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工程涉及到業主、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等三方面,而施工廠商的工程經費來自於業主,並由監造單位來監督,若業主及監造單位不重視工程之安全衛生問題,職業災害發生率即不易降低。
在此條件下要解決營造業職業災害問題,可從安全衛生經費及監造之監督人員著手,亦即要求業主編列適量的工程安全衛生經費,以使得施工廠商有足夠的安全衛生經費使用;此外,賦予監造單位適當權限,監督施工廠商落實安全衛生工作。如此方可促成營造施工的業主、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等三個單位共同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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