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私法在司法官律師考試中容易被輕忽,但強敵環伺,如能多一分準備,即有多一分把握,離上榜又更進一步。
筆者累積十年國際法教學經驗,本書之編纂揉合補習班講義內容及考生需求,引註完整,說理清晰,並附大量精華提示,一看便懂。考題囊括民國100年至今所有國家考試類科的國際私法選擇題,收錄範圍廣泛,每題皆有詳細解析,祈讀者透過本書努力練習,於國家考試中輕鬆攻克國際私法!
作者簡介: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法學碩士
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法學博士
國立台北大學亞洲研究中心博士後研究員
私立中國醫藥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兼任助理教授
一帆補習班講師
讀享國考小學堂講師
讀家補習班講師
◆專精領域
國際公法
國際私法
海洋法
立法程序與技術
法院組織法
章節試閱
CHAPTER 1國際私法總論
壹 國際私法之意義與性質
一、國際私法之意義
研究國際私法或衝突法這個法律部門時,必定會涉及「法律衝突」(Conflict of Laws)的概念,蓋國際私法或衝突法是在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衝突的過程中產生與發展起來的。學者指出法律衝突是一種普遍的現象,係指解決同一問題的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法律,由於各自內容的差異而導致相互在效力上的牴觸。一般來說,只要各國(或各地區)法律對同一問題作了不同的規定,而當某種法律事實又將不同的法律規定聯繫在一起時,法律衝突便會發生。
國際私法者,乃對於涉外法律關係,就內外國之法域及法律,決定其由何國法院管轄及適用何國法律之國內公法。
二、國際私法之性質關於國際私法到底是「國內法」或是「國際法」的爭議,從上述歸納可知,我國學者通說為「國內法說」,因我國學者多從國際私法「實際操作」的觀點立論,例如國際私法的條文須經各國國內立法程序通過,或國際私法必須經由各國的執行機關(如法院)才能獲得實行。
關於國際私法究為「公法」或「私法」?我國學者通說為「法律適用法說」,認為國際私法並不單純是公法,亦非私法。如同柯澤東老師所言,國際私法無法用單純的法律公式套出是「公法」或「私法」;賴來焜老師也指出,如從公法角度來看,國際私法自具有公法性質,從私法角度來看,國際私法也具有私法性質;因此,國際私法兼具公法與私法性質,為一特殊之「法律適用法」。
關於國際私法是屬於「程序法」或「實體法」的爭議,我國學者通說為「程序法說」。我國學者多從國際私法僅就涉外案件指示應由何國或何法域法院管轄及決定適用何國或何法域之法律,並未直接規定內外國人間實體法權利之問題等方面立論,認為國際私法屬於「程序法」。
◆考點實戰
Q1-1
關於國際私法的性質,下列何者錯誤?
A 國際私法以國內法源為主,國際法源僅為輔助
B 國際私法涉及管轄權衝突,因此具有公法性
C 國際私法係指國際間通用之私法原則,故為國際法
D 國際私法僅間接決定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故具程序法性質
【106 外交】
解析
關於國際私法到底是「國內法」或是「國際法」的爭議,我國學者通說為「國內法說」,因我國學者多從國際私法「實際操作」的觀點立論,例如國際私法的條文須經各國國內立法程序通過,或國際私法必須經由各國的執行機關(如法院)才能獲得實行。故本題答案應選C。
答案:C
Q1-2
下列何者為國際私法主要的適用對象或範圍?
A 立法管轄、司法管轄與執行管轄
B 管轄、選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與外交的承認與執行
C 管轄、選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與裁判的承認與執行
D 管轄、選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與行政裁罰的承認與執行
【107 外交】
解析
劉鐵錚老師指出,國際私法者,乃對於涉外法律關係,就內外國之法域及法律,決定其由何國法院管轄及適用何國法律之國內公法。我國國際私法範圍亦包括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及其他民事司法協助等問題。故本題答案應選C。
答案:C
CHAPTER 1國際私法總論
壹 國際私法之意義與性質
一、國際私法之意義
研究國際私法或衝突法這個法律部門時,必定會涉及「法律衝突」(Conflict of Laws)的概念,蓋國際私法或衝突法是在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衝突的過程中產生與發展起來的。學者指出法律衝突是一種普遍的現象,係指解決同一問題的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法律,由於各自內容的差異而導致相互在效力上的牴觸。一般來說,只要各國(或各地區)法律對同一問題作了不同的規定,而當某種法律事實又將不同的法律規定聯繫在一起時,法律衝突便會發生。
國際私法者,乃對於涉外...
