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際人權法上保障兒童人權基本規範,聯合國在1989年11月20日通過「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以為體現「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4條中不得對兒童為性剝削及性迫害的精神。我國在民國84年8月11日頒布施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由各級政府社政主管單位主政,結合警政、法務、教育、衛生、國防、文化、經濟、交通等相關單位,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工作。
本報告書內容包含「授權子法及相關計畫的訂定狀況」、「人力、預算及督導會報的設置情形」、「教育宣導及工作人員訓練服務」、「救援措施」、「安置保護服務」、「相關保護及預防措施」、「加害者的處分」等主要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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