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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大學,踏進法律系之後,是否整天都只能與書為伍呢?書上的文字艱澀難懂、語句僵硬拗口,是否時常讓初學者有看沒有懂,而且無法吸收呢?您是否在尋找一本如同有真人伴讀,舉例生動、講解清晰、讓人可以快樂學習、健康成長的書呢?孩子,別傻了,沒有這種東西。就算外面的商人說有,那也是騙人的。這本書雖然沒有地下電台賣藥時所推銷的功效,但本書從宏觀的角度切入,讓讀者可以充分了解每個題目的法律關係,再就各個考點解析。另外由於票據法是實用的法律,因此適用上定要顧及「實用」與「法理」的平衡,考試上亦然。故本書在答題上以立法緣由和演進、實務操作的問題及民商法理等不同面向來解決爭點,冀能以最全面的答題內容來幫助讀者贏得最理想的分數。
作者簡介:
吾猛龍
財團法人臺北市中華基督教衛理公會衛理堂附設臺北市私立衛理幼兒園校友
臺北市立忠孝國小校友
臺北市立懷生國中校友
臺北市立成淵高級中學校友
國立臺北大學法學士
東吳大學法律碩士
律師高考及格
執業律師
出社會之後發現大家頭銜都很多,甚至有超過一張A4的那種,秀出來就贏一半了,所以我絞盡腦汁把這輩子所有的頭銜都放上來了,希望可以讓讀者更進一步了解我,並用我豐富的履歷來為這本書的內容背書,謝謝。
章節試閱
第一節 背書
壹‧背書之種類與效力
背書行為係指票據執票人以轉讓票據上權利或其他目的所為之一種附屬的票據行為,其依方式分為記名背書與空白背書。若要適用及享有票據法舉證責任上的優惠,前提是必須依據票據法所規定的方式轉讓及流通票據,票據法規定記名票據須背書加交付轉讓之、無記名票據得僅依交付轉讓。
背書的效力可以區分為權利移轉、權利擔保、權利證明三種,只要掌握背書的三大效力,其實就可以大概掌握不同背書種類的內容及差異性。另外背書還有兩種特性分別是單純性及不可分性,雖然不難但考試時容易以小爭點的方式出現,請讀者亦須注意之。
貳‧背書之連續
背書之連續可分為判斷及效力兩個部分來討論,也是考試的重點,測驗考生能否判斷背書連續與否、以及其分別之效果為何。
在判斷記名票據的部分較無爭議,除第一背書人為受款人外,其餘背書人皆為前一背書之被背書人,依次銜接至最後之執票人。即自受款人至執票人,形式上相連續而不中斷。
惟於無記名票據的判斷則有爭議,實務方面,最高法院68 年台上字第1939號判例認為無記名票據的受款人若為嗣後填上,且其並非發票時受讓票據的執票人時,則不能因該受款人未在票據背書而認此票據背書不連續;學說則認為因未記載受款人,故應自第一背書人至最後之執票人,形式上是否相連續而判斷。李欽賢老師則認為,背書連續的立法目的在於確定票據上每個人都是真正受讓票據權利的權利人,使執票人可以迅速判斷,滿足此規定後賦予資格授與力,證明其權利之存在,故應嚴格認定背書連續的判斷,以免失其立法本旨。
效力的部分,票據法第37 條規定執票人應以背書證明其權利。實務見解認為背書連續為行使票據權利的要件之一,故背書不連續將導致不得行使票據權利、亦無追索權。學說通說則認為背書不連續時僅是無權利證明的效力,由執票人應負舉證責任證明其票據權利之取得即可。
參‧禁止背書轉讓
所謂禁止背書轉讓,係發票人或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禁止轉讓票據權利者。依票據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禁止背書轉讓僅發生於依背書轉讓之記名票據,若為無記名票據,因得以交付而轉讓,雖為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實際亦不發生作用。
一、發票人禁背
依票據法第30 條第2 項之規定,發票人禁背後不得再依背書轉讓之,僅得依民法的債權讓與為之,因此亦無法受到票據法的保護,已喪失流通性。
目的在於維持付款的單純化、不欲與受款人以外之人發生票據關係15 並保留抗辯事由。
二、背書人禁背
依票據法第30條第3項之規定,此時仍得依據背書的方式轉讓之,僅是禁止轉讓者對禁止後再依背書取得票據之人不負責任。因此背書仍然有權利移轉及權利證明的效力,僅是在權利擔保的效力改變為對直接後手負擔保之責。
肆‧回頭背書
