法研所刑事法組
應屆律師高考及格
現為執業律師
養狗卻是貓奴
喜歡獨立音樂
發現玩樂團養不活自己於是轉行當律師
捨不得舞台光環只好站上講台變講師
作者序
序
首先,非常感謝各位讀者的厚愛,讓本書能夠銷售一空,進而有改版的機會(鞠躬)。既然是爭點地圖2.0,本書特色除了承繼初版的所有優點之外,新增更多的爭點、更多的實務見解(尤其是最高法院值得參考裁判)、更多的精美圖表以及更加淺白的文字敘述。若讀者們已有修習過刑事訴訟法,透過本書爭點式的重點提醒及連結,相信國考刑訴考題應該是難不倒您!
本書能順利改版,特別感謝林大法官俊益老師,儘管學生資質駑鈍且早已畢業,但每當遇有各種千奇百怪的刑訴問題而求助於老師之時,老師仍不厭其煩指導學生,有時甚至討論至深夜、叨擾老師休息,實在過意不去,學生特此致謝。
另外,筆者直到初稿完成後,仍不斷增補實務跟修正內容,感謝讀享團隊配合我對品質的要求而增刪訂正,在此一併致謝。
最後,本書截稿後若有出現新進重要爭點之實務見解或學說討論,在本書三版出版前(希望會有),筆者會將相關內容分享與粉絲專頁上,在麻煩大家多多支持按讚分享了(鞠躬)。
言頁2019.5
序
首先,非常感謝各位讀者的厚愛,讓本書能夠銷售一空,進而有改版的機會(鞠躬)。既然是爭點地圖2.0,本書特色除了承繼初版的所有優點之外,新增更多的爭點、更多的實務見解(尤其是最高法院值得參考裁判)、更多的精美圖表以及更加淺白的文字敘述。若讀者們已有修習過刑事訴訟法,透過本書爭點式的重點提醒及連結,相信國考刑訴考題應該是難不倒您!
本書能順利改版,特別感謝林大法官俊益老師,儘管學生資質駑鈍且早已畢業,但每當遇有各種千奇百怪的刑訴問題而求助於老師之時,老師仍不厭其煩指導學生,有時甚至討論至深夜、叨擾老...
目錄
Chapter 1法院 1-1
一、法院之管轄 1-2
㈠事物管轄(刑訴§4) 1-2
㈡土地管轄(刑訴§5) 1-2
㈢競合管轄(刑訴§8) 1-3
㈣牽連管轄(刑訴§6) 1-4
競合管轄之實例操作 1-5
二、迴避 1-6
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所稱「前審」應如何解釋? 1-6
Chapter 2被告與犯罪嫌疑人 2-1
一、基本概念 2-2
被告地位的形成時點 2-2
二、被告之權利 2-3
㈠不自證己罪原則 2-3
不自證己罪原則是否包含非供述證據? 2-3
「非刑事程序」有無不自證己罪之適用? 2-4
㈡緘默權 2-6
選擇性陳述? 2-6
三、被告之訊問 2-7
㈠訊問之類型 2-7
功能訊問? 2-7
㈡告知義務(刑訴§95) 2-9
告知義務之違反效果 2-9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003號判決(必背!!) 2-14
㈢全程連續錄音、錄影(刑訴§100-1) 2-15
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所取得之筆錄,得否作為證據? 2-15
Chapter 3 辯護人 3-1
一、基本概念 3-2
二、辯護之種類 3-3
㈠選任辯護與指定辯護→以辯護人係經由被告亦或法院取得辯護地位為區別標準 3-3
㈡任意辯護與強制辯護→以程序之進行是否應經辯護人到庭辯護為區別標準 3-3
偵查中是否有強制辯護制度之適用? 3-3
準備程序有無強制辯護制度之適用? 3-5
強制辯護案件之認定基準→只要所爭執之罪名屬強制辯護案件即有適用(爭議法條說) 3-5
辯護人到庭辯護之最後時點 3-6
強制辯護案件中辯護人未到庭,但法院諭知無罪,是否構成判決違背法令(刑訴§379 ⑦)? 3-7
強制辯護案件,若被告已選任辯護人,然辯護人於審判期日時卻未到庭,應如何處理? 3-8
㈢多數辯護與共同辯護 3-8
若選任辯護人超過三人,法院該如何處理? 3-9
被告委任多名律師為其辯護,但其中一位律師遲到,此時法院仍踐行證據調查程序及言詞辯論程序,則法院進行之程序是否合法? 3-9
三、辯護人之權利與義務 3-10
㈠閱卷權 3-10
閱卷權之行使時點? 3-10
判決終結後為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得否行使閱卷權? 3-13
㈡交通權 3-14
檢察官得否以訊問尚未結束為由,暫緩犯罪嫌疑人與辯護人之接見?違反之效果如何? 3-16
若個案中辯護人已請求接見,但司法警察(官)卻置若罔聞,應如何適用本條規定? 3-17
㈢在場權 3-17
審判中搜索、扣押、勘驗時之在場權 3-18
四、實質有效辯護制度 3-19
構成無效律師協助之判斷標準 3-19
Chapter 4強制處分 4-1
一、對人的強制處分 4-2
㈠傳喚、拘提、逮捕 4-3
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1項第1款所稱之現行犯,是否包括準現行犯(刑訴§88Ⅲ)、共犯? 4-5
逮捕現行犯以及準現行犯之時點? 4-5
即時訊問之範圍 4-6
違反即時訊問之效果 4-8
㈡羈押 4-10
羈押之聲請與決定機關? 4-11
重罪羈押? 4-12
檢察官不服法院有關羈押裁定得否救濟之? 4-13
