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聖經的社會與生命觀,神在創世時不單創造了天地萬物,也設定了社會秩序,家庭制度即是很重要的社會秩序。這個家庭中的男女是丈夫與妻子的關係;以後的每個人,在長大後也要離開父母,與丈夫或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成立一個新的家庭。在每個家庭中,丈夫或妻子要幫助其配偶,成為對方的人生伴侶,而且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能一代一代的治理全地,完成神委託他們的管理責任。
筆者因此認為,根據創世記的啟示,「生兒育女」乃是在婚姻關係中進行的,是夫妻二人之間的事, 與第三者無關。所以代理孕母這項人工生殖技術,是違反了神的社會秩序,以聖經觀點來看是不被允許的。
只是對於不孕的夫妻而言,若是因身體的狀況無法自然孕育下一代,也可以考慮透過領養的方式擁有子女。非婚生的子女固然在華人的觀點裡面,缺乏血脈的傳承,然而,在二十一世紀的今天,「血脈」本身的觀點,不若親子關係的經營來得重要。親情的培養、美好的家庭(家族)倫理關係的建立,才是享受美好親情最為重要的。
作者簡介:
戴文峻牧師 神學博士
基督教中壢浸信會主任牧師
致福感恩文教基金會董事
台灣浸信會神學院助理教授
目錄
【壹】 定義/7
【貳】 非自然生殖的方式/11
【參】 代理孕母的型態/17
【肆】 台灣的現況/23
【伍】 醫學、倫理及法律觀點/27
【陸】 聖經觀點/41
【柒】 結語/49
【壹】 定義/7
【貳】 非自然生殖的方式/11
【參】 代理孕母的型態/17
【肆】 台灣的現況/23
【伍】 醫學、倫理及法律觀點/27
【陸】 聖經觀點/41
【柒】 結語/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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