所謂回頭背書係指以票據債務人為被背書人之背書。依票據法第34條回頭背書之受讓人於到期日前得再為轉讓,而排除民法混同原則之適用;到期日後則票據債務人已負有付款之義務,該票流通之目的已消滅,自不允許再為轉讓。
一般考回頭背書都會連帶考回頭背書之效力,規定在票據法第99 條:「執票人為發票人時,對其前手無追索權(第1 項)。執票人為背書人時,對該背書之後手無追索權(第2 項)。」此時實務與學說對法條的解釋亦有不同看法。最高法院18 年上字第287 號判例認為,當發票人為執票人時對前手無追索權,因此即使發票人再將票據轉讓出去時,後手的執票人亦無追索權可言;惟學說認為法條應指「不得」行使追索權而非「無」追索權。從立法目的觀之,限制發票人為執票人時的追索權原因在於避免循環追索、簡化票據關係及徒勞無功地支出追索成本,而其後手行使追索權則無此顧慮,無須限制之,更何況剝奪。
伍‧委任取款背書
委任取款背書係指背書人並不轉讓票據權利,而以委託被背書人取款為目的之背書,受委託取款之被背書人得以同一目的更為背書。因此不發生權利移轉之效果,僅生代理權授與之效力。
陸‧期後背書
所謂期後背書,係指票據到期日後所為之背書,因票據已到期即失其流通性,故票據法明定僅生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已失去票據流通的功能,不受票據法之保護。
柒‧隱存保證背書
所謂隱存保證背書,係以不在票據上指明為保證之字樣,而由背書人之前手、背書人及其直接後手彼此間合意以背書方式達保證之目的,亦即不於票據上載明保證之字樣,而以背書之方法,達成保證目的之背書。
由於支票原先之設計為支付工具之一種,目的在取代現金的計算功能。因此並無到期日的設計,亦無信用功能的存在,故無須有保證制度來增加支票的信用。但在修法明文承認遠期支票後,支票的實際發票日與票載發票日如同匯票、本票的發票日與到期日般,使支票成為信用工具的一種。由於票據法上支票並不準用匯票的保證,因此實務上出現以背書的擔保功能來取代保證功能的方式,來滿足其實際需要,稱之為隱存保證背書。
第一節 背書
壹‧背書之種類與效力
背書行為係指票據執票人以轉讓票據上權利或其他目的所為之一種附屬的票據行為,其依方式分為記名背書與空白背書。若要適用及享有票據法舉證責任上的優惠,前提是必須依據票據法所規定的方式轉讓及流通票據,票據法規定記名票據須背書加交付轉讓之、無記名票據得僅依交付轉讓。
背書的效力可以區分為權利移轉、權利擔保、權利證明三種,只要掌握背書的三大效力,其實就可以大概掌握不同背書種類的內容及差異性。另外背書還有兩種特性分別是單純性及不可分性,雖然不難但考試時容易以小爭點的方式出現...
作者序
【五版序】
考試跟人生一樣,沿路上充滿變化,沒有往下走不知道結果會如何。筆者曾經因為英文太爛差點沒有研究所念,但卻進了以英美法聞名的東吳大學,現在更誤打誤撞成為全台灣英文最囧的非訟律師。在此用這個奇怪的例子勉勵各位考生,祝大家金榜題名,謝謝。
吾猛龍
2018.11.11 於台北101⋯⋯附近的事務所
【五版序】
考試跟人生一樣,沿路上充滿變化,沒有往下走不知道結果會如何。筆者曾經因為英文太爛差點沒有研究所念,但卻進了以英美法聞名的東吳大學,現在更誤打誤撞成為全台灣英文最囧的非訟律師。在此用這個奇怪的例子勉勵各位考生,祝大家金榜題名,謝謝。
吾猛龍
2018.11.11 於台北101⋯⋯附近的事務所
目錄
前言 ‧1
VOLUME 1 總論
Chapter 1 票據行為
第一節 票據行為之性質 ‧1-1-3
題型 1-1-1 票據文義性【102律師第4題第1小題】 ‧1-1-4
第二節 形式要件 ‧1-1-6
題型 1-2-1 金額之記載【100律師第4題第1、2小題】 ‧1-1-7
題型 1-2-2 應記載事項之欠缺【98政大財法組第3題】 ‧1-1-10
題型 1-2-3 空白授權票據Ⅰ【95律師第3題】 ‧1-1-12
題型 1-2-4 空白授權票據Ⅱ【98司法官第2題】 ‧1-1-16
題型 1-2-5 法人之簽名Ⅰ【85政大財法組第2題第1小題】 ‧1-1-18
題型 1-2-6 法人之簽名Ⅱ【106司法官第3題】 ‧1-1-19
題型 1-2-7 共同簽名之效力Ⅰ【99中正財法組第2題第1小題】 ‧1-1-24
題型 1-2-8 共同簽名之效力Ⅱ【102司法官第4題】 ‧1-1-27
題型 1-2-9 票據獨立性—偽造【94台大丙組第2題】 ‧1-1-29
題型 1-2-10 票據獨立性—法理【93司法官第2題】 ‧1-1-30
第三節 實質要件 ‧1-1-32
