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國內多數公路邊坡大地工程設施逐漸老化,因應國際相關規範之變遷趨勢,遂責成國道新建工程局辦理「公路邊坡大地工程設施維護與管理規範(草案)」相關條文制訂研擬工作,於民國102年委託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大地工程學會執行,經多次會議討論以及兩次邊坡試行,於民國104年2月完成條文草案。
本部續於民國104年5月委託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邀集對公路邊坡設計、施工、設施維護及管理具專長之學者以及具實務經驗之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進行複審工作。 本規範包括「總則」、「坡面保護設施」、「坡體穩定設施」、「落石防治設施」、「邊坡排水設施」、「大地工程設施檢測」、「大地工程設施監測」、「邊坡評估分級」、「安全管理」等九章節及相關解說,以及附錄「地錨檢測」。
本規範編訂原則如下:
1.依據公路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訂定。
2.提供各級公路邊坡施行大地工程設施維護與管理作業之依循,以維持公路邊坡安全。
3.條文採原則性規定,適用於公路法所界定道路邊坡大地工程設施之維護與管理作業。
4.公路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公路養護管理機關應考量其特殊需求,編訂適用之公路邊坡養護制度與養護手冊,其作業標準以不低於本規範規定為原則。本規範未規定者得依其他相關規範或參考最新技術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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