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春秋》三傳中,《穀梁傳》雖不如《左傳》、《公羊傳》影響之大,但唐代 列為九經之一,宋代列為十三經之一,亦是儒家經典中頗具權威的一部,對中國古代 思想文化有相當重要的影響。本書之注譯力求準確、簡明、通俗,不旁微博引,羅列 眾說,極適合一般讀者賞閱。
推薦序
導讀(節錄)
三、《穀梁傳》的思想特點
《穀梁傳》論理比較平正,沒有如《公羊傳》中之淫邪妖妄可怪之論,它以弘揚儒家的仁義禮法為宗旨,注重對內心倫理道德意識的喚起與發揚,不重刑罰武力之強制和天命鬼神之鎮懾,因而更符合儒學的人文精神。概而言之,《穀梁傳》解《經》有以下特點:
(一)突出宗法等級和倫理情誼的「尊尊親親之義」
孔子在編定《春秋》時,是把仁義禮法等儒家道德倫理思想和宗法等級制度內容融入其中,用以作為判定歷史事件與人物的價值標準,以體現《春秋》之義。《穀梁傳》也力圖把握此宗旨並加以解釋和發揮。
譬如僖公八年載,周天王之代表與諸侯在洮結盟,天王代表列在諸侯之前。《傳》曰:「王人之先諸侯,何也?貴王命也。朝服雖敝,必加於上;弁冕雖舊,必加於首;周室雖衰,必先諸侯。」以體現尊周思想。而對諸侯、大夫不尊天子之僭越行為,則不厭其煩地予以譴責。如桓公元年,鄭國用祊田交換魯國之許田,《傳》曰:「禮,天子在上,諸侯不得以地相與也。」指責鄭、魯二國君臣不尊周天子之過。再如僖公二年,齊桓公率諸侯城楚丘以封建衛國。這本為興滅繼絕的仁德之舉,但《穀梁傳》仍然指出「非天子不得專封諸侯,諸侯不得專封諸侯。雖通其仁,以義而不與也。」批評齊桓公雖出於仁心,但其做法卻超越了諸侯權限,不合於義。
就「親親」而言,主要是按禮義規範處理好父子兄弟的關係。譬如隱公元年正月,未書「即位」,《穀梁傳》解釋說這是為了完成隱公將讓位桓公之志向。進而批評這做法是重私惠不重公義。指出「《春秋》貴義而不貴惠,信道而不信邪。孝子揚父之美,不揚父之惡」,隱公所行是「成父之惡」,廢兄弟之「天倫」。「為子受之父,為諸侯受之君,已廢天倫,而忘君父,以行小惠,曰小道也。」批評隱公在倫理親情與禮義規範間出現矛盾時沒有把握好,而造成過錯。宣公十七年,《穀梁傳》讚美魯宣公之母弟叔肸為賢,因為叔肸既批評宣公殺太子赤奪君位之過,又顧念兄弟情誼而不忍心棄之而去,並「終身不食宣公之食」,以示高潔。幾方面關係都照顧到了,故而受到《穀梁傳》的稱讚。
(二)重民思想
以民為本,關注民生問題,這是儒家政治思想的重要方面,也是其精華所在。《論語》、《孟子》等儒學經典都反覆從各個角度和層面闡述這個道理,《左傳》中也滲透著民本思想之光。《穀梁傳》雖用詞簡約,但對此思想卻多次提到,講得比較充分。如桓公十四年,宋國借助齊、蔡、衛、陳之軍力攻伐鄭國,對此《穀梁傳》評論說:「民者,君之本也,使人以其死,非正也。」表示對諸侯驅民赴死的譴責。再如莊公二十八年《傳》曰:「山林藪澤之利,所以與民共也。虞之,非正也。」則是對諸侯壟斷山林的利益,用以肥己虐民的批評。至於對暴君酷吏苛刻害民之切責,對明君賢臣愛民、體恤民生之嘉獎,亦時有所見。如僖公二、三年,《經》有「不雨」之載,《傳》解為「勤雨」、「閔雨」、「閔雨者,有志乎民者也。」意思是有一季未降雨便記載「不雨」,這是表明諸侯能體察民情,擔憂不降雨會害農,是對僖公關心民生疾苦的表彰。
(三)宣揚婦女的從屬地位和貞操觀念
