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會為了什麼「愛上」一個人?
愛是無私的、還是自私的?愛有義務嗎?我們可以用科學討論愛嗎?
跟大家往往認定的相反,愛其實不是一種情緒。更準確地說,通常我們想到愛的時候,很容易聯想到美好和溫柔的感受,這些充滿愛意的感受確實是情緒,但遠不止這樣。愛可能展現出的面貌包括憂傷、恐懼、內疚、悔恨、苦澀、抑鬱、輕蔑、羞辱、狂喜、拒斥、焦慮、忌妒、厭惡,或想殺人的憤怒。這樣吧,我們可以把愛想成一種聚焦於心上人後的情境,它會形塑並統御我們的思想、渴望、情緒和行為,就像足以影響人所有體驗的稜鏡──甚至包括跟心上人沒有直接相關的體驗。
本書從哲學家的觀點書寫。哲學熱愛處理謎團,而「愛」提供了各種雜亂無章的謎團──你不需要格外謙卑才能承認自己對愛感到迷惘。書中將會討論愛的基本哲學問題、分辨不同類型的愛、檢視各種愛情意識形態,也會加入(或許)試圖透徹解析愛情的科學。
我們有可能解開愛的謎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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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懂得想像憂鬱是一種疼痛、迷信是一種感覺被愛的社會支持,而藥物反映了我們潛在的焦慮之後,我們才有可能在高度原子化的社會結構中了解21世紀六大煩惱的社會根源,建構適合每一個社群與每一個人的療癒文化。——趙恩潔
作者簡介:
羅納德‧德‧索薩(Ronald de Sousa)
多倫多大學哲學系榮譽教授,研究主要集中在尋求理解心靈的哲學領域:情感、演化論、認知科學、美學、倫理學和性。尚著有:The Rationality of Emotion(1987)、Why Think? Evolution and the Rational Mind(2007, 2011)、Emotional Truth(2011)。
譯者簡介:
葉佳怡
台北木柵人,曾為《聯合文學》雜誌主編,現為專職譯者。已出版小說集《溢出》、《染》;散文集《不安全的慾望》。譯作有非虛構作品《向獨裁者說不》、《永遠的蘇珊》;小說作品《我彌留之際》、《消失的她們》、《聲音與憤怒》;人類學作品《卡塔莉娜》、《尋找尊嚴》等。
章節試閱
香帕涅判決
有些渴望是奠基於一種或多種其他的渴望,這裡就稱之為基於理性(reason-based)的渴望。這個說法聽起來,嗯,很合理;但就某種意義而言,那代表你或許不是真的渴望那個你有理由去渴望的目標。因為你想要的只是一個手段,而且為的是獲得某個或許本身並不讓人渴望的事物。想要獲得牛奶是去商店的理由。去商店是一個手段。牛奶本身也是一種手段,你可以列出一長串理由,直到終於找到那個你就是單純想要、而且無法再給出任何進一步理由的事物。現在我們就說那是無理性(reason-free)的渴望吧:你只是因為那個事物的本身而想要它。比如你覺得渴,那你就是單純地想要喝些什麼。
不過你可能會問,想喝些什麼的渴望難道不是基於想活下去的渴望嗎?沒錯,就某方面來說確實是如此。正常來說,某種生理機制會讓你在脫水時感覺渴,不過你不需要事先了解任何有關脫水的機制就會覺得渴,就算是徹底失去生存意志的人仍可能覺得渴。想要喝些什麼就是毫無理性的渴望,那樣的渴望給了你去做其他事的理由,像是倒一杯水,或是想辦法弄來一些買牛奶的錢。不過想喝些什麼這件事本身並不需要任何理由。
