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政府施政之公開與透明,乃是國家邁向民主化與現代化的指標之一。
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民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屬於該條項所列9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又同條第2項亦規定,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近來實務上不乏機關適用上開規定不予提供政府資訊,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之案例。
為使各行政機關正確適用該條規定,避免不當援用,並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便利人民公平共享政府依職權所作成或取得之資訊,本部爰蒐集彙整歷來機關適用上開規定拒絕提供政府資訊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之案例,供各界及行政機關參考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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