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COVID-19)於國際間未曾稍歇,如何透過技術及藥物之研發抑制疫情,為各國當務之急。本期從研發成果介入權之行使要件,分析美國與我國相應法制,嘗試分析政府得否基於COVID-19相關藥物之價格,要求研發單位或研發成果受讓人將政府資助之研發成果授權第三人實施或收歸國有。另一方面,無論是我國的「國內學研單位COVID-19合作平台」,抑或美國的「Open COVID Pledge」、「AUTM新冠肺炎防疫技術移轉授權指引」以及「新冠肺炎防疫技術近用框架」,均重新省思如何兼顧技術的開放與智慧財產的保護。尤其美國專利與商標局透過Patents 4 Partnerships媒合平台輔助授權交易,雖然僅限於COVID-19期間,仍值得我國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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