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權初步》是孫中山先生思想中建國方略之社會建設,這本書於民國六年二月發表於上海,是孫中山先生參考美國學者沙德女士之會議規則而來。孫中山先生在其自敘中說道,這本書是教吾國人民行使民權的第一部方法,所以名為《民權初步》。他認為,我國舊社會凌亂散漫、毫無組織,常被恥笑為一盤散沙;復興民族,必自改造社會做起,使我們的社會成為有秩序、有紀律,合乎現代化的新社會。孫中山先生鑒於中國人一向缺乏組織習慣和團體生活訓練,常連最基本的議事規則也不懂,乃著成此書,希望全民按照《民權初步》的訓練,使之成為我們生活習慣的一部分,然後可以塑造出一個有組織的國家和民族。
作者簡介:
孫 文
字載之,號逸仙,是近代中國的民主革命家,中國國民黨總理,第一任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亦為中華民國國父。孫文流亡日本時,曾化名中山樵,故後人慣以中山先生相稱;其後此稱謂便逐漸演化成具體的尊稱--孫中山先生。其他著作包括《孫文學說》、《實業計畫》、《倫敦蒙難記》等。
章節試閱
第一章 臨時集會之組織法
一節 會議之定義
凡研究事理而為之解決,一人謂之獨思,二人謂之對話,三人以上而循有一定規則者,則謂之會議。無論其為國會立法,鄉黨修睦,學社講文,工商籌業,與夫一切臨時聚眾,徵求群策,糾合群力,以應付非常之事者,皆其類也。
二節 會議之規則
嘗見邦人之所謂會議者,不過聚眾於一堂,每乏組織,職責缺如,遇事隨便發言,彼此交談接語,全無秩序。如此之會議,吾國社會,殆成習慣;其於事體,容或有可達到目的之時,然誤會之端,衝突之事,在所不免;此直謂之為不正式、不完備、不規則之會議可也。有規則之會議,則異於是:其組織必有舉定之職員,以專責成;其行事必按一定之程序,有條不紊;如提議一案也,必先請於主座以討地位,得地位而後發言;既提之案,必當按次討論,而後依法表決。一言一動,秩序井然,雍容有度。如是乃能收集思廣益之功,使與會者亦得練習其經驗,加增其智能也。
三節 會議之種類
會議有三種:其一臨時集會,為應付特別事件而生者;其二委員會,乃受高級團體之命令而成,以審查所指定之事,而為之解決,或為之籌備者;其三永久社會,為有一定目的而設者。此三者之分別,則如一、二兩種為暫時之會,其三為永久之會;又其一、其三為獨立之團體,而委員會則為附屬之團體。至於組織之不同,則臨時集會必當有主座、書記,各專其責,而委員會之書記,雖有用之者,然非必要,而主座常可兼之。但永久社會之組織,略同於二者之外,更加以須有正式舉定之職員,及一切之章程規則,並有定期之會議、標揭之意志、規定之人數。
四節 召集之通式
凡有同聲相應、同氣相求者,皆可召來會議。其法有以口傳,有用帖請,有登廣告於報上,有標長紅於通衢。其式如下:
敬啟者:茲值民國中興,宜張慶典。謹擇於十月二十五日,在新都成功大道民樂園開籌備會。凡我同志,屆期務乞光臨指示一切!此布。
民國五年十月初十日 發起人甲乙丙丁同啟
五節 開會之秩序
屆時群賢畢至,少長咸集。而丁君先將議堂預備妥當,設主座於堂上,堂前陳列一案,案前橫列眾椅。到者隨意擇座,互道寒暄。少頃,發起人甲君敲案作聲,要眾注意,遂起而言曰:「諸君!開會之時間已至,請眾就秩序!」(外國習尚,臨開會時,祗高聲號曰:「秩序!秩序!」眾則肅然就範矣)俟眾就秩序之後,乃再曰:「請諸君指名若人為候選主座!」仍立候眾人之指名。
