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第一部分整理物權主要爭點回顧,第二部分則收錄約130題的物權試題,而且每題除了書面文字外,都有錄音說明。對,每一題!清楚、流暢的解析,豐富答題思考層次,文字說明+錄音解說,不管你∕妳是視覺的或聽覺的動物,最後都能言之有物!
作者簡介:
張璐
台大法研所民事法組
教育部公費留學考試民事法學組考試榜首
執業律師
來自彰化農村,自北上就讀大學後,已伏居台北近13年。儘管難以真正喜歡台北,但無可否認,她卻是我最為熟悉的環境之一。近半的真實人生在此上演,開閉多種的身分轉換,遭遇此前未曾有的迷惘、困惑及反抗。寫作本書的同時,因著至親的離去,常難以自抑的回望彼時一路而來的足跡。發現自己並未如自己所以為的,離家那樣遠(真的,跟史特拉斯堡比起來,台北哪有遠……)。
作者序
序
二版序
本次改版新增近兩年來較具有重要性的研究所、司法官及律師試題,所收錄的試題總計約130題,特別是考試的熱門重點「所有權」及「抵押權」即將近100題。就準備考試「物權」這一範圍而言,應該相當足夠。延續原本的設計,新增題目也都有解析及擬答,並錄音說明,希望讓讀者在面對題目時,能夠更為敏感。
筆者本想用台羅拼音寫序,但因為我在高中時學的台羅拼音已經忘記七八成,一時也沒時間複習,只好暫時如此。
張璐
2019/1/10 史特拉斯堡
序
二版序
本次改版新增近兩年來較具有重要性的研究所、司法官及律師試題,所收錄的試題總計約130題,特別是考試的熱門重點「所有權」及「抵押權」即將近100題。就準備考試「物權」這一範圍而言,應該相當足夠。延續原本的設計,新增題目也都有解析及擬答,並錄音說明,希望讓讀者在面對題目時,能夠更為敏感。
筆者本想用台羅拼音寫序,但因為我在高中時學的台羅拼音已經忘記七八成,一時也沒時間複習,只好暫時如此。
張璐
2019/1/10 史特拉斯堡
目錄
PARTA 物權編重要爭點整理
1 通則A-3
section 1 物權之基本原則及效力A-3
爭點1 物權法定主義A-3
爭點2 排他效力、優先效力A-3
section 2 物權之變動A-4
壹、依法律行為而生之物權變動A-4
爭點3 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A-4
爭點4 善意取得制度A-4
貳、非依法律行為而生之物權變動A-7
爭點5 民法第759條及登記處分原則A-7
爭點6 時效取得制度A-9
2 完全物權-所有權A-11
section 1 所有權之保護A-11
爭點7 物上請求權A-11
section 2 不動產物權A-12
爭點8 鄰地通行權A-12
爭點9 越界建築A-13
爭點10 區分所有建築物A-14
section 3 動產物權A-16
爭點11 添附A-16
section 4 共有A-17
壹、分別共有A-17
一 共有之內部關係A-17
爭點12 共有物之使用收益A-17
爭點13 應有部分之處分A-18
爭點14 共有物之處分A-19
爭點15 共有物之管理A-20
二 共有之外部關係A-23
爭點16 民法第821條之適用範圍A-23
三 分割A-24
爭點17 共有物之分割A-24
貳、公同共有A-26
爭點18 公同共有之內外部關係A-26
3 定限物權A-29
section 1 擔保物權A-29
壹、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A-29
爭點19 抵押權之取得A-29
爭點20 抵押權之特性A-29
爭點21 抵押權之效力A-32
爭點22 抵押權之實行A-33
爭點23 法定地上權A-37
爭點24 抵押權人之次序權A-38
爭點25 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之分擔A-39
爭點26 共同抵押A-41
爭點27 抵押權之消滅A-43
爭點28 最高限額抵押A-44
貳、動產質權及權利質權A-46
爭點29 動產質權A-46
爭點30 債權質權A-47
參、留置權A-48
爭點31 留置權A-48
肆、讓與擔保A-48
爭點32 讓與擔保之構造及性質A-48
section 2 用益物權A-49
壹、地上權A-49
爭點33 地上權A-49
貳、不動產役權A-51
爭點34 不動產役權A-51
4 占有A-53
爭點35 占有之取得、消滅及效力A-53
爭點36 占有之保護A-54
PARTB 試題精選解析
1 通則B-3
section 1 物權之基本原則B-3
1.1.1 物權法定主義【104 台大A卷(節錄)】B-3
1.1.2 物權法定主義【102 地政士】B-5
1.1.3 排他效力、優先效力【101 輔大民商法組(節錄)】B-7
section 2 物權之變動B-9
壹、物權變動之要件B-9
一 物權行為之概念B-9
