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財政部前此發行之中華民國95年版貨物稅菸酒稅法令彙編重行研審後,併同新頒函令,予以合編。所列之釋示函令包括行政院、財政部等權責機關,以及其他有關機關—如內政部等,截至100年6月30日止,歷年貨物稅菸酒稅有關事項之釋示而足以援為依據者。又司法機關所為之判解,亦予編列,用資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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