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後,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罷免法計有3次修正,分述如下:壹、為示尊重原住民族文化,發揚原住民族語言流傳、表彰原住民身分之認同、凝聚原住民族主體意識,故具原住民身分之候選人得將中文政見依其生活群體譯為一種原住民族語言,並列於中文政見之前,相關候選人政見之表現方式與公平使用選舉公報版面,亦配合修正,爰於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三日修正公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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