1.2.1 不動產物權變動之要件【96 東吳E組(節錄)】B-9
1.2.2 不動產之認定、不動產物權移轉之要件【96 律師(節錄)】B-11
二 物權變動之公示要件B-13
1.2.3 動產及不動產物權變動之要件【93 律師】B-13
貳、公信原則-善意取得制度B-15
一 不動產物權善意取得B-15
1.2.4 不動產物權善意取得、以他人不動產供擔保之不當得利【98 高考─法制(三級)】B-15
1.2.5 租賃標的物返還、無權處分、善意取得當事人間債之關係【105 台大A卷】B-18
二 動產善意取得及其例外B-25
1.2.6 動產物權讓與、縮短給付、現實交付、指示取得、動產物權善意取得【103 台大B卷】B-25
1.2.7 動產物權善意取得、無損益中性行為【104 政大民法組】B-28
1.2.8 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盜贓遺失物返還請求之權利行使期間【93 政大財經法組】B-31
1.2.9 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盜贓遺失物返還請求之權利主體【95 東吳E組】B-33
三 借名登記B-35
1.2.10 借名登記、無權處分、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當事人債之關係【改編自99 政大、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114號判決】B-35
1.2.11 借名登記、出名人處分借名登記不動產【106 政大財經法組】B-47
【106 行政執行官(三等)】B-53
參、非依法律行為而生之不動產物權變動B-54
1.2.12 不動產物權時效取得、典物不回贖之效果、債權移轉及其從權利之移轉【89 司法官】B-54
1.2.13 出資興建建築物、不動產所有權原始取得、推定租賃【102 公證人】B-58
肆、時效取得B-62
1.2.14 就自己共有土地設定地上權、對自己共有土地時效取得地上權、物上返還請求權【94 司法官(節錄)】B-62
1.2.15 物上請求權、所有權物上請求權於其他物權之準用、時效取得地上權【99 律師】B-64
1.2.16 占有狀態之繼承、時效取得地上權【97 司事官㈠】B-69
1.2.17 時效取得地上權、土地上建物為違章建築、共有土地之時效取得地上權、地上權之排他性【98 輔大民商法組】B-71
2 完全物權-所有權B-73
section 1 物上請求權B-73
壹、請求權人B-73
2.1.1 物上返還請求權、其他物權人之物上返還請求權準用、用益權之優先效力【88 律師】B-73
2.1.2 物上請求權、共有人之物上請求權、抵押權人之物上請求權【99 輔大民商法組】B-75
貳、占有狀態之認定B-78
2.1.3 無權占有、物上返還請求、占有狀態之認定、機關占有、物上妨害除去請求【102 司法官】B-78
參、占有本權之認定B-82
2.1.4 物上請求權、無權占有、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責任之競合【107 司法官(節錄)】B-82
2.1.5 占有連鎖【97 政大民法組(節錄)】B-86
2.1.6 物上返還請求權、占有本權【94 司法官(節錄)】B-88
2.1.7 使用借貸之債權物權化、類推適用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誠信原則【99 台大B卷】B-90
2.1.8 債權物權化、誠信原則、權利失效【103 台大A卷】B-94
2.1.9 不動產物權非依法律行為而生之變動、物上請求權、權益歸屬型不當得利【96 台大A卷】B-99
肆、物上請求權之限制? B-103
2.1.10 物上返還請求、不當得利、公用地役關係【103 台大B卷】B-103
伍、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及其他物權之準用B-108
2.1.11 自助行為、公力救濟之例外、占有人之物上返還請求【101 台大A卷】B-108
2.1.12 物上返還請求權、讓與擔保、質權之消滅【105 司法官】B-111
2.1.13 違章建築之讓與、事實上處分權、物上返還請求權、無權占有【105 律師】B-114
2.1.14 事實上處分權【106 司法官】B-120
section 2 不動產物權B-126
壹、相鄰關係B-126
一 過水權B-126
2.2.1 相鄰關係於土地利用權人之準用、過水權、償金之性質、所有權之限制【97 台大A卷】B-126
二 通行權B-130
2.2.2 管線鋪設權【105 台大B卷】B-130
2.2.3 無償通行權、任意行為【88 司法官(節錄)】B-133
三 越界建築B-135
