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以2005年6月22日公司法最新修正為藍圖,修改重點包含:
1.資金的籌集:即出資內容改變應注意事項、放寬不合理公開或是私自募集資金的限制。
2.以債權出資:不論透過初級市場,或是可轉換公司債「以債做股」,若為重整公司之債權人,將可以債權出資。
3.商譽出資:商譽出資方面並未規定須經由公正第三者之鑑價機制,而是只要經由董事會普通決議即可,故可能會產生浮濫鑑價情事,但此次並未訂定相關之罰則,恐有圖利董事之嫌。
作者針對相關問題詳加闡述,期使讀者能深入了解公司法的修正意義。
作者簡介:
余耀順
現職:中華大學財務管理學系暨經營管理研究所助理教授
學歷:英國倫敦大學Royal Hollway管理學博士
英國雪菲爾城市大學碩士
教育部公費留考及格
專長:貨幣政策、民法、商事法、國際企業
退換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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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耀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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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資金的籌集:即出資內容改變應注意事項、放寬不合理公開或是私自募集資金的限制。
2.以債權出資:不論透過初級市場,或是可轉換公司債「以債做股」,若為重整公司之債權人,將可以債權出資。
3.商譽出資:商譽出資方面並未規定須經由公正第三者之鑑價機制,而是只要經由董事會普通決議即可,故可能會產生浮濫鑑價情事,但此次並未訂定相關之罰則,恐有圖利董事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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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余耀順
現職:中華大學財務管理學系暨經營管理研究所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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