六節 主座之選舉
有己君起而對甲君言曰:「我指名乙君當主座。」(己君對於甲君發言而不稱曰主座者,因彼尚未得為正式主座,不過權行其事耳,故不稱也)己君既坐,庚君即起而言曰:「我附和之。」遂亦坐。甲君尚立待,乃曰:「乙君已被指名為候選主座,又得附和矣,尚有其他指名者否?」稍待,又曰「尚有言否?」仍立待。乃再曰:「如無別意,則樂舉乙君為吾人主座者,請曰『可』!」(眾人之贊成者,則答曰「可」)「其反對者,請曰『否』!」(眾人之反對者,則答曰「否」)若「可」者多於「否」,甲君當宣布曰:「選舉主座之案,已得通過:乙君當選為本會之主座。」遂坐。
倘答「否」者多於「可」,則其案為否決,而甲君當再請眾指名以備選;會中當照前法指名其他之人。
七節 被指名者多人
倘有於乙君之外另有指名他人當主座者,當起而言曰:「我指名戊君。」又有指名丙君,指名甲君,如是者數人。甲君立待,俟指名者各盡其所喜,而後按次先由乙君起,一一表決之,至得當選之人為止。甲君自身之被指名,亦提出己名於眾以表決,一如他人焉。因甲君之職務,為會眾之代理,以辦選舉主座之事,而待其本身亦如待他會員也。若用投票選舉,則於指名既齊之後,乃能投票。投票法後再詳。
八節 指名之附和
指名宜有附和,為一妥善辦法,蓋足見被指名者,非祗一人之樂意也。倘同時有指名多人,則附和一法,非所必要;但其事以何為妥便,代行主座者,可酌量變通辦理。
九節 選舉書記等
乙君既被選為主座,起而就座,立於案後,對眾人(或敲案要眾注意)言曰:「現在第一件事為選舉書記,請眾指名!」仍立而待。戊君起而言曰:「主座先生!」(此之謂呼主座所以討地位也)主座答曰:「戊先生!」(此之謂承認其發言之地位也)戊君既得地位,乃進而言曰:「我指名己君當書記之選。」遂坐。辛君即起而言曰:「主座先生,我附和之。」亦坐。主座略待,或問眾曰:「更有指名否?」少頃,乃進而照前選舉主座之法以表決之。己君當選為書記,即就案坐於主座之傍(案上當先準備文房器具),預備將所經之事、隨來之事,一一照實記之;不必記眾人之所言,但須全錄已行之事,或表決之案,而不得下一批評。
此時主座則將開會之目的宣布,為一長短適宜之演說,大略如下曰:「今日之會,為籌備慶典而設。諸君當知民國開基,甫經四載,則被移於大盜,幾至淪亡。所幸人心不死,義師起於西南,志士應於東北,舉國一致,大盜伏誅,天日得以重光,主權依然還我,中華民國,從此中興,四億同胞,永綏福樂。當茲幸運,理合申祝,故擬舉行慶典,以表歡忱。諸君對於籌備之事,當有指陳,此時則在發言秩序之中,本主座望各暢所欲言,備眾採擇,俾得速定辦法,幸甚!」言畢乃坐。惟一旦有人稱主座,彼當再起立承認之。當人發言時,彼可坐;但於接述動議,呈出表決,及詳言事實時,當起立。又凡有關於會中秩序及儀式所必要時,亦當起立。
以上各節,為臨時會議組織完備、著手進行之模範也。
十節 委員會
委員會之組織與上同;惟書記一職,可以省之耳。若高級團體委任委員之時,已選定其主座,則開會時不必再選;否則於開第一會時,當由委員會中自選舉之。就事實上而論,先受委之人,未必即為委員長,但第一會當由彼召集其他之委員耳。委員會進行規則,後再詳之。
第二章 永久社會之成立法
十一節 立會
發起永久社會之第一回集會,其組織方法與臨時集會相同,但須訂立章程規則及選舉常任職員。
(演明式)譬如慶典會告終之後,與會者興趣未消,感情愈結,均欲成立一會,以助政治改良,而導社會進步。於是再集同人,從新發起,其進行程序一如臨時之會焉。