2.2.4 越界建築【102 北大(節錄)】B-135
四 區分所有建築物B-137
㈠ 區分所有建物之所有關係B-137
2.2.5 專有部分之概念、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之應有部分比例決定、共有專用【103 地政士】B-137
2.2.6 專有部分之概念、共有物出賣、分管契約之效力【100 司法官】B-140
㈡ 區分所有建物之處分上一體性B-144
2.2.7 專有部分及共有部分處分上一體性【98 政大民法組】B-144
㈢ 區分所有建物之用益關係B-146
2.2.8 違章建築之移轉、專用權之約定、無權占有、共有人之物上返還請求權、共有人之不當得利請求【95 政大財經法組】B-146
2.2.9 專用權之取得、處分上一體性【103 北大】B-150
2.2.10 區分所有人權利與義務之繼受【99 東吳E組】B-155
2.2.11 規約之效力【改編自98 軍法官】B-157
㈣ 停車位問題B-161
2.2.12 停車位之性質、專用權之取得、法定停車位【92 政大民法組】B-161
section 3 動產物權B-166
2.3.1 動產加工【82 律師】B-166
2.3.2 動產與不動產附合、構成要件準用不當得利【104 關特─關稅法務(三等)】B-168
2.3.3 動產與不動產附合、天然孳息收取權、不動產之成分【85 司法官㈡】B-170
section 4 共有B-173
壹、分別共有B-173
一 共有之內部關係B-173
㈠ 共有物之使用收益B-173
2.4.1 共有人擅自占用共有物【98 律師(節錄)】B-173
㈡ 應有部分之處分B-175
2.4.2 應有部分設定質權、質權成立之要件、共有物之處分、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92 司法官】B-175
2.4.3 應有部分之處分、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基地租賃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103 高考─法制(三級)】B-178
2.4.4 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基地租賃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104 台大A卷(節錄)】B-180
2.4.5 應有部分設定用益物權【98 司法官(節錄)】B-183
㈢ 共有物之處分B-185
2.4.6 共有土地處分、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原則、共有物出賣時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裁判分割【90 司法官】B-185
2.4.7 共有物特定部分設定抵押權、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92 司法官】B-189
2.4.8 共有物之管理、共有物之處分【103 司法官】B-189
2.4.9 共有物設定抵押權【102 北大(節錄)】B-192
2.4.10 共有人間約定拘束特定繼受人之效力、共有
物之處分、在自己共有土地上設定地上權、不分割協議【93 政大民法組(節錄)】B-194
㈣ 共有物之管理B-197
2.4.11 共有物管理方法之決定【96 律師(節錄)】B-197
2.4.12 共有物之管理方法、管理決定對特定繼受人之拘束力【99 地政士】B-198
2.4.13 分管協議對特定繼受人之拘束力【98 司法官(節錄)】B-200
2.4.14 管理協議對特定繼受人之拘束力【98 東吳A、C組】B-201
2.4.15 分管契約對於應有部分特定繼受人之拘束力【106 台大B卷】B-203
2.4.16 分管契約之終止、占有連鎖【91 司法官(節錄)】B-208
㈤ 共有物之分割B-211
1. 分割自由與不分割協議B-211
2.4.17 應有部分自由處分、不分割協議之效力【97 司法官】B-211
2. 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B-215
2.4.18 裁判分割之訴之聲明、履行分割協議之訴之聲明【88 司法官(節錄)】B-215
2.4.19 裁判分割【91 司法官(節錄)】B-218
2.4.20 裁判分割、合併分割、分割之補償【103 東吳A組】B-219
2.4.21 變價分割、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101 東吳E組】B-222