作者序
作者序
國際私法是筆者於民國87年~98年在中國文化大學專門攻讀的學術領域,11年期間完成碩士論文「海峽兩岸相互間民事司法協助問題研究」、博士論文「海峽兩岸國際私法立法發展理論與實踐比較研究」,國家圖書館碩博士論文網站皆可查詢到上述二本著作,絕非是扭扭捏捏拿不出博士論文紙本的假博士,哈~
筆者的指導教授為王志文教授,畢業時的口試委員包括台北大學陳榮傳教授、玄奘大學法學院院長賴來焜教授,上述三位教授皆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法委員會」的委員,參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修法工作長達10年,因此筆者的博士論文是針對民國99年公告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所完成的研究著作,換句話說,筆者是坊間補習班最具國際私法專業度的講師。近年來常聽到讀家補習班與讀享國考小學堂的學員抱怨過去他班的講師,講述國際私法時只會叫學員背法條,無法像筆者能精準闡述每條條文的修法目的與學術爭議,聽完筆者的課程,才發現國際私法絕對是未來從事法律業務的金雞母,不相信的話,看看理律事務所的陳長文大律師就知道。
「十年磨一劍」正是本書的寫照,筆者於民國100年起受邀擔任一帆補習班國際私法講師,至今為讀家補習班與讀享國考小學堂講師,不停歇地講授本科,一晃眼已過10年。
過去一直沒有把上課講義變成參考書的想法,是因為初期國家考試的國際私法選擇題型的考題並不多,筆者並不想如同坊間參考書一般以自編考題誤人子弟,另一方面,筆者於民國104年以前尚擔任國立台北大學亞洲研究中心博士後研究員、私立中國醫藥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兼任助理教授,避免樹大招風,減少曝光度為佳,到今年為止,只有補習班的學員才能閱讀到筆者的上課教材。
如今筆者已累積10年教學經驗,針對考生的需求將上課教材出版成書,讓無緣成為讀家補習班與讀享國考小學堂學員的考生,也能享受筆者法學博士的教學功力,當然如能以本書輔助讀家補習班或讀享國考小學堂的國際私法課程,更能打通國際私法的任督二脈。本書囊括民國100年至今所有國家考試各類科的國際私法選擇題,就算是沒上過筆者的課程,如有努力練習本書的題目,相信也能在國家考試中輕鬆攻克國際私法。
話說選擇學稔出版社作為上課教材的出版社,是因為民國92年筆者於學林出版社打工的主管林靜妙學姊,為目前新學林出版社的副總編輯,另外筆者於一帆補習班的同事葉柔彣,於目前學稔出版社負責規劃國考書籍,所以將10年來的心血託付給她們,是我最放心的選擇。
最後預祝翻過、讀過本書的考生,都能金榜題名、心想事成!
林毅
2020年6月
於新北市一品莊自宅書房
作者序
國際私法是筆者於民國87年~98年在中國文化大學專門攻讀的學術領域,11年期間完成碩士論文「海峽兩岸相互間民事司法協助問題研究」、博士論文「海峽兩岸國際私法立法發展理論與實踐比較研究」,國家圖書館碩博士論文網站皆可查詢到上述二本著作,絕非是扭扭捏捏拿不出博士論文紙本的假博士,哈~
筆者的指導教授為王志文教授,畢業時的口試委員包括台北大學陳榮傳教授、玄奘大學法學院院長賴來焜教授,上述三位教授皆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法委員會」的委員,參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修法工作長達10年,因此筆者的博士論文是針...
