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於99年5月19日修正公布第1059條及第1059條之1,增訂對於父母未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或約定不成之情況,於戶政事務所以抽籤決定之。另鑑於子女既已成年,宜賦予其從父姓或從母姓之選擇權,無庸父母之書面同意,惟考量身分安定與交易安全,應以一次之變更機會為限。又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或子女之姓氏因任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時,均修正得作為法院宣告變更子女姓氏之事由。職是,本書爰將上開條文更新補充。本書自97年5月第一次出版以,因民法針對現存社會之諸多問題,基於保障民眾權益,兼顧社會公平正義之立法目的,陸續公布諸多身分法條文,本書爰配合增修第四版,俾使民眾參閱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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