㈢身體檢查 4-14
無損健康原則、醫師與醫術準則之要求 4-15
二、對物的強制處分(搜索、扣押) 4-16
㈠搜索 4-16
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4-18
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交通工具是否亦應受「立即可觸及範圍之限制」? 4-19
自願性同意之判斷 4-21
執行同意搜索前,是否需為拒絕權利之告知? 4-22
第三人同意搜索? 4-23
㈡扣押 4-24
一目瞭然法則 4-26
三、特殊偵查手段 4-28
㈠臨檢、盤查 4-28
㈡犯罪挑唆(誘捕偵查) 4-29
是否可歸責於國家(國家性之檢驗)? 4-30
國家犯罪挑唆是否違法? 4-30
違法之法律效果 4-32
㈢通訊監察 4-34
通聯紀錄之調取 4-34
另案監聽 4-35
得一方同意之監聽之合法性 4-36
GPS跟監之合法性 4-38
㈣指認 4-40
單一指認之合法性 4-40
違法單一指認之效果 4-42
Chapter 5證據論 5-1
一、自白法則與補強法則 5-2
㈠自白法則 5-2
何謂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所稱之利誘? 5-3
誘導詰問? 5-3
何謂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所稱之詐欺? 5-5
假設司法警察對被告為第一次不正訊問進而取得自白,其後被告被移送於檢察官,檢察官合法訊問後被告再做成自白,討論該自白證據能力為何? 5-6
若前階段之自白違反任意性,於後階段之自白是否需對被告為加重告知義務? 5-7
毒樹果實原則之例外類型 5-11
我國實務見解之態度 5-12
㈡補強法則 5-13
共同被告所為之陳述是否需有補強證據?→肯定說 5-14
被告以外之數共犯(共同被告)皆已自白犯罪事實,法院可否以其自白相互補強後據以認定被告有罪? 5-14
必要共犯(對向犯)所為之自白,是否需補強證據? 5-15
被害人之陳述 5-16
幼童證言 5-17
告訴人之陳述 5-18
二、傳聞法則 5-18
㈠基本概念 5-18
證人以聞自被告在審判外所為不利其本人之陳述作為內容,到庭而為轉述,該傳聞供述有無傳聞法則之適用? 5-19
監聽譯文是否屬於傳聞證據? 5-21
㈡傳聞例外 5-22
關於可信性之判斷若有爭議,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5-24
偵查中對質詰問權之保障 5-25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 5-28
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證人是否應命具結? 5-31
與先前陳述有所不符之態樣? 5-33
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之各種情形 5-36
診斷證明書 5-40
備忘錄 5-41
日記 5-42
法官助理所為之勘驗書面 5-43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條文中「不符前四條規定」之解釋? 5-44
同意之撤回? 5-45
三、證據方法 5-47
㈠被告 5-47
共同被告之證人適格 5-47
㈡證人 5-48
供後具結之合法性 5-48
證人得否概括行使刑事訴訟法第181條拒絕證言權? 5-52
經判刑確定者,無刑事訴訟法第181條之適用 5-53
「偵查中」放棄權利,在同一案件的「審判中」,得否再為拒絕證言? 5-53
未踐行拒絕證言權告知義務所取得證人之供述,在「被告」案件有無證據能力? 5-55
法院或檢察官未踐行拒絕證言權告知義務所取得證人之供述,在對證人將來的訴追或審判中得否作為證據(即後來證人變本案被告之情形)? 5-58
司法警察未告知拒絕證言權(刑訴§196-1未準用刑訴§186Ⅱ)? 5-60
新聞從業人員得否主張業務上之拒絕證言權? 5-61
藥師拒絕證言權之涵攝範圍 5-62
㈢鑑定 5-63
事前概括選任鑑定人? 5-64
法官自任鑑定人? 5-65
行政機關選任鑑定人? 5-66
私人選任鑑定? 5-67
為開啟再審所為之私人送請鑑定? 5-68
機關鑑定是否有具結義務? 5-69
測謊之性質? 5-70
測謊是否具證據能力? 5-71
㈣勘驗 5-72
實物提示之探討 5-73
檢察官之勘驗筆錄性質 5-75
司法警察之勘驗筆錄性質 5-77
㈤文書 5-78
朗讀與直接審理原則 5-78
四、私人不法取證 5-79
私人不法取證之證據能力? 5-79
Chapter 6偵查程序 6-1
一、訴訟客體-案件 6-2
㈠案件單一性(刑訴§267) 6-2
單一案件之客觀不可分? 6-3
起訴不可分之例外 6-4
不起訴不可分? 6-4
審判不可分? 6-5
概念辨異-漏判vs.漏未判決 6-8
沒收獨立性與漏判 6-8
