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長序 訴願係憲法賦予人民之基本權利,人民如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或怠為處分,而侵害其權利或利益時,即得依訴願法規定向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請求撤銷或命速為處分,以維護自身權益。訴願制度除提供人民權益保障功能外,亦有課予行政機關再次審慎檢視原處分是否適法妥當的義務,促使政府提升施政品質與行政效能,同時也是民怨紓解的重要管道。 佳龍就任市長以來,除以「廉能」、「開放」與「效率」標準期許市府團隊,更要求團隊恪遵依法行政,訴願審議委員會功能之充分發揮,即是達成以上目標的關鍵因素。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府外具有法學素養與實務經驗之公法學者、實務家所組成,並每月定時召集,以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程序及合議制會議方式作成最終決議,委員會做成之決定專業嚴謹、值得信賴。再加上定期追蹤管考經訴願撤銷而應另為適法決定之案件,充分達到訴願督促行政機關自我審查、提升政府施政品質與行政效能的制度功能。 法制局出版104年度至105年度訴願決定書案例彙編,收錄了該年度中值得參考案例,希望能將訴願審議委員會所持法律見解做為各級行政機關未來行政作為上之參考,減少錯誤與不當,以事前之預防代替事後之救濟。更期許能透過此份出版品的流通,使一般民眾、莘莘學子都能藉此了解生活中相關法令的運作實況,進而達到法治教育之紮根、讓法帶領民眾邁向更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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