隱公二年《傳》曰:「婦人在家制於父,既嫁制於夫,夫死從長子。婦人不專行,必有從也。」這種說法與《大戴禮記‧本命》、《儀禮‧喪服傳》等儒家典籍所載基本相同,皆強調婦女之從屬地位。至於婦女的貞操觀念,據《左傳》所載,在春秋時期並不十分看重,《穀梁傳》注重貞操問題,是遵循儒家的思想體系。襄公三十年,伯姬居室著火,她遵循「傅母不在,宵不下堂」的女訓,寧肯燒死也不出外躲避,終死於火。對此,《穀梁傳》贊許說:「婦人以貞為行者也,伯姬之婦道盡矣。」這類觀念經儒家典籍的不斷宣傳和強化,逐漸積澱,演化為男尊女卑、三從四德的禮教,成為桎梏廣大婦女的精神枷鎖。
四、《穀梁傳》對後世的影響
在《春秋》三傳中,《穀梁傳》雖不如《左傳》、《公羊傳》影響之大,但唐代列為九經之一,宋代列為十三經之一,亦是儒家經典中頗具權威的一部,對中國古代思想文化有重要影響。
戰國後期、秦漢之際的一些典籍,如《荀子》、《韓非子》、《新語》、《春秋繁露》等,都吸收了《穀梁傳》部分的內容。如《荀子‧大略》:「誥誓不及五帝,盟詛不及三王,交質子不及五伯」一段,就與隱公八年《穀梁傳》文同,只是變「二伯」為「五伯」,反映時代稍晚的稱謂。還有「貨財曰賻,輿馬曰賵,衣服曰襚,玩好曰贈,玉貝曰含。」此段與隱公元年之《公》、《穀》傳文基本相同,說明《穀梁傳》在先秦時期已發生影響。漢代引用此書的典籍更為常見,如莊公三年《傳》有:「獨陰不生,獨陽不生,獨天不生,三合然後生。故曰母之子也可,天之子也可。尊者取尊稱焉,卑者取卑稱焉。」《春秋繁露‧順命》引用了此段,只更動個別字眼。類似例證猶有,不再煩引。
《穀梁傳》還是注釋家用以注解經典的重要訓詁依據。如《尚書》、《詩經》、《左傳》、《禮記》之孔穎達疏,《周禮》、《儀禮》之賈公彥疏,《公羊傳》之徐彥疏,《論語》、《爾雅》之邢昺疏,《史記》三家注,《漢書》之顏師古注,《後漢書》之李賢注,《三國志》之裴松之注等,都廣泛引用《穀梁傳》文。
《穀梁傳》解《春秋》有其平正、精細、深入之優點,亦有刻意穿鑿、纏繞不清以及隨意發揮、違背史實之不足。如莊公十年解釋稱楚國為荊,《傳》曰:「荊者楚也,何為謂之荊?狄之也。何為狄之?聖人立,必後至;天子弱,必先叛。」實際上,稱楚國為荊,主要是因其地處荊州,其中並不含有把它作為夷狄之國而賤視之意。至於說楚國「聖人立,必後至;天子弱,必先叛」,亦無史實依據,屬臆測之詞。再如僖公十二年《經》曰:「楚人滅黃。」《傳》解曰:「貫之盟,管仲曰:『江、黃遠齊而近楚,楚為利之國也,若伐而不能救,則無以宗諸侯矣。』桓公不聽,遂與之盟。管仲死,楚伐江、滅黃,桓公不能救,故君子閔之也。」考之史實,管仲死在莊公十五年,十二年楚滅黃時尚健在,《傳》說與史實不符。再如文公九年《傳》曰:「天子志崩不志葬。」就是說《春秋》只記載天子之死,不記載其葬禮。考《春秋》所記共十四王,除去悼王立未踰年,敬王死於春秋之後,實為十二王,其中書崩者九王,內有五王書葬。由此可見天子死亦有不書崩者,亦非全不書葬,顯然,「天子志崩不志葬」與實際不合。對此類情況,應注意比較研究,認真鑒別,不可盲目信從。
隱 公
【題 解】魯隱公名息姑,惠公之庶長子,周公之八世孫,在位十一年,為公子翬所殺。