目錄
◆CH 1 國際私法總論◆
壹 國際私法之意義與性質‧1-2
貳 國際私法之法源‧1-3
參 定性‧1-9
肆 屬人法兩大原則及新趨勢‧1-15
伍 國籍與住所之衝突‧1-19
陸 一國數法‧1-32
柒 反致‧1-37
捌 規避法律‧1-43
玖 附隨問題‧1-47
拾 外國法適用之限制‧1-49
◆CH 2 債編準據法◆
壹 多數準據法之適用方式‧2-3
貳 權利能力之準據法‧2-9
參 行為能力之準據法‧2-11
肆 死亡宣告準據法‧2-22
伍 監護宣告準據法‧2-25
陸 外國法人設立之準據法‧2-28
柒 外國法人之內部事項準據法‧2-30
捌 外國法人之分支機構‧2-34
玖 法律行為方式之準據法‧2-37
拾 代理權授與行為‧2-39
拾壹 本人與相對人間法律關係‧2-42
拾貳 相對人與代理人間法律關係‧2-46
拾參 一般法律行為所生之債‧2-46
拾肆 票據行為之準據法‧2-55
拾伍 指示證券或無記名證券之法律行為準據法‧2-59
拾陸 無因管理之準據法‧2-60
拾柒 不當得利準據法‧2-63
拾捌 一般侵權行為準據法‧2-67
拾玖 商品製造人責任之準據法‧2-76
貳拾 違反競爭法規之準據法‧2-78
貳拾壹 傳播之侵權行為準據法‧2-80
貳拾貳 對責任保險人之直接請求權準據法‧2-83
貳拾參 其他法律事實所生之債之準據法‧2-83
貳拾肆 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之準據法‧2-84
貳拾伍 債權讓與之準據法‧2-85
貳拾陸 債務承擔之準據法‧2-90
貳拾柒 第三人之清償準據法‧2-91
貳拾捌 連帶債務之準據法‧2-91
貳拾玖 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準據法‧2-92
參拾 債之消滅準據法‧2-93
◆CH 3 物權編準據法◆
壹 一般物權準據法‧3-2
貳 物權行為方式之準據法‧3-5
參 關於自外國輸入之動產準據法‧3-6
肆 託運中動產之物權準據法‧3-7
伍 智慧財產權之準據法‧3-9
陸 載貨證券之準據法‧3-12
柒 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準據法‧3-15
◆CH 4 身分編準據法◆
壹 婚約之成立與效力準據法‧4-3
貳 結婚成立要件之準據法‧4-5
參 婚姻效力之準據法‧4-13
肆 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4-20
伍 夫妻財產制對該善意第三人效力之準據法‧4-25
陸 離婚與其效力之準據法‧4-29
柒 子女身分之準據法‧4-37
捌 準正之準據法‧4-41
玖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成立及效力準據法‧4-43
拾 收養之準據法‧4-49
拾壹 親權之準據法‧4-55
拾貳 監護之準據法‧4-61
拾參 扶養之準據法‧4-62
拾肆 繼承之準據法‧4-65
拾伍 無人繼承遺產之準據法‧4-70
拾陸 遺囑成立、效力與撤回之準據法‧4-72
拾柒 遺囑成立及撤回之方式準據法‧4-74
◆CH 5 涉外民事訴訟法論◆
壹 國際管轄權‧5-2
貳 法庭不便利原則‧5-21
參 外國法院訴訟繫屬之停止‧5-25
肆 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5-27
◆CH 6 申論題演練◆
壹 解題五大步驟‧6-2
貳 答題懶人包‧6-2
參 二試歷屆試題‧6-3
◆CH 1 國際私法總論◆
壹 國際私法之意義與性質‧1-2
貳 國際私法之法源‧1-3
參 定性‧1-9
肆 屬人法兩大原則及新趨勢‧1-15
伍 國籍與住所之衝突‧1-19
陸 一國數法‧1-32
柒 反致‧1-37
捌 規避法律‧1-43
玖 附隨問題‧1-47
拾 外國法適用之限制‧1-49
◆CH 2 債編準據法◆
壹 多數準據法之適用方式‧2-3
貳 權利能力之準據法‧2-9
參 行為能力之準據法‧2-11
肆 死亡宣告準據法‧2-22
伍 監護宣告準據法‧2-25
陸 外國法人設立之準據法‧2-28
柒 外國法人之內部事項準據法‧2-30
捌 外國法人之分支機構‧2-34
玖 法律行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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