愛的渴望屬於哪一種呢?為了回答這個問題,讓我們來求助愛情法庭吧──在宮廷愛情存在的年代,愛情法庭是個受託處理愛情疑難雜症的機構。一一七六年,主持愛情法庭的香帕涅伯爵夫人必須處理一個問題:透過婚姻結合的兩人之間,有可能存在愛嗎?她的判決如下:
我們透過這場審判指出並確認,愛無法將其力量延續至婚姻中,因為愛侶會自由地給予彼此一切,無須承擔任何義務或必要性;相反地,婚姻伴侶卻承諾必須實踐彼此的意志,而且不能拒絕彼此的任何要求。
在這場審判中,「自由地給予」獲得了三個反例:義務、必要性,和承諾。這三者都提供了行動的理由。此外,香帕涅伯爵夫人的判決間接指出,愛就算不是讓我們毫無理由地採取行動,也是基於跟那三者完全不同的理由。
有人可能會問,人們一開始去愛時是否有理由?這個問題會在下一章探討,但現在我們只檢視愛所提供的理由。為什麼那些理由無法驅動結婚的伴侶?無法否認的是,愛會讓我們做出許多事,理由也會──至少當我們表現出理性的時候。香帕涅判決暗示了兩者的運作機制並不相同。
我們都見過有人在陷入不幸時會用「所有發生的事都有理由」來應對。他們喊出這個口號時的自信很惱人,因為,拜託,根本不會有什麼好理由。大部分事件都是隨機發生的,而隨機可算不上什麼理由。不過那個口號正是因為空洞而有用處:我們會因此被迫面對事實,而事實就是要想出什麼算得上理由並不容易。理由和機運是相反的概念,不過更可能跟理由搞混的是原因。
「原因」和「理由」這兩個詞有時可以交換使用。說一個人的難過有理由或原因的差距並不大。不過只有人類擁有理性,無生命的物體沒有;此外,根據我們目前的有限能力判斷,植物和昆蟲也沒有。因此當有人宣稱他們的「抱怨是有原因的」,他們眞正想說的可能是「我有一個抱怨的好理由」。他們眞正的意思是這些抱怨具有正當性。相反地,如果有一丁點兒火星釀成了電線失火,我們不會說電線有爆出火花的好理由。只有理由具有正當性,事實上,只有好理由具有正當性,畢竟有時我們會基於糟糕的理由去行動(或相信某事)。只因為LV包最貴所以選擇去買或許是糟糕的理由,但只要我們能理解,人是如何可能用理由去合理化自己的行為或信念,糟糕的理由仍可以是理由。
你可以因為某些原因而毫無理由地做出某些事。舉例來說,想想你的醫生是如何透過輕敲膝蓋下方的部位來測試你的反射神經。你的腿往前抽動,這是有原因的,但不需要任何理由。事實上你並沒有眞正去做這件事,這件事只是發生在你的身上。疼痛就是這種情況:假如你踩到一根釘子,你可能會痛,而且意識到原因為何,但踩到釘子並不是你感到疼痛的理由。疼痛不需要理由。或許愛也一樣。
簡而言之,理由和原因都可以導致事情發生。若是一件事情的發生有理由,那個理由便也同時是原因。不過只有擁有心智的人類才能擁有理由,因為他們有得以合理化自身選擇的思想能力。不幸的是,這個局面還需要進一步複雜化,因為關於你可以或不可以選擇什麼,兩者之間的界線並不總是明確俐落。信念就是個好例子。我們可以有各種理由去相信一件事,不過在大多數案例中,我們不會去選擇要相信什麼。若相信與否成為一種選項,往往是因為兩邊的理由都不夠充分,或者如我們之前所說的不夠「令人信服」。不過人們擁有的信念背後大多存在足夠有說服力的理由:你不能只是決定二加二等於五,又或者在穿越馬路當下認定向你衝過來的那輛車並不是眞的在那裡。你也不可能遵循白皇后給愛麗絲的建議:在吃早餐之前相信六件不可能的事。或許愛的渴望也是透過此種方式運作。許多人深信他們的愛就跟相信二加二等於四一樣,那不但是一種必然的結果,而且奠基於各種理由──就算他們無法詳細說明理由也一樣。如果渴望和信念在這方面類似,或許這個解釋也能適用於兩者。