隱公年間,周王室日漸衰微,而諸侯則日漸強大,已顯現諸侯爭霸的兆端。這一期間,比較活躍的是國土雖小而實力頗強的鄭國。從隱公元年鄭莊公平定共叔段之亂,安定內部之後,便頻繁與鄰國交戰、會盟,假周天子名義,聯合一些國家,攻打敵對之國。規模較大的有隱公九年,鄭莊公以宋公不朝見周王的名義,聯合齊、魯伐宋;十一年,又以許國不供王職為名,聯合齊、魯,攻陷許國都城。宋、衛、陳、蔡諸國則作為鄭國的對立面,時而交戰,時而言和,為求得自身的生存和發展,彼此進行複雜的軍事和外交鬥爭。各諸侯國內部爭奪君權的鬥爭也尖銳、激烈,弒君篡權之舉時有發生。如鄭莊公母弟共叔段之叛亂,衛祝吁弒桓公自立又被殺,魯隱公被殺,宋殤公被殺等。各國大夫的權勢也開始擴張,如魯之公子豫、公子翬都曾不遵君命與諸侯會盟;衛之石碏借助陳國之力殺掉祝吁,擁立新君等。
孔子作《春秋》,目的在於通過記載史事,用以正名分,寓褒貶,明善惡,弘揚周道,維護周禮,影響世道人心,垂法後世。其記事,詞微而義隱,把真義蘊含在獨特的筆法和通例中。其史事賴《左傳》以明,其寓義得《公羊》、《穀梁》以顯。因此,讀《穀梁傳》就要在搞清史實後,注意其對《春秋》筆法的揭示和闡發,以正確把握《春秋》之義。當然也要對各方面比照分析,不可盲從。
*元年1,春,王正月2。
雖無事,必舉正月,謹始3也。公何以不言即位?成公志4也。焉5成之?言君之不取為公6也。君之不取為公,何也?將以讓桓7也。讓桓正8乎?曰不正。《春秋》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惡。隱不正9,而成之何也?將以惡桓10也。其惡桓何也?隱將讓而桓弒之11,則桓惡矣。桓弒而隱讓,則隱善矣。善則其不正焉,何也?《春秋》貴義而不貴惠12,信道而不信邪13。孝子揚父之美,不揚父之惡。先君14之欲與桓,非正也,邪也。雖然,既勝其邪心15以與隱矣,已探先君之邪志而遂以與桓,則是成父之惡16也。兄弟,天倫17也,為子受之父,為諸侯受之君18,已廢天倫,而忘君父,以行小惠,曰小道19也。若20隱者,可謂輕千乘之國21,蹈道22則未也。
*三月,公及邾儀父23盟于眜24。
及者何?內為志25焉爾26。儀,字也。父猶傅27也,男子之美稱也。其不言邾子28,何也?邾之上古微29,未爵命30於周也。不日31,其盟渝32也。眜,地名也。
*夏,五月,鄭伯克段于鄢33。
克者何?能也。何能也?能殺也。何以不言殺?見段之有徒眾也34。段,鄭伯弟也。何以知其為弟也?殺世子母弟35,目君36;以其目君,知其為弟也。段,弟也,而弗謂弟,公子37也,而弗謂公子,貶之也。段失子弟之道38矣,賤段而甚鄭伯39也。何甚乎鄭伯?甚鄭伯之處心積慮40成於殺也。于鄢,遠41也,猶曰取之其母之懷中而殺之云爾42,甚之也。然則為鄭伯者宜奈何?緩追逸賊43,親親44之道也。
*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45。
母以子氏46,仲子者何?惠公之母,孝公47之妾也。禮,賵人之母48則可,賵人之妾則不可,君子以其可辭受之49,其志不及事50也。賵者何也?乘馬曰賵51,衣衾曰襚52,貝玉曰含53,錢財曰賻54。
*九月,及宋人盟于宿55。
及者何?內卑56者也。宋人,外卑57者也。卑者之盟,不日58。宿,邑名也。
*冬,十有二月,祭伯來59。
來者,來朝也。其弗謂朝,何也?寰內諸侯60,非有天子之命,不得出會諸侯,不正其外交61,故弗與朝62也。聘弓鍭矢不出竟埸63,束脩64之肉不行竟中,有至尊者不貳65之也。
*公子益師卒66。
大夫日卒67,正68也;不日卒,惡也。