3. 分割之效力-擔保物權之處理B-225
2.4.22 共有物分割擔保物權之處理【104 高考─法制(三級)】B-225
2.4.23 抵押權之不可分性及其例外【91 律師(節錄)】B-226
2.4.24 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共有物分割時之處理【98 律師(節錄)】B-227
2.4.25 共有物之處分、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共有物分割時之處理【101 司法官】B-229
二 共有之外部關係B-232
2.4.26 共有人之物上返還請求【104 台大A卷(節錄)】B-232
2.4.27 共有人之物上返還請求、分別共有對外之債權行使【103 律師】B-234
貳、公同共有B-239
2.4.28 共有人無權出租共有物、公同共有之權利行使【87 律師】B-239
2.4.29 分別共有對外權利之行使、公同共有對外權利之行使【99 東吳A組】B-242
2.4.30 借名登記、代償請求、交易替代利益、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107 台大A卷】B-245
2.4.31 公同共有之權利行使、共有人優先承買權之性質【101 政大民法組】B-251
3 定限物權B-254
section 1 擔保物權B-254
壹、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B-254
一 抵押權B-254
㈠ 抵押權之取得及特性B-254
3.1.1 抵押權之標的、物權法定主義及其緩和、流抵契約之適法性【95 司法官】B-254
3.1.2 抵押權善意取得、抵押權成立上從屬性【96 東吳E組(節錄)】B-257
3.1.3 抵押權之從屬性、抵押權之不可分性【93 司法官(節錄)】B-259
3.1.4 抵押權之從屬性、債之更改、債之變更、債之同一性及其擔保之存續【97 東吳A、C組】B-261
3.1.5 抵押權之成立上從屬性、抵押權借名登記【105 台大A卷】B-264
3.1.6 抵押權之物上代位性【86 司法官】B-268
3.1.7 抵押權之不可分性及其例外、債務承擔、物上代位性【91 律師(節錄)】B-271
3.1.8 抵押權不可分性及其例外、債務承擔【102 律師(節錄)】B-273
㈡ 抵押權之被擔保債權範圍及標的範圍B-275
3.1.9 抵押權擔保債權範圍【100 地特─法制(三等)】B-275
3.1.10 抵押權擔保債權範圍、抵押人主張債務人之抗辯、抵押人承受權之範圍【作者自編】B-277
3.1.11 抵押權擔保標的物範圍、從物、分離物、天然孳息【100 台大B卷】B-280
3.1.12 抵押權標的物範圍【96 律師(節錄)】B-282
3.1.13 抵押權擔保標的物範圍、共同抵押、物權之優先效力、設定抵押後設定用益關係【104 律師(節錄)】B-284
3.1.14 抵押權之保全、抵押權標的物範圍、分離物【99 政大民法組】B-288
㈢ 抵押權之實行B-291
1. 拍賣及併付拍賣B-291
3.1.15 併付拍賣、設定抵押權後復設定用益物權【96 司法官】B-291
3.1.16 併付拍賣、附屬物、物的獨立性【104 輔大】B-294
3.1.17 物權優先效力、抵押權人之權利、併付拍賣【95司特─書記官(四等)】B-296
3.1.18 併付拍賣、抵押權人之物上請求權、設定抵押權後設定用益物權【103台大A卷】B-299
3.1.19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併付拍賣【107公證人】B-304
3.1.20 用益物權之設定有礙抵押權、物權之優先效力、併付拍賣【102律師(節錄)】B-307
2. 法定地上權B-310
3.1.21 併付拍賣、法定地上權【84司法官】B-310
3.1.22 法定地上權、物權法定主義【101台大B卷】B-312
3.1.23 房屋對於建物之使用權、法定用益物權【92律師】B-316
3.1.24 法定地上權【98公證人】B-323
3.1.25 抵押權實行及房屋對土地之利用權源【104律師(節錄)】B-326
3.1.26 法定地上權、違章建築、事實上處分權【107北大】B-329
3. 流抵約款B-339
3.1.27 經登記之流抵約款效力、流抵契約、經登記流抵權人的第三人異議之訴權利【99司法官㈡】B-339
3.1.28 流抵約款之效力、經登記之流抵約款效力【99台大A卷】B-342
3.1.29 流抵約款經登記之效力【改編自100台大A卷】B-346
3.1.30 基地租賃登記地上權、抵押權之標的、流抵契約【105東吳E組】B-349
㈢ 抵押權之次序B-355
3.1.31 抵押權次序讓與、抵押權次序拋棄【97律師】B-355