題型 1-3-1 權利能力之欠缺【100律師第4題第3小題】 ‧1-1-32
題型 1-3-2 行為能力之瑕疵Ⅰ【103司法官第4題第1小題】 ‧1-1-34
題型 1-3-3 行為能力之瑕疵Ⅱ【103律師第4題第1小題】 ‧1-1-36
題型 1-3-4 行為能力之瑕疵Ⅲ
【87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第2小題】 ‧1-1-38
題型 1-3-5 意思表示不自由—脅迫Ⅰ
【95司法官第2題第1小題】 ‧1-1-40
題型 1-3-6 意思表示不自由—脅迫Ⅱ
【102地特三等法制第4題】 ‧1-1-42
題型 1-3-7 票據要件判斷基準時點【96政大財法組第3題】 ‧1-1-44
第四節 交付要件 ‧1-1-46
題型 1-4-1 票據行為之性質【89律師第2題第1小題】 ‧1-1-46
Chapter 2 代理
題型 2-1 票據代理—公司型【97成大乙組第1題】 ‧1-2-3
題型 2-2 代理與代行之區別【99地特三等法制第2題】 ‧1-2-6
題型 2-3 公司之代表及代理【101司法官第4題第1小題】 ‧1-2-8
Chapter 3 票據之善意取得(兼論權利外觀理論)
題型 3-1 善意取得與權利外觀理論【107司法官第4題】 ‧1-3-3
題型 3-2 善意取得【92律師第1題】 ‧1-3-6
題型 3-3 善意取得—對價不相當
【99司法官第2題第1、3小題】 ‧1-3-8
Chapter 4 票據之瑕疵
題型 4-1 偽造人責任【97調查三等法律實務組第2題】 ‧1-4-3
題型 4-2 改寫與變造之區別Ⅰ【104台大丙、辛組第3題】 ‧1-4-6
題型 4-3 改寫與變造之區別Ⅱ【104政大財法組第2題】 ‧1-4-9
題型 4-4 金額之改寫【93司法官第2題】 ‧1-4-11
題型 4-5 票據之變造【102律師第4題第2小題】 ‧1-4-13
題型 4-6 塗銷背書之效力Ⅰ【88司法官第2題】 ‧1-4-15
題型 4-7 塗銷背書之效力Ⅱ【94台大丙組第2題】 ‧1-4-17
Chapter 5 票據關係之抗辯
題型 5-1 原因關係之抗辯Ⅰ【94司法官第2題第2小題】 ‧1-5-3
題型 5-2 原因關係之抗辯Ⅱ
【105調查三等法律實務組第2題】 ‧1-5-5
題型 5-3 原因關係之抗辯Ⅲ【105台大丙、辛組第3題】 ‧1-5-7
題型 5-4 抗辯之切斷【97司法官第2題第3小題】 ‧1-5-9
題型 5-5 以票據清償借款之性質
【100台大丙組第2題第1小題】 ‧1-5-11
題型 5-6 原因關係違反善良風俗【102台大丙、辛組第2題】 ‧1-5-12
題型 5-7 惡意抗辯【99司法官第2題第2小題】 ‧1-5-14
題型 5-8 惡意之內涵【91律師第2題】 ‧1-5-16
題型 5-9 票據之贈與【101政大財法組第3題第2小題】 ‧1-5-18
Chapter 6 票據之時效及利益償還請求權
題型 6-1 時效中斷之適用【92司法官第2題第1小題】 ‧1-6-3
題型 6-2 利益償還請求權Ⅰ【102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 ‧1-6-5
題型 6-3 利益償還請求權Ⅱ
【103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第2小題】 ‧1-6-9
題型 6-4 判決確定時效之計算【95北大民法組第1題】 ‧1-6-10
Chapter 7 票據之喪失及救濟
題型 7-1 喪失票據之救濟程序【103司法官第4題第2小題】 ‧1-7-2
題型 7-2 票據喪失與善意取得【101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 ‧1-7-4
各論 VOLUME 2
Chapter 1 匯票
第一節 背書 ‧2-1-2
壹‧背書之種類與效力 ‧2-1-2
題型 1-1-1 背書之種類及效力【89第1次司法官第2題】 ‧2-1-4
題型 1-1-2 空白背書【97司法官第2題第1小題】 ‧2-1-5
題型 1-1-3 背書附條件Ⅰ【94台大丙組第2題】 ‧2-1-6
題型 1-1-4 背書附條件Ⅱ【98政大財法組第3題】 ‧2-1-8
題型 1-1-5 收件專用【95北大民法組第1題】 ‧2-1-11
貳‧背書之連續 ‧2-1-12
題型 1-1-6 背書連續之判斷【83律師第2題】 ‧2-1-14