【注 釋】1元年 西元前七二二年,周平王四十九年,齊僖公九年,晉鄂侯二年,衛桓公十三年,蔡宣公二十八年,鄭莊公二十二年,陳桓公二十三年,宋穆公七年,秦文公四十四年,楚武王十九年。2王正月 周王正月,即周曆正月。春秋時期有三種曆法,即周曆、殷曆、夏曆。周曆以子月為歲首,稱建子;殷曆以丑月為歲首,稱建丑;夏曆以寅月為歲首,稱建寅。三種曆法相較,以夏曆為優,故孔子主張「行夏之時」,中國現行之舊曆即夏曆之延續。3謹始 謹慎鄭重於一年之開始。《春秋》記事必標明四時,即使此季三個月無事可記,也要記上,春夏秋冬皆同,此為一通例。4成公志 成全隱公之志向。通常新君即位要舉行即位大典,要告廟,要以策書通告諸侯,史官據以書即位於史冊。今未行即位大典,故不書即位,成全隱公將讓國之志向。5焉 何。6不取為公 不取得作諸侯之名分。公是諸侯中五等爵位之最高者。7桓 魯桓公,名軌。惠公之子,隱公之弟,仲子所生。繼隱公為魯君,在位十八年。8正 合乎正道;合乎禮。折中諸說認為,隱公與桓公皆為庶子,貴賤相等,而隱長桓幼,按禮隱應為君,讓桓為非禮。9隱不正 隱公讓位作法不合乎禮。10惡桓 顯示對桓公的憎惡。11隱將讓而桓弒之 據《左傳》載,隱公十一年,魯大夫公子翬表示,殺掉桓公以太宰為交換條件,隱公則說他就要把君位讓給桓公,自去菟裘地方養老。公子翬又反過來向桓公誣陷隱公,請殺隱公,得到默許後便把隱公殺掉了。12惠 私惠。先君惠公出於私欲要把君位授桓公,隱公欲成全父之邪心而讓位,是私惠,不合道義。13邪 邪辟不正。14先君 已故之君父。此指魯惠公,為隱、桓之父。15勝其邪心 言惠公最終能以道義禮法戰勝邪辟之私心,傳位給隱公。16成父之惡 惠公欲立桓本出邪惡之心,隱公照此奉行,讓位於桓,則是成全父之惡德。17天倫 天之倫序。兄先弟後是上天確定之倫序。18君 指周天子。諸侯領地為天子所封,新君即位要得到天子授命。19小道 迷執一端而忘大義。此道雖不無可取之處,如推及廣遠則滯塞不通。20若 如。21千乘之國 能出一千乘兵車的邦國。乘,用四匹馬拉的兵車。兵車數量標誌一個國家武裝力量和綜合國力的狀況。千乘之國在春秋時相當於中等國家,如稍後興起之晉國,有兵車四千乘。22蹈道 實踐大道。23邾儀父 邾國之君,名克,字儀父。稱字不稱名,有尊貴義。邾,又作「鄒」,國名,曹姓,當時為魯之附庸國。地在今山東鄒縣東南。24盟于眜 在眜地結盟。盟為諸侯在神前立誓締約之稱,是當時各國間外交活動的主要項目之一。眜,又作「蔑」,音近古通。即姑蔑,魯地,在今山東省泗水縣東四十五里。25內為志 按魯之意願結盟。內指魯。26焉爾 就這樣;於是如此。27傅 師傅。28子 爵位名。諸侯分公侯伯子男五等爵,由周天子授予。邾君應授子爵,稱邾子。29上古微 上古時期為微末小國,鮮為人知。上古,遠古,泛指無文字記載之神話傳說時代。30未爵命 未曾授給爵命。31不日 不記載結盟的具體日子,只有月份。《穀梁》以為經不書日,寓貶意,譏邾君不久即失信背盟,並以此為通例。考之《春秋》多有不合,不書日多為魯史缺文,不知其日,不一定寓貶意。32渝 變也。邾渝盟或指隱公七年,邾參與伐宋,招致魯伐之事。33鄭伯克段于鄢 鄭莊公在鄢地「克」共叔段。鄭伯即鄭莊公,姬姓,名寤生,伯爵。鄭為周厲王子友之封國,在今河南省鄭州市南,新鄭縣北。克,《穀梁》解為「能殺」,是不恰當的。因為莊公並未殺段。《左傳》隱公十一年,鄭莊公說:「寡人有弟不能和協,而使餬其口於四方。」《史記‧衛世家》:「(衛桓公)十三年,鄭伯弟段攻其兄不勝,亡,而州吁求與之友。」都證明段失敗後流亡在外,未被殺。克應訓為以力勝之,較合實際。34克者何六句 此段《穀梁》解釋用「克」不用「殺」,是因為共叔段有徒眾。