沒收判決撰寫 6-9
新想像競合犯之追訴審判 6-12
㈡案件同一性 6-12
犯罪事實同一之判斷? 6-13
起訴法條應否變更之判斷(法律評價之變更) 6-19
事實基礎之變更 6-21
二、偵查之開始-告訴 6-22
㈠基本概念 6-22
直接被害與同時被害?誰是刑事訴訟法第232條所指之被害人? 6-23
是否被害之判斷? 6-25
被害「人」除自然人外,是否包含法人? 6-26
分公司得否提出告訴? 6-27
外國公司得否提出告訴? 6-29
被害人配偶之「獨立告訴權」及有無此身分之認定? 6-30
犯罪人配偶之「被害告訴權」及有無此身分之認定? 6-30
㈡代行告訴人(刑訴§236) 6-31
代行告訴人有無撤回告訴之權?是否受被害人意思所拘束? 6-31
被害人年齡幼小,而其法定代理人為被告,復無刑事訴訟法第235條所列得為告訴之人時,檢察官得否逕行指定代行告訴人? 6-32
㈢告訴期間(刑訴§237Ⅰ) 6-32
獨立告訴權人之告訴期間自何時起算? 6-33
代理告訴人之告訴期間自何時起算? 6-33
指定代行告訴人之告訴期間自何時起算? 6-34
㈣告訴之效力 6-34
對「審判中」的被告撤回告訴,效力是否及於「偵查中」的其他共同被告? 6-35
不得告訴有無不可分? 6-35
㈤告訴之補正 6-37
審判中發現欠缺告訴得否補正? 6-37
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而起訴時,在審判中法院發現實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此時應否補正告訴? 6-38
不合法告訴之補正與治癒 6-38
㈥告訴權之喪失 6-40
告訴權之捨棄? 6-41
告訴權撤回之時期? 6-42
撤回之效果? 6-43
三、偵查之結束-起訴、不起訴、緩起訴 6-43
㈠提起公訴(刑訴§251) 6-43
何謂「檢察官所指之被告」? 6-44
冒名? 6-45
頂替? 6-46
冒名頂替? 6-47
冒名vs.頂替vs.冒名頂替 6-47
㈡不起訴 6-48
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其他法定事由」整理 6-48
無效之不起訴 6-49
㈢緩起訴 6-50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1款緩起訴處分撤銷事由之目的性限縮 6-51
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效力是否為「實質確定力」(不起訴、緩起訴)? 6-52
猶豫期間內發現新事證之處理 6-54
應撤銷緩起訴處分卻未即時撤銷? 6-55
不應撤銷緩起訴而撤銷 6-57
Chapter 7自訴程序 7-1
一、自訴權人 7-2
是否被害之判斷(與告訴不同)? 7-2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得否「自己」提自訴? 7-3
二、自訴案件不可分原則 7-4
㈠基本概念 7-4
不得自訴不可分? 7-5
㈡公訴優先原則 7-6
開始偵查之判斷? 7-6
單一案件之再行自訴 7-7
三、自訴之效力 7-8
自訴對告訴之限制效力 7-9
四、自訴之撤回與效力(刑訴§325) 7-10
㈠限告訴乃論之罪或請求乃論之罪,且時間限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7-10
㈡不得再自訴、告訴或請求 7-10
㈢僅撤回自訴之人受此限制,其他得為告訴之人依法告訴者,檢察官仍得偵查起訴 7-10
㈣撤回自訴之人縱有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事由,亦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自訴,若違反,法院應諭知同法第334條不受理判決 7-10
㈤自訴撤回之不可分效力 7-10
Chapter 8第一審程序 8-1
一、準備程序(刑訴§273) 8-2
㈠基本概念 8-2
法院可否於行準備程序時轉換為審判程序? 8-2
法院可否於審判期日時將審判程序轉換為準備程序? 8-3
㈡準備程序之調查證據 8-4
刑事訴訟法第276條「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之客觀事實 8-5
準備程序中證據能力之有無由誰判斷? 8-6
二、審判程序 8-8
刑事訴訟法第272條條文稱「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七日前送達」,則第二次以後之傳票送達是否仍有本條就審期間規定之適用? 8-9
得否對審判長所為之不當訊問提出異議?→ 8-10
裁判書錯誤之處理 8-10
既判力之範圍? 8-12
㈠實體確定力「時之範圍」 8-13
㈡實體確定力「物之範圍」(既判力之擴張) 8-14
三、簡易型程序 8-14