乙君被選為臨時主席,己君為臨時書記,主座既宣布開會宗旨之後,在會者各隨意評談,有贊成、有反對此計畫者。甲君於是起而稱呼主座,及得承認,乃曰:「我動議『發起一地方自治勵行會』,而在此會中,即須從事進行。」主座接述其動議,遂即正式討論,各盡所言,然後呈出表決。若得多數表決贊成,則為通過,而主座即宣布曰:「『發起一地方自治勵行會』之動議,已得可決矣。」斯時也,按法言之,雖為臨時集會,實則變為永久之團體矣。從此凡與會者,既盡共同所約束之義務,則當然為會員。
主座既將表決之結果宣布之後,乃繼而問曰:「本會今當如何進行,使團體之組織臻於完備?」庚君如法討得地位,乃動議委任委員三人,以草立章程規則。此動議既接述,經討論,乃呈眾表決。若得通過,主座當問曰:「用何法委任,由眾選抑由主座委?」壬君討得地位動議,或曰:「由主座委任」,或曰:「由眾指名」。若為前之動議,如法呈眾通過後,主座乃委任在會之三人,曰:「本主座今委任戊先生、壬先生、己先生,為起草委員。」若為後之動議,呈眾如前通過後,主座乃請眾指名,而接之以呈眾表決,一如選舉主座之法焉。
選舉職員,亦如前法。可動議交委員審定,備造職員名冊,或動議由眾指名候選。若交委員審定,則被委者或即退於別室,詳細審定,而即報告;或俟下會然後報告;更或飭令將職員名冊抄錄,或印刷多份,備為選票之用。
至於章程規則之起草委員,必待下會而後報告也。
以上各事,為發起一會之所必要,而不能稍為忽略者。如是暫成組織,隨而逐步進為永久之團體。第一會當決定下會之開會時間、地位,乃散會。
十二節 章程及規則
第一次會議所委任之起草委員,自行集會,將章程規則草就謄正,準備報告。於下期開會時認可記錄之後,第一件事則為起草委員之報告。主座要請之,而委員長宣讀之。先讀全文,俾會員知主旨之總意,後乃分條而讀之。每條當詳細討論,或加修正。第一條議定之後,主座則曰:「今開議第二條。」每條皆如是云云,至盡而止。主座隨曰:「現在問題,在採用此章程為本會之章程,贊成者……」云云(如前之表決法)。規則表決式同此。
有模範章程規則一份,載於附錄,可為各種團體之張本。章程規則之要點,當包涵會名及其目的、職員及常務委員之數及其職務、會員之條件、取法之議則、法定之額數、修改之條例,與夫會中一切之要義。
十三節 職員
重要之職員,為會長、副會長及記錄書記。若有會費,則加理財、核數二職。如事繁則當有通信書記及副書記。倘其事件為集會時所不能辦者,則當舉董事辦之。至若小團體,而目的在互相資益,而不勤外務者,則一切事務當以全體會員辦之,於集會時討論表決其大要,而細務乃授之委員。又此等資益會,其職員宜輪流充當,使各得練習其才幹。如是,則全體會員皆得與聞會事,於是感情益密,結力彌堅,而平等公正之精神亦油然而生矣。
十四節 職員之選舉
第一回會議所委之職員,指名委員自行開會審定,乃列單預備報告。於第二回開會時章程規則既採用之後,主座則著指名委員報告。該委員即起而言曰:「主座先生,本委員等謹報告如下:當主座者壬先生,當副主座者丙先生,當記錄書記者己先生,當通信書記者戊先生,當理財者乙先生,當核數者甲先生。」云云(以至章程中應有職員,盡倣此開列)。讀畢,將人名單交與主座,遂坐。
會中規則,各有不同:有規定於指名委員報告之後,同時選舉者;有規定於接報告之後,下期始選舉者。倘為下期開會始選舉者,主座於收接指名報告之時,當申言曰:「諸君已聞委員報告候選職員之姓名矣,選舉之期在於下會某某日;倘有不合意者,此時可另為指名,以備下會附入正式指名者之後而當候選也。」倘為同時選舉者,主座當曰:「諸君已聆委員報告,意見如何?」云云。此種報告,不必另有動議以收接或採用也。此時在指名秩序中,倘有他指名者,適可行之(詳下節)。