對一個人或幾個人可以言殺,對眾人則不可。此說亦牽強,不如解克為以力勝之為好。35世子母弟 世子,帝王、諸侯正妻所生之長子,為君位的法定繼承人。母弟,同母弟。36目君 稱君。目,稱;言。37公子 諸侯之子稱公子。共叔段為鄭武公之子,莊公之母弟,按禮應稱公子段,不稱公子為貶義。38段失子弟之道 段據大邑,擴充實力,直至舉兵叛亂,這種作法違父命、叛君兄,失去為子為弟之道。39甚鄭伯 認為鄭伯做得太過分。甚,超過;過頭。40處心積慮 蓄意已久。41遠 指段逃離已遠。42云爾 如此而已。語末助詞。43逸賊 使賊逃跑。賊喻共叔段。44親親 愛其親人。儒家講仁,就是由親親作起,由親親而仁民,而愛物,是仁有次第的展開。45天王句 天王,指周平王。宰咺,宰為官職,咺為人名,此人為周天子使臣。歸,饋贈。惠公,魯惠公。仲子,《穀梁》以為惠公之母,《公羊》、《左傳》以為桓公母,惠公夫人。應從後說。賵,助喪之物,包括車馬、束帛等。46母以子氏 母親用兒子的謚號作自己的姓氏。《穀梁》以仲子為惠公母,故稱惠公仲子。47孝公 魯孝公,為惠公之父。48賵人之母 為人母之喪饋贈助喪物品。49君子以其可辭受之 君子根據可以之文辭來接受它。50不及事 饋送之賵未能趕上惠公仲子葬禮。經記此事含譏意。51乘馬曰賵 饋贈人四匹馬及所駕車助喪叫賵。此為分言之,統言之,車馬、束帛等助喪之物都可稱賵。52衣衾曰襚 贈給死者的衣被叫襚。衾即被子。53貝玉曰含 贈給死者的貝玉叫含,因為要將其放入死者口中含著。地位高下不同,所含之物亦不同。《公羊傳》文公五年:「含者何?口實也。」何注:「緣生以事死,不忍虛其口。天子以珠,諸侯以玉,大夫以碧,士以貝,春秋之制也。」54賻 贈送給喪家的財物。55宿 國名,風姓,地在今山東省東平縣東南二十里。《穀梁》以為邑名。56內卑 主盟者為魯國地位較低的官員。57外卑 宋國主盟者也是地位較低之官員。宋對於魯而言為外,故稱外卑。58不日 不記日。《穀梁》以「卑者之盟不日」為通例,考之《春秋》多有不符。如本年三月,「公及邾儀父盟于眜。」隱公三年十二月,「齊侯、鄭伯盟于石門。」主盟者皆為國君,亦不書日,類此甚多。不書日為魯史缺文,無貶意。59祭伯來 祭伯來至魯國。祭伯,周王朝之卿士。祭為封地,伯為爵位。60寰內諸侯 周天子畿內大夫有封地者之稱。據《禮記‧王制》說,天子畿內有方百里之國九,七十里之國二十一,五十里之國六十三,這些封國的君就稱寰內諸侯。他們既是諸侯,又是周天子之臣,有些就在周王朝內供職,他們未奉王命而出境會見諸侯,不合乎禮。61不正其外交 他們與境外諸侯交往是不合正道的。《禮記‧郊特牲》:「為人臣者無外交,不敢貳君。」即是此意。62弗與朝 不准許用「朝」字。63聘弓鍭矢不出竟埸 不得越出邊境用弓矢與諸侯相聘問。聘,聘問,指諸侯間互派使臣通問修好。鍭矢,以金屬為箭頭,剪齊箭尾羽毛的箭。上古之人穴居野處,與野獸為伍,弓矢是自衛謀生的重要武器,故相互聘問,贈送弓矢,相沿而成禮俗。竟,同「境」。埸,邊界。竟埸即封國之邊界。64束脩 十條乾肉。為古代相互饋贈的常見禮品。65貳 相比並;相匹敵。66公子益師卒 公子益師,字眾父,魯孝公之子,為隱桓叔伯輩,事跡無考。卒,大夫死稱卒。67日卒 記載死亡之日。68正 正直;端正。《穀梁》以大夫死,正則書日,惡則不書日,作為通例。考之《春秋》亦不合,如本年注[31]。
【語 譯】*元年,春,周曆正月。