就信念的案例而言,任何信念──比如說,「貓在墊子上」好了──本質上都是由內嵌了「貓在墊子上」的意義網絡(network of implication)所組成。你可以給出許多認為「貓在墊子上」的理由,而那個信念本身也是其他信念得以成立的理由之一。你的信念似乎是因為世間的各種事實而變得不得不然,畢竟這些事實早已在你的信念體系中各據其所。你無法選擇不去相信「貓在墊子上」,因為若是這樣做了,你就得反對無數其他信念──比如那隻動物長的就是貓的樣子,或是你並沒有發瘋、也沒有在做夢之類的信念。不過有時候,當你沒有去相信或不相信某事的有力理由時,你就必須衡量優缺點,而在那種情況下,我們似乎可以說你是選擇了其中一個信念。相對地,有些信念似乎就是如此顯而易見,彷彿獨立於所有其他事物而成立。哲學家笛卡兒認為「我存在」就是其中之一。當然你也可以懷疑笛卡兒是否眞的存在,但你不能懷疑自己的存在。這個信念等同於「無理性的渴望」,所以我們或許能說這是種「無理性的信念」。
愛人的渴望有可能像信念一樣同時需要並提供理由,但正常來說又無法讓人自行選擇嗎?如果並非所有渴望都基於理性,愛人的渴望想必也是如此。我們剛剛已經明白,你想喝些什麼的渴望可以從脫水的生理或心理學機制來解釋,但不需要在過程中為此賦予任何理由。而類似的情況是,正如厄律克西馬科斯一開始所指出的,有些愛的渴望或許可以從生理及心理的各種層面來解釋,不過你在為愛痴狂的情況下不會想到那些。無論是想喝些什麼的渴望、想愛撫的渴望,還是想凝視、照顧,並跟某人相伴一生的渴望,可能都更接近「你存在」的那種信念:你並沒有選擇去感受到愛,但也沒有不去感受的選項。
假如你剛認識一個人,你可能會嘗試判斷自己究竟是否喜歡對方。你不太確定,但根據你的性情,還有幾乎難以淸楚說明的一些印象,你決定姑且將新認識的對象往好的方向去想,當然有時也可能是往反方向想。總之此時,你對這位新對象的態度其實很像讀到某項爭議性資訊,如果對於相信或不相信都沒有強烈傾向,你或許會覺得自己有選擇的餘地。不過更常見的狀況是,愛其實更像口渴:那會讓你有理由去做出一些事,但本身似乎不需要任何理由。愛就是無理性的。
我們可以藉由理性及無理性渴望之間的分界來理解那位伯爵夫人的判決。根據她的立場,源自愛的那些渴望都屬於後者。不管你想為你的愛人做什麼事,總之你就是想要做。同樣地,當你想要嗅聞花的香味,你並不是把花香當成一種手段(除非你被園藝企業僱用來分析花香的質地)。婚姻提供了讓人承擔某些責任的理由,而這些責任反過來提供了你照顧配偶的理由。因此,照顧你的配偶不再是純粹無理性的渴望。
只不過在香帕涅判決出現的幾十年前,哲學家阿伯拉爾的傳奇戀人埃綠綺思所寫下的一段話,為我們在此的討論又增添了一個意外面向:如果一對配偶「沒有深信地球上的任何地方,沒有更有價値的男人或更美好的女人,那麼,你無論如何都會持續尋找心目中最好的對象—想在所有可能的丈夫或妻子人選中找到最頂尖的一位」。這意味著,配偶不只有照顧對方的義務,還有相信對方就是「所有可能對象中最頂尖人選」的責任。他們一定要這麼想,不然就會時時注意是否有更完美的對象。不過既然他們結婚了,接下來的責任就是不這麼做。我們或許會說這是一種保持盲目的責任。
我們可以用以下這個三段論來進行總結:
一、根據定義,沒有任何「基於理性的渴望」可以是純然無理性的。
二、當我們戀愛時,之所以會產生希望對方幸福的渴望,原因就是愛,正如脫水可能是口渴的原因,但口渴本身完全無理性。
三、基於婚姻契約,丈夫和妻子有義務照顧彼此。
四、他們想照顧彼此的渴望因此必然奠基於義務。
五、責任和義務構成了「理性的渴望」的基礎。
六、因此,丈夫和妻子的渴望只可能是「基於理性的渴望」。
七、因此,丈夫和妻子無論對彼此多麼宅心仁厚,都不可能受到只屬於愛的那種「無理性渴望」所驅使。