選舉時至,主座發言曰:「今當選檢查員。」辛君隨而討得地位,曰:「我動議檢查員由主座委派。」此動議即呈眾表決。得通過,主座即委癸先生及子先生為檢查員。彼等受命後,即分派候選人之名單,以作票用,或空白條紙亦可。會員各將票準備,勾去不合意之名,而加入其所喜者。檢查員以箱或他器收之,退而數之,記其結果。此事既畢,主座當擱置他事,曰:「檢查員已準備報告矣。」癸君於是將投票之結果宣讀如下:
所投之票總數二十一票
當選必要之數為十一票
會長票 辛先生得一票
壬先生得二十票 理合當選
副會長票 子先生得一票
庚先生得一票
丙先生得十九票 理合當選
讀畢,將單交與主座。主座曰:「下開各位,已得大多數票,當選為本會職員。」彼再宣讀職員及被選者之名。經此宣讀,則成為決議,而書記即記錄其案,此案不能復議。
十五節 其他之選舉
倘指名委員,須即時報告,則無暇準備名單,而用白票,按職分選會員,隨所喜而書名,然後收而按名數之。或用複選之法,初選作為指名,其法如下:一、凡得票皆作被指名者;二、以二三得最多票為被指名者;三、以限得若干票以上皆為被指名者。三者之中,採用何法,須先表決;複選之法,最為公允,但略費時耳。
十六節 無人當選
若各職之候選者,無人能得所投票之大多數,則謂之無人當選。如是,必須再選,至得有當選者為止。例如選舉會長,所投票共得十九:壬君得票十,丙君得票七,乙君得票二,此為壬君得大多數為當選。倘壬君所得少於十票,則為不當選,必當再投票,於是主座當曰:「候選會長者無人能得大多數,本會當再投票。」
十七節 大多數與較多數
大多數者,即過半數也;較多數者,即半數以下之最多數也。若祗得二份票,或二候補員之競爭,即大多數與較多數實無所別;若過二數以上即大異矣。如所投票為十九數,壬君得九票,丙君得七票,乙君得三票;如是,則壬君所得票為較多數,非大多數也。因十票乃為十九票之大多數也。較多數亦有得選者,如此則必於投票之先,已經表決乃可。但一切社會之職員選舉,最少須有過半票數乃能當選,庶幾合大多數之常例。惟在人民選舉官吏,則反乎此者乃為常例。因用大多數法,往往生出不便之事也,故有經驗之國家多不行之。
十八節 團體之成立
恒久職員選妥之後,當於下會就職。臨時可申言感謝會中之信任,並許盡其能力以服務,且當注意於會員之權利及利益,而平等承認之、尊重之。自此彼稱為「會長」或「主座」。職員選妥,章程規則訂妥,則其會即為成立,而可著手辦事矣。此時職員當就職,各司其事。倘無論何時,有當開會時而正式職員全然缺席者,則當宣布秩序時,無論何人皆可將秩序宣布,而使會中另舉代理主座並書記以攝行會事,此則猶勝於使會眾及演說者久待也。
臨時會與永久會,皆各有常規,以定其程序。其前者則多尚普通習慣,其後者則採自專家。各商團及公司會議,皆當循會議規則,而無論何家所定之法,適於各社會,皆適於各商團、公司也。
第一章 臨時集會之組織法
一節 會議之定義
凡研究事理而為之解決,一人謂之獨思,二人謂之對話,三人以上而循有一定規則者,則謂之會議。無論其為國會立法,鄉黨修睦,學社講文,工商籌業,與夫一切臨時聚眾,徵求群策,糾合群力,以應付非常之事者,皆其類也。
二節 會議之規則
嘗見邦人之所謂會議者,不過聚眾於一堂,每乏組織,職責缺如,遇事隨便發言,彼此交談接語,全無秩序。如此之會議,吾國社會,殆成習慣;其於事體,容或有可達到目的之時,然誤會之端,衝突之事,在所不免;此直謂之為不正式、不完備、不規則之會議...
