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自然的團體,在良好的家庭中不同世代的人住在一起,經歷到親情、團結、感恩、無私的承諾、互相援助及公平。每位家庭成員,無須做什麼就能得到其他人的認可、接納和尊重。每個人就「如其所是」地被愛著,所以,個人不是為達到某種目的之工具,反而他自己就是目標。因此,家庭自然而然地產生了當今所謂「不證自明」的生命文化。由於家庭是社會中最小、最不可或缺的單位,社會和國家有義務服務家庭,這就是政府家庭政策的起源。為此,只要攸關人的福祉服務,都不能忽略家庭的核心地位及其社會責任。 近代人權思想興起,強調尊重個人尊嚴及追求美好生活的目標。人權教育的核心也著重在尊重人類尊嚴和人性的行為法則,使人民認知到個人尊嚴及尊重他人的重要性,「尊重」是人權的基本概念,平等互惠的權利與責任,則是每個人所應遵守的。因此,國家建構家庭政策與教育制度的的過程中,更應採行中庸的做法,使傳統的倫理與近代的人權思想不僅能夠調和並存,更進一步相輔以成,使人民在情感生活的學習上、倫理觀念的養成上、道德行為的建立上,都能獲得全方位的發展,進而達成行政院所明確揭示「溫暖、關懷、安全、相聚、包容、接納」的家庭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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