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夠輕易理解法律的相關理論
◎用簡潔的說明方式能快速的記憶重點
◎以圖表方式來加深記憶
作者擅長寫作通俗法律文章,其繼「圖解憲法」之後,推出姊妹作,用一頁文、一頁圖的方式,輕鬆講解法律重要概念。文章部分,作者打破法律人的文言文,用一般人可以接受的通順文字,說明最精華的法律知識。圖表部分,作者將複雜的法律概念與條文,化約為簡單的關係圖、樹枝圖、概念圖、流程圖,以及許多比較表格。
作者簡介:
楊智傑
現職: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副教授
著作:法律人的第一本書(五南)
中華民國憲法精義(五南)
資訊法(五南)
圖解法律(五南)
圖解民法(五南)
圖解憲法(五南)
著作權法:判決與評論(新學林)
智慧財產權法(新學林)
翻譯:法理論的基礎(韋伯)
憲法與政治理論(韋伯)
把憲法踹出法院(正典)
主編:聽美國憲法說故事(博雅書屋)
聽美國法律說故事(博雅書屋)
部落格
http://tw.myblog.yahoo.com/yangjames2000
教學網站
http://teacher.yuntech.edu.tw/yangjames/
章節試閱
4-3罪刑法定主義
刑法第1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也就是說,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必須「法律」很「明確」地有所規定,才能給予處罰。基於罪刑法定主義,可以衍生出以下四種原則:
(一)罪刑明確原則
刑法關於犯罪構成要件的用語,應盡可能明確,避免模稜兩可,以使人民易於瞭解,得以事前避免觸法。例如,檢肅流氓條例對流氓的定義,曾有「霸占地盤、白吃白喝與要挾滋事行為」、「欺壓善良」、「品行惡劣、遊蕩誣賴」等規定,大法官認為過於不明確,而宣告相關規定違憲。另外,刑法關於刑罰及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的規定,種類上必須確定。而且某一犯罪的可能刑期(法定刑),高低不可以差距過大,或者沒有設定界限,例如法律不可以規定,一個犯罪可判處1年到20年的有期徒刑,這樣上下差距過大,會讓法官有太大的裁量空間,也算是一種刑期的不確定。
(二)習慣法禁止原則
在民法上,若法律無明文規定者,可以援引習慣法作為法源依據,來處理民事糾紛。但在刑事案件,由於會剝奪犯罪行為人的生命或自由,事涉重大,因此如果刑法沒有明文規定,就不得援引具體內容不夠確定的習慣法作為處罰行為人的依據,以維人權。
(三)類推適用禁止原則
在民事事件中,對法律未規定的事項,可以「類推適用」的方法,套用類似情況的法條來加以處理。但是在刑事案件,為了讓人民事前預見犯罪與刑罰的範圍,因此針對刑法未規定的犯罪,不可以類推適用性質相近的法條而加以處罰。例如,過去著作權法處罰散布實體盜版書籍的行為,但對於網路上的公開傳輸盜版檔案則無規定。雖然兩者概念相近,但由於著作權法有刑事責任,不可以類推適用,故後來著作權法修法增加了「未經授權公開傳輸罪」的規定,以符合罪刑法定主義的要求。
(四)溯及既往禁止原則
刑法的處罰,只能處罰頒布以後發生的行為,而不能溯及既往處罰法律頒布以前的行為。這是為了讓人民能夠在從事行為以前,就知道某一行為會有什麼法律後果,如果知道該行為會構成犯罪,就可以加以避免。如果法律可以處罰頒布以前發生的行為,這就會讓人民遭受到不可預測的處罰。刑法第2條採取所謂的「從舊從輕原則」,亦即,犯罪行為發生後法律有修改,仍然適用犯罪行為發生時既有的規定,這就體現了不溯及既往的精神;除非修法後的處罰較輕,才溯及既往地讓當事人適用較輕的處罰。
4-5故意過失、作為不作為
刑法第12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一)故意
1.直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稱為直接故意(刑法第13條第1項)。如刑法第213條規定:「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其「明知」,即指直接故意。
2.間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稱為間接故意(刑法第13條第2項),又稱未必故意(間接故意)。如某甲由自家樓頂上往下丟擲磚瓦,雖然預見有可能會打中路人,但甲心想,若打中路人也無所謂,果然擲中路人乙,造成乙受傷。
(二)過失
1.無認識過失
行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是謂無認識過失(刑法第14條第1項)。如甲飼養狼犬,出門遛狗,疏未注意,狼犬掙脫,咬傷路人,甲即為過失傷害。