作者序
弁 言
孫文先生的《民權初步》,原名為《會議通則》,自初版至今,將步向百年。孫先生在自序中提到,民權發達之伊始,要由集會來固結人心。因此,這是一本教導國民如何貫通會議妙用,以踏出民權第一步的著作。
回首來時路,民權的發展曾經舉步維艱。但隨著民智漸開,政經局勢日趨明朗,民權已非遠昔的奢望,但離理想仍有一段距離要走。本局於民國五十八年出版《民權初步》,是我們與歷史共進的第一步;今日,本局希望透過再版,重新回顧前人的足跡,方能在莫測的時局中,自信地繼續前行。
此次再版,除了將漫漶的銅版鉛字改為清晰的電腦字體,還調整為較大的開本,讓字級、字距、行距得以舒張,適於閱讀。此外,版式增添充足的餘白空間,供讀者留下提點的註記。讀者先進若對本書有任何寶貴意見,亦請賜告本局編輯部,以利改進,是所至禱。
三民書局編輯部 謹識
弁 言
孫文先生的《民權初步》,原名為《會議通則》,自初版至今,將步向百年。孫先生在自序中提到,民權發達之伊始,要由集會來固結人心。因此,這是一本教導國民如何貫通會議妙用,以踏出民權第一步的著作。
回首來時路,民權的發展曾經舉步維艱。但隨著民智漸開,政經局勢日趨明朗,民權已非遠昔的奢望,但離理想仍有一段距離要走。本局於民國五十八年出版《民權初步》,是我們與歷史共進的第一步;今日,本局希望透過再版,重新回顧前人的足跡,方能在莫測的時局中,自信地繼續前行。
此次再版,除了將漫漶的銅版鉛字改為清晰的電...
目錄
弁言
自序
卷一 結會
第一章 臨時集會之組織法
2‧一節 會議之定義
2‧二節 會議之規則
2‧三節 會議之種類
3‧四節 召集之通式
3‧五節 開會之秩序
3‧六節 主座之選舉
4‧七節 被指名者多人
4‧八節 指名之附和
4‧九節 選舉書記等
5‧十節 委員會
第二章 永久社會之成立法
6‧十一節 立會
7‧十二節 章程及規則
8‧十三節 職員
8‧十四節 職員之選舉
10‧十五節 其他之選舉
10‧十六節 無人當選
10‧十七節 大多數與較多數
11‧十八節 團體之成立
第三章 議事之秩序並額數
11‧十九節 循行之事
12‧二十節 議事之公式秩序
13‧二十一節 額數定義
14‧二十二節 額數為開會前之必要
14‧二十三節 開會後缺額久效力
15‧二十四節 數額數之法
第四章 會員之權利議務
15‧二十五節 會長之義務
16‧二十六節 會長之權利
17‧二十七節 會長之權利義務
17‧二十八節 副會長並書記之權利義務
18‧二十九節 會體之權限並缺席廢置特別會等之規定
19‧三十節 特務會議
卷二 動議
第五章 動議
22‧三十一節 動議
22‧三十二節 處事之手續
23‧三十三節 動議之措詞
23‧三十四節 何時可發動議
23‧三十五節 手續之演明式
24‧三十六節 附和動議
25‧三十七節 附和之形式
25‧三十八節 極端之當避
第六章 離奇之動議並地位之釋義
26‧三十九節 收回動議之公例
26‧四十節 收回之演明式
27‧四十一節 例外之事
27‧四十二節 分開動議
27‧四十三節 對等動議
28‧四十四節 地位釋義
28‧四十五節 地位之討得
第七章 討論
28‧四十六節 討論之權利
29‧四十七節 討論之定義
29‧四十八節 何時為討論之秩序
30‧四十九節 討論法演明式
31‧五十節 限制討論之例
32‧五十一節 演明式
33‧五十二節 駁論言辭
34‧五十三節 競爭地位
35‧五十四節 遜讓地位
36‧五十五節 討論之友恭
36‧五十六節 一致許可
第八章 停止討論之動議
36‧五十七節 停止討論動議之用法
37‧五十八節 停止討論動議之效力
38‧五十九節 停止討論動議之討論
38‧六十節 停止討論動議之演明式
39‧六十一節 停止動議與本題動議之別
39‧六十二節 停止動議對於他動議之效力
39‧六十三節 停止動議對於本題一部分之效力
40‧六十四節 定時停止討論
第九章 表決
40‧六十五節 表決方式
41‧六十六節 舉手並起立
41‧六十七節 採法宜定
41‧六十八節 拍掌不宜用以表決
41‧六十九節 兩面俱呈
42‧七十節 表決疑問
42‧七十一節 同數
43‧七十二節 主座之特權
43‧七十三節 主座有表決之權利
43‧七十四節 點名表決
44‧七十五節 投票表決
44‧七十六節 由少數或多於大多數以取決
第十章 表決
45‧七十七節 復議之定義
