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景觀設計規範」始於民國96年頒布,經過十餘年的變遷,考量設計概念、材料設備及工程技術等日新月異,加諸國內外法令及規範迭有更新、修訂,爰交通部於105年啟動檢討,本次編修原則如下: 1. 採原則性、政策性或訓示性方式訂定,如屬實際操作面之詳細規定,應由各執行單位自行制定。 2. 屬施工或養護階段之規定不在本規範中訂定;惟如設計階段時需考量之施工或養護注意事項,本規範作原則性提示。 3. 技術規範係就作業之原則、方式、步驟、考量因素等之技術事項予以規定,人員資格不在本技術規範內規定。 4. 規範分為條文及解說,條文具有約束力,為作業之最低要求;解說則輔助解釋條文之含意,屬參考性質不具強制性。 本規範全篇共七章,複審修訂說明如下: 1. 第一章「總則」說明規範法令依據、目的、適用範圍。 2. 第二章「公路景觀作業原則」規定各階段景觀設計作業之程序及提交成果。 3. 第三章「公路路線設計之景觀考量」說明公路路線、橫斷面及景觀設計區間之考量。 4. 第四章「公路構造物之景觀考量」列舉構造物景觀之考量。 5. 第五章「公路附屬設施之景觀」係為提升公路附屬設施與環境之融合性,對標誌及號誌、照明設施、交通安全防護設施及突出設備之景觀設計予以考量。 6. 第六章「公路景觀設施」對地標及公共藝術、候車設施、賞景休憩設施、街道家具等之景觀考量予以規定。 7. 新增第七章「公路植栽設計」,規定公路植栽設計包括植栽保護、修剪、移植及新植設計,對其各階段設計時應注意之事項予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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