雖然沒有值得記載之事,也必定要列舉正月,謹慎對待一年之開始。對隱公為什麼不記載他即君位?是為了成全他的志向。如何成全隱公志向?就是表明其不想作魯君。隱公為什麼不想作魯君?因為將要把君位讓給桓公。讓君位給桓公合乎正道嗎?曰不合正道。《春秋》大義是助人為善,不助人為惡。隱公所為不合正道,而又成全他,為什麼?將用以顯示對桓公之憎惡。其憎惡桓公是為什麼呢?隱公將讓位而桓公卻殺了他,就是桓公之惡啊。桓公弒君而隱公讓位,則是隱公為善啊。既為善又說他不合正道,為什麼?《春秋》貴公義而不貴私惠,申明正道而不宣揚邪惡。孝子應弘揚父親之美德,不應傳播父親之惡行。先君惠公想把君位授給桓公,不是出於正道,而是出於邪心。雖然如此,先君最終還是戰勝邪心,把君位傳給了隱公。隱公已然探知先君之邪心,竟然還想把君位讓給桓公,這就是成全先父之惡行。兄在先,弟在後,這是上天之倫序。隱公作為兒子已受命於父親,作為國君已受命於周天子,其所行既廢棄上天之倫序,又忘記周天子和父親之命,而去施行小恩小惠,就叫做小道。像魯隱公這樣的人,可以說是看輕千乘之國的權位,卻未能履行大道。
*三月,魯隱公及邾儀父在眜結盟。
「及」為何意?是說這次結盟是按魯之意願達成的。儀是邾君之字,父如傅字,為男子之美稱。不稱邾君為邾子,為什麼呢?邾在上古時為微末小國,至此尚未被周天子授與爵位。不記載結盟之日,是因為盟約遭背棄之故。眜,地名。
*夏,五月,鄭伯在鄢地克共叔段。
「克」為何意?能的意思。能什麼?能殺。為什麼不直說殺?是為顯示共叔段有徒眾啊。共叔段,是鄭伯的弟弟。怎麼知道他是鄭伯的弟弟?因被殺者為太子的同母弟,稱鄭伯為君。因其稱鄭伯為君,知其為鄭伯之弟。段為鄭伯之弟而不稱弟,為先君武公之子而不稱公子,是貶責他。因為共叔段喪失為子為弟之道,經文是輕視段而又以為鄭伯做得太過分。鄭伯做得如何過分?鄭伯蓄謀已久促成殺弟之事,做得太過分了。說在鄢地,是共叔段逃離已遠,鄭伯就像從母親懷裡把幼子奪過來殺掉一般,實在做得太過分了。那麼作為鄭伯應該怎麼辦呢?應緩慢追趕,讓共叔段一伙叛賊逃掉,這才合乎親親之道。
*秋,七月,周天王派使臣宰咺來魯國饋送惠公仲子的助喪之物。
母親用兒子的謚號作自己的姓氏。仲子是何人?魯惠公之母,孝公之妾。按禮制,天子贈送諸侯之母助喪之賵是可以的,贈送諸侯之妾助喪之賵則不可以。君子根據可以之文辭來接受它。《春秋》記載此事,是因為饋送助喪之物沒有趕上惠公仲子之喪事。助喪之賵是什麼?饋送喪家四匹馬和所駕車叫賵,衣服與被子叫襚,貝和玉叫含,錢財叫賻。
*九月,魯人及宋人在宿地結盟。
「及」為何意?是說魯國主盟者地位較低。稱宋人,是說宋國參加主盟者也地位較低。地位低下者所主之盟會不記日。宿,為邑名。
*冬,十二月,祭伯來到魯國。
來,就是來朝見。不稱來朝見,為什麼呢?因祭伯是周天子王畿內之諸侯,沒有周天子的命令,不得出境會見諸侯,他們與外面邦國交往不合正道,故而不准許用「朝」字。他們不得越出邊境用弓矢與諸侯私相聘問,也不許用一束乾肉為禮品在王畿內諸侯間相互饋送,因為有至尊至貴的周天子在,臣不可與其相匹敵。
*魯大夫公子益師死。
大夫死而書日,是因為他德行端正;不書日,是因為他品德醜惡。