45‧七十八節 復議動議之效力
45‧七十九節 何發復議動議
45‧八十節 何人可發復議動議
46‧八十一節 折衷辦法
46‧八十二節 討論復議
46‧八十三節 得勝方面之釋義
47‧八十四節 復議之演明式
48‧八十五節 不能復議之案
48‧八十六節 復議動議宜慎用
48‧八十七節 取消動議
49‧八十八節 兩動議之功效
卷三 修正案
第十一章 修正之性質與效力
52‧八十九節 修正之性質
52‧九十節 修正案須有關係
53‧九十一節 修正案之效力
53‧九十二節 第一及第二之修正案
54‧九十三節 第一第二修正案之演明式
56‧九十四節 同時多過一個之修正案
56‧九十五節 先事聲明
57‧九十六節 接納修正案
第十二章 修正案之方法
58‧九十七節 修正之三法
58‧九十八節 宣述修正案之方式
58‧九十九節 加入方法
60‧一百節 修正之三法
60‧一百零一節 改變意思之必要
60‧一百零二節 刪除之法
61‧一百零三節 刪去修正案否決之效力
61‧一百零四節 刪去案呈決之方式
62‧一百零五節 所棄之字可加入他處
62‧一百零六節 不字
62‧一百零七節 刪去而加入之法
63‧一百零八節 刪去而加入修正案否決之效力
63‧一百零九節 替代
第十三章 修正案之例外事件
64‧一百一十節 款項及時間之空白
65‧一百十一節 人名
66‧一百十二節 不受修正之動議
66‧一百十三節 復議案
66‧一百十四節 修正之秩序
卷四 動議之順序
第十四章 附屬動議之順序
68‧一百十五節 順序之定義
68‧一百十六節 獨立動議附屬動議
68‧一百十七節 七種附屬動議及其順序等級
70‧一百十八節 議案順序之演明式
72‧一百十九節 七種附屬動議之目的
72‧一百二十節 定秩序之理由
第十五章 散會與擱置動議
73‧一百二十一節 散會動議
73‧一百二十二節 獨立之散會議
73‧一百二十三節 散會議之限制
73‧一百二十四節 散會之效果
74‧一百二十五節 有定時間
75‧一百二十六節 擱置動議
75‧一百二十七節 擱置議之效力
75‧一百二十八節 抽出之動議
第十六章 延期動議
76‧一百二十九節 有定時之延期
76‧一百三十節 其效力
78‧一百三十一節 此議之限制
78‧一百三十二節 無期延期
78‧一百三十三節 此議之效力
第十七章 付委動議
79‧一百三十四節 付委
79‧一百三十五節 付委議之效力
81‧一百三十六節 帶訓令之付委議
81‧一百三十七節 問題之一部分
82‧一百三十八節 委選之事宜
82‧一百三十九節 獨立之付委議
第十八章 委員及其報告
82‧一百四十節 委員之性質
83‧一百四十一節 委員之權限
84‧一百四十二節 報告
85‧一百四十三節 報告之呈遞
85‧一百四十四節 要求報告
86‧一百四十五節 少數之報告
86‧一百四十六節 報告之演明式
86‧一百四十七節 復付委
卷五 權宜及秩序問題
第十九章 權宜問題
88‧一百四十八節 權宜問題之性質
88‧一百四十九節 權宜問題之定義
89‧一百五十節 效力
89‧一百五十一節 演明式
第二十章 秩序問題
91‧一百五十二節 秩序問題之定義
91‧一百五十三節 主座之職務
91‧一百五十四節 秩序問題之效力
92‧一百五十五節 申效
92‧一百五十六節 申訴表決之同數票
93‧一百五十七節 順序
94‧一百五十八節 秩序問題及申訴之演明式
102‧結 論
附錄 章程並規則之模範
105‧章程
106‧規則
109‧議事表
弁言
自序
卷一 結會
第一章 臨時集會之組織法
2‧一節 會議之定義
2‧二節 會議之規則
2‧三節 會議之種類
3‧四節 召集之通式
3‧五節 開會之秩序
3‧六節 主座之選舉
4‧七節 被指名者多人
4‧八節 指名之附和
4‧九節 選舉書記等
5‧十節 委員會
第二章 永久社會之成立法
6‧十一節 立會
7‧十二節 章程及規則
8‧十三節 職員
8‧十四節 職員之選舉
10‧十五節 其他之選舉
10‧十六節 無人當選
10‧十七節 大多數與較多數
11‧十八節 團體之成立
第三章 議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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