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5年日本殖民統治臺灣,在臺灣發展過程中不論是硬體或制度建立確有可觀之處日本政府透過法律制度,委由殖民地現地政府首長行使即臺灣總督,訂定攸關臺灣人民權利義務、具有法律效力的統治法令稱為「律令」。本書收集明治31年間之各項具行政命令之「律令」之訂定過程及內容日治時期寺廟基於某種原因擬處分所屬財產須經所轄地方官廳報請總督府核准,本書乃呈現此種所需申請及核准之過程。
購物須知
退換貨說明:
會員均享有10天的商品猶豫期(含例假日)。若您欲辦理退換貨,請於取得該商品10日內寄回。
辦理退換貨時,請保持商品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本身、贈品、贈票、附件、內外包裝、保證書、隨貨文件等)一併寄回。若退回商品無法回復原狀者,可能影響退換貨權利之行使或須負擔部分費用。
訂購本商品前請務必詳閱退換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