3.1.32 抵押權次序讓與、抵押權次序拋棄【98政大公法組】B-358
㈣ 多數擔保競合B-361
1. 共同抵押B-361
3.1.33 共同抵押、自由選擇權保障主義、共同抵押之內部分擔【97 關特─關稅法務(三等)】B-361
3.1.34 共同抵押、自由選擇權保障主義、共同抵押之內部分擔及求償【104 政大財經法組】B-363
2. 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之分擔B-366
3.1.35 債權人拋棄擔保物權、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之責任分擔、保證人之承受權及求償權【101 司特─書記官(三等)】B-366
3.1.36 物上保證人及保證人之分擔部分【101 律師】B-371
二 最高限額抵押權B-377
3.1.37 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否認【99 政大財經法組】B-377
3.1.38 抵押權與土地登記簿附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消滅上從屬性【100 律師】B-379
3.1.39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被擔保債權、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債權最高限額【90 律師】B-382
3.1.40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債務抵充順序、確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塗銷請求權【97 司事官㈡─法律事務組(三等)】B-385
貳、質權及權利質權B-388
3.1.41 轉質權、責任轉質【95 律師】B-388
3.1.42 質權設定之要件【93 司法官(節錄)】B-392
3.1.43 債權質權設定中債務人之抵銷權【89 司法官(節錄)】B-393
3.1.44 質權之行使【101 地特─法制(三等)】B-395
參、讓與擔保B-397
3.1.45 信託讓與擔保【103 司法官(節錄)】B-397
section 2 用益物權B-400
壹、地上權B-400
一 普通地上權B-400
3.2.1 物權關係中債之約定對第三人之拘束力【104 司法官】B-400
3.2.2 不動產物權設定之要式性、地上權與法定更新、一物一權主義【94 律師】B-406
3.2.3 地上權之終止、積欠地租【97 北大】B-409
3.2.4 地上權消滅之事由、地上權因違反土地使用應遵守之方法而終止、地上權因欠租而終止、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終止【102 高大甲組】B-411
3.2.5 塗銷請求、補償請求、同時履行抗辯【84 律師】B-414
二 區分地上權B-416
3.2.6 優先效力、物上請求權之準用、區分地上權【95 輔大民商法組】B-416
貳、不動產役權B-419
3.2.7 不動產役權之設定主體、不動產役權之設定客體【91 政大民法組】B-419
3.2.8 不動產役權之時效取得【102 輔大民商法組】B-422
3.2.9 形成判決、基地租賃與地上權、人役權與不動產役權的區別【104 台大B卷】B-423
【106 行政執行官(三等)】B-427
參、典權B-428
3.2.10 定存續期間典權之延長、回贖期間、處分上一體性【102 政大民法組】B-428
3.2.11 絕賣條款之效力【100 軍法官】B-431
PARTA 物權編重要爭點整理
1 通則A-3
section 1 物權之基本原則及效力A-3
爭點1 物權法定主義A-3
爭點2 排他效力、優先效力A-3
section 2 物權之變動A-4
壹、依法律行為而生之物權變動A-4
爭點3 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A-4
爭點4 善意取得制度A-4
貳、非依法律行為而生之物權變動A-7
爭點5 民法第759條及登記處分原則A-7
爭點6 時效取得制度A-9
2 完全物權-所有權A-11
section 1 所有權之保護A-11
爭點7 物上請求權A-11
section 2 不動產物權A-12
爭點8 鄰地通行權A-12
爭點9 越界建築A-13
爭點10 區分所有建築物A-14
s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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