【說 明】三傳解《春秋》各有所長,如宋胡安國言:「事莫備於《左氏》,例莫明於《公羊》,義莫精於《穀梁》。」《穀梁傳》解《春秋》之義確有其精細獨到之處。其體例是就《春秋》之用詞採用層層設問方式,去深入追究經文之本義。如本年傳文對不書即位、及、克、來等的解說,即是如此。有些用詞還逐漸被歸納為通例,而適用於全書。這些就構成《穀梁傳》的基本內容,需要特別加以注意。當然,其中有些解釋難免有主觀臆測的成分,通例亦有與它書相違,或不能貫通處。這些本書在注釋部分力求給予簡要評說。《穀梁傳》是一部成書較早的古籍,它的解釋與通例,雖有不合,多數可以視為當時的一種說法,對研究那個問題具有一定的參照作用,而非出於造偽,不必忙於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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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穀梁傳》的思想特點
《穀梁傳》論理比較平正,沒有如《公羊傳》中之淫邪妖妄可怪之論,它以弘揚儒家的仁義禮法為宗旨,注重對內心倫理道德意識的喚起與發揚,不重刑罰武力之強制和天命鬼神之鎮懾,因而更符合儒學的人文精神。概而言之,《穀梁傳》解《經》有以下特點:
(一)突出宗法等級和倫理情誼的「尊尊親親之義」
孔子在編定《春秋》時,是把仁義禮法等儒家道德倫理思想和宗法等級制度內容融入其中,用以作為判定歷史事件與人物的價值標準,以體現《春秋》之義。《穀梁傳》也力圖把握此宗旨並加以解釋和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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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 二五
八年 二八
九年 三一
十年 三三
十一年 三五
桓 公 三七
元年 三八
二年 四一
三年 四五
四年 四八
五年 五○
六年 五二
七年 五五
八年 五六
九年 五八
十年 五九
十一年 六○
十二年 六二
十三年 六四
十四年 六五
十五年 六八
十六年 七一
十七年 七二
十八年 七四
莊 公 七七
元年 七八
二年 八二
三年 八四
四年 八七
五年 八九
六年 九一
七年 九二
八年 九四
九年 九六
十年 九九
十一年 一○二
十二年 一○四
十三年 一○五
十四年 一○六
十五年 一○七
十六年 一○九
十七年 一一○
十八年 一一二
十九年 一一四
二十年 一一五
二十一年 一一六
二十二年 一一七
二十三年 一一九
二十四年 一二二
二十五年 一二五
二十六年 一二七
二十七年 一二八
二十八年 一三○
二十九年 一三四
三十年 一三五
三十一年 一三七
三十二年 一三九
閔 公 一四三
元年 一四三
二年 一四六
僖 公 一四九
元年 一五○
二年 一五四
三年 一五七
四年 一五九
五年 一六四
六年 一六六
七年 一六九
八年 一七○
九年 一七三
十年 一七五
十一年 一七九
十二年 一八○
十三年 一八一
十四年 一八二
十五年 一八四
十六年 一八七
十七年 一八九
十八年 一九一
十九年 一九三
二十年 一九五
二十一年 一九六
二十二年 一九八
二十三年 二○一
二十四年 二○二
二十五年 二○三
二十六年 二○五
二十七年 二○八
二十八年 二○九
二十九年 二一六
三十年 二一七
三十一年 二二○
三十二年 二二一
三十三年 二二二
文 公 二二七
元年 二二七
二年 二三○
三年 二三三
四年 二三五
五年 二三七
