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於99年1月27日公布增訂第1118 條之1,明定負扶養義務者於幼時遭受扶養權利者家暴、性侵或遺棄,得請求法院減免扶養義務。徵諸過往社會所發生的實例,如有父母未善盡對子女扶養義務(例如遺棄)或故意為身體或精神上之侵害行為(例如性侵害或者家庭暴力)等顯失公平之情形,法律如仍要求子女應對其父母負完全扶養義務,有悖人情之常及事理之衡平,不符國民感情,故規定由法院視個案有無顯失公平或情節重大,彈性調整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另民法總則編、親屬編(監護部分)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業於97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並定自98年11月23日施行。民法親屬及繼承編為配合上述修正,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民法第1131條、第1133條、第1198條、第1210條以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5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1條,本書爰併將上開條文更新補充。本書自97年5月第一次出版以來,身分法又陸續公布諸多修正條文,尤其繼承限定責任及扶養義務減免等規定,更是針對現存社會問題適時提出解決,進而保障民眾權益,兼顧社會公平正義。爰配合增修第三版,俾使民眾參閱方便;如有舛誤疏漏,尚祈識者惠予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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