這個結論是遵循第一至三點的前提推論得出,如果我們想反對,就必須反對其中一項前提。第二項前提是最容易推翻的,不過這項前提精確來說到底有什麼問題?我腦海中立刻浮現的是:這項前提是基於過度抽象的愛情理想,而正是這種抽象概念導致了利他主義的兩難。不過說到底,這種兩難並不會帶來任何實質的威脅性,因為認眞相信「一個人的渴望可以是單純的利他主義」純粹是痴心妄想。任何額外動機都會在你希望對方幸福的純粹渴望之外多加一個理由,導致你的「渴望是純然無動機的」宣稱變得無效。簡而言之,我們的渴望太過複雜凌亂,導致前提二在眞實世界中很難站得住腳。
不過,即便是理想化的概念仍可以有用處。我們都在學校學過一些基礎物理學,其中就包括這類不存在的事物,例如無摩擦力的表面。這類簡化概念對於幫助我們理解有不可或缺的功效。基於同樣精神,我們可以如此看待那些理想愛背後的無理性渴望。那種理想化概念為我們拉出了基準線,使我們能藉此評估日常中的匱缺及渴望所背負的巨大包袱。無數朦朧難辨的動機,混淆了我們據稱因愛而做出的決定。
舉例來說,想想在美國結婚的人吧,這些人都會有幸獲得(或必須背負)一千一百三十八項權利、義務,以及特權。那些為愛結婚的人(許多人都如此宣稱)可以假裝無視這一切,反正很少有人會眞的把婚姻那紙合約中的附屬細則讀完。儘管如此,那些在婚姻合約中沒有被好好讀過的條文其實都是要提醒我們──那些看似最純粹的無理性渴望,很少眞正是如此。
香帕涅判決
有些渴望是奠基於一種或多種其他的渴望,這裡就稱之為基於理性(reason-based)的渴望。這個說法聽起來,嗯,很合理;但就某種意義而言,那代表你或許不是真的渴望那個你有理由去渴望的目標。因為你想要的只是一個手段,而且為的是獲得某個或許本身並不讓人渴望的事物。想要獲得牛奶是去商店的理由。去商店是一個手段。牛奶本身也是一種手段,你可以列出一長串理由,直到終於找到那個你就是單純想要、而且無法再給出任何進一步理由的事物。現在我們就說那是無理性(reason-free)的渴望吧:你只是因為那個事物的本身而想要它。...
目錄
配圖列表
致謝
第一章 謎團
愛的對象:我們可以愛什麼?
愛有多主觀?
我們的愛有理由嗎?
愛是盲目的嗎?
愛是自由,還是束縛?
愛破壞了性的純粹性嗎?
第二章 觀點
愛及自然天性:好與壞
愛的具現化
愛的階梯
回歸特定案例
何謂性欲的禮節?
愛的演化觀點
感覺起來如何?為什麼?
愛可以被分析嗎?
第三章 渴望
愛人想要的是什麼?
「滿意」的詛咒
利他主義的兩難
香帕涅判決
第四章 理由
愛的好理由和壞理由
理由的運作方式
另外兩個探討過的謎團
一個政治性的面向
確立愛的目標
歷史性
再論愛與美
第五章 科學
愛的採集
愛的類型學
大腦的角色呢?
愛的三種症候群
拆穿愛的假面具?或是科學的重要性被貶低了?
症候群的多樣性
第六章 烏托邦
透過化學物質去愛比較好
愛的意識形態擁護者及反叛者
將「自然天性」作為意識形態
可能性證據
情欲烏托邦
參考資料
延伸閱讀
名詞對照表
配圖列表
致謝
第一章 謎團
愛的對象:我們可以愛什麼?
愛有多主觀?
我們的愛有理由嗎?
愛是盲目的嗎?
愛是自由,還是束縛?
愛破壞了性的純粹性嗎?
第二章 觀點
愛及自然天性:好與壞
愛的具現化
愛的階梯
回歸特定案例
何謂性欲的禮節?
愛的演化觀點
感覺起來如何?為什麼?
愛可以被分析嗎?
第三章 渴望
愛人想要的是什麼?
「滿意」的詛咒
利他主義的兩難
香帕涅判決
第四章 理由
愛的好理由和壞理由
理由的運作方式
另外兩個探討過的謎團
一個政治性的面向
確立愛的目標
歷史性
再論愛與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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