題型 1-1-7 背書連續—尋找信用較佳之人背書
【99律師第2題】 ‧2-1-16
參‧禁止背書轉讓 ‧2-1-18
題型 1-1-8 禁止背書轉讓之效果【93政大財法組第4題】 ‧2-1-20
Try again 【94地特三等法制第2題】 ‧2-1-21
題型 1-1-9 發票人禁止背書轉讓
【84司法官第2題第1、4小題】 ‧2-1-21
題型 1-1-10 背書人禁止背書轉讓Ⅰ【91司法官第2題】 ‧2-1-23
題型 1-1-11 背書人禁止背書轉讓Ⅱ
【101司法官第4題第2小題】 ‧2-1-25
題型 1-1-12 發票人禁止背書轉讓記載之位置
【99司律預試第3題第1小題】 ‧2-1-26
題型 1-1-13 背書人禁止背書轉讓記載之位置
【102司法官第4題】 ‧2-1-28
題型 1-1-14 記載人塗銷禁止背書轉讓【100司法官第4題】 ‧2-1-30
題型 1-1-15 非記載人塗銷禁止背書轉讓 【88司法官第2題】 ‧2-1-33
肆‧回頭背書 ‧2-1-34
題型 1-1-16 回頭背書之判斷【96司法官第2題】 ‧2-1-35
題型 1-1-17 回頭背書之效力Ⅰ【93律師第1題】 ‧2-1-38
題型 1-1-18 回頭背書之效力Ⅱ【101地特三等法制第2題】 ‧2-1-39
伍‧委任取款背書 ‧2-1-40
題型 1-1-19 委任取款背書之效力【98北大第2題】 ‧2-1-40
題型 1-1-20 禁止背書轉讓得否委任取款背書Ⅰ【96律師第2題】 ‧2-1-42
題型 1-1-21 禁止背書轉讓得否委任取款背書Ⅱ
【105司法官第4題】 ‧2-1-43
題型 1-1-22 禁止委任取款背書之合法性
【99司律預試第3題第2、3小題】 ‧2-1-46
題型 1-1-23 期後委任取款背書Ⅰ【95司法官第2題第2小題】 ‧2-1-48
題型 1-1-24 期後委任取款背書Ⅱ【99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 ‧2-1-50
陸‧期後背書 ‧2-1-51
題型 1-1-25 支票期後背書Ⅰ【104司法官第4題】 ‧2-1-51
題型 1-1-26 支票期後背書Ⅱ【75司法官第2題】 ‧2-1-55
題型 1-1-27 期後背書之效力【106政大第1題】 ‧2-1-57
柒‧隱存保證背書 ‧2-1-59
題型 1-1-28 隱存保證背書—背書【90律師第2題】 ‧2-1-59
題型 1-1-29 隱存保證背書—保證
【101司法官第4題第3小題】 ‧2-1-61
題型 1-1-30 隱存保證背書—背書作保【82司法官第2題】 ‧2-1-63
題型 1-1-31 公司以背書隱存保證【76律師第1題第2小題】 ‧2-1-64
第二節 承兌 ‧2-1-67
題型 1-2-1 承兌之概念【83司法官第2題第1小題】 ‧2-1-67
題型 1-2-2 承兌人責任【104調查三等法律實務組第2題】 ‧2-1-68
題型 1-2-3 拒絕承兌【100政大財法組第3題第1小題】 ‧2-1-70
題型 1-2-4 附條件承兌【92中正民法組第1題】 ‧2-1-72
第三節 參加承兌 ‧2-1-74
第四節 保證 ‧2-1-75
題型 1-4-1 保證人責任【98律師第2題】 ‧2-1-75
題型 1-4-2 公司為保證【88律師第1題】 ‧2-1-78
題型 1-4-3 支票上保證【92律師第1題】 ‧2-1-79
題型 1-4-4 票據獨立性—保證Ⅰ【103律師第4題第2小題】 ‧2-1-81
題型 1-4-5 票據獨立性—保證Ⅱ
【89第2次司法官第2題第2小題】 ‧2-1-83
題型 1-4-6 保證之功能【107政大財經法組第3題第1小題】 ‧2-1-84
第五節 付款 ‧2-1-86
題型 1-5-1 到期日之計算【106台大第2題】 ‧2-1-87
題型 1-5-2 付款提示期間【98司法官第2題】 ‧2-1-89
題型 1-5-3 付款提示期間—檢察官扣押【77司法官第2題】 ‧2-1-90
題型 1-5-4 付款人之審查義務—簽名之真偽
【96輔大民商法組第4題】 ‧2-1-92
題型 1-5-5 付款人之審查義務—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100地特三等法制第2題】 ‧2-1-93
第六節 追索權 ‧2-1-96
題型 1-6-1 對本票發票人之追索【98律師第2題】 ‧2-1-96