㈠簡式審判程序(刑訴§273-1) 8-14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所指為何? 8-15
㈡簡易程序(刑訴§449) 8-16
審判中之協商,檢察官有無「同意權」? 8-17
誤以簡易處刑之救濟 8-18
㈢協商程序 8-19
得否以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至第4款以外之事項作為協商內容? 8-20
協商判決得否上訴三審? 8-22
簡易型程序間之比較 8-23
Chapter 9通常救濟途徑 9-1
一、上訴通則 9-2
發回更審之判決,對於受發回之法院有無拘束力? 9-2
㈠上訴權人 9-3
被告上訴利益之判斷 9-4
原審辯護人以自己名義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之處理方式? 9-7
㈡上訴之範圍(刑訴§348) 9-7
得否單就科刑為一部上訴? 9-8
上訴不可分之完全破解 9-9
對本案罪刑部分上訴,效力是否及於沒收? 9-13
僅對不能沒收追徵價額之執行方法上訴,效力是否及於本案罪刑部分? 9-14
僅對沒收部分上訴,效力是否及於本案罪刑部分? 9-15
二、第二審上訴 9-16
㈠審級構造 9-16
㈡原審法院之處理(刑訴§§362、363) 9-16
上訴二審之具體理由 9-19
辯護人協助代撰上訴理由之義務 9-22
㈢第二審法院之審理 9-29
誤合法上訴為不合法 9-30
誤不合法上訴為合法 9-31
㈣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刑訴§370) 9-32
若被告未提上訴,但檢察官之上訴無理由者,第二審撤銷改判時,是否仍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9-32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例外」(刑訴§370Ⅰ但)之限縮 9-35
㈤適用範圍 9-38
更審? 9-39
㈥不利益變更禁止與罪刑相當原則 9-40
㈦不利益之判斷 9-42
三、第三審上訴 9-44
㈠第三審上訴的限制 9-44
是否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案件之認定基準? 9-45
第三審上訴罪名限制之限縮? 9-46
㈡第三審法院之審理 9-56
㈢第三審法院之判決類型 9-56
Chapter 10特別救濟途徑 10-1
一、再審 10-2
㈠聲請再審的主體 10-2
㈡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原因(刑訴§420Ⅰ) 10-2
「確實之新證據」(刑訴§420Ⅰ⑥)? 10-3
非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之案件,得否以「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為由提起再審? 10-6
是否輕於原判之判斷? 10-8
㈢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聲請再審之原因(刑訴§422) 10-8
刑事訴訟法第422條於民國104年時並未修正,此種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聲請再審之「新證據」是否亦應同第420條為放寬之解釋? 10-9
判決後始生死亡事實,可否據以為確實之新證據,而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聲請再審?→ 10-11
㈣再審之程序與管轄 10-12
再審程式有欠缺,法院是否應命補正? 10-14
再審有無理由之判斷是否有無罪推定原則之適用? 10-15
二、非常上訴(刑訴§441) 10-16
㈠非常上訴之客體(對象) 10-16
㈡非常上訴之原因 10-17
㈢非常上訴必要性 10-20
「統一解釋法令」必要與否之判斷 10-21
㈣非常上訴之判決 10-22
Chapter 1法院 1-1
一、法院之管轄 1-2
㈠事物管轄(刑訴§4) 1-2
㈡土地管轄(刑訴§5) 1-2
㈢競合管轄(刑訴§8) 1-3
㈣牽連管轄(刑訴§6) 1-4
競合管轄之實例操作 1-5
二、迴避 1-6
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所稱「前審」應如何解釋? 1-6
Chapter 2被告與犯罪嫌疑人 2-1
一、基本概念 2-2
被告地位的形成時點 2-2
二、被告之權利 2-3
㈠不自證己罪原則 2-3
不自證己罪原則是否包含非供述證據? 2-3
「非刑事程序」有無不自證己罪之適用? 2-4
㈡緘默權 2-6
選擇性陳述? 2-6
三、被告之訊問 2-7
㈠訊問之類型 2-7
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