2.有認識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是謂有認識過失(刑法第14條第2項)。如甲在社區養蜂,認為蜜蜂不至於傷人,但卻有路人遭蜜蜂叮咬受傷,則甲成立過失傷害罪。
(三)作為犯
刑法上的行為,分為作為與不作為。法律在形式上規定以一定的作為為犯罪之內容者,稱之作為。如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竊盜罪以積極的竊取行為為犯罪內容,為作為犯。
(四)不作為犯
以一定之不作為為犯罪內容者,稱之不作為犯。
1.純正不作為犯
法律規定一定的作為義務,單純違反此義務即構成犯罪者,謂之。如刑法第149條: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為聚眾不解散罪。
2.不純正不作為犯
若以不作為之手段而犯通常作為犯所能犯之罪者,就是不純正不作為犯。法律僅規定作為犯之形式,其犯罪行為,通常以作為手段犯之,但以不作為手段亦能犯之。如父母故意不給自己嬰兒飲食,以致嬰兒死亡,父母此時之行為為不作為的殺人行為,應受殺人罪制裁。
刑法第15條第1項:對於一定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依此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成立要件為:(1)須有作為義務:A.基於法令之規定;B.基於契約或其他法律行為;C.基於一定情況下之前行行為。(2)須有作為可能,(3)須不防止。
4-3罪刑法定主義
刑法第1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也就是說,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必須「法律」很「明確」地有所規定,才能給予處罰。基於罪刑法定主義,可以衍生出以下四種原則:
(一)罪刑明確原則
刑法關於犯罪構成要件的用語,應盡可能明確,避免模稜兩可,以使人民易於瞭解,得以事前避免觸法。例如,檢肅流氓條例對流氓的定義,曾有「霸占地盤、白吃白喝與要挾滋事行為」、「欺壓善良」、「品行惡劣、遊蕩誣賴」等規定,大法官認為過於不明確,而宣告相關規定違憲。另外,刑法關於刑罰及拘束...
作者序
「圖解法律」是「圖解憲法」的姊妹作。初期會設定以這兩個主題作為圖解法律書的起頭,是因為一般四、五等公職考試,都會考基本的法學知識(法學緒論和憲法)這一科。但有太多考生都沒有法律底子,要自己隨便拿一本法律書來讀,一定難以下嚥。因此,我就想要用圖解憲法的概念,用輕鬆的圖表,讓法律變得更親近。
這種「一頁文一頁圖」的寫作模式,是看到市面上翻譯不少日本人寫的圖解書籍,覺得這種模式對外行人來說,是一種很有吸引力的入門讀物。但法律這種東西,各國規定不同,沒辦法直接翻譯日本人寫的圖解法律書,所以只好自己跳下來製作。但真正開始寫才知道,實在不容易。要把每一篇文字控制在850-950字之間,又要填滿旁邊那一頁圖表,實在煞費不少苦心。
這本書寫作中,我用圖解憲法這個概念,申請到陳惠馨老師主持的教育部「法學教育教學研究創新計畫」子計畫「憲法PowerPoint教材製作計畫:新聞案例引導與圖解概念學習」。獲得計畫的挹注,讓我可以聘請兩個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的優秀同學徐嘉孜及劉佩玲擔任助理,除了幫忙我處理「圖解憲法簡報」的製作外,他們也幫忙我處理「圖解法律」這本書資料整理工作,分擔我不少心力。
由於個人能力有限,本書部分單元和圖稿,我絞盡腦汁也想不出來。還好有兩位優秀的助理幫我先想出來一些初稿,我再拿來修改潤飾。若沒有兩位助理幫忙,這本書可能就會卡住,而遲遲無法問世。所以在此特別感謝兩位助理。當然,之所以能夠聘請助理,也要再次感謝教育部與陳惠馨老師工作團隊的支援,也向該團隊對改革法學教育的貢獻致敬。
借用教育部計畫資源來製作這種圖解法律書,是否能夠達到輕鬆推廣法律教育的功能,而不辜負教育部的補助,個人有些許不安。但看到「圖解憲法」開出不錯的銷售成績,可見這種概念的書籍,至少能夠達到吸引學生輕鬆閱讀學習的旨趣。但這本書只能達到「師父帶進門」的功能,讓學生不抗拒法律的文字。但帶進門之後,讀者能不能真把法律學好,就「修行在個人」了。提醒有心準備公職考試或想把法律念好的讀者,讀完本書後,還是必須再進階閱讀其他深入讀物。
「圖解法律」是「圖解憲法」的姊妹作。初期會設定以這兩個主題作為圖解法律書的起頭,是因為一般四、五等公職考試,都會考基本的法學知識(法學緒論和憲法)這一科。但有太多考生都沒有法律底子,要自己隨便拿一本法律書來讀,一定難以下嚥。因此,我就想要用圖解憲法的概念,用輕鬆的圖表,讓法律變得更親近。
這種「一頁文一頁圖」的寫作模式,是看到市面上翻譯不少日本人寫的圖解書籍,覺得這種模式對外行人來說,是一種很有吸引力的入門讀物。但法律這種東西,各國規定不同,沒辦法直接翻譯日本人寫的圖解法律書,所以只好自己跳下來...
