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自民國93 年開放非警專、警大生可報考外軌制行政警察,已教授本考試之行政法與法學緒論近15 年;其間考取學生數千人計,包括考取全國榜首、四等行政警察行政法或法學緒論滿分者,105 年行政警察三等特考、更有非專業科系一年考出申論題全部滿分者(以行政法超高分攻取全國第五名)。可謂筆者對警察特考頗有教學與教材編撰之經驗與心得。
107 年起,原外軌行政警察四等特考將行政法一科改為「警察行政法」,其內容除警察職權行使法等「警察法規」(亦包括行政法總論內容之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中立法)外,並加入「行政程序法」。其用意不外乎在測驗考生特別法的警察法規(又稱行政法各論)時,亦要求考生具備普通行政法(又稱行政法總論)的基礎,尤其以行政程序法為主軸。而行政法總論向有四大範疇,包含:
*總論:重點在行政法原理原則,即行政程序法第4 至10 條之行政法上原理原則規定及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107 警四申論】,如關於警察臨檢的釋字第535 號解釋【108 警四申論】等。
組織法:重點在行政機關意義(即行政程序法第2 條第2、3 項)、管轄權(即行政程序法第11 至19 條之規定)。另本書亦將警察法規中之「公務人員中立法」及公務員意義、種類及相關公務員服務法、協會法納入加強。
*作用法:重點在行政命令、行政處分等各個行政行為之意義、要件(即行政程序法第92 至173 條之規定)、各個行政行為共同適用的規定(如公務員迴避、資訊公開、聽證、文書送達等,即行政程序法第1 至91 條之規定)及程序決定、施行日等(即行政程序法第174 至175 條之規定)。另本書亦將警察法規中之「行政執行法」納入加強【108 警四申論】。
*救濟法:此部分雖非考試命題大綱涵蓋,然無論行政組織法中(如私人受託行使公權力使第三人權益受損害之救濟等)、或行政作用法中(如行政處分可分為授益與負擔處分,其區別實益包括訴訟救濟類型不同等),均有涉及行政救濟的概念,故納入行政救濟法概要與訴願、行政訴訟(合稱行政爭訟)與國家賠償的類型、要件加強。
綜上,本書將主軸之行政程序法(及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中立法),依傳統行政法分為總論、組織、作用、救濟分別納入,使讀書可建立較完整的體系,亦可針對概念型考題(如問行政機關管轄權相關規定屬於組織法或作用法或救濟法概念)精準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