題型 1-6-2 倒填到期日與追索權【103律師第4題第2小題】 ‧2-1-99
題型 1-6-3 再追索【101律師第4題】 ‧2-1-101
Chapter 2 本票
第一節 本票之發票 ‧2-2-2
第二節 本票之見票 ‧2-2-4
題型 2-2-1 見票提示期限Ⅰ【100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第1小題】 ‧2-2-4
題型 2-2-2 見票提示期限Ⅱ【101政大財法組第3題第1小題】 ‧2-2-6
第三節 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 ‧2-2-8
題型 2-3-1 本票裁定之要件【99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 ‧2-2-10
題型 2-3-2 本票裁定之審查【97北大財法組第2題】 ‧2-2-11
題型 2-3-3 本票裁定之評析【107台大丙、辛組第2題】 ‧2-2-14
第四節 甲存本票 ‧2-2-17
題型 2-4-1 甲存本票與支票之比較【86律師第2題】 ‧2-2-18
Try again 【94北大財法組第2題】 ‧2-2-19
題型 2-4-2 甲存本票之效力【98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第1小題】 ‧2-2-19
Chapter 3 支票
第一節 支票之付款提示及追索 ‧2-3-2
題型 3-1-1 委託證券之性質Ⅰ【94司法官第2題第1小題】 ‧2-3-2
題型 3-1-2 委託證券之性質Ⅱ【100台大丙組第2題第2小題】 ‧2-3-5
題型 3-1-3 支票之性質及功能【105政大財法組第1題】 ‧2-3-6
題型 3-1-4 中斷時效【92司法官第2題第2小題】 ‧2-3-10
題型 3-1-5 付款期間之計算Ⅰ【92台大丙組第2題第1小題】 ‧2-3-12
題型 3-1-6 付款期間之計算Ⅱ【101台大丙、辛組第2題】 ‧2-3-14
題型 3-1-7 支票發票人責任【104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 ‧2-3-16
第二節 付款委託 ‧2-3-18
題型 3-2-1 撤銷付款委託【102律師第4題第3、4小題】 ‧2-3-18
題型 3-2-2 提示期間內撤銷付款委託
【100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第2小題】 ‧2-3-20
題型 3-2-3 遠期支票之撤銷付款委託【97律師第2題】 ‧2-3-21
第三節 遠期支票 ‧2-3-23
題型 3-3-1 遠期支票Ⅰ【87律師第2題】 ‧2-3-23
題型 3-3-2 遠期支票Ⅱ【103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第1、3小題】 ‧2-3-25
第四節 保付支票 ‧2-3-27
第五節 平行線支票 ‧2-3-28
題型 3-5-1 平行線支票【92台大丙組第2題第2小題】 ‧2-3-28
第六節 執票人之直接訴權 ‧2-3-30
題型 3-6-1 直接訴權【92司法官第2題第3小題】 ‧2-3-31
題型 3-6-2 支票綜合題【89台大丙組第2題】 ‧2-3-33
前言 ‧1
VOLUME 1 總論
Chapter 1 票據行為
第一節 票據行為之性質 ‧1-1-3
題型 1-1-1 票據文義性【102律師第4題第1小題】 ‧1-1-4
第二節 形式要件 ‧1-1-6
題型 1-2-1 金額之記載【100律師第4題第1、2小題】 ‧1-1-7
題型 1-2-2 應記載事項之欠缺【98政大財法組第3題】 ‧1-1-10
題型 1-2-3 空白授權票據Ⅰ【95律師第3題】 ‧1-1-12
題型 1-2-4 空白授權票據Ⅱ【98司法官第2題】 ‧1-1-16
題型 1-2-5 法人之簽名Ⅰ【85政大財法組第2題第1小題】 ‧1-1-18
題型 1-2-6 法人之簽名Ⅱ【106司法官第3題】 ‧1-1-19
題型 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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