目錄
第一章 法律基本概念
1-1 法律是一種規範
1-2 法律的功能
1-3 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
1-4 法律的位階
1-5 法律的制定程序
1-6 法律的來源
1-7 法律的分類
1-8 法律的效力
1-9 法律的解釋
1-10 法律的漏洞
第二章 憲法
2-1 憲法的內容
2-2 憲法地位與維護
2-3 權力分立
2-4 雙首長制
2-5 目前中央政府體制
2-6 基本人權
2-7 平等權
2-8 自由權
2-9 受益權
2-10 參政權
2-11 國民基本義務
第三章 民法
3-1 民法的範圍
3-2 民法三大原則
3-3 人與行為能力
3-4 意思表示
3-5 代理
3-6 時效
3-7 侵權行為(一)
3-8 侵權行為(二)
3-9 契約法
3-10 違約責任
3-11 買賣契約與消費者保護法
3-12 僱傭契約和勞動基準法
3-13 物權的概念
3-14 所有權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3-15 租賃與地上權
3-16 借貸和抵押權
3-17 訂婚
3-18 結婚
3-19 離婚
3-20 夫妻財產制
3-21 父母子女關系
3-22 家庭暴力防制法
3-23 繼承
第四章 刑法
4-1 刑法體系
4-2 刑罰的目的
4-3 罪刑法定主義
4-4 犯罪是否成立?
4-5 故意過失、作為不作為
4-6 犯罪階段與未遂犯
4-7 正犯與共犯
4-8 刑罰的種類
4-9 死刑、宮刑、鞭刑
4-10 累犯、緩刑、假釋
4-11 易科處分與保安處分
4-12 刑法分則與法益
4-13 國家法益的罪
4-14 社會法益的罪
4-15 強制性交與猥褻
4-16 性交易與援助交際
4-17 個人法益的犯罪
4-18 網路犯罪
4-19 刑法之入罪化與除罪化
4-20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五章 行政法
5-1 行政法的範圍
5-2 行政法基本原則
5-3 依法行政原則
5-4 公務員法
5-5 公務員的監督
5-6 行政程序法
5-7 聽證程序與送達
5-8 行政處分
5-9 行政契約
5-10 行政計畫、行政指導、陳情
5-11 行政罰
5-12 行政執行
5-13 訴願
5-14 行政訴訟的類型
5-15 行政訴訟程序
5-16 國家賠償
5-17 損失補償
第六章 財經法
6-1 公司法(一)
6-2 公司法(二)
6-3 票據法(一)
6-4 票據法(二)
6-5 票據法(三)
6-6 保險法(一)
6-7 保險法(二)
6-8 海商法
6-9 智慧財產權
6-10 著作權法
6-11 專利法
6-12 商標法
6-13 營業秘密法與積體電路布局法
第七章 法院制度概說
7-1 法官與陪審團
7-2 法庭的衣著與座位分配
7-3 律師與公設辯護人
7-4 法院審理方式
7-5 三級三審
7-6 判決、裁定、判例
7-7 當事人進行主義與職權進行主義
7-8 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第八章 民事訴訟
8-1 民事訴訟程序
8-2 民事訴訟的原則
8-3 民事訴訟的證據調查
8-4 上訴、抗告、再審
8-5 小額訴訟、簡易訴訟
8-6 民事執行
8-7 支付命令
8-8 和解、調解、仲裁
第九章 刑事訴訟
9-1 刑事訴訟程序
9-2 警察臨檢
9-3 搜索、扣押、拘提
9-4 訊問被告與緘默權
9-5 羈押與交保
9-6 公訴和自訴
9-7 交互詰問
9-8 證據法則
9-9 證據排除法則
9-10 認罪協商
9-11 舉證責任
9-12 公設辯護人義務辯護
9-13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一章 法律基本概念
1-1 法律是一種規範
1-2 法律的功能
1-3 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
1-4 法律的位階
1-5 法律的制定程序
1-6 法律的來源
1-7 法律的分類
1-8 法律的效力
1-9 法律的解釋
1-10 法律的漏洞
第二章 憲法
2-1 憲法的內容
2-2 憲法地位與維護
2-3 權力分立
2-4 雙首長制
2-5 目前中央政府體制
2-6 基本人權
2-7 平等權
2-8 自由權
2-9 受益權
2-10 參政權
2-11 國民基本義務
第三章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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