六年 二三八
七年 二四一
八年 二四四
九年 二四六
十年 二四九
十一年 二五○
十二年 二五二
十三年 二五四
十四年 二五六
十五年 二六○
十六年 二六二
十七年 二六五
十八年 二六六
宣 公 二六九
元年 二六九
二年 二七三
三年 二七五
四年 二七七
五年 二七八
六年 二七九
七年 二八○
八年 二八一
九年 二八四
十年 二八七
十一年 二九○
十二年 二九一
十三年 二九三
十四年 二九三
十五年 二九四
十六年 二九八
十七年 二九九
十八年 三○○
成 公 三○三
元年 三○三
二年 三○七
三年 三一一
四年 三一三
五年 三一四
六年 三一七
七年 三一九
八年 三二二
九年 三二四
十年 三二七
十一年 三二九
十二年 三二九
十三年 三三○
十四年 三三二
十五年 三三三
十六年 三三六
十七年 三四一
十八年 三四四
襄 公 三四九
元年 三五○
二年 三五一
三年 三五三
四年 三五五
五年 三五六
六年 三五九
七年 三六一
八年 三六三
九年 三六五
十年 三六六
十一年 三六八
十二年 三七一
十三年 三七二
十四年 三七三
十五年 三七四
十六年 三七六
十七年 三七八
十八年 三七九
十九年 三八○
二十年 三八三
二十一年 三八五
二十二年 三八七
二十三年 三八八
二十四年 三九○
二十五年 三九二
二十六年 三九五
二十七年 三九六
二十八年 三九九
二十九年 四○○
三十年 四○三
三十一年 四○七
昭 公 四○九
元年 四一○
二年 四一二
三年 四一三
四年 四一四
五年 四一七
六年 四一八
七年 四二○
八年 四二二
九年 四二五
十年 四二六
十一年 四二七
十二年 四二九
十三年 四三一
十四年 四三四
十五年 四三六
十六年 四三七
十七年 四三八
十八年 四三九
十九年 四四○
二十年 四四二
二十一年 四四四
二十二年 四四五
二十三年 四四八
二十四年 四五○
二十五年 四五二
二十六年 四五四
二十七年 四五六
二十八年 四五八
二十九年 四五九
三十年 四六○
三十一年 四六一
三十二年 四六二
定 公 四六五
元年 四六五
二年 四七○
三年 四七二
四年 四七二
五年 四七七
六年 四七九
七年 四八○
八年 四八一
九年 四八四
十年 四八五
十一年 四八八
十二年 四八九
十三年 四九一
十四年 四九三
十五年 四九六
哀 公 五○一
元年 五○一
二年 五○四
三年 五○六
四年 五○八
五年 五一○
六年 五一一
七年 五一三
八年 五一四
九年 五一六
十年 五一七
十一年 五一八
十二年 五一九
十三年 五二○
十四年 五二三
刊印古籍今注新譯叢書緣起
導 讀
隱 公 一
元年 一
二年 八
三年 一二
四年 一六
五年 一九
六年 二四
七年 二五
八年 二八
九年 三一
十年 三三
十一年 三五
桓 公 三七
元年 三八
二年 四一
三年 四五
四年 四八
五年 五○
六年 五二
七年 五五
八年 五六
九年 五八
十年 五九
十一年 六○
十二年 六二
十三年 六四
十四年 六五
十五年 六八
十六年 七一
十七年 七二
十八年 七四
莊 公 七七
元年 七八
二年 八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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