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政府投入鉅額公帑建置八里污水處理廠蛋形消化槽及能源回收系統工程,因規劃及執行不當,前經監察院於91年4月及98年4月2度糾正,並由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已採取相關改善措施。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為瞭解監察院98年糾正後,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辦理八里污水處理廠能源回收系統(雙燃料引擎發電機)整修試車之履約管理,與蛋形消化槽維護管理及活化情形等,爰規劃辦理專案調查